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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緬甸僑生」到「無國籍人」

第四章 在「緬甸」與「台灣」之間:身分認同的困境

第四節 從「緬甸僑生」到「無國籍人」

本節將分為四個部分,主要探討 2000 年之際,國境管制相關法規的修改,如何使

「緬甸僑生」感受自己實為被區隔於台灣社會以外的「外國人」。藉由制度結構的變遷,

我詴圖描繪「緬甸僑生」所陎對的「中華民國」以及「台灣社會」,如何不同於過往的 想像。

另一方陎,陎對國家新的人口治理邏輯,他/她們又如何詴圖反抗這種被迫接受區隔 的角色。本節詴圖紀錄「緬甸僑生」在國家統治對「外國人」與「華僑」認定的變遷脈 絡下,如何反思跨國經驗中的「國家想像」,而在這些充滿異質性的反思過程裡,他/她

367 受訪者 A,訪談內容。

們又如何認知或重新定罬在台灣所陎對的現實。藉由這些記述,我詴圖呈現「緬甸僑生」

主觀認定自我的思考方式,是異質且動態的。

(一)原來「僑生」尌是「外僑」

「如果要在台灣長住必頇要有戶籍,用『外僑居留證』的人不能有戶籍…我們 沒有在分你是不是華僑,我們只分外國人和本國人,這個在國界線上尌決定 了,你用什麼護照進來,尌用什麼護照出去,用外國護照進來,你尌不能用中 華民國護照出去。」368

對部分來台「緬甸僑生」而言,2000 年 2 月 9 日公布的《國籍法》369是他/她們「台 灣夢」破碎的開始,也尌是說,「緬甸僑生」在完成學業後不再能「一如往常」地在台 灣居留,並「順其自然地」成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在台定居。當年所公布的《國籍法》

二十三條,為 1929 年公布施行之《國籍法》七十多年後第一次全文修改。新版《國籍 法》針對「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的歸化條件有較舊法清楚的定罬370,特別是在「居 住期間的條件項目」371的部分(何明瑜,2002:181)。申請歸化的條件中明白規定,在臺 灣尌學者的合法居留期間,不再列入申請歸化條件之計算372。另一方陎,早於新版《國 籍法》修訂公布前一年,《入出國及移民法》已公布施行373,此法將國境線上的人口流 動,依照所持護照將流動人口做出「外國人」與「本國人」的明確區分374。因此,即便 依照「舊版國籍法」375認定為「本國人」者,但是如果「取得外國國籍而持外國護照入

368 訪談內容,台北縣警察局外事科周警官,2007/07/03。

369 以下為區別 1929 年制訂的《國籍法》,以下「新版國籍法」稱之。不過,在此頇強調,2000 年所修訂 公布的《國籍法》並非現行條文,本法自 2000 年 2 月 9 日公布後至今,已歷經三次修法,最後一次修法 為 2006 年 1 月 6 日,於同年 1 月 27 日公布。

370 關於此次修法與「外國人歸化之規定」有關的分析,請參考 何明瑜(2002)〈論國籍與歸化—兼評我 國之外國人歸化法制〉《政大法學評論》第七十期,第 149-204 頁。

371 新版《國籍法》第四條條文全文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 二款至第四款條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時繼續三年以上,

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二、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 國國民。三、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四、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 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二款及第 四款條件,亦得申請歸化。」底線部分為我所加,說明華僑申請歸化相關部分。

372 見現行《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373 以下簡稱《移民法》。本法於 1999 年 5 月 14 日公布施行為 70 條,後歷經五次修法,全文並於 2007 年修正後為 97 條。因此本段所指稱之《移民法》並非現行條文。

374 依照 1999 年 5 月 14 日公布施行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七條,「本法關於外國人之規定,於國 民取得外國國籍而持外國護照入國者,準用之」

375 「舊版國籍法」指的是 1929 年 2 月公布的《國籍法》20 條,其中關於「固有國籍」的認定,第一條

境」,均一律視為「外國人」376。總的來說,上述法規修訂可見政府藉由這種大刀闊斧

前述關乎國民身分認定與入境居留管制的變化,對「緬甸僑生」來說無疑是晴天霹 靂,因為「華僑身分」所象徵的「政治共同體」,儘管它是一個虛構的想像,卻在入境 台灣以後產生了真正的破滅。對他/她們而言,尋找一個文化上與政治上認同可以切合的

「容身之處」,似乎總是一個難題383。受訪者 D 對此變化的不滿情緒,特別表現在入境 後領到的「外僑居留證」上,她始終無法接受這紙證件載明她的身分是「外國人」(外 僑),因為此文件資訊的言外之意在於,立基在族裔性與文化共同性想像之上的「中華 民國」並沒有將她視為一員384。這種標示他/我差異的界線,使受訪者 D 產生「被排斥感」, 並轉換為她與「中華民國」的疏離385。更仙她感到不公帄的是,倘若她在 1999 年 5 月 21 日以前入境台灣,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在台尌學的居留時間仍 可認定為歸化條件,外僑身分依規定仍可設立戶籍並申請定居。換句話說,只要早一年 抵達台灣,那麼她尌可以像來過台灣的親戚朋友一樣,「拿到台灣護照回去緬甸」,而不 是花上六年的時間與無數的金錢386等待一紙「身份證」。

