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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調情形與困境

第四章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人員之陞遷及輪調

第二節 輪調情形與困境

由於組織內職務晉升機會十分有限,難以滿足員工的晉升需求,而長期無法 陞遷,必將導致員工工作熱情降低。職務輪調是工作設計方式的一種,可有效降 低員工重複性工作的身心疲倦、增加員工滿意度。此外,經由人力素質之分析,

發現環保署確有人力老化及以高服務年資層為主的現象,亟需正視並及早規劃相 應的人事政策。趙皇賓(2002)研究顯示,落實職務輪調機制可使員工學習新的 工作知識,累積不同的工作經驗,提升其轉任其他工作的彈性,達到組織學習的 目的;綜合而言,對環保署目前境況來說,是極為契合當前需求的人事措施,值 得予以重視推動。

壹、法源依據及內容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3條規定略以,各機關對於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所屬人 員,應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實施遷調,其規定由各主管機關定之。環保署據 以訂頒「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職務遷調實施要點」,主要內容如表4-2所示。

表 4-2:環保署職務遷調規定內容

項目 內容

,由人事室統籌實施單位間之遷調。其中科(隊)長層 級人員曾實施單位內科際間之遷調者,得延長至八年。

但連續滿五年者,得自願參加單位間之遷調。

(二)薦任非主管以下人員:

1.單位間之遷調:在同一單位任現職(含同陞遷序列 職務),薦任非主管人員未滿五十五歲、委任人員 未滿五十歲,連續滿十年者,由人事室統籌實施單 位間之遷調。但連續滿五年者,得自願參加。

2.單位內科際間之遷調:在同一單位同一科任現職(含 同陞遷序列職務)連續滿五年者,由單位主管實施 單位內科際間之遷調;另單位主管亦得視業務需要 隨時辦理科際間之遷調,上開遷調結果均應送人事 室登錄。

(三)職務遷調年資之認定,以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準。

辦理時機 原則於每年五月間辦理一次。

辦理程序

(一)各單位應實施單位間遷調之人員,經人事室提供名冊送 請各單位確認並請當事人填具遷調意願後,組成職務遷 調審議小組進行審議,並簽奉署長核定後進行遷調作 業。

(二)審議小組進行審議作業時,得依當事人意願、職系、專 長及本署整體業務等因素綜合考量遷調之單位。

例外規定

(一)應實施單位間遷調之人員,如因業務確實需要或特殊狀 況,暫時不宜實施職務遷調者,得於實施職務遷調前,

由單位主管敘明理由簽奉署長核准後,由人事室公告;

項目 內容 無適當職缺可資遷調者,亦同。

(二)不同地區之區域遷調人數,得視本署單身宿舍之狀況決 定之。

(三)區域遷調人員自願調離原單位者,得逕向人事室提出申 請優先考慮,不受連續任職滿五年規定之限制。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從上表整理重點可看出,環保署職務遷調原則每年辦理一次,除主任秘書以 上長官及其辦公室秘書、一條鞭人員及資訊處理人員外,均為實施對象;遷調方 式分為強制性遷調及當事人自願遷調二種,任同一職務達規定年數,即須強制實 施單位間之遷調;另外諸如辦理程序、職期之計算、例外情形等均有明確規範,

在制度設計上可稱完整。

貳、輪調情形

有關環保署職務輪調實際作業,統籌式(即強制性)單位間遷調係由人事室 於每年5月啟動辦理,各單位應實施單位間遷調之人員,經人事室提供名冊送請 各單位確認並請當事人填具遷調意願後,由職務遷調審議小組進行審議,並簽奉 署長核定後進行遷調作業。本部分係經由統計數據檢視環保署推動職務遷調的實 際成果。

表 4-3:環保署實施職務遷調人數統計表

年度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單位

再進一步檢視2009年至2015年各單位辦理科際間遷調的情形,13發現同樣存 在執行成效低落的現象,除督察總隊外,其餘單位每年遷調人數均為個位數,甚

13環保署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於 2009 年修正,將職務歷練納入加分標準,陞遷候選人員於任 現職或「同職務列等」之職務期間,經單位主管核定辦理單位內遷調,並將遷調異動表送人事室 登錄者,得依規定標準加計分數。是以 2009 年以後始有單位內遷調人數資料。

或是「0」(如表4-4)。督察總隊因地域關係,遷調台北署本部單位需要較多外在 條件因素的配合,因此在其內部7個科,及中區督察大隊6個隊(服務地點均為台 中市)之間遷調的頻率較高。

4-4:環保署各單位實施科際間遷調人數統計表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綜計處 0 0 1 4 0 0 1

空保處 0 2 0 1 0 0 6

水保處 0 3 0 1 1 3 1

廢管處 0 4 2 2 5 0 0

環管處 0 3 0 0 0 0 0

管考處 1 1 1 0 0 0 0

監資處 0 0 0 0 1 0 0

督察總隊 0 26 26 8 21 4 34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此外,本研究藉由訪談其他中央二級機關人事人員,發現職務輪調困境並不 限於環保署,所訪談三個部會機關都沒有辦理通案性職務輪調的經驗。

