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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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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數位匯流(digital convergence)」一詞近年來不論在新聞媒體、通訊傳播 產業、政府部門或者是學術研究領域,皆成為眾人朗朗上口的詞彙。至於何謂「匯 流」?根據行政院 2010 年公布的「數位匯流發展方案」,技術匯流層面所指的是 電信、廣播電視及網際網路整合與 IP(Internet Protocol)化的趨勢,單一技術平 台即可提供過去來自不同平台的語音(voice)、數據(data)與影音(video)內 容等應用服務。

以往電信網路只能提供語音服務,但隨著資通訊科技不斷演進,3G 行動上 網出現與智慧型手機普及,帶動 App(application)軟體應用服務如雨後春筍般 冒出,消費者只要一機在手,便能打電話、瀏覽網頁、玩遊戲和觀看影音節目。

同樣地,有線電視除了提供影音節目,消費者亦可透過其線路上網或通話。

類似這樣的通訊傳播現象,蔡念中、江亦瑄與劉敦瑞(2010:10)等人認為,

透過數位化的重組和寬頻網路的傳遞,形成媒體、電信與資訊科技相互整合,產 業之間也匯流成一個整合寬頻系統(integrated broadband)。正因如此,寬頻建設 經常被視為「資訊高速公路」,是國家增加競爭力、發展內容服務以及培植軟實 力的基礎。

寬頻建設從技術上主要可分為「有線」與「無線」兩大類,有線部分如光纖、

電力線、同軸電纜;無線則有衛星、3G 技術、Wifi 和 WiMAX 等。其中較為特 別的是無線技術部分,除了和有線寬頻一樣都需要基礎硬體設施如基地台、實體 網路骨幹,還必須擁有一項不可或缺的物理資源-頻譜(spectrum)。

傳統上,頻譜因其物理特性被視為稀有且公有的資源,多透過管理機關的命 令與控制(Command & Control, 簡稱 C & C)來施行頻譜的分配,國際社會間 也早在一百五十年前,就有國際電信聯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ITU)

成立,其工作之一便是分配與協調頻譜,希望在資源使用上能夠更和諧且有效率

(彭芸,2011)。野村總和研究所(2011:120)與彭心儀(2005:1)等人的報 告中亦指出,我國相關電信、傳播法規將頻譜結合業務執照合併發放,視無線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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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為國家所有,且不得出租、出借與轉讓,頻譜管理實偏向由政府主導之命令與 控制模式。

以無線電視使用的頻譜為例,根據廣播電視法第 4 條「廣播、電視事業使用 之電波頻率,為國家所有,由交通部會同主管機關規劃支配。前項電波頻率不得 租賃、借貸或轉讓」;電信法第 48 條中也明言,「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 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交通部核准,

不得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之規劃分配、申請方式、指配原則、核准之廢止、

使用管理、干擾處理及干擾認定標準等電波監理業務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上述交通部之職責,則在民國 95 年通訊傳播委員會(簡稱 NCC)成立後,

根據通傳會組織法第 2 條及第 3 條第 6 款之規定,電信法及廣電三法有關通訊傳 播資源之管理,均移交至通傳會辦理(NCC, 2010)。

近年來隨著無線通訊科技的進步,新型通訊傳播服務如:行動電視、4G 行 動寬頻、數位電視等都需要使用頻譜資源,過去一年來 NCC 也積極在頻譜釋出 上做出回應,例如在官方網頁上成立行動寬頻業務釋照專區,對外公布第 2 梯次 數位無線電視之規劃等(陳世昌,2013.01.16;林淑惠,2013.01.17)。

即便如此,傳統上由政府控制及分配頻譜資源的管理方式,仍持續受到各方 挑戰,主張頻譜資源分配應回歸市場機制的學者也不在少數(謝穎青,2008:48)。

而自 1980 年代以降,英、美、日、韓各國紛紛展開電信管制的改革,將獨佔管 制或國營轉向以競爭為主的管制架構,引入民營化與市場機制,通稱「電信自由 化」風潮(周韻采,2004;林俊宏,2008)。

「電信自由化」係指於中立的監督管理單位負責下,將電信的服務與產品開 放予一家以上的供應者,前提是業者遵守政府定義之監理規範與政策(林俊宏,

2008;ICC, 2004)。我國交通部 2002 年的《電信自由化政策白皮書》則表示:

自由化與解除管制的精神就是要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預與法令限制,除 健全市場機制外,並透過市場競爭提升事業之經營效率,最終則以提供 消費者質量俱佳的多樣化電信服務為目標。因此解除管制並不意味著政 府從此採取自由放任之態度對待電信事業,相反的,政府必須著手管制 之革新,努力建立公平與有效率的市場競爭環境(交通部,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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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此脈絡下,屬於通訊傳播重要資源的頻譜,也接著被帶出「頻譜自由化」

的討論,「頻譜自由化」係指放寬或解除在傳統管理模式下對頻譜使用之技術與 服務限制,以使頻譜資源能作彈性化之利用(彭芸,2011:76)。歐美各國近年 來也紛紛對管制模式的革新提出不少方案,包含開放頻譜交易、租賃與共用,或 者引入技術中立與服務中立之原則(NCC, 2010)。

面對國際上頻譜管理趨勢的改變,我國的管理現況為何,是否有反應趨勢於 具體的頻譜政策中?NCC 於 2013 年公布的第 2 梯次數位無線電視釋照規劃草案 中,指定 DVB-T2 技術為新進業者經營之條件,並有開臺條件與內容規劃之要求,

採用審議加拍賣之方式釋照,向行動通訊的頻譜分配方式靠攏(NCC, 2013)。

至於在 2013 年底完成釋照的行動寬頻業務,NCC 則一再重申其「技術中立」

之立場,並在新聞稿中(NCC, 2012.11.26,見 http://ppt.cc/1dpj)聲明:

…於 102 年 12 月釋出 700MHz、900MHz 及 1800MHz 等計 3 組頻段,

在不指定技術,但以國際電信聯合會於本頻段已公布可使用之寬頻行動 技術為限。因此,本業務監理思維將採兼容並蓄原則,得標業者依技術 中立原則及商業模式考量,選擇採原技術提供語音服務,或者採新世代 行動通信技術,提供行動寬頻服務。

兩相比較之下,便可發現廣播電視的技術受到主管機關較嚴格的規範,行動通訊 服務則基於異質網路技術並存之現況,給予業者較多彈性選擇空間。但一樣都是 使用頻譜資源進行資訊傳輸的商業服務,為何有不對等規範的現象存在?

過去,廣播電視、電信和有線電視等通訊傳播服務因為使用不同的科技,特 色較為分明,在我國分別受《廣播電視法》、《電信法》與《有線廣播電視法》規 範,以科技為界,頻譜相關使用規範也散見於各法之中。然而在科技匯流的趨勢 下,單一無線技術即可提供多種通訊傳播服務,我國頻譜資源的管理模式該如何 因應,便有值得探討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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