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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譜該由誰擁有?從科技與法律角度出發的觀察

第四章 訪談資料分析

第三節 頻譜該由誰擁有?從科技與法律角度出發的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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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頻譜該由誰擁有?從科技與法律角度出發的觀察

回應研究問題一、子題(三):頻譜最初為公共財,以頻譜公有論作為我國 管理單位實施頻譜管理之理論基礎是否合理?

在廣播電視管制正當性長久以來的討論中,無線電波「稀有」與「公有」一 直是主要的論述重心。但事實上,如果人們手上沒有通訊設備,頻譜對人們來說,

甚至連「財貨」、「資源」的意義也不存在,正因為通訊設備的普及與進步,天空 中的秩序才有管理的必要:

你知道頻譜要利用關鍵都在哪嗎?關鍵都在設備阿,沒有這個設備也不 用想說要怎麼用的問題了,現在可以看到這些 device 能夠用的其實政 府都已經想到了,規劃這一段是什麼利用,就是看它目前這些設備的利 用頻率。

(葉志良)

對比交通工具的發展,交通秩序從古至今也發生了極大的變化,從馬車、自 行車到汽車與高速鐵路,一樣在管理上必須與時俱進。但相較之下,造橋鋪路本 是政府為民服務的範疇,一般道路由納稅人集資建設,所有權應當屬於全民;反 之大自然中本就存在的無線電波頻率,以「公有」論看待是否合理,為本節討論 重點。

若從公共財角度出發,以此支撐「頻譜公有」論述,在訪談過程中可發現受 訪者並沒有共識,此一概念在理論建構上雖然獲得兩位經濟學者支持:

你第二題 4的答案是肯定的,就是頻譜公有的角度,當然就是公有的,

是從公共財的角度,它也沒有私有化,只是租給你,十七年到期收回來。

(莊春發)

4 請參考附件一:訪談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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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波既然是一個有限的資源,它的政策基本原則有二,就是無線電頻率 的公平使用,因為它是人民所有,是公平使用;第二個就是有效利用,

公平使用跟有效利用有什麼差別?或許我們會覺得無線電頻率既然是 公共財,應該要無差別待遇或者是先佔先贏,其實不是這樣子。

(劉柏立)

但在法律和科技應用層面,有三位受訪者並不認為此一概念能夠落實:

既然國有就是所有,就是有人有,可是公有就是大家有,就不一樣。當 一個東西成為公有的時候,任何的形式的改變,都要有共識決或什麼樣 的決定,就不是某個人說了算,這是公有的概念。

(葉志良)

我們現在談的都是業者跟國家之間的關係,就是公法關係,可是一旦要 談財產權,國內跟財產權最有關的法律叫做民法物權篇,一旦稱它為財 產,不可能不適用民法物權篇。

(彭心儀)

目前技術還沒有辦法做到 real time access,很多學者也曾經提過共有財 的模式,這是在某些頻段可以做,但在大部分屬於商業利益的頻段,到 目前為止干擾問題還是比較明顯,所以沒有辦法直接用 commons 的模 式,不設定給特定人所有權,大家想用就用。

(周韻采)

儘管頻譜本質上為公共財,然而隨著制度改變和需求增加,頻譜財貨性質處 於變動狀態,且公共財並無所有權,在法律上並不等同「公有」。「公有」論述的 討論,較容易落入價值觀判斷的爭辯,目前不易替頻譜資源在我國法律制度中找 到清楚的定位;反而,將頻率資源放在國家的高度,以「國有」資源來定位頻譜,

為實務上較為可行的方法:

你寫公共財就會讓人家以為是 commons 喔,因為 common 跟 public 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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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是兩種不同概念,common 應該比較像共有,就是大家一起來使用,

public goods 比較屬於相對於 private ownership 是完全無法排他性的使 用。

(周韻采)

因為我們的廣電三法跟電信法裡面都講頻譜資源是國家所有,直接就定 了,因為有這個權源,才有辦法說去做分配跟管理,所以就直接定了這 是政府的事,一開始就定了,後面就不用談。如果你們說這公共性不足,

這也是政府的事。

(葉志良)

完全私有化,別人就不能用,不能收回來,應當只是給十七年期限,已 經很長了,只租不賣,時間到了就收回來(還給政府)。像很多土地現 在只租給你五十年,五十年之後就收回來,那東西是讓人家有較長時間 去規劃。

(莊春發)

我會以為頻譜比較不像所有權的觀念,再怎麼像土地,我會覺得它比較 像香港或中國大陸的土地。香港雖然房價天價,拜託他的房子土地都沒 有地契耶,完全沒有耶,我覺得頻譜比較像中國跟香港的土地,就是它 無論如何土地叫國有。

(彭心儀)

