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頻譜管理模式與管理目標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第三節 頻譜管理模式與管理目標

壹、 管理模式簡介

頻譜管理模式近年來在學術上獲得廣泛的討論,常見的分類方式主要從頻譜 所有權概念切入,如美國 2002 年召集的頻譜政策專門小組(Spectrum Policy Task Force, SPTF)將管理模式分為財產權制度(Property rights)和共有財(Commons)

制度,並將政府從劃分到指配過程都高度介入的管理模式稱為命令控制

(Command and Control, C&C)。

雖然在分類方法上不同文獻有些許差異,主要仍是資源近用是否便利與使用 彈性上的區別。本節將針對管理模式的分類做簡要介紹,並討論不同模式之主要 差異。

一、 命令與控制模式(Command-and-Control):

在 C&C 模式中,掌握頻譜近用最關鍵的要角為頻譜管理機關,一般透過執 照的發放,授予執照持有者頻譜排他性的使用權利(exclusive use)。於此模式中,

主管機關在劃分過程中對於執照內容的限制較多,從持有者可提供之服務、設備 到使用的科技標準都有一定程度的規範;至於在資源分配上,主管機關的主導性 也較高,例如美國 FCC 早期採用的樂透抽籤制(lottery)與比較式聽證制

(comparative hearings, or beauty contests)。(NCC,2010;Freyens ,2010;Sterling, Bernt & Weiss, 2006;Nuechterlein & Weiser, 2005;Peha, 1998)。

以下就幾位學者的看法,對 C&C 模式的優缺點進行說明:

Peha(1998:3)認為政府在規劃上扮演積極的角色有幾個好處,一是當國 際間頻譜使用需要協調時,可由政府代表產業出面溝通;二是政府可確保某些具 有正面外部性的服務獲得足夠數量的頻譜,例如:用於急難救援的業餘無線電和 免費廣播電視;最後則是傳輸的技術規格可以統一,方便終端裝置的生產與應 用。

3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Cave et al.(2007:4)分析傳統管理模式時也表示,對頻譜較嚴格的控管雖 可避免過度的干擾,同時將技術類似的服務集中可從科技上提升頻譜的容量

(Capacity),但卻不一定能保證社會可從頻譜使用獲得最多的好處。他們認為,

當頻譜供給大於需求,且通訊服務的種類較少時,採用 C&C 模式還有可能達成 最大化頻譜使用價值的目標,但這樣的背景條件已經不存在了(同上引:7)。

Freyens(2010)認為,C&C 制度單純考量技術面的規範,不僅難以回應快 速成長的需求,也無法反應頻譜的經濟價值和不同通訊傳播服務對經濟發展的貢 獻。劉孔中(2010)則以美國為例,表示僵化的制度使得頻譜分配不均、政治恩 寵主義盛行,例如廣播的重要性不斷降低,卻仍然佔據許多頻譜;同時他也明確 指出,頻譜使用效率從來不是 C&C 模式的管理重點,過渡擔心干擾的結果,導 致行政程序冗長、人民接近頻譜不易。

Bauer(2006)也指出行政管理的途徑有不少隱憂,包含長時間的延宕、政 府提出最佳方案的可能性不高,同時也缺乏有效利用頻譜的誘因。隨著無線通訊 的需求成長,申請者對頻譜資源的釋出更加殷切,傳統管制模式也到了需要改變 的時候;美國一直到 1980 年代中期仍使用樂透制發放頻譜執照,卻造成了大量 申請的投機行為,在認清樂透制及審議制的低效率後,FCC 於 1993 年獲得國會 授權,並於 1994 年 7 月針對 PCS(Personal Communication Services)執照進行 拍賣,和樂透制相比,執照被轉售的數量和行政預算都低上許多(Sterling, Bernt

& Weiss, 2006:236-237)。

綜合以上討論,有鑑於傳統制度上的彈性與效率不足,不適用於日新月異的 科技環境,不少替代方案被提出討論,其中以財產權模式和共有財模式的分類討 論最多,兩種模式在應用上各有合適之背景條件,不必然是互斥的概念,以下分 別討論之。

二、 財產權制度(Property rights)

頻譜資源透過財產權制度釋出的概念,最早在 1959 年由經濟學家 Coase 提 出,他認為幾乎所有在經濟系統中使用的資源(不只是廣播電視之頻率)在數量 上都是有限且稀少,因為人們的需求量大過現有供給,要解決這樣的問題必須為 頻率建立財產權(Coase, 1959:14)。他接著舉土地使用為例,如果一塊土地的

3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財產權沒有建立,則不同人可能將它用於種植作物、蓋房子或當成停車場,必然 會形成混亂的局面(chaos)。

簡單來說,財產權制度就是一種市場導向的資源分配方式,頻譜的排他性使 用權如同土地一樣,具可分割、租賃等性質,並允許二次交易的買賣行為

(secondary trading),最終目的在於將資源交到最珍視它的人手中(Hwang &

Yoon, 2009)。以上資源配置的邏輯來自經濟學,在市場經濟裡,資源的配置有 賴價格機制(price mechanism)調節,讓資源的供給端和需求端兩股力量共同決 定市場價格,如此個人(或企業)可再依據價格來做決策(張清溪等,2010:51)。

事實上,當美國還在廣播管制初期,執照以先來先申請的規則發放時,無線 電政策就已經討論過將頻率以使用時間來區隔,而使用者之間也有實際的買賣情 形發生,例如芝加哥論壇報(Chicago Tribune)在 1924 年曾以五萬美金買下當 地電台的執照(Hazlett,1990:144-146)。

