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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訪談資料分析

第四節 從頻譜供給與需求面釐清主管機關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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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問題二:主管機關所扮演之角色

(一)、作為公共財的管理者,最大化公共財價值是否為頻譜主管機關的首要目 標,其內涵涵蓋哪些面向?

(二)、主管機關在頻譜規劃(allocate)和資源指配(assign)等不同階段應扮 演什麼角色?

第四節 從頻譜供給與需求面釐清主管機關之角色

到目前為止,我們已經理解頻譜的財貨性質處於變動的狀態,端看科技如何 發展與法律制度之相對變遷,因此公共財並不足以描述全部的頻譜特徵,應將其 視為獨特的自然資源,可用於通訊傳播並滿足人類生活所需:

我是一個使用者,而且我是從科學的角度來看頻譜的本質,其他東西都 是外加的,頻譜的本質沒有變。而我們要達到一定人類生活品質的提升,

對頻譜應該有一個更有高度的想法,來看待頻譜應該怎樣和諧運用,又 尊重每一個人它的需求。

(蔡志宏)

但在商用頻段部分,頻譜資源呈現供不應求的稀有現象,仍須找到負責分配 的一方:

碰到這種稀有資源分配者,一定是政府,除非把這種管理的權限交給第 三公正人來處理,這也是種方法,原本是政府要管的事情,譬如說頻譜 要怎麼管,可是對政府來講我可能要花太多的心力和行政成本、管制成 本,我倒不如去委託一個對這個領域很熟,或這領域的人都信任這個組 織,由他來管。

(葉志良)

頻譜經過管理機制之後,有些就是可以排他性的使用,所以這的確會有 一些混淆,我會建議直接把頻譜寫成稀有資源就好,在大部分頻段都被 認為是稀有,基於稀有資源必須經過分配,否則會有干擾問題,這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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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必須要介入去做管制的基礎就浮現了。

(周韻采)

受訪者的談話中一再透露頻譜管理上的兩難,既要處理資源分配的問題,滿 足使用者的需求,同時要維繫使用秩序,避免干擾發生,整體而言仍不脫資源有 效利用與公平使用的目標,但究竟該由誰來負責?儘管葉志良教授認為有第三方 公正單位出面協調的可能性,但回到秩序的維護,沒有公權力的授權,管理單位 在執行面上仍有困難:

講分配這個事情好了,哪一段頻譜誰要來使用,就搞不定了,最終還是 要由政府來做莊……

產生干擾怎麼辦,它(地下電台)不是業者的人,業界的人都 follow 這個規則,那怎麼辦?變成一種要管也管不到,這時候政府又要跳下來 插手,最終政府真的該做的就是這些東西啦。實際上分配的制度大家可 以討論,什麼樣的分配方法是最好,可是真正要做到滴水不漏,我覺得 是滿難的,只是看執行面...不過頻譜的使用其實都有地域性,以國家來 講當然是最好掌控。

(葉志良)

就經濟學角度而言,資源的運用不脫供給與需求雙方,以及供給與需求媒合 的過程,在此分配效率就更顯得重要。然則頻譜屬於無形資源,且商用頻段的應 用門檻遠高於小功率通訊器材,更涉及大規模建設與產業經營,沒有事先規劃,

供給面就不明朗,有需求者則不易近用資源,例如:我國目前有多少頻譜資源可 供運用?誰在使用及用途為何?如何取得資源?諸多問題仍有待詳細解答。

國土規劃等於他分成兩個,一個是有形的,一個是無形的國土資產就像 你現在看到的(無線電頻率),競標能夠為國庫帶來這麼多的收入,還 有很多的無形資產,那些無形資產要如何來有效利用、公平使用,就是 答案拉,如何規劃?誰來規劃?是交通部還是 NCC?

(劉柏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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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規劃是必然的,可是如果限定技術跟服務,就會變成頻譜的使用 開始僵化,而是應該說技術上面可以適用什麼樣的管理模式。回到我們 剛剛講廣播的部分,如果限定於廣播的話,現在的使用效率一定是偏低 的,因為廣播的經濟效益現在是很低的……

一般的講法,就是政府做所謂的頻譜規劃,你講國土規劃,比較像是要 決定未來在什麼時間釋出什麼頻段,因為每個頻段可以用的器材跟接取 不一樣,所以你要有一個頻譜釋出的規劃,才能讓業者提早去準備發展 相對應的 R&D,但不是說這個頻段就指定做什麼服務。

就很像當年劃出信義區要多少畝的土地,可不應該限制信義區只能做什 麼,蓋旅館或百貨公司,應該是要做國土規劃,什麼時間要在哪裡去釋 出土地、哪一個頻段。

(周韻采)

由此看來,「頻譜管理」本身就是一個需要滿足多方需求的任務,以一般民 眾而言,大多希望透過無線電波的應用,便利日常生活;就通訊傳播產業的角度,

則想確保經營上的必要資源有適當管道可以取得,並在不受干擾的前提下,提升 服務品質。

從上述整理亦可發現,頻譜資源規劃與分配存在一體兩面的關係,其共同源 頭都指向資源有效率使用及達成特定政策目標,就我國狀況而言,幾位受訪者認 為這已不僅是單一部門的責任,還牽涉管理單位與法制的整合:

我今天在講監理機關的角色,要回到政府,因為你一下子切到很細的議 題,可是回過頭來最根本的問題是,監理機關以及這個政府有沒有尊重 他們自己的社會需求,扮演一個政府,以及一個監理者應該有的角色,

這是最根本的問題,一切事情要回到這個地方檢驗……

回來看這些監理機關在做頻譜的管理跟政策,應該涵蓋什麼政策目標,

其實這個政策目標不應該是監理機關定的,是整個政府來定的,然後監 理機關是在執行這個政策,有關頻譜的那一片,那個區塊應該實施的政 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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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志宏)

既然講到公部門,這個機制的背後就是一個法源,那個機制的定位高不 高,如果說它是電信法的下位管理辦法、管理條例,根本層級不高。

光也是電磁波阿,光也是你的對象嗎?所以說法,要有法,才會變成一 個我們講監管的對象、政策的對象,不管任何政策一定都要有法源依據,

沒有法源依據就不成政策。

(劉柏立)

我們沒有任何一條法律直接界定頻譜是哪一種權利阿,我們可以看到它 的規範,應該看母法,我們所有看 4G、3G 這些東西,最後母法還是看 電信法 48 條,48 條又訂得很籠統,不過一個核心就是頻譜國有。

(葉志良)

根據多數受訪者建議,考量我國目前的法律現況,將無線電波視為國有資源,

屬於實務面較為可行的作法,如此政府將成為資源上的供給方,在規劃與釋出資 源上便責無旁貸,至於管理資源的成效如何,則必須在民主政治的運作下,交由 全民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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