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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模式選擇之依據:因干擾而稀有,稀有則需分配

第四章 訪談資料分析

第二節 管理模式選擇之依據:因干擾而稀有,稀有則需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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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志宏)

雖然頻譜本身是不是個「物」仍值得討論,因為它看不見、摸不著,又必須 有電磁波的存在、人類科技的應用,頻譜才有意義;但由各國使用頻譜的制度來 看,頻譜使用權的存在仍是當前既定共識:

從法律上來講,我們也經常在探討,有學者在他的書裡面談過說頻譜是 公物。但是我會認為,這是公法學者的意思,現在如果拿到物權的角度 來看,他是不是一個物本身都很值得探究,因為一個物就是講有體物、

無體物以外,是一個人類經由目前的科技可支配的東西。

(彭心儀)

4G 有一個新的概念叫做頻率使用權,當你標到頻段在一定的期間內,

比如說今年應該是到 2030 年,你有頻率使用權限,所以你也可以把它 當作一種暫時性的財產權,它是一個不那麼完整的財產權。

(周韻采)

大家對財產權的概念是它有排他性,可是頻譜的性質使用上沒有排他性,

我只要設備、機器,就是可以用,只是當法律限定給某個人用的時候,

其他人不能用,這是人為的因素。

(葉志良)

也就是說,頻譜與其他資源的差異其實沒有那麼大,最大的差異應在於,一 個沒有圍牆保護干擾、無形無色且存在於空間中的物理現象,要如何透過人類社 會共同的約定,來促使其發揮效用,改善人類的日常生活。基於上述理由,頻譜 使用上需統一無線電設備頻率,甚至考慮是否賦予排他性之使用權。

第二節 管理模式選擇之依據:因干擾而稀有,稀有則需分配

回應研究問題一、子題(二):面對管理模式的選擇,應以哪些標準為依據?

回推賦予頻譜排他性使用權的理由,其實仍源自排除干擾的考量,特別是業者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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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市場競爭之環境,必須保障通訊傳播服務消費者的使用品質以營利:

頻譜這個東西,大家都沒有用的時候,就是公共財,就像海洋,大家想 要開船去哪裡都可以。可是問題來了,當真的要開始使用的時候,就發 現不能交疊使用,發生這種原因的時候才會想說要不要用財產權的制度 把某一個區段框起來,然後專有。...,當某一段頻譜很有價值的時候,

把它放成當公共財,我難以想像為什麼有這種思維。

(葉志良)

財產權的意思就是要排他性的使用,如果可以不用設財產權,顯然在目 前消費者的意願和市場的驅動之下,大家還是希望服務品質可以達到一 定的要求,變成延伸而來要給它(業者)一個獨佔性的使用權利,讓它 能夠維持服務品質,它才可以營利。

(周韻采)

而頻譜在經濟價值上的稀有,與其技術用途呈現高度相關,因而增加管理的 複雜度。目前常見的商用頻段如主要用於行動通訊的 700MHz、800MHz、900MHz、

1800MHz 等,需要穩定的訊號傳輸以確保服務品質,同時具有龐大的產業規模 與經濟價值,在技術規格天生的限制下,可用頻段相當有限:

回到一個無線通訊大家都知道的趨勢,叫做無線通訊的交通量大幅增加、

無線通訊的裝置大幅增加,無線通訊的應用大幅增加,很多機構預測有 一千倍的高度成長。

頻譜的需求可能至少要增個五倍、十倍,可是以現在頻譜來做盤點,你 找不到五倍的新增頻譜阿,一倍都有困難了。現在就有幾種新的概念出 來,我們是不是應該基地台變得很小,大家都做很短距的通訊,既可以 reuse 頻譜,等於很近的距離,訊號干擾不遠,所以可 reuse。

(蔡志宏)

在供不應求的情況下,行動通訊用的頻譜以財產權制度確保頻率的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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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選擇制度(如審議、拍賣)加以分配,顯然是當前較佳的管理方式;但受訪者 也提到,隨著科技正不斷演進,商用頻譜愈來愈珍貴,在 5G 標準中可能帶入新 的共享模式,使頻譜近用的條件介於財產權制度與免執照制度之間:

5G 裡面絕大部分的頻譜可能還是現在行動通訊使用方式的延伸,但可 能開始出現一些頻段,它是比較接近 shared access,可是它定位是不是 將來會發生在標準商用的 assigned 頻譜,一個頻譜給單一個 operator,

跟 unlicensed 符合形式認證就完全開放使用,這兩個條件中間的 shared access 可能出現在將來 5G 的標準裡面。

就算財產制概念引進到我們的商業頻譜管理,不要以為這就是 good ending,這只是一個階段性的任務,我不會反對這件事情,只要政府跟 operator 之間的權利義務能夠釐得很清楚,可是後面還有很多新的發展 要再注意。科技會自然進步,人的需求會自然演進,頻譜不管原來是什 麼方式來管理,你會跟著這兩個在走。

(蔡志宏)

相對而言,低功率、短距離的無線通訊應用,因為不易發生干擾問題,而且 在設備上已經有一致的技術標準,以免執照方式提供擁有設備的民眾使用,比起 劃分財產權更能提升頻譜使用效率。

像我們剛剛講的 Wi-Fi,為什麼不給它排他性的使用,因為共用的模式 反而會產生比較大的效率,因為它發射的功率很小,並不需要 assign 給特定的人去涵蓋這麼大的面積。

(周韻采)

全人類最常見的共享頻譜就幾塊,一種是對一般的 ICT 使用族群來講,

就像小型的無線裝置:藍芽、Wi-Fi 這些技術在用,還有標準的 unlicensed band,事實上更早以前還有另外一塊就非常小功率在用的遙控器頻譜,

也是一個 unlicensed band。

有些頻譜是因為科學用途,本來就沒有在做商業用,科學用途本來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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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用、工程上會用,做遙測,……那些都是自然共享的,反而不共享 的頻譜是少數,嚴格講起來是顆粒。

(蔡志宏)

從上述討論可知,主管機關對頻譜資源所採取的近用制度,需考量實際使用 的影響範圍與干擾程度,才能決定資源應該由使用者全體共享,或選擇財產權制 度並賦予使用者排他性的使用權,與本研究表 6 呈現的財貨特性相似,即制度和 技術決定了頻譜的財貨特性。

不過排他性的頻譜畢竟還屬少數,在科技允許且沒有干擾問題的前提下,主 管機關可尊重多數頻譜為自然資源的公共財狀態,減少不必要的行政程序並開放 給一般有需要的民眾近用。

以行動通訊和廣播使用的頻譜為例,兩者皆需要大規模的建設和服務範圍,

為了排除干擾、保障服務品質,使用者自然希望頻譜具備排他性使用權利;但 Wi-Fi、藍芽等應用的無線電波功率小、影響距離短,普遍應用於一般的室內空 間中,不易對他人產生干擾,因此無須賦予特別的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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