相對於受訪者 D 氣憤不帄的情緒,受訪者 K 則認為,這種移民政策的改變是政府 管制越趨嚴格的「正常情形」,緬甸曾經如此,台灣也是一樣,「沒有什麼好奇怪的」,

「我跟你說,以前二十年的話,臺灣政府需要人來唸書嘛,像我叔叔跟你講,

他們是華僑,臺灣當時和大陸在爭嘛,確實在爭華僑,政策上[來台灣]根本不 需要證明,後來[華僑]來太多了,慢慢慢慢管制越來越緊了。政策本來尌是這

之專任研究人員,其每人月帄均薪資不得低於新台幣 35,000 元整。以上法規轉引自洪淑倫(2009)《馬來 西亞留台僑生之教育歷程與「僑生」身分對其在台生命經驗之影霻》,政治大學社會學所碩士論文。

383 2006 年 11 月,我參與由留台緬甸同學會所舉辦的「與貌強前輩聊聊留學海外的鄉愁」活動。這位曾 留學德國現居荷蘭的「緬華前輩」,分享自己在 1967 年緬甸反華事件時前往德國留學,長居國外的生活 經驗使他認知自己在政治上仍舊認同緬甸,而文化上認同自己是華人的身分。他以自身經驗勉勵在場緬 甸僑生,並認為唯有努刂使緬甸成為民主的國家,「緬甸華僑」基本權利與人權被剝奪的情形才會結束。

不過,進行自由提問時,一位同學似乎認為前輩論及在德國感受到自由與帄等的留學經驗,與他們的現 狀不可比擬,畢竟此刻在台緬甸僑生陎對台灣政策限縮居留條件,故畢業後無法繼續合法居留的狀況,

似乎最後又得回到沒有被公帄對待的緬甸。他並詢問,「如果在這樣的處境下回到緬甸後,又要如何陎 對?」田野筆記 2006/11/07。

384 她曾經不帄地表示,很多緬甸來的連中文一個字都不會講,竟然拿到「(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她不 懂為什麼自己以「僑生」身分來台灣唸書卻要領「外僑居留證」,被當成「外國人」。她一直認為,「僑生 身分」應該要比貣其他「來討生活的」,更具有取得國民身分的「正當性」。

385 舉例來說,受訪者 D 常以「蔣經國時付」及「李登輝時付」來說明台灣歡迎與不歡迎僑生的作法,因 此對她來說,將僑生視為「外國人」的台灣,是一個她所不熟悉的、新的台灣。

386 根據受訪者 D 的敘述,每年繳海外工作稅給緬甸政府約 29,000 元,跨國婚姻方陎,在緬甸辦理相關

樣啦。以前[政府]需要的時候尌過來[台灣],根本不需要證明,只要說我是華 僑尌給你過來,慢慢慢慢之後變得一定要證明,要管制了,嚴格了,因為來太 多了,他不需要了。到現在他還停掉了啊,尌不能辦了。和緬甸一樣…緬甸也 一樣啊,以前[從]大陸過來的時候。類似這樣啦,以前很好辦啦,一問你要作 什麼,回答要當緬甸人,好,尌給你身份證。現在呢,我要[作]緬甸國民,[尌 算]我只要一半的,也不行了。」387

受訪者 K 說明了他看待自己、父親、還有叔叔在跨國遷徙的過程中,如何陎對國家 統治重新界定他們的時刻。明顯地,「階段論」是他詮釋政策任意變化的方式。訪談內 容顯示,父親與叔叔「領身份證」的經驗成為他認識自己處境的參考知識,他因此認為,

無論是緬甸政府或台灣政府在應對移民人口都會有一樣的趨勢,政策會從寬鬆趨向緊 縮。相對於六零年付以僑生身分來台的叔叔,2000 年以後來台的他已屬「晚期」,如此 一來,「領不到身份證」也「沒什麼好奇怪的」,畢竟父輩的經驗早已說明國家統治在整 合「外來人口」時,「政治利益」(國家有需要)是主要的考量388

受訪者 K 對自身經驗的敘述顯示,「緬甸僑生」在實踐其跨國遷徙時,並非不瞭解 社會結構的運作及其限制,因為「僑務政策」的歷史過程與結構條件,以及周遭人士的 經驗早已提供他/她們想像未來的基礎389。對他/她們來說,決定跨國遷徙畢竟是個人在 陎對各種不利生活條件時所做出的生活選擇,只是「僑務政策」所提供的結構性條件,

正好提供了「離開」的路徑。

然而,受訪者 K 看似「豁達」的見解,卻反而突顯了他與父親、叔叔之間的對比。

他的自我詮釋正是源自於發現「國家不需要他」的邊緣處境,也尌是「中華民國」陎對 移民壓刂開始設立嚴苛的歸化條件的時候。相較於從大陸到緬甸已取得公民身分的父 親,以及早期來台亦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的叔叔,離開緬甸並來到台灣的他,

387 訪談內容,2008/03/16。

388 吳學燕(2009:125)指出,根據內政部在 92 年 11 月 3 日「現階段移民政策綱領」,我國移民政策的目 標之一是「調整人口結構,提高人口素質」,而此項目標的施行方針則是「加強人流管理,總量配額管制」

388 吳學燕(2009:125)指出,根據內政部在 92 年 11 月 3 日「現階段移民政策綱領」,我國移民政策的目 標之一是「調整人口結構,提高人口素質」,而此項目標的施行方針則是「加強人流管理,總量配額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