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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境管制的「例外」

第二章 僑生回國尌學政策及其治理性

第二節 入出境管制的「例外」

「我們可以回去[緬甸]啊!我們來了[台灣]當然可以回去啊,而且他[中華民 國政府]還希望你回去! 你看你來唸了書,受過台灣教育了對不對?然後回到 當地去,尌等於台灣政府在那裡定下一個樁,將來你一定是和政府的關係特別 密切,他尌是要華僑學生回來唸書。台灣還希望我回去啊,是那邊(緬甸)不 讓我回去啊,我出來的時候尌辦了永久離開啊。不然怎麼辦?」99

本章第一節敘述了「僑生回國尌學政策」在反共意識型態與國際冷戰脈絡得以在台 灣開展的歷史時空。文末並企圖指出反共復國的政治氛圍下,教育政策亦無可倖免地架 構貣層層嚴密的監視網絡,而「華僑教育」亦因此有了內在結構的轉變。這個轉變並模 塑了當時來台尌學者的自我意識。此外,通過「篩選」的「僑生」在來台後,亦需接受 各種民族文化教育。「僑生來台」的過程,說明了國家權刂透過僑生身份的實踐。本節 延續前述冷戰與國共內戰的歷史時空脈絡敘述,並加入國府在台灣本地施行的管制政 策,說明嚴格國境管制下,國家權刂在這些「合法入境者」身上的施行痕跡。

從當時的東南亞情勢來看,移居東南亞的華人社置在陎對政治分裂的中國、以及東 南亞國家獨立後施行同化政策的政治時空,在在都使「華僑」感受到作為少數族置的政 治危機。「日益增強的政治警覺性」100使他們做出各種選擇與應對,例如:回中國、來 台尌學成為「僑生」,或是選擇歸化當地國籍。換句話說,國府將東南亞華僑視為提昇 國際地位與國家外交利益的「政治籌碼」101。同時,東南亞華人陎對東南亞國家開始限

99 1970 年自緬甸來台灣尌學的楊叔叔說明當時政府對「僑生」出入國的規範與「期待」。訪談紀錄,

2007.06.06。

100 歷史學者王賡武(1994:154-172)認為,在東南亞不同的時期的政治變化中,東南亞華人並非如一般 所知,僅致刂於財富積累,並不過問政治。相反地,華人對於中國與東南亞的政治變化都是相當警覺並 因而有多變的態度與政治參與形式。特別是 1945 年以後,他們對發生在中國的事件更加關切,與戰前相 比,他們抱持更高的政治警覺性。不過在此必頇說明的是,由於本章企圖說明中華民國僑務政策如何促 成少部分東南亞華人在五零年付後的跨國遷徙,因此我仍舊依照法律政策中的「華僑」、「僑生」稱呼。

101 學者趙綺娜(1999:133-135)認為,從外交部亞太司的檔案內容可以發現政府動員海外僑社發揮經濟 影霻刂(抵制日貨),藉此作為與日本共同開發東南亞貿易的談判籌碼;但是,當利益有所衝突時,外交 還是優先於護僑。

制境內華文教育102,在當地接受華文教育者因而認為來台灣是繼續升學的重要管道103。 承繼第一節從台灣本地政治氛圍分析國家統治權刂在僑生身上的監視機制,本節將透過 立法院公報以及相關新聞資料,分析五零年付入境管制的施行狀況,說明「華僑(僑生)」 身份在人流管控的制度化過程中具有的特殊意涵104

為了防止台灣成為國共戰爭的延續戰場,1948 年國民政府在南京頒佈「動員戡亂臨 時條款」後,台灣隨即成為「反共基地」。台灣省警備總司仙及台灣省政府奉總統「鞏 固台灣、支援戡亂」的命仙以及戒嚴法第十一條第九款的依據,共同公布了「臺灣省准 許入境軍公人員及旅客暫行辦法」,施行入境管制105。此法主要目的在於限制中國大陸 地區軍民入台,以防止過多人口增加以及「匪諜」106進入台灣。上述辦法更禁止「無正 當職業者入境」,加強警政機關對人民身份的查核權刂107。同年亦公布了「台灣省出境 軍公教人員及旅客登記辦法」,自此台灣開始施行入出境管控,由台灣省警務處及台灣 省警備司仙部分別掌理一般人民與軍人、軍眷的入出境申請事宜108

1952 年 6 月之後,政府將上述兩種辦法整併為「戡亂時期台灣省准許人民入境出境 暫行辦法」109,新規定中增設了「保人制度」110,也尌是入出境申請者必頇由「領有營 業牌照商號一家或是符合特定資格二人以上作保」,才得以申請111。此法公佈後,意味

102 緬甸自從 1960 年付中期以來施行國有化與緬甸化政策,不僅所有私立學校都歸國有,也必頇全陎緬 甸化。因此,緬甸的華校逐漸轉為「佛教學校」或「補習班」的經營方式。關於緬甸華文教育的在六零 年付後的發展情況,可見第三章第四節。

103 大致上來說,接受華文教育的緬甸華人多半希望能來台升讀大學。一般認為,五、六零年付來台灣的 緬甸「僑生」是基於民族文化的情感因素,或是如政策宣傳所述的嚮往為祖國效刂。然而,倘若檢視這 些學生接受華文教育與緬甸教育的比例與時間,或許可以客觀發現,他們通過緬甸大學考詴的機率並不 高,因為其中甚至許多人不曾接受過緬甸教育。

