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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頻譜原理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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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頻譜原理簡介

談到「頻譜(spectrum)」管理,必須先描繪管理標的-「頻譜」的樣貌為 何,有哪些基本的物理特質;而在這些物理特質下,衍生出哪些管理上必須注意 的事項,將是本節的重點所在。

壹、 頻譜的意涵:從電磁波談起

一般而言,無線通訊的媒介是電磁波(Electromagnetic Waves),西元 1865 年麥克斯威爾(James Clerk Maxwell)綜合前人發現發展出電磁場方程式,成為 電磁學的理論基礎(顏春煌,2006:1-4)。正因為變動的電場能產生磁場,而變 動的磁場也會產生電場,在電生磁、磁生電的循環下,就產生了電磁波。

電磁波在人類生活中的應用可謂無所不在,就連一般的可見光也是電磁波的 一種,電磁波具有以下幾項基本的特性:

一、 電磁波傳遞不需要實體的介質,在真空中(絕對真空是一種不存在 任何物質的空間狀態,見http://ppt.cc/3CTb)也可以傳遞。

二、 所有電磁波在真空中的傳播速度都一樣,與其頻率和波長無關。

三、 電磁波中含有電場與磁場,隨時間而變化強度與方向,電場與磁場 的振動方向與波的傳遞方向垂直。

至於常見的無線電波(radio waves)一詞,指的是適合用於通訊的電磁波,

頻率約在 9KHz 到 30GHz 的範圍,為電磁光譜中波長較長而頻率較低的部分(顏 春煌,2006:1-5)。ITU(2012)無線電規則的術語則將其定義為「不經由人工 引導,在空間中傳遞且頻率低於 3000GHz 的電磁波」,更明示了無線電波屬於電 磁波的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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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的基本原理,是將資料(data)轉換成訊號(signals),以不同頻率的電 磁波加以承載,並透過介質來傳送,頻譜(spectrum)則是電磁波頻率的總稱(NCC News 4 月號,2013:4)。由此可知,頻譜管理若從字面上來看說的是電磁波管 理,且著重於無線部分,因為電磁波亦可透過有線(例如光纖網路,Thomas Hazlett 稱之為管線中的頻譜)介質傳送,在無線通訊中則以空氣為介質(即 air interface)

傳送(顏春煌,2006:2-11;Nuechterlein & Weiser, 2005:228)。

而無線電波遊走的頻譜空間,就存在於人們生活環境周遭,通常以天空為主 要幹道,猶如大自然為電磁波搭建的無線傳輸道路。正如道路有鄉間小徑、也有 康莊大道,無線電波的傳輸特質決定於其頻率及波長,在波速固定下,頻率越高 則波長愈短,也因此促成不同頻率、頻段下無線電頻譜之特性(見表 2)。大致 上,在無線電的物理特性中,頻率越低則傳送距離越長;相反地,若頻率越高,

則直進性越強,傳送距離就變短。此外,傳輸資料量亦有其特性,即當頻率越高,

則可傳輸的資料量越大(野村總和研究所,2009:2;ICT Regulation Toolkit,

2013)。

頻譜由不同頻率組成,以赫茲(Hertz)為基本測量單位,即電磁度從正極 至負極、恢復正極的一整個週期,以每秒幾次 Hertz 計算。為表示更高頻率,國 際間協議採用等千單位來表示,若以 10 的 3 次方頻率單位計算稱為 kiloHertz,

簡稱 kHz,若以 10 的 6 次方頻率單位計算稱為 MegaHertz,簡稱 MHz,若以 10 的 9 次方頻率單位計算稱為 GigaHertz,簡稱 GHz(NCC 頻率資料庫,2013)。

(見http://freqdbo.ncc.gov.tw/Portal/NCCB01Q_.aspx)