我有一點評論,我覺得你太執著於私有化跟要不要有所有權,和要不要 公有這樣的論述,可能會有個迷思就是,當你講這些詞的時候都是在講 一個民法的觀念,到底從財產上來講,這東西是不是民法上可以主張的 權利,有多大的處份權,可是我們今天在專注的觀點比較像是公法上 的……。

例如車子是我私有的,毫無疑問這車子就是我的,但我就是不能開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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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去違反交通規則……。我認為這件事情的關鍵就算它是一個 99 年的 使用權,我還是會附一大堆條件,不會讓他(使用者)完全支配,因為 無論如何這叫做公共利益。

(彭心儀)

整理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公部門介入頻譜管理的正當性已非公共財或

「頻譜公有」足以支撐,因為電波干擾此一先天上的限制,頻譜管理的核心在於 建立一套資源近用的秩序,而秩序的建立則依賴法源上的共識,這點也是所有受 訪者皆強調的部分:

簡單來講,因為台灣沒有電波法,並沒有對無線電頻率有一個法定上的 定義,你說光波,光也是電磁波的一種,那你要怎麼樣認定一個我們在 技術面或管制監理面可以掌控的範圍,這就是我們講的頻譜政策或電波 政策。

(劉柏立)

回到根本的問題,頻譜為什麼需要管理,因為這個禮物是上天給我們的,

在人類使用時,人跟人之間、社會跟社會之間、群體跟群體之間,有一 種協調過的運作規則,可以讓這些資源的運用,更有效率,讓大家的生 活更方便。

(蔡志宏)

其實政府在制定一套頻譜管理制度的時候,就是大家都同意這個制度,

不只是要來玩的人,甚至沒有來玩的一般人也必須要認同這個法律,因 為法律就是立法委員定的,這個東西一定要訂在法律層次裡面,因為要 做分配這種事情,跟人民權利有關。

(葉志良)

而多數受訪者都建議,頻譜交易的機制可以在某些商用頻段開始啟動,不過 也有受訪者補充,未來科技發展可能影響頻譜應用的原則,因此不宜將財產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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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視為唯一解答:

就算財產制概念引進到我們的商業頻譜管理,不要以為這就是 good ending,這只是一個階段性的任務,我不會反對這件事情,只要政府跟 operator 之間的權利義務能夠釐得很清楚,可是後面還有很多新的發展 要再注意。科技會自然進步,人的需求會自然演進,頻譜不管原來是什 麼方式來管理,你會跟著這兩個在走。

(蔡志宏)

我們目前的政策目標、優先順序是什麼?我會認為,交易這件事情勢必 會開始啟動,因為如果連交易都不行的話,更不用談共用,因為在我看 來共用是一種交易,也就是我租你的、你租我的……,我覺得,很可能 是以目前 4G 管理規則 81、82、83 條為基礎,也就是說,把它在法律 位階上更清楚,然後更好用。

所以你說目前頻譜管理政策目標,在我看來,它是有一個先後關係的,

務必先處理業務執照跟頻率的綑綁問題,讓它脫勾,才有可能講到什麼 叫交易。

剛才的那個理想狀態怎麼 from here to there,這個問題始終很難談,其 實不困難,我一下子就講完了,而且大家都懂,問題是那個世界跟我們 所處的世界之間道路怎麼走過去的問題。

(彭心儀)

我是贊成開放交易,在政府定義的期間內去開放交易,台灣大哥大取得 的頻譜是遠傳的,遠傳又去卡了台哥大,現在他們能換過來,就直接能 開台,從 3G 升級到 4G 了,在使用上應該有個交易市場,這樣就可以 比較有效率的使用頻譜,而不是像現在技術性把你卡住,時間沒到我就 不交出去。

(莊春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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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國欲選擇頻譜交易作為商用頻段釋出後的主要管理模式,在法律實務面 上,頻譜財產權誰屬,仍有待立法當局進一步釐清及說明:

為什麼要談財產權,當初 Coarse 那篇文章就是在講這個事情,一定要 界定它是財產權,才有辦法交易,如果只是單純的使用權,因為背後還 有一個國家,它說我所有,就沒有交易不交易的問題,它說了算。

這個是物權的問題,可是我說(頻率)使用權這件事因為沒有辦法明確 界定成物權,但可以把它界定成債權,可是債權又很詭異,因為債的成 立必須要有雙方,除非我們可以講說使用者跟政府之間有成立債權關係,

我跟你借使用權,就變成雙方有一個對價拉,我可能用標的,標了一筆 錢,然後你給我一定期間的佔用,可以把它解釋成公法上的債權,我覺 得是可以這樣講。

(葉志良)

經過上述整理可以發現,政府在頻譜管理過程中仍扮演相當吃重的角色,除 了主導管理模式的選擇,更進一步影響資源近用與分配的方式,在科技、經濟、

法律和社會需求等多重因素考量下,主管機關的出現已屬必然,介入頻譜管理的 正當性也隨之浮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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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問題二:主管機關所扮演之角色

研究問題二:主管機關所扮演之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