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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資料處理與分析

4.1 資料來源

4.2.1 影響因素

年齡係指單一小客車事故肇事駕駛者之歲數,由駕駛者生日換算。以每5 歲 人口統計數做為分母的參考,計算方式如4.1 式,表現於圖 4.3,可得 25 歲至 29 歲事故發生率最高,計每十萬人發生29.71 件。一般而言,年齡增加發生事故次 數愈少,年齡反應駕駛者的心智成熟度,若非特殊原因,年齡愈大則生理機能降 低。

由此推論,如圖4.3 中,隨著年齡增長,心智數趨成熟事故發生次數減少;

高齡時期,由於生理機能降低,以致於事故次數增加。15 歲至 24 歲,由於駕駛 經驗不足,以致於發生事故;25 歲至 29 歲駕駛者年輕氣盛易有情緒化的駕駛行 為;30 歲至 54 歲駕駛者漸漸具備駕駛經驗與技術和成熟度;55 歲至 59 歲事故率 高於50 歲至 54 歲,應是駕駛者生理狀況開始轉變。60 歲以後因生活形態改變或 視力條件的改變,駕駛開車次數則遞減;85 至 94 歲駕駛者反應時間較長,判斷 能力減弱,開車易發生危險。

事故發生率= ×100,000 人口數

發生次數 ……(4.1 式)

順序值依照事故率大小,認為事故率大的發生風險大。25 歲至 34 歲駕駛者,

每十萬人發生單一小客車事故約22 件以上,指標值為 1;20 歲至 24 歲和 35 歲至 44 歲駕駛者,每十萬人發生單一小客車事故約 13~17 件間,指標值為 2;15-19 歲和45-94 歲駕駛者,每十萬人發生單一小客車事故約 16 件以下,設指標值為 3。

表4.1 單一小客車肇事駕駛者死傷事故之年齡分佈

2003 年, 單位:件數】

駕駛者死傷情形 紀錄名稱 嚴重度

年齡 死亡 受傷 財損 小計 百分比 指標值

15-19 歲 1 6 1 8 0.35% 3 20-24 歲 20 279 36 335 14.46% 2 25-29 歲 42 476 54 572 24.70% 1 30-34 歲 25 274 33 332 14.34% 1 35-39 歲 22 216 21 259 11.18% 2 40-44 歲 13 211 26 250 10.79% 2 45-49 歲 7 166 20 193 8.33% 3 50-54 歲 7 112 18 137 5.92% 3 55-59 歲 9 74 6 89 3.84% 3 60-64 歲 3 44 8 55 2.37% 3 65-69 歲 3 23 5 31 1.34% 3 70-74 歲 2 22 0 24 1.04% 3 75-79 歲 0 8 0 8 0.35% 3 80-84 歲 0 1 0 1 0.04% 3 85-89 歲 0 2 2 4 0.17% 3 年齡

90-94 歲 0 16 2 18 0.78% 3 總計 154 1,930 232 2,316 100.00%

0.50 17.18

29.71 21.67

13.92 12.85 10.56

8.63 8.92

6.24 3.93 3.33

1.24 0.23 1.56 8.45

0.00 5.00 10.00 15.00 20.00 25.00 30.00 35.00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54 55-59 60-64 65-69 70-74 75-79 80-84 85-89 90-94

圖4.3 不同年齡駕駛者單一小客車事故發生率

【2003 年, 單位:件數/十萬人】

2.旅次目的:

旅次目的係指肇事駕駛者當時使用車輛的目的,可得駕駛對於道路熟悉程 度,通勤旅次相對觀光旅次熟悉道路狀況。在旅次目的排序中,以其他旅次最多,

為1,187 件,占 51.25%。

表4.2 顯示非通勤旅次中,以社交活動 208 件最多,許多駕駛者於社交活動 時,飲酒夜歸。通勤旅次中,以上下班170 件最多,駕駛者因上班起太早,尚未 清醒或下班太累而身心疲勞。非通勤旅次指非每日必經之路,認為駕駛對道路環 境較不熟悉而低估道路風險。

指標值參考一般用路人道路環境熟悉度與道路使用頻率,一般而言,業務聯 繫、運輸高於上下班、上下學,上下班、上下學高於社交購物,社交購物高於觀 光旅遊,而其他不明旅次者給予中間值。從發生次數中可知,觀光旅遊發生事故 的風險大於業務聯繫和運輸,擬定社交、觀光和購物指標值為1;其他和不明指 標值為2;上下班、上下學、業務和運輸指標值為 3。