鄭瑞城(1993:6)在整理頻譜原理時指出,無線電頻譜具有使用不竭、不 易損壞且不需特加維護即可使用之特性,是一獨特的天然資源。但他同時也列出 幾點資源使用時的限制:(1)上述因頻率及波長特質所影響之用途;(2)頻道干 擾(channel interference),即相同頻率之電波信號如在同時間使用上佔據同一空 間或鄰近空間,將產生互相干擾;(3)頻寬(bandwidth),不同種類的通訊服務 所需傳輸量有大有小,有時單一頻率尚不足以承載,而需使用一定範圍之頻率來 組成頻道,稱為頻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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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dio-navigation

Very narrow

Wide Spread LF

低頻

30-300 kHz

1000’s km Same as VLF strategic

communications

Very Narrow

Wide Spread

MF 中頻

0.3-3 MHz 2-3000 km Same as VLF strategic

communications

Moderate Wide Spread

HF 高頻

3-30 MHz up to 1000 km

Global broadcast and Point to Point

Wide Wide Spread

VHF 特高頻

30-300 MHz

2-300 km Broadcast, PCS,Mobile, Wan

Very Wide Confined

UHF 超高頻

0.3-3 GHz < 100 km Broadcast, PCS,Mobile, Wan

Very wide Confined

SHF 極高頻

3-30 GHz Varies 30 km to 2000 km

Broadcast, PCS,Mobile, Wan, Satellite Communication

Very Wide up to 1 GHz

Confined

EHF

Microcell, Point to Point, ,PCS and Satellite

Very Wide up to 10 GHz

Confined

資料來源:鄭瑞城,1993;ICT Regulation Toolkit,2013,取自:

http://www.ictregulationtoolkit.org/5.1

整體而言,因頻率特性而適合提供多種無線通訊服務的頻帶,集中在 UHF 超高頻此一區塊,Cave、Doyle & Webb(2007)在討論科技對頻譜管理的影響時,

將該頻段稱作 Sweetspot(甜蜜點),可提供的服務包含廣播電視、GSM、3G、

藍芽與 WiFi 等主流商業應用(見圖 2);Durantini & Martino(2013)在介紹頻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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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也表示 300-3000 MHz 的頻譜因科技和傳播特質正面臨龐大的需求,UHF 頻帶 就成了研究頻譜管理的主要對象。

圖 2:頻譜分佈與用途

資料來源:Essentials of Modern Spectrum Management (p.12), by M. Cave, C. Doyle

& W. Webb, 2007,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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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頻譜管理的歷史起源與動機

若單從科技的觀點來看,避免干擾、維持電波秩序,已經成為許多頻譜管理 專文的破題論點,無論是認為頻譜使用上具有排他性(彭心儀、王郁琦與周韻采,

2007;謝穎青,2008;Cooper, 2007),或直接點出減少訊號干擾為管理目的(Peha, 1998;Nuechterlein & Weiser, 2005;Sterling et al., 2006)。Cooper(2007)則以空 間來比喻頻譜存在的本質,就好像兩個人無法在同時間佔據同一空間,頻譜的使 用也不行;但有一點與土地不同之處,即我們無法於一段無線電頻譜周圍建造圍 籬來防止他人入侵。

無線電技術最早起源於二十世紀初期,自無線通訊之父馬可尼於 1901 年(音 譯,Guglielmo Marconi, 1874-1937)成功傳送第一個橫跨大西洋的訊號開始,歐 美各國逐漸進入電信發展加速的時期(陳炳宏,2005;顏春煌,2004;Sterling et al., 2006;石世豪,2011),諸如業餘無線電(火腿族)、廣播也都在 1920 年代開 始被廣泛運用。

美國政府介入頻譜管理的起源,則與 1912 年著名的重大船難「鐵達尼號」

事件有關,當時普遍認為鐵達尼號發出的求救信號,因為電波秩序混亂而引起其 他船隻誤判,喪失第一時間救援的機會(林承宇,2007;Benjamin, Lichtman, Shelanski, & Weiser, 2006:16)。隨後美國國會陸續提出 1912 年廣播法(Radio Act of 1912)、1927 年廣播法(Radio Act of 1927)與 1934 年傳播法(Communication Act of 1934),為美國政府介入頻譜管理建立了正當性(羅莊鵬,2004;Nuechterlein

