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訪談資料分析
第五節 「頻譜管理」政策目標之多重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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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頻譜管理」政策目標之多重考量
回應研究問題二、子題(二):管理單位在頻譜規劃(allocate)和資源指配
(assign)等不同階段應扮演什麼角色?
瞭解頻譜身為資源的本質後,頻譜管理的目標也更加明朗,基於國有資源管 理的角度,多位受訪者也提到,管理的關鍵首在資訊透明,透過掌握資源使用現 況,方能有無線電頻率的長程規劃,例如:建立詳細的頻率資料庫及簡化行政程 序,方便使用者查詢近用,同時定期調查各頻段使用狀況,是否符合當初釋出之 政策目的。
經整理,受訪者的建言可分為下列幾項重點:
一、 協調公用與商用頻譜,全面整備資源
土地有國有、私有之分,頻譜也不例外,就用途而言,商用頻段只佔全體資 源一小部分,政府部門也是主要使用者之一,因此有必要在盤點資源時將相關使 用者納入協調,釐清各頻段用途與使用者的權利及義務。
我事實上一直希望除了商用頻譜比較前瞻的規劃以外,還有兩塊,一個 就是政府部門自己用的專用電信頻譜,管理的效率化,以及政府部門之 間的頻譜共享制度實現,因為這都在公部門之間,跟任何商業部門無關,
光是這一點,就可以讓台灣整個頻譜使用效率提高,現在的使用非常零 碎,到處設一小塊公有地,可是已經影響商業頻譜朝向 5G 時很多頻譜 的 allocation,甚至公部門之間的技術跟通訊不通。
第二是我們重新來審視公眾可以共享的頻譜,shared band 跟 unlicensed band,分享有很多種,tv white space 之下就有兩種概念,一種叫 licensed exempt 免執照,一種叫 authorized shared access,在授權條件之下的頻 譜共享,這是能夠參與某一段頻譜的共享使用,可是裡面的參與使用者 每個都要經過授權。比較原來的 unlicensed band 裡面就是免執照,只要 低功率通過形式認證,買到那個裝置就可以開始用。
(蔡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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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就是要有無線電頻譜指配的各種用途,一定要符合國際電信會議,
這第一點。那有一個無線電分配表5之後,下一個什麼問題呢?好比說 我們廣播數位化,過去類比式的頻段出來後以後要怎麼使用?台灣現行 的無線電頻率使用情況怎麼樣?你能不能徹底掌握,這就是一個問題 了。
(劉柏立)
在確實掌握資源之前,資訊透明程度就成為必要的基礎工程,此舉不僅有助管理 者釐清頻譜規劃的優先順序,也有助使用者查詢利用。
我覺得資訊透明才是要做頻譜管理最重要的事情……,當資訊一曝光的 時候,一些公家機關特別是軍方,軍方號稱某些要軍用,實際上根本沒 在用,或是利用的程度很糟,真的應該要拿出來開放,真的打仗以後再 想用徵收的方式去弄掉。
(葉志良)
二、 商用頻段資源使用彈性化與政策目標再檢視
本次訪談過程中,商用頻段經常成為討論重心,顯見稀有資源能否妥善利用 一直是眾人關注焦點,對於商用頻段,受訪者多指出現行制度下資源應朝向更彈 性的運用,方符合市場機制的運作原則,可將資源交到最珍視頻譜的人手中。
第一個它(政府)分配嘛……第二個應當建立一個市場可以交換,讓資 源使用比較有效率。至於頻譜不是賣斷,只是暫時租出去,這個部分還 要看技術,早一點政府可以重新重組,發揮資源使用的最大效益。
(效率上)是資源的使用會比較 smooth,比較符合當時的技術水準,
重新組合,簡單來講就好像我們的畸零地一樣,好幾個畸零地合起來可 以變成一個正方形的土地…,讓政府再來分。
問:分配如果市場可以介入…
就讓市場去決定,比如說他們兩個如果互換位置,NCC 應該要有這樣 的雅量。其實這個問題從經濟學角度是很容易解決,只是說法律上有沒
5 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詳見交通部網頁:
http://www.motc.gov.tw/post/home.jsp?id=369&parentpath=0,364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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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制不能這樣處理,如果不能處理就修法,修法的話就不用講,改變 的路漫漫長路。
(莊春發)
我就說政府只要能夠做到包租公包租婆就很自由、很 ok 了,你不用再 要求它更好了,因為私底下住戶們自己會去協調,如果有爭執你再出面,
最好的境界是到這裡,可問題是台灣有這樣的環境嗎?
