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頻譜稀有論與頻譜管理之關連性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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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上的討論。
第二節 頻譜稀有論與頻譜管理之關連性探討
不同頻率適用於不同通訊傳播服務,其中對於經營通訊傳播業務進而創造利 潤的業者而言,頻譜資源為生產的固定要素,在某些特殊頻段(例如行動通訊使 用的 800MHz、900MHz、1800MHz),更因為其傳輸特性而具有高度商業價值,
民間需求與日俱增,造就頻譜資源的稀有性(scarcity)(Lundborg, Reichl & Ruhle, 2012)。
本節將從經濟資源的角度,以及用於行動通訊之頻譜為例,釐清傳統上所指 頻譜稀有之概念究竟為何,是否足以成為主管機關進行頻譜管理之理由。
壹、 頻譜的經濟資源特質:稀有論之意涵
在 ITU 與 infoDev 合作的 ICT Regulation Toolkit 計畫中(2013),介紹了頻 譜資源管理的框架,並從經濟資源的角度比較頻譜與其他資源的異同(見表 3),
列出幾項頻譜資源的特性:
表 3:頻譜與其他資源比較
頻譜 土地 儲備石油 水
資源間有差異嗎? Yes Yes Not very Not very
資源稀有嗎? Yes Yes Yes Yes
經運用後能更有生產 力?
Yes Yes Yes No
資源能恢復嗎? Yes Partially No Yes
能否儲存以備將來使 No No Yes 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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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資源能輸出嗎? No No Yes Yes
資源能被交易嗎? Yes Yes Yes Yes 資料來源:(ICT Regulation Toolkit,2012.10.24,取自:
http://www.ictregulationtoolkit.org/en/Section.2658.html)
(1)不同頻率的用途各異,必須考量將頻譜分配至特殊用途,此一特性與土地 相似;(2)在特殊頻段的頻譜供給可能因較多的潛在使用者而短缺,有必要進行 分配且優先給重要的應用;同時,國家也應思考移頻及以科技提高頻譜生產力的 可能性;(3)頻譜資源可恢復且不能儲存,因此沒有囤積的理由;(4)頻譜使用 與地點有關,只能被用在特定地區提供服務;(5)它可以被交易,因此能夠以財 產權方式分配。由此看來,頻譜與土地非常相似,在管理上或許有可借鏡之處。
若以個體經濟學的兩個標準(1)排他性(excludability):可防止其他人使 用;(2)敵對性(rivalry):即東西讓一個人消費之後,無法再讓他人享用,來 檢驗頻譜資源的特質,在早期沒有政府介入、通訊科技落後的狀況下,頻譜的使 用沒有排他性與競爭性,只要使用者有通訊器材,就可以利用頻譜收發訊息,並 不會損耗頻譜、也不能禁止他人使用,屬於公共財(彭心儀,2010;張清溪、許 嘉棟、劉鶯釧和吳聰敏,2010)。
隨著無線通訊科技的進步與相關應用陸續出現,特定頻段對頻譜資源的需求 也愈來愈大,基於避免訊號干擾所產生的「共有財悲劇」影響無線通訊品質,以 及前述提及精華且具有商業價值的頻段有愈來愈多人爭取,頻譜資源使用上的排 他性與競爭性便出現,透過主管機關之執照政策落實,其性質也轉向私有資源的 形貌(羅莊鵬,2004;Freyens, 2010)。
美國諾貝爾獎經濟學得主 Ronald Coase 於 1959 年為文討論頻譜管理的核心 問題,他認為資源稀有的情形在經濟系統中相當常見,舉凡土地、資本、勞力都 是稀有資源,但它們並不需要政府介入監理。Coase 認為,一切紛爭的源頭在於 稀有頻率的財產權未被建立,並將稀有頻率比做土地,此為財產權制度之濫觴,
下一節將有更深入的探討(Coase, 19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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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free goods),就沒有分配的問題。舉例而言,我國 2013 年行動寬頻業務釋照共經歷 40 天 393 回合競標,由六 家投標業者競價爭取頻譜使用權與業務特許,為稀有資源分配的過程1;然而其 他在較高頻之頻帶(相對於 UHF),使用上並不密集,尚無透過競標釋出的案例。
過去有關頻譜稀有論(The scarcity rationale)的討論,多出現在廣播電視的 規管上(Berresford, 2005;Nuechterlein & Weiser, 2005;Hazlett, 1990;Coase, 1959;
劉幼琍,1993),從通訊傳播科技發展的歷程來看,有其時空背景。Hazlett(1990:
141)在回顧美國廣電頻譜的規管歷史時指出,1927 年美國國會通過了 Federal Radio Act,原來只是為了控制干擾及避免共有財悲劇的問題,卻進一步將公共利 益(public interest)當成發照標準,定義頻譜使用權和使用執照如何分配兩件事 顯然被混為一談。