「我們從組改前到現在部成立,都沒辦理過職務輪調作業,主要的原因我想 大致上有三點:第一,是我們部人力結構的問題…。其次,是各單位業務性質的 差異性過大,同仁的職系及工作項目內容有著相當程度的差別…。再者,本部三 個所屬機關的所在地都在中南部,導致所屬機關同仁與部本部同仁相互遷調的意 願降低…。以上這些原因都造成本部很難去規劃推動職務遷調。」(B1)

上開訪談機關是在2014年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升格為部,但從組改前的組織 架構到現在部成立從未辦過通案性職務輪調。主要是因為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

職務遷調的適用對象是正式編制內的職員,而在該部正式職員的數目並不多,承 辦人力大多是專業聘用人員及契約人員,這類人員是為應專業性業務需要而進

用,因此各有專屬適用的聘用計畫跟契約書,本質上即無法參與職務輪調,所以 各單位間職員可以互相遷調的機會就比較少,以致於增加相互遷調的困難度。再 加以近年來銓敘部對於各機關職務歸系的案件審查密度趨嚴,使得各機關人事人 員對於此類案件傾向採取保守作法,這對於人員遷調的彈性空間將造成一定程度 的限縮與負面影響。而最主要的影響因素在於該部所屬機關均位於中南部,造成 遷調的困難度大幅提高,畢竟區域遷調涉及到通勤時間、交通費用、家庭安頓等 面向,除非是有陞遷到較高職位的機會或不得已的因素,否則很難成功執行輪調。

「本部的職務遷調作業要點其實並沒有像妳們環保署規定每年要定期辦 理,所以我們過去的經驗是曾做過同仁輪調意願的普查,但是並沒有實際辦理過 完整的職務遷調作業。…大概可歸納以下幾點:一是因為各單位的業務專業性差 異大,造成同仁的職系多元化,難以相互調任;再者,沒有相當或者適當的職缺 可以互調,也是實務上遇到很大的障礙困難。…最關鍵的影響原因,是太過於尊 重同仁個人的意願。」(B2)

公務人員陞遷法對於職務遷調僅作原則性的規範,因此每個機關的想法有所 不同,訂定之作業規範也就隨之有異。根據訪談對象表示,該部訂定作業要點之 目的已異化為部本部人員與所屬機關人員調動可以免經甄審程序的工具,並沒有 發揮實質的輪調的作用功能。究其原由,主要是因為長久以來都未實施職務輪調 制度,機關內員工都已習慣這樣的模式,甚而即以此種經驗模式作為個人生涯規 劃的基礎,此時倘若欲調動其職務將會遭遇到抗拒,因此該部的經驗是意願調查 之後就無疾而終。再者,公務機關預算員額數的固定配置是輪調實務上遇到最大 的障礙,因為有輪調意願的人員與意願遷調之單位未必恰好能夠媒合,遷調即不 易成功。此外,機關文化對於員工個人意願過於尊重,即使與制度規定相牴觸,

大多數單位主管仍會以尊重個人意願為主;又因為人事主管機關對於各機關推動 職務輪調制度沒有任何罰則或管考的機制,導致輪調制度更加困難推動。

「我們會的要點裡面原本就沒有相關強制性的規定。…最大的原因是因為機

關屬性的關係,因為機關業務高度專業性的限制,以致於沒有同仁覺得大家有定 期輪調的必要性,而歷任機關首長也都沒有特別重視這個議題。再加上所屬機關 又少,從各種條件來看,都不利於推動輪調制度。」(B3)

上開訪談機關所訂遷調作業要點沒有定期性辦理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從來沒 有辦過定期性的職務輪調,最主要是因為機關業務高度專業性的限制,每位員工 均各有所司,各單位職務職能專長亦未必相通,導致機關首長及同仁普遍不重視 職務輪調。除了專業性的限制外,也可能是該會未曾對於職務輪調的精神或推動 後的效益進行深入評估瞭解,以致僅從表面的角度來看待輪調這件事情,亦即僅 考慮到職務輪調會造成的負擔或者負面衝擊,而較無法體會到推動這個制度所帶 來的效益。從該會的遷調要點規定可以看出,跨單位間的遷調或互調主要是由各 單位主管依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實施,經由相關單位協商同意後,再簽報機關首 長核定,非常具有彈性。易言之,單位主管具有決定辦理遷調的權力,其所強調 的是同仁之間,以及相關單位主管之間的合意程度,並沒有賦予由人事或其他某 個主政單位辦理強制遷調的規定。

上開訪談機關所訂遷調作業要點沒有定期性辦理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從來沒 有辦過定期性的職務輪調,最主要是因為機關業務高度專業性的限制,每位員工 均各有所司,各單位職務職能專長亦未必相通,導致機關首長及同仁普遍不重視 職務輪調。除了專業性的限制外,也可能是該會未曾對於職務輪調的精神或推動 後的效益進行深入評估瞭解,以致僅從表面的角度來看待輪調這件事情,亦即僅 考慮到職務輪調會造成的負擔或者負面衝擊,而較無法體會到推動這個制度所帶 來的效益。從該會的遷調要點規定可以看出,跨單位間的遷調或互調主要是由各 單位主管依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實施,經由相關單位協商同意後,再簽報機關首 長核定,非常具有彈性。易言之,單位主管具有決定辦理遷調的權力,其所強調 的是同仁之間,以及相關單位主管之間的合意程度,並沒有賦予由人事或其他某 個主政單位辦理強制遷調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