表4.2 單一小客車肇事駕駛者死傷事故之旅次目的

2003 年, 單位:件數】

駕駛者死傷情形 紀錄名稱 嚴重度

旅次目的 死亡 受傷 財損 小計 百分比 指標值 上、下班 13 150 7 170 7.34% 3

上、下學 0 8 1 9 0.39% 3

業務聯繫 2 39 7 48 2.07% 3

運輸 2 22 6 30 1.30% 3

社交活動 8 177 23 208 8.98% 1 觀光旅遊 5 81 25 111 4.79% 1

購物 1 40 3 44 1.90% 1

其他 55 1,012 120 1,187 51.25% 2 旅次目的

不明 68 401 40 509 21.98% 2 總計 154 1,930 232 2,316 100.00%

3.行動電話:

行動電話係指肇事駕駛者於肇事發生當時或之前有無使用行動電話。使用行 動電話駕車會影響駕駛思考或增加駕駛操作程序,亦表示駕駛無法律觀念。(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1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 新臺幣三千元罰鍰)。表4.3 說明未使用行動電話 2,017 件,占 87.09%;不明 279 件,

占12.05%;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 11 件和使用免持 9 件,占 0.86%。

以統計數據來看大多為守法的駕駛者,無使用行動電話開車,由於不明紀錄 並非全為死亡事故,認為紀錄不明的駕駛者,仍有可能受行動電話影響,保守分 析行動電話的影響性。

指標值參考影響駕駛操作車輛程序,認為使用行動電話發生事故時,傾向高 嚴重度。指標值1 為使用行動電話發生事故駕駛者;指標值 2 為不明情形;指標 值3 為未使用行動電話。

表4.3 單一小客車肇事駕駛者死傷事故之行動電話使用情形

2003 年, 單位:件數】

駕駛者死傷情形 紀錄名稱 嚴重度

使用情形 死亡 受傷 財損 小計 百分比 指標值 未使用 58 1,738 221 2,017 87.09% 3 使用免持 0 10 1 9 0.39% 1

使用手持 0 9 0 11 0.47% 1

行動電話

不明 96 173 10 279 12.05% 2 總計 154 1,930 232 2,316 100.00%

4.駕駛執照:

駕駛執照係指單一小客車事故肇事駕駛者,當時持有的執照種類,亦表示駕 駛受到核准的駕駛技術與能力。單一小客車事故,駕駛者之駕駛執照,應具普通 小型車以上的駕照種類,表4.4 亦呈現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最多為 1,781 件,占 76.9%;無照駕駛者 140 件,占 6.04%次多;其中,158 位駕駛者為越級駕車,無 照或越級駕駛者,皆未經正規的駕駛訓練或尚未通過正式考核,駕駛者可能技術 條件較差或無法律觀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2 條可知,無照駕駛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 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此紀錄分析誤差為持有多種駕照且死亡 駕駛者。

指標值參考駕駛使用車輛頻率與技術能力。指標值 1 為越級駕駛的機車駕 照,尚未通過監理考核的無照者,無法證明的不明者和外國人申請的國際駕照。

指標值2 為普通小客車和軍用小客車駕駛者。指標值 3 為具有普通小客車駕駛能 力以上的駕駛者。

表4.4 單一小客車肇事駕駛者死傷事故之駕駛執照統計

2003 年, 單位:件數】

駕駛者死傷情形 紀錄名稱 嚴重度

執照種類 死亡 受傷 財損 小計 百分比 指標值

職聯結車 4 26 2 32 1.38% 3

職大客車 1 5 1 7 0.30% 3

職大貨車 4 26 2 32 1.38% 3

職小型車 3 71 14 88 3.80% 3

普聯結車 0 1 0 1 0.04% 3

普大客車 0 12 2 14 0.60% 3

普大貨車 9 62 6 77 3.32% 3

普小型車 105 1,492 184 1,781 76.90% 2

機重型 1 13 2 16 0.69% 1

機輕型 0 2 0 2 0.09% 1

軍小型車 1 7 1 9 0.39% 2

國際駕照 0 3 0 3 0.13% 1

無照 8 119 13 140 6.04% 1 駕駛執照

不明 18 91 5 114 4.92% 1 總計 154 1,930 232 2,316 100.00%

5.駕駛資格:

駕駛資格係指單一小客車事故肇事駕駛者有無基本的駕駛能力,顯示駕駛習 慣和態度。表4.5 顯示,有適當駕駛執照最多,為 2,008 位,占 86.7%;不明 123 位,占5.31%。其他紀錄,未成年 20 位、越級 1 位、被吊扣 28 位、被吊銷 31 位 和成年未考照105 位,占 4.53%。針對無適當駕照的駕駛來看,越級駕駛的駕駛 者,可能因技術不良且無法律觀念,發生事故;被吊扣和被吊銷的駕駛者,可能 無法律觀念、技術不佳或習慣不良,所以發生單一小客車事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相關法規於第21-26 條記載)

指標值依據駕駛是否有駕駛能力,認為無適當駕駛執照者無良好的駕駛能 力,面對多變的道路環境,易產生死傷事故。指標值1 為無適當駕照和不明者;

