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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頻譜資源的本質:為避免干擾,從公共財到私有財

第四章 訪談資料分析

第一節 論頻譜資源的本質:為避免干擾,從公共財到私有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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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訪談資料分析

研究問題一:頻譜資源的本質

由於研究問題本身環環相扣,但礙於章節編排需做分類,分析內容將採取以 一小節回應一子題之方式,並於文中相互呼應,除能有較為全面之觀點,亦可方 便讀者理解。

(一)、以敵對性和排他性兩種標準來看,頻譜資源的財貨本質為何?

(二)、面對管理模式的選擇,應以哪些標準為依據?

(三)、頻譜最初為公共財,以頻譜公有論作為我國管理單位實施頻譜管理之理 論基礎是否合理?

第一節 論頻譜資源的本質:為避免干擾,從公共財到私有財

經整理訪談資料可以發現,頻譜屬於自然界中獨特且珍貴之資源此一事實,

皆獲受訪者認同,而頻譜的使用與科技發展緊密結合,目前在使用上的範圍仍有 極限,台大電機系蔡志宏教授受訪時從科技演進角度指出:

人類的生活裡面,一開始是完全沒有用到無線電的,只知道有光,再來 知道有閃電,因為雷會帶電磁波過來,電磁波原來是一個大自然的產物,

所以頻譜對人類的生活本來是沒有任何影響跟意義的。

……頻譜理論上來講是無窮大,但為什麼好用的地方好像變成很有限的 資源,因為好用的區塊,以及人類的科技就是侷限在某一塊,所以頻譜 到底是誰擁有的?這是老天給我們禮物,不是誰擁有的,你宣稱是你的,

那你的立論依據從哪裡來,我不覺得那是任何人所擁有的。

(蔡志宏)

如此看法也一定程度地回應了頻譜資源最初的狀態,並非任何人所持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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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有技術、設備的人就有辦法近用,屬於不排他使用的公共財狀態,亦可稱為公 共資源,此一概念也獲得其他受訪者的支持。

我的見解是這樣,某一些領域在還沒有被劃分其他業者或個人使用之前,

它就是一種公共財,本來就應該開放給任何人使用,因為它還沒被規範、

被某些人專用,這是一個前提。這個東西跟智慧財產權都很像,當你還 沒有被成立一個權利的時候,大家都可以用阿,當被成立一個權利,就 有點被框起來,是專利權、著作權。

(葉志良)

頻譜是無法排他,但是有沒有耗竭性?也不是耗竭性,所以它是準公共 財的一部分,比如我進來佔領廣播電台,你就不能進來,我一結束經營 就可以繼續使用,沒有在整個社會上消失。

(莊春發)

而在運用頻譜時,其物理特性更成為頻譜管理中必須處理的核心問題,多位 受訪者都提到,頻譜管理旨在追求資源「有秩序地使用」及「提升頻譜使用效率」,

與頻譜屬於全民資產的概念並不衝突。

如果大家接取都不會有干擾,那幹嘛要管,就好像車子如果都自動遙控,

根本就不用設紅綠燈阿,設了紅綠燈就是一種 regulation,什麼時候要 停,如果大家今天開車有自動 sensor,完全就不需要紅綠燈。等於說今 天設立頻譜的管理機制,是因為要去避免使用上的互相干擾,造成它無 法傳輸。

(周韻采)

一、顯然有些特殊的使用需要有人去投資跟建設,今天不可能每個人都 來做 4G 的發射台跟基地台,這件事情我們管制的原因有很多,它包括 了剛剛所講的干擾,因為我們需要有秩序,大家才好用。

第二個事情是說,這個用不是每個人都有能力用,必須有些大規模的建 設對吧?這一切都是正當化我們為什麼要來 regulate 這個天空,這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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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我們剛剛所講的原本屬於全民資產,應該是沒有太大的矛盾跟衝突吧?

有嗎?應該是沒有吧!

(彭心儀)

這是一個老天的禮物給人類,那人類形成了政府、社會與國家,然後再 經過人類相互約定,來約定說某些行為要有一些共同的率定,要不然我 們在某些事情上面,人類的社會運作會混亂,會比較沒有效率。無線電 科技就是這樣的一個情形,你能夠想像說,某個國家接收廣播的收音機,

A 國家跟 B 國家不一樣,B 國家跟 C 國家不一樣?

(蔡志宏)

在研究過程中亦可發現,受訪者談頻譜管理的對象,多從現行制度下具高度 經濟價值之商用頻段切入,例如行動通訊、WiMAX 與無線廣播電視等,上述頻 段也是我國近年釋照規劃的重點,本篇將以商用頻段為主要對象進行探討。對於 這些珍貴頻譜的釋出,受訪者們也多提到頻譜使用權是一種類似不動產地上權的 概念:

我們現在給它們一個頻率獨佔排他性使用權,意思就是說這個人是主要 先行者,其他人必須要 confer 在它,也就是說,我買了一棟房子,租了 一個房子,現在請問房東可不可以沒得到房客允許就隨時進來?不可能 嘛,我現在等於有使用房子的權利,其他人如果要進入這個房子就必須 要得到我的同意。

(周韻采)

如果今天在我的屋子裡,我用了一個小小的無線技術,這個技術先別管 我怎麼買到的,我這個小小的無線技術,可以在我的房間裡面使用得非 常自在,搞不好是我的錄放影機跟電視機之間的通訊,它用的技術、頻 段國家不知道,我用得如魚得水,可是我的信號沒有離開我的房間,這 個房子我就是所有者、業主。

請問你再跟我講說,現在所用的頻譜是公共財,用的頻譜是國家高度管 制的,國家任何管制機構能夠進我的房間嗎?你做這些管制有沒有這個 意義,因為我已經小心使用我的功率、使用方法,不讓任何電波溢出到 我的房間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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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志宏)

雖然頻譜本身是不是個「物」仍值得討論,因為它看不見、摸不著,又必須 有電磁波的存在、人類科技的應用,頻譜才有意義;但由各國使用頻譜的制度來 看,頻譜使用權的存在仍是當前既定共識:

從法律上來講,我們也經常在探討,有學者在他的書裡面談過說頻譜是 公物。但是我會認為,這是公法學者的意思,現在如果拿到物權的角度 來看,他是不是一個物本身都很值得探究,因為一個物就是講有體物、

無體物以外,是一個人類經由目前的科技可支配的東西。

(彭心儀)

4G 有一個新的概念叫做頻率使用權,當你標到頻段在一定的期間內,

比如說今年應該是到 2030 年,你有頻率使用權限,所以你也可以把它 當作一種暫時性的財產權,它是一個不那麼完整的財產權。

(周韻采)

大家對財產權的概念是它有排他性,可是頻譜的性質使用上沒有排他性,

我只要設備、機器,就是可以用,只是當法律限定給某個人用的時候,

其他人不能用,這是人為的因素。

(葉志良)

也就是說,頻譜與其他資源的差異其實沒有那麼大,最大的差異應在於,一 個沒有圍牆保護干擾、無形無色且存在於空間中的物理現象,要如何透過人類社 會共同的約定,來促使其發揮效用,改善人類的日常生活。基於上述理由,頻譜 使用上需統一無線電設備頻率,甚至考慮是否賦予排他性之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