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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及業務

第二節 核心業務

本研究主要係探討業務單位的人力狀況,是以本節僅就業務單位及任務編組 單位核心業務職掌摘要說明。

壹、業務單位職掌事項

綜合計畫處(簡稱綜計處)掌理關於環境保護政策方案之規劃及推動;環境保 護年度施政計畫及報告之彙編;環境保護教育及宣導之規劃及推動;環境保護團 體與事業之聯繫、監督及輔導;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策劃、推動、輔導及監督;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之審核等事項。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簡稱空保處)掌理關於空氣品質保護規劃;固定 污染源防制;移動性污染源防制;噪音振動管制等事項。

水質保護處(簡稱水保處)掌理關於水質管理監督;事業廢水管制;污水下水

道系統及生活污水管理;海洋污染防治;淡水河系污染整治。等事項。

廢棄物管理處(簡稱廢管處)掌理關於一般生活廢棄物、事業廢棄物減量產 生、貯存、清除、處理與資源回收之研訂;事業廢棄物流向追蹤管理、勾稽管制 事項。等事項。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簡稱環管處)掌理飲用水管理;環境衛生管理;溫室 氣體減量規劃、盤查交易及宣導調適;低碳永續家園推動策略及生質能源推動策 略研析;區域生質物能源中心評估與效益分析等事項。8

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簡稱管考處)掌理關於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機 關執行全國性重要環境保護政策之管制考核;環境工程技師簽證查核;人民陳情 案件處理之調查;環保標章制度規劃;公害糾紛事件鑑定與處理等事項。

環境監測及資訊處(簡稱監資處)掌理關於全國性水體及空氣品質監測系統 之規劃、資料之處理、分析、發布;全國環保資訊電子化作業之規劃;共通性環 境保護業務資訊系統軟體設施之規劃、維護管理等事項。

環境督察總隊(簡稱督察總隊)掌理地方政府環保事項執行督導;跨縣市環保 事務之協調、執行;垃圾處理設施(垃圾焚化廠、垃圾衛生掩埋場)之興建、營 運管理、督導、評鑑,垃圾掩埋場封閉復育綠美化;環境影響評估監督之執行;

廚餘、巨大廢棄物回收再利用計畫之執行;北、中、南區各類環境污染源違反環 保法規定之稽查督察、案件抽查及複查業務等事項。

貳、任務編組單位職掌事項

環保署任務編組主要可分為兩大類型,一為依法規所設置之功能性編組,包 括法規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及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另一則為因應新興重要 環保議題所設置之專業性編組,包括環保科技研發及國際合作(永續發展室)、

資源回收(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土壤及地下

8配合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於 2016 年 12 月 28 日成立,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原辦理有關毒 性化學物質業務及人員移撥該局,環保署原任務編組溫室氣體減量管理辦公室及方案整合辦公室 業務及人員則自 2017 年 1 月 8 日調整併入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上開二任務編組自同日起裁

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等重要議題之專業單位。

法規委員會辦理環境保護法規制定、修正案之研議或審議;民眾或機關團體 等對於環境保護法令疑義研議、闡釋事項。

訴願審議委員會辦理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 分者、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或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環保署提起之 訴願案件。

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辦理公害糾紛所生損害賠償事件之責任裁決;公害糾紛 調處委員會管轄之指定;公害糾紛原因及責任鑑定之委託等事項。

永續發展方案辦公室辦理環境保護科技研究發展計畫之研訂、彙編及審議;

環境保護技術交流之策劃、推動及協調;及國際合作事務之策劃、推動、協調及 執行等事項。

資源回收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補助地方政府執行資源回收業務;辦理資源回 收基金收支管理政策及共通原則之研訂;研訂各項應回收廢棄物繳費費率及認證 處理量之補貼處理費額;對應回收廢棄物之責任業者登記、變更、輔導管理、繳 費查核及欠繳費用稽催、對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機構執行稽核認證及其回收處 理廢棄物之相關管理等事項。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地下水質保護及土壤污染防治 政策擬訂;地下水污染之調查評估、管制、整治復育與財務等措施之規劃;地盤 下陷所致污染防治之策劃等事項。

上述各單位業務職掌中,督察總隊之業務常遭受外界質疑,依據「105年度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員額評鑑結論報告」之評鑑發現指出,督察總隊辦理「環境影 響評估書件及審查」、「事業廢棄物非法棄置場址之污染調查處理事項」、「土壤及 地下水污染緊急措施、列管與整治之協調及監督」、「海洋污染處理之協調及監督 事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處理之協調及監督事項」、「登革熱病媒蚊孳生源督 察、清除業務」、「國際環境執法合作,研訂及執行環境執法專案計畫」等業務均

與環保署其他業務單位(如綜計處、環管處等)辦理業務具高度相關;另依地方 制度法規定,環境保護係屬地方自治事項,督察總隊辦理業務如:「廚餘、巨大 廢棄物回收再利用計畫之執行」,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由地方環保機關負責,

又其中廚餘回收工作亦於101年完成「廢棄物資源循環推動計畫」後回歸地方政 府辦理;另公害陳情管制事項,目前各地方政府環保機關亦在辦理;至有關「垃 圾掩埋場封閉復育綠美化」、「垃圾處理設施(垃圾焚化廠、垃圾衛生掩埋場)之 興建、營運管理」等業務亦屬地方政府應辦理事項,顯示督察總隊業務仍有檢討 之空間。9

究其緣由,督察總隊係由原台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改制,原為一獨立機關規 模,掌理事項集中在於廢棄物管理及綜合性或跨縣市的地方環境污染案件處理,

後因配合精省政策併入成為環保署內部的業務單位,10但其定位及職掌不清,業 務與廢管處重疊性相當高,造成業務分工紛亂及整體性輕重失衡的情形,顯示精 省配套組設未能慎謀遠慮,致組織無法發揮正常功能。再者,督察總隊人數規模 較環保署二個附屬機關總合為大,人力運用效能有相當大的提升空間。

9參見行政院 2017.1.26 院授人組字第 10600368341 號函送「105 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員額評鑑結 論報告」之評鑑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