彭心儀(2010)認為,頻譜稀有是事實問題,但「接近使用」稀有資源卻是 法律問題,因此資源如何分配、給誰使用乃是問題之關鍵所在。以美國規管之歷 史經驗而言,稀有性之立論主要建立在 1943 年 NBC v. United States 以及 1969 年 Red Lion Broadcasting Co. v. FCC 兩個法律案例中。NBC 案後通過了一系列針 對廣播聯播網的規範,即 the chain broadcasting rules,處理市場過度集中之議題,
紅獅 Red Lion 案則允許了製播內容的規管,即 a right of reply(Berresford, 2005,
Benjamin,2002;劉幼琍,1993)。
在此時,頻譜稀有性的辯論並不僅止於將頻譜看成一種資源,而是有限的事 實與意見發聲管道,因此討論之層次往往拉高至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之言 論自由。Benjamin(2002:43-44)認為,NBC 與 Red Lion 兩案例中,法院判決 儘管提到了干擾,卻僅把它當作稀有性的附屬品,帶出稀有性的存在;而稀有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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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Benjamin(2002:83)認為,稀有性並不僅出現在用於廣播的頻譜上,
如果不想造成頻譜的浪費,應在各種用途上活用,不需要將廣播用途特別分類看 待;他也認為,頻譜的稀有性,更讓政府對頻譜資源的釋出負有更多責任,並應 減少不必要之限制。
隨著時代變遷,廣播與電信逐漸融合,傳播的管道(技術)早已不限於廣播 或報紙等形式,衛星電視、有線電視、網路電視乃至行動通訊的出現,更讓頻譜 使用與媒體事業緊密結合的思維難以適用。就科技發展現況觀之,Berresford
(2005:24)認為無線廣播對閱聽眾而言,僅是傳播管道的其中一種選擇,稀有 論之時空背景已不存在。
科技政策資深研究員 Thierer(2007)也認為科技發展已侵蝕過去的廣播管 制基礎,他質疑稀有性論述的正當性無論放在過去或現在都不合理,若所指的是 資源上的稀有,則煤礦、木材等自然資源都經由財產權和價格機制來決定誰最重 視稀有資源進而達成有效分配;就廣播頻譜而言,由政府持有和控管反而加劇了 頻譜資源稀有的問題。
Thierer(2007:447)強調,科技匯流正在徹底顛覆所有媒介,轉而進入一 個資訊全面數位化的時代,各種媒介通路與網路的出現,反倒讓人們處於一個資 訊豐富的世界,足以近用大量的新聞和娛樂。他建議,對於廣播電視在內容標準 上的不對稱管制應放寬,逐步邁向各媒介管道對等且符合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標 準。
石世豪(2011:17)就大法官釋字第 678 號(解釋電波監理與媒體管制兩者 關聯)進行評析,認為法律上應跳脫將媒體化約為個人言論自由工具的迷思,廣 播電台與其他媒體作為事業組織之一種,有其本身生成原因、發展條件與多重功 能,無線電頻率則作為電台事業的關鍵投入要素,而經營廣播電台屬營業自由得 依法限制。
石世豪認為:
無線電波…不受其所通過地區的土地所有權歸屬及其他不動產支配狀 態所影響,經國家以實力介入支配(管制分配及排除干擾)之後可以供 公眾利用、具有經濟價值一點,則與「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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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因此,將無線電頻率定位為憲法第 143 條第 2 項由國家支配運用 的自然「資源」,應屬允當
(同上引:20)。
綜合以上討論,頻譜作為無線通訊發送訊號之必要管道與相關業者的生產要 素,在早期廣播產業興盛、且無其他可替代之傳送管道時,從產業特性切入之言 論自由角度,有其時空背景;隨著傳播管道因科技匯流而倍增,有線、無線多種 平台皆可傳輸影音訊號,頻譜稀有論述的基礎已逐漸消失;至於公共財觀點能否 補上稀有論失去的管理基礎,將於下一小節繼續探討。
貳、 資源本質再思考:公共資源、公共財與財產權
本文從通訊傳播科技的發展歷程切入,釐清頻譜管理之最初動機在於避免干 擾,因此電波秩序維護成為頻譜管理者的首要任務。然而隨著通訊科技發展,廣 播電台、電視台等應用逐漸出現在人類社會中,對頻譜的迫切需求,引發關鍵的 分配問題。對此,美國 FCC 以 1927 年廣播法中的「公共利益」和 1934 年傳播 法中的「公共利益、便利性及必要性」作為發照及傳播管制之主要考量(Napoli, 2001/邊明道、陳心懿譯,2005)。
延續前兩節之討論,頻譜屬於自然界中具有經濟價值之資源,因為其物理特 性可能造成使用上的干擾,需要第三方介入管理才得以發揮其價值。而回顧英美 之頻譜管制立論,頻譜公有之說經常被提起,美國早期更以國家公園的概念比擬 頻譜資源(Nuechterlein & Weiser, 2005:229;林俊宏,2008:10),但往往在稀 有性長期的討論下,失去深入討論的契機。
大法官陳春生(2010:3)於釋字 678 號解釋文之協同意見書中針對中「無 線電波頻率屬於全體國民」之法源依據,提出以下見解:
吾人若將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項所規定附著於土地天然力,擴充及 於非附著於土地之無線電波,應屬合乎憲法上開規範(憲法基本國策章 中之國民經濟)之目的及體系解釋,如此則能給予解釋理由書所謂「無 線電波頻率屬於全體國民之公共資源」,並對其加以規劃管理,予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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