在頻譜財產權機制下,頻譜資源將可依照先前討論過的各種維度進行分割,

主要有時間、地理區域、頻率等,並盡可能解除技術和服務上的限制,讓頻譜回 歸到其作為生產資源的本質(Durantini & Martino, 2013;Ofcom, 2006)。至於頻 譜是否能成為民法物權中可全面支配及永久性之「所有權」?彭心儀等(2007:

140)建議,若特定頻率從政府公權力的範疇完全移轉至私人手中,可能造成國 家永久失去管理頻譜之正當性,並建議以「使用權」定義之。

觀察歐美各國近年來行動寬頻釋照之規劃,仍多以「排他性使用權」看待頻 譜資源,除了執照時效約維持在 15~20 年之間,並附加相關使用之義務如:服務 涵蓋率(蔡志宏、周韻采和李純,2012:17-20),此為財產權制度實施的管理案 例,並多用於具高度經濟價值之頻段。

三、 共有財制度(Commons)

Commons 一詞原為公有地的概念,引用至頻譜管理制度時意指將頻譜視為 公有地、共有財,讓想利用頻譜傳輸訊號的使用者自行取用,而不需透過執照授 權;但也有學者認為共有財制度為依附在財產權制度下之地役權模式(easement),

以下將做進一步介紹。

36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Cave et al.(2007:204-210)在討論共有財的應用時指出,主管機關是否實 施免執照政策有兩個前提要考量:

1. 現階段是否有不擁擠的頻譜區塊,在將來也可被預期不會擁擠,則可成 為免執照頻段。

2. 現階段是否有頻譜雖然擁擠,但只是因為無效率的使用,而將管理政策 改變成免執照可以去除擁擠的狀況。

Cave et al.(2007:210)從頻率的物理性質分析,指出低於 100MHz 的頻率 因為傳播的距離過遠,阻礙有效重複使用的可能;另一方面,高於 5GHz 的頻率 因為傳播距離太短,也無法受到重用,較擁擠的頻段則集中於 500MHz 和 3GHz 之間,大約是 UHF 頻帶的區域。

在共有財制度下的頻譜,使用者只要遵循特定的基本規範,這些規範大部分 和避免干擾有關,例如器材發射功率的管制、頻譜近用上的協定(protocols),

就可以免除申請執照的行政程序並利用頻譜傳輸訊號。此制度的好處在於頻譜的 近用門檻大幅降低,同時也能促進市場競爭和科技創新,不過另一方面,則會帶 來共有財悲劇再次發生的隱憂(Hwang & Yoon, 2009;Bauer, 2006;Peha, 1998)。

上述的管理方式也經常被稱做開放近用模式(Open access),另外一種頻譜 分享的途徑則與現任(Incumbent)的頻譜使用者有關,往往又被稱做地役權

(easement)模式,但也曾被歸類到 Open access 中的一支(Freyens , 2010;Peha, 1998)。和開放近用模式不同的地方在於,使用者如果想近用或分享頻譜,必須 和既有的執照持有者協調,或者必須保證不會對執照持有者提供的服務產生干擾,

可說介於財產權和共有財制度的中間地帶(Hwang & Yoon, 2009)。

地役權模式會被提出一般都和通訊科技的進步有關,例如感知無線電

(Cognitive Radio)、超寬頻(Ultra Wideband, UWB)等,技術簡介如下(Durantini

& Martino, 2013;Cave et al., 2007;Nuechterlein & Weiser, 2005;丁奇、陽楨,

2013):

 超寬頻技術(Ultra-wideband):以知名的商農定理(shannon’s law)為 基礎,公式如下C=Blb �1 +𝑁𝑁𝑆𝑆� , C = Capacity; B = Bandwidth;NS =

3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signal to noise ratio,對數位傳輸而言,頻寬和訊噪比共同決定了一個 通道的容量。如果更多的頻寬被劃分給一個訊號使用,則該訊號可用更 低的訊噪比進行傳輸;超寬頻技術透過擴頻(spreading)編碼,將此精 神發揮到極致,主要運用在 3GHz 至 10GHz 的頻段,並將功率控制在 會產生干擾的門檻之下,又稱為 underlay 模式。

 感知無線電(Cognitive Radio):感知無線電或軟體無線電(software defined radios, SDR)透過終端傳輸裝置的科技演進,持續偵測使用率 較低或暫時閒置的頻譜,並適時地運用,藉此避開同頻率的訊號干擾;

當主要的使用者(primary users)開始活動時,就必須把頻譜釋放出來。

這種方式也被稱為 overlay 模式。

透過上述科技的運用,不管在有執照或無執照的頻段,都可提高頻譜近用的 機會,但相對來說,都是一種較為投機(opportunistic)的方式。Hwang & Yoon

(2009)建議,免執照模式應創造誘因讓執照持有人願意接受此一機制,並提供 有效的干擾及功率控管方案;Cave et al.(2007)建議,此模式適用於不擁擠的 頻段,特別是短距離的訊號傳輸,相關的應用有遙控器、bluetooth、Wi-Fi 和 cordless phones 等。劉孔中(2010)則認為與其閒置頻譜不如善用之,可將尚未 分配之頻譜當作共有地供任何人自由使用,政府僅限制其傳輸功率並要求使用者 向其登記。

截至目前為止的討論,並沒有文獻明確指出有一種管理模式適用於所有頻譜,

反而因不同頻率的傳播特性、應用範圍與經濟價值各異,需要搭配不同的管理模

反而因不同頻率的傳播特性、應用範圍與經濟價值各異,需要搭配不同的管理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