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互助的義莊、經濟互助的錢會、糧食互助的社倉、人際互助的鄉約等,可 看出自古以來即有各種不同的志願服務工作(陳武雄,2002)。而世界先進國家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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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志工服務活動行之有年,聯合國為推動全球民眾共同關懷社會,提供志工服務,
於2001 年宣布將此年定為「國際志工年」。聯合國志工組織(United Nation Volunteer) 執行長在世界永續高峰會議中曾提到,志工行動應和經濟成長、環境保護和社會發 展並重為全球永續的四大基石(羅代柔,2014)。而宗教給予個人身份的功能,即 是對自我的認知與價值的賦予。宗教以愛為出發點,教人為善,尋求生命的意義。
志工文化是台灣最美的風景,其中宗教雖屬非政府組織志工,但其影響力是大家有 目共睹的。因此,本研究以宗教志工為研究對象,並於本節探討志願服務之定義、
志願服務之種類、志願服務之特質、志願服務之參與動機。
一、志願服務之定義
聯合國大會於1985 年訂定每年的 12 月 5 日為國際志願服務日,並呼籲各國 政府與民間,共同來慶祝志願服務工作的成效。同時亦頒布象徵志工榮譽的服務標 誌,目的是鼓勵全球各地政府及團體,並於當天共同嘉許及表揚志願服務工作人員 對社會所作的貢獻,藉此提醒社會人士積極支持及參與志願服務工作。在2001 年 國際志工年時提出全球志工宣言以及全球行動方案,包括:1. 增強認識志願服務;
2.促進使用志願服務;3. 建構志願服務網站;4. 倡導志願服務。這樣的理念,勾 勒出了在嶄新的21 世紀志願服務的方向與願景(中華志願服務推廣中心,2016)。
聯合國對「志願服務」的定義為:個人依其志趣,不計報酬而以有組織、有 目的之方法,從事調整與激進個人對環境的適應之工作稱為志願服務,參與該項 工作者為志願服務員(轉引自社團法人高雄市志願服務協會,2016)。
隨著社會的進步,國內許多的社會公益人士,本著奉獻的誠意、利他的情操、
助人的胸懷、服務的熱忱,踴躍參與志願工作,促使志願服務成為推動社會福利工 作重要的一環,更是結合政府與民間力量促進社會祥和的最佳途徑(衛生福利部志 願服務資訊網,2008)。因此,內政部為鼓勵人民發揮助人精神,健全志願服務發 展,於2001 年 1 月 20 日頒布施行志願服務法。
志願服務法第三條指出,「志願服務乃是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 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 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並指 出志願服務者(簡稱志工)為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2014)。」
因此,基於上述研究,茲將學者針對志願服務的定義整理於下表2-2-1。
12 United Nationas Volunteers
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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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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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機構 年代 定義
黃碧月 2011 出於個人意願,以服務他人,非圖利自己之一系 列社會參與活動。
張麗雲 2012
個人有餘力、餘時,出於對社會的責任心,全憑 自由意志,主動參與社會服務工作,以增進自我 成長、社會大眾的福利及促進社會進步,不求取 財物金錢、報酬的服務工作。
陳皓中 2013
無條件的奉獻時間、人力、物力、財力,基於個 人意識自動自發參與,不涉及名利的利他行為,
追求社會整體的公共利益,因而對個人、團體、
社區、國家、地球生態環境,提供有益的服務。
郭如汝 2014
是民眾發自內心、自由意志的選擇,不計名利、
報酬基於助人及利他的觀念,貢獻個人的知識、