可不可以彼此交換房間,我們規定不行。如果真的開放,我覺得政府有 疑慮怕會混亂,可是不會,為什麼呢?這都是有利可圖的,他們(業者)
不會彼此混亂到服務沒辦法提供,不可能,他們一定是協調到大家都好 的狀況。
(葉志良)
上述討論的頻譜管理對象,皆為行動通訊,即傳統電信業所使用的頻段,對 於廣播用頻段,有兩位受訪者認為雖可引入財產權的方法管理,但基於「公共利 益」理由,可能無法全面將廣播用頻譜納入市場機制,不做任何用途限制,意即
「廣播」與「頻譜」仍需帶有傳統上業務與頻率綑綁的性質:
同樣都是頻譜,只是要傳輸的技術跟提供的服務是不同的,所以本質上 並沒有差異……。並不是說提供廣播電視的頻譜本質上,物理特性有很 大的不同,主要都是因為 assigned 的波長、技術上的差異而已,就物權 的本質上它是沒有什麼差別,所以其實是可以(用財產權模式管理)。 當然我們考慮到第一個目前廣播的市場基本上是一個比較小的市場,第 二個就是說它的公共利益比較強,所以如果你用拍賣的方式去釋出,而 且只能專做廣播的一個頻段,恐怕它的需求沒有那麼高。這個時候要搭 配拍賣的話,希望增加頻譜使用的效率,可能就不能限制它只能單獨提 供廣播用途,必須有其他數位通訊服務的搭載,但限定它某一頻段或是 某一個傳輸量要提供或開放給廣播使用。
(周韻采)
我心目中最理想的事情是,包括 2 梯的 12*2,全部是一個平台,這個 平台是跟其他平台對抗的,變成類似跟 Cable 一樣的平台,成為平台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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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那如果有一天它其實沒那麼稀有,科技已經進步了,我們這些管 制還要不要存在?
(彭心儀)
比較多的是說原來是 exclusive use,但是因為技術上愈來愈方便,所以 慢慢可以開放成大家來共用。譬如說,我們剛剛講商用頻段,現在有些 新的技術如:CR,它可以去偵測這頻段什麼時候沒有人在用,它就把 訊號移過來;等到主要使用者要用的時候,它就可以換到其他頻段,當 然這都還是小規模在實驗,預計可能在不久的未來會愈來愈普遍。
這中間有兩種模式,有一種叫做 common,強制你沒使用的時候一定要 開放,另外一種叫做 private common,私人共有財,就是我只對特定人 開放,這一些人經過我認證以後,一個聯盟,你們才可以來用。當然這 可能是有償的使用,如果是完全公有的開放,未必是有償的,也許政府 就說你沒有用時就一定要開放。有這兩種的差別。
(周韻采)
當一個國家或他的產業願意走在全世界前面的時候,它會比較容易掌握 其中的 know-how,因為他有一個試驗場,來試驗說整新的無線電概念 在這樣方式下,我們可以怎麼運用,中間可能培養了自己的技術或商業 模式,就這樣養成出來……,
就一個科技產業、或支持科技進步,以及各種創新理念應該在台灣領先 發生的,我們至少不應該把自己排除在世界創新的領域之外……。
(蔡志宏)
幾乎每隔一陣子就有新的概念出來然後要被實驗,舉例來講 FCC 最近 在做 Incentive auction,希望給一些 operator 誘因比較閒置的頻譜能夠被 釋出來,被其他人所運用……,
科技會自然進步,人的需求會自然演進,頻譜不管原來是什麼方式來管 理,你會跟著這兩個在走。
(蔡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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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研究的訪問過程中有半數受訪者引用國外制度加以舉例,儘管是否 適用於我國情況,並沒有定論,但若能定期追蹤與評估,受訪者認為有助於我國 頻譜管理思維與國際接軌,在制度、技術應用上不落人後,進而兼顧產業與民眾 需求。
畢竟學術論述跟實務上的監理是兩回事,實務上的監理背後一定要有一 個法源依據,現在我們沒有,沒有電波法你要我來講,我根本沒有辦法 回答你,只能就國際情況,頻譜競標二次交易在美國非常的活,能夠讓 頻譜資源做最有效的使用。日本是用審查制,對業者來講可以降低頻譜 競標成本,但另外一方面二次使用就相對困難,這有優點有缺點,不能 一概而論。
日本在無線電波頻譜有效利用,分為三大塊,第一個就是因應電波使用 環境來就既有的制度做有彈性的改良,做一個檢討。第二個會站在使用 者的觀點增進電波的有效利用,第三個就是電波使用費要怎麼樣來善 用。
(劉柏立)
一個政府的政策目標反應了整個政府的施政邏輯、施政願景,有的國家 非常產業導向……,這是國家生存、經濟發展的主要策略。
日本其實也有這樣的傾向,它的資通訊政策非常強調要照顧自己社會的 需求,它有高齡化的社會,它是一個災變非常多的國家,所以無線通訊 政策也朝向一個高度的資訊化社會,無線通訊希望無所不在,資訊應用 希望朝向照顧整個社會福利,可是它在做這些東西的同時,也在照顧自 己的產業。
日本沒有拍賣阿,規劃的頻段就是讓 operator 可以很順利從 1G 轉 2G、
2G 轉 3G,一路演進上來,演進過程會回收比較舊的頻譜,3G 跟 4G
2G 轉 3G,一路演進上來,演進過程會回收比較舊的頻譜,3G 跟 4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