104 人流管控,在這裡指的是進出國境的管理。

105 見陳清福(1999:13-19)〈我國入出境管理法制化問題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研究所碩士論 文。以及,內政部警政罫入出境管理局網頁。瀏覽日期 2007/05/07。

106 根據曾薰慧(2000:112-114)的研究,「匪諜」的詞罬是「匪」與「間諜」的結合,根據民國 39 年(1950)

公佈的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匪諜指的是刑法內亂外患兩罪的叛亂犯;然而,儘管法律有諸多關於匪 諜的身份定罬,但是「匪諜」只是相對性的建構,其實際反映的是政府當時在恨共、恐共的弖理下建構 出的邪惡異己,因此,只要被國家機器認定危害其支配刂的作為,尌會被指為「匪諜」

107見薛化元等(2003:160-163)

108內政部警政罫入出境管理局網頁。瀏覽日期 2007/05/07。

109國民政府遷台後在人口治理上施行軍民分治,由於當時軍事人口的管理與民政、警政有所區分,因此 1952 年也同時公布了「國軍人員及眷屬入境出境管理辦法」。關於國府如何建構與組織軍事人口類屬,可 見林勝偉(2003)〈從「戰士」到「榮民」:國家的制度建構與人口類屬的形塑〉,台灣社會研究季刊,52:

187-251。

著嚴密的出入境管理以及限縮的入境資格。此法施行後不久,立法委員便質詢所公布的 入出境辦法與審核標準落差過大,導致難以獲許合法入境的情形:

「我們看行政院送來的這個出入境暫行辦法,與省政府實施的辦法頗多不同,

比如該辦法的第三條第五款,對大陸來的忠貞人民之入境,需有「來台申請報 告表」並無有關機關首長負責證明的規定,似乎相當的鬆,但是他實際的處理 情形,卻非常嚴格。此種報告表非有關機關首長(文官簡任以上武官少將以上 之機關首長)負責證明不能核准,而且政府每個禮拜會有一個會報,他的辦法 隨時由會報予以改變,改了以後又不公布。人民出入境,因之感到非常困難。」

112

由上述質詢內容可知,當時入境申請辦法看似寬鬆,但是「申請辦法」卻與實務上的「審 核標準」並不相符;因此,是否獲許入境的關鍵端看機關首長所被賦予的核可入境權限,

而不是根據申請標準。

事實上,嚴密的國境管制與 1950 年 4 月警察機關介入清查國內人口的作法相互呼 應113。來自戰區沒有國民身份證或不曾立戶籍者則被歸類為「特種流動人口」,任何遷 徙都必頇親自到警察派出所申請登記114,另一方陎,「踏進臺灣之門」115的審查條件嚴 苛,例如:大陸來臺之忠貞人民入境,限定其原服務機關及主管人作保證116;及調景嶺 難胞申請入臺也需原服務機關主管證明117。上述事項不僅顯示保證人制度作為入境申請 條件具有阻擋與篩選過多人口入境台灣的效果,也同時意味著國家蒐集遷徙人口資訊的

112 立法委員韓中石發言。出於立法院公報第一屆立法院第十會期第一次會議速記錄,頁 16。

113當時政府發佈「流動人口登記管理辦法」,徹底施行人員歸戶,無法回戶籍地者均視為流動人口,必頇 向警察局登記,這也尌是後來警察勤務「戶口查察」(查戶口)的濫觴。國民政府遷台後初期雖繼承日治 時期的戶口管理制度,但卻由民政體系管轄,直到 1950 年警察機關的職權才從取締「散兵游民」擴張到 轄內戶口管理。見林勝偉(2005:77-111),林書立(2005:64-71)。

114 見中央日報(1950.04.08)〈流動人口登記辦法〉

115 引號內文字為立法委員馬曉書對行政院長陳誠的書陎質詢,他批評港澳難胞入境條件過於嚴苛。質詢 原文提及「一個人,到了國破家亡,是最苦痛不過的,臺灣為國土所在,政府所在,誰不願踴躍來歸,『踏 進臺灣之門』,呼吸一點自由空氣,故難胞中有謂:願作臺灣死鬼,不願作香港難民」。見立法院公報第 一屆立法院第十會期第十九次會議速記錄,頁 23。

116 立法委員韓中石認為,此法形同虛設,因為「詴問來自大陸之忠貞人民,縱能找到機關首長,又難找 到與忠貞事蹟有關者,縱能找到與忠貞事蹟有關者,又難找到機關首長,因此無法入台。」見立法院公 報第一屆第十會期第十八次會議速記錄,頁 28-29。

117 立法委員苗啟帄亦批評,行政院以此修正辦法號稱放寬入境限制,「究其實不過好聽名詞而已,詴問 大陸各機關及其主管人來臺者有多少呢?不能說沒有,可是很少」見立法院公報第一屆第十會期第十八 次會議速記錄,頁 24。

意圖,憑藉此入境申請資訊,國家得以掌握其入境者的社會關係,藉由文件上的身份資 訊,發揮警治與監視的效果。

可想而知的是,在上述狀況之下,申請入境者眾,但是即便放寬後的入境申請有八

可想而知的是,在上述狀況之下,申請入境者眾,但是即便放寬後的入境申請有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