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促進社會公 共利益所提供的服務。
單曉涵 2014 不論服務內容為何,其出發點皆是為了幫助他 人、服務社會、犧牲奉獻,從善的角度出發。
洪敏貴 2015 指個人在自由意志下,所選擇願意從事利他、互 助且不求回饋的參與國際志願服務活動。
蘇建倉 2015
出於自由意志,據參與者意願與興趣,以追求公 共利益為前提服務社會大眾,以促進自我成長,
達到自助助人,增進公共利益的社會服務行為。
林淑淨 2016
指依據個人的自由意願,不計有形的的報酬而實 際付出時間、財務、勞力和知能來協助他人,發 揮助人、利他的志願服務精神,以表達對社會的 積極關懷。
沈琡惠 2016 是自願、無私、利他、不求回報、餘暇奉獻、認 真負責的一項工作
陳麗玉 2016
志願服務不僅只是傳統提供社會服務,更提供了 學習型社會中民眾參與服務學習的機會,藉由參 與社會公共事務,個人得以拓展其人際關係或增 進自我肯定與成長,形塑公民責任社會。
資料來源:郭如汝(2014)、陳麗玉(2016)、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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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上述學者、機構對志願服務的定義可知,志願服務不再只是有愛心、有熱 誠者所從事的義務服務,已漸趨發展成需具備專長與特點的個人或團體所加入之 志願服務。因此,本研究將「志願服務」定義為:出於自由意志,不計較薪水或物 質酬勞,犧牲奉獻個人的時間、金錢、才能、勞力、技術、智慧等,無私地為大眾 服務的行為,目的在增進社會的祥和與促進社會公共利益。
二、志願服務之種類
陳金貴(2003)指出志願服務的種類可分為:1. 政府服務;2. 文化服務;3.
社會服務;4. 學校服務;5. 醫療衛生服務;6. 環境保護及保育服務;7. 社區服務;
8. 救難服務;9. 政策倡導服務;10. 海外服務;11. 企業服務;12. 其他服務:宗 教志工、渡假志工、電腦志工等。其將宗教志工歸於其他服務此類別中。
曾華源、曾騰光(2003)對於志願服務定義為三種類型:1. 志願服務是一種 助人的美德及福利活動;2. 志願服務是組織性的利他行為;3. 志願服務基於社會 公益的參與行為。而宗教志工符合上述三項類型之定義。
三、志願服務之特質
何慧卿(2010)志願服務的定義包含五項特點:
(一)強調自由意願。
(二)不為金錢或報酬付出與貢獻。
(三)一種有組織的活動。
(四)服務對象與議題更多元。
(五)輔助性的工作。
社團法人高雄市志願服務協會(2016)指出志願服務具有下列幾項特質:
(一)動力是內心意願的自發。
(二)組織是自由的結合。
(三)貢獻的是部份時間的付出。
(四)方法是民主化、有目標、有計畫的。
(五)是一種互助合作、持續的直接利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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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華源、曾騰光(2003)指出志願服務之特質:
(一)志願服務是非謀求個人經濟利益為主的行為。
(二)服務是非外力強迫性的利他行為。
(三)服務含有濃厚的社會公益色彩。
(四)志願服務不是個人義務性行為。
(五)服務可以滿足個人心理需求。
(六)服務是以組織型態提供服務。
(七)服務是貢獻餘時餘力的活動過程。
吳美慧、吳春勇、吳信賢(1995)指出。志願服務人員有以下共同的特質:
(一)就角色言:志願服務人員只是其個人的多重角色組合中的一部分,在不 支薪的原則下,自由奉獻時間、心力。
(二)在專業教育訓練的背景和內在素養方面:志願服務人員在未從事服務 工作前的素養,個人間的變異與差距極大。但在接受專長教育訓練後,
將會引發其求知慾望,增強對知識、技巧的再學習需求。
(三)在服務精神方面:在精神上多為主動積極、自動自發,重視自我價值之 被認可、強調榮譽感,自我要求甚高。
(四)在心理需求方面:心理學家Maslow(1943)需求層級理論(Need Hierarchy Theory)而言,志願服務人員期待從參與服務的過程中,進一步尋求社 會性的歸屬與情感、自尊與榮譽以及自我實現等三層次的實現。
(五)在參與服務的動機方面:參與服務的行為往往是同時由數種內、外在的 推力與拉力,交響影響而定的。
綜合以上對於志工之特質描述,可以發現到宗教志工主張人飢己飢,人溺己溺 的精神,凝聚人心和希望,強化社會功能、犧牲奉獻等