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結果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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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結果與討論
壹、 匯流情境下,從高度監管邁向資源管理
經研究整理可發現,頻譜管理在過去採用命令與控制的理由,主要來自廣播 的管制基礎「稀有論」與「公有論」,但在目前的通訊傳播環境下,頻譜的用途 相當多元,「廣播」僅屬於頻譜使用的其中一種面向。學者專家多傾向以「有效 利用」頻譜資源重新定義頻譜管理的核心目標,並期待在資源分配上能更有彈 性。
早期廣播電視、電台為民眾高度依賴的資訊來源,以美國的管制歷史而言,
頻譜在經濟層次上的稀有並非重點,反而強調廣播頻譜在追求公共利益及言論自 由上的高度扣連,奠定後續頻譜分配甚至內容規範的正當性。
但隨著科技演進,有線、無線各種傳播管道的出現,逐漸反應出「廣播」本 身屬於載具的特性,正如同 Thierer(2007:443)所言,「匯流」意味者媒體內 容逐漸從傳統的配送平台中解套,找到更多通往消費者的管道,同樣的內容可以 透過廣播電台、有線系統、衛星系統或網路被傳遞和消費。
面對此一趨勢, 我國學者石世豪、蔡志宏、莊春發與程宗明(2001:156)
指出,在「通訊基磐-傳播內容」垂直分工的市場架構下,通訊基磐業者將有如 固網或行動通信業者,既是彼此爭奪「網路經濟(economy of network)」效益的 通路業者,又是典型公用事業,其「沈沒成本(sunk cost)」高、外部效益龐大,
對於此類事業,各國政府通常以事前的特許規範及事後的獨佔監督進行高度管 制。
Marks & Williamson(2007)則指出,無線電頻譜是網路經濟稀有且必要的 投入要素,必須確保頻譜的劃分與指配足以適應變動的需求,並反應其他替代用 途的價值。他們建議,無線電頻譜政策應被置於更廣泛的資通訊科技(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ICT)背景下檢視,藉此了解ICT整體生產力的 變化。
科技法律學者彭心儀(2010:245)也認為,在匯流的產業結構下,頻譜議 題逐漸由單純的媒體頻道規劃,轉化為通訊網路結構中的最底層關鍵環節。為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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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608MHz 頻段之間在無線電視數位轉換後仍有頻率閒置,無形中也導致資源 的浪費,若經主管機關調查後發現民間仍有需求,應儘速以反應市場價值的方式‧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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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之描述,易受科技和制度影響而變動,於法律實務中難以和所有權之概念連 結;此外某些商用頻段因技術應用特性和資源稀有,管理上將其當成公共財並不 適合,需透過適當機制分配排他性使用權給使用者。
儘管命令與控制管理模式的比重將大幅降低,轉向更具彈性的財產權和頻譜 共享制度,但並不意味著主管機關在頻譜管理中的地位將逐漸消失,從第四章的 討論中可發現,各角度皆指向「頻譜管理」此一任務,非政府部門或政府授權之 單位負責不可。除了部分頻段因為稀有而需要分配外,「管理」本身就是一項公 共服務,如何建立一套資源近用的秩序,藉此發揮無線電波價值,以滿足個人、
社區、產業乃至於公部門本身的使用需求,正是一個社會為何需要政府的根本理 由。
本研究亦發現,頻譜資源有效利用是當前最大共識,但「有效利用」的評估 面向牽涉經濟產值、傳輸效率,以及和頻譜使用相關之公共服務如緊急通訊等,
並無單一標準,需要進一步探討,但定期從各面向檢討頻譜使用現況仍有必要 性。
整體而言,正如同 Coarse(1959)、彭心儀(2007)等學者所言,本文認同 現階段的頻譜資源有如天空中的國有土地,主管機關在規劃上扮演吃重角色,民 眾對土地有公園、交通建設等公共空間的需求,對頻譜來說又何嘗不是?面對科 技匯流的情境,本文建議主管機關進行資源規劃時,可先從釐清使用者需求及整 備頻譜資源開始做起,並進一步思考我國所需的無線通訊環境,制定頻譜資源的 短期政策目標和長期規劃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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