指標值2 為有適當駕駛執照者。此紀錄採保守處理,將不明放入危險群組中。

表4.5 單一小客車肇事駕駛者死傷事故之駕駛資格統計

2003 年, 單位:件數】

駕駛者死傷情形 紀錄名稱 嚴重度

駕照狀態 死亡 受傷 財損 小計 百分比 指標值 有駕照 122 1,674 212 2,008 86.70% 2 無照(未成年) 1 17 2 20 0.86% 1 無照(達年齡) 5 91 9 105 4.53% 1

越級駕駛 0 1 0 1 0.04% 1

無照(被吊扣) 1 27 0 28 1.21% 1 無照(被吊銷) 5 23 3 31 1.34% 1 駕駛資格

不明 20 97 6 123 5.31% 1 總計 154 1,930 232 2,316 100.00%

6.安全帶使用情形:

係指肇事駕駛者於發生事故時,有無繫安全帶等降低死傷等防護設備,亦表 示駕駛者有無遵守法律規範與駕駛態度相關。由表4.6 可知,有繫安全帶 1,942 件,占83.85%;不明 287 件,占 12.39%;未繫安全帶 87 件,占 3.76%。單一小客 車事故中,駕駛者多數具安全觀念,但仍有少數駕駛者忽略法律規定,應是駕駛 對於法律不重視或者旅途距離很短忽略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汽車行駛於道路 上,其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緩;若行駛於高速公路處三 千元至六千元罰緩。)

指標值參考駕駛者的安全觀念,認為安全觀念差的駕駛者具備的駕駛態度較 差,遵守道路秩序法規低。指標值1 為未繫安全帶或不明者;指標值 2 為有繫安 全帶駕駛者。此紀錄處理採保守方式,將不明放入危險群。

表4.6 單一小客車肇事駕駛者死傷事故之安全帶使用情形

2003 年, 單位:件數】

駕駛者死傷情形 紀錄名稱 嚴重度

使用情形 死亡 受傷 財損 小計 百分比 指標值 有繫安全帶 49 1,675 218 1,942 83.85% 2 未繫安全帶 26 59 2 87 3.76% 1 安全帶

不明 79 196 12 287 12.39% 1 總計 154 1,930 232 2,316 100.00%

7.地區:

地區係指單一小客車事故發生地域範圍,影響駕駛者當時認知、心態與駕駛 行為。如表4.7 所示,中部地區 933 件最多,占 40.28%;其次依序為南部地區 583 件,占25.17%;北部地區 427 件,占 18.44%;東部地區 343 件,占 14.81%與外島 地區30 件,占 1.3%。統計紀錄以中部地區最高,應是中部地區道路特性、地區 特性或道路秩序特性,駕駛者受到地理環境與地區風俗影響,易學習與仿效不良 行為。

若加入不同地區汽車登記數,計算每萬輛汽車事故率,得東部地區6.84 最高、

南部地區5.05、中部地區 4.6 和北部地區 1.77。以縣市小客車千輛汽車登記數為 分母計算事故發生率,得臺東縣1.46 最高,依序是南投縣 1.06、雲林縣 0.99、澎 湖縣0.76、花蓮縣 0.76、屏東縣 0.68、臺南縣 0.63、高雄縣 0.62、苗栗縣 0.47、嘉 義縣0.45,此為前十名發生小客車事故的縣市,可知東部、南部、中部的事故發 生率較高,而北部地區相對較小,顯示縣市地區的差異。

指標值參考道路地理環境特性,地區對法律遵守觀念的差異。外島和東部地 區生活步調較其他地區慢,發生事故風險較其他地區少,北部地區為國際化都 市,其教育和民眾法律觀念較其他地區高,道路空間較其他地區擠;中、南部地 區遵守法規意願低,道路空間較其他地區寬。指標值1 為非北部地區,道路秩序 較差;指標值2 為北部地區,道路空間較狹窄。

表4.7 單一小客車肇事駕駛者死傷事故之地區統計

2003 年, 單位:件數】

駕駛者死傷情形 紀錄名稱 嚴重度

地區特性 死亡 受傷 財損 小計 百分比 指標值

外島 2 25 3 30 1.30% 1

東部 25 284 34 343 14.81% 1 北部 41 336 50 427 18.44% 2 南部 30 497 56 583 25.17% 1 地區

中部 56 788 89 933 40.28% 1 總計 154 1,930 232 2,316 100.00%

8.飲酒情形:

飲酒情形係指單一小客車駕駛者於駕駛當時,是否飲酒與酒精含量多寡,影 響駕駛遇狀況時的反應快慢。表4.8 顯示,駕駛酒醉駕車共 652 位,占 28.15%;

飲酒情形係指單一小客車駕駛者於駕駛當時,是否飲酒與酒精含量多寡,影 響駕駛遇狀況時的反應快慢。表4.8 顯示,駕駛酒醉駕車共 652 位,占 2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