& Weiser, 2005;Goodman, 2009)。

而在國際社會之間,現由 1865 年成立的國際電信聯合會(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簡稱 ITU)制訂無線電規則(Radio Regulations),每 2 至 3 年召集世界無線通信會議(World Radiocommunication Conferences, WRC),各 國政府採不同的頻譜管制模式等(NCC, 2010:8),目的都是希望頻譜能在和諧 的環境下使用,發揮其通訊傳播之功能。

我國目前雖非 ITU 會員國,但身為國際社會的一份子,仍有必要遵守國際有 關技術性規定之原則。ITU 為確保無線電頻率的合理使用,將世界劃分為三區(我 國位於第三區),並依各類無線電通信業務特性劃分為固定、行動、廣播…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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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種業務,實施無線電頻率分配及無線電頻率核配之登記,供各國制定其國內 規則參考(NCC, 2013)。

我國之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乃依電信法第 48 條訂定,其中管理辦法第 6 條強調:「同一頻率,在不發生妨害性干擾原則下,得分配予一個以上之電台,

在不同時間或不同地點共用之」。對於政府以執照方式限定無線電波之使用有無 違反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大法官於釋字第 678 號(2010)做出下列 見解:

無線電波頻率屬於全體國民之公共資源,為避免無線電波頻率之使 用互相干擾、確保頻率和諧使用之效率,以維護使用電波之秩序及公共 資源,增進重要之公共利益,政府自應妥慎管理。立法機關衡酌上情,

乃於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人民使用無線電波頻率,採行 事前許可制,其立法目的尚屬正當。

而我國學者周韻采(2003)在探討政府釋照的配套措施時,認為無線通訊與 廣電事業採取執照特許的緣由為避免服務所需頻段同時由多人使用,產生「共有 財悲劇」。在經濟學賽局理論中最貼近的例子,即為高速公路塞車。一般而言,

高速公路可通行自用車與公共汽車,但若民眾因貪圖方便都自行開車的話,將導 致塞車,高速公路的價值也因此降低。面對共有資源的使用,必須有一套清楚的 法令或體制加以規範,才不至於落入使用效率不彰的局面,此時通常由政府或第 三方組織進行協調與規劃(McCain, 2006/陳建良譯,2006:204)。

綜合壹、貳段之討論,可發現頻譜使用基於其物理特性,來自不同訊號 源的同頻率無線電波若於同一時間在鄰近空間相遇,即有可能對終端接收造 成干擾,造成通訊品質下降及頻譜資源的浪費,最終有損社會之整體利益。

有鑑於此,頻譜主管機關針對電波使用採行事前許可制度,有其必要性,而 避免干擾也是科技無法解決此問題前,主管機關的主要政策目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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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頻譜使用權之定義與劃分

上一節曾提到,電磁波訊號不走平面之有線管路,改以空中自然之傳輸道路 前進,無法有明確的傳輸界線,因此如何降低使用者之間的訊號干擾,有賴主管 機關的一系列規劃和監督過程。

一般而言,頻率規劃的過程大至可分為劃分(allocation)、分配(allotment)、

指配(assignment)三個步驟,ITU 在 2012 年的無線電規則中明確定義(ITU, 2012:

RR1-2):

一、劃分階段:關於某一具體頻段可供一種或多種地面或空間無線電通信業務或 射電天文業務在規定條件下使用的記載;

二、分配階段:經有權的大會批准,在一份議定的頻率分配規劃中,關於一個指 定的頻道可供主管部門在規定條件下,在一個或數個經指明的國家或地理區 域內,用於地面或空間無線電通信業務的記載;

三、最後的指配階段,則強調由某一主管部門發給某一無線電台在規定條件下使

三、最後的指配階段,則強調由某一主管部門發給某一無線電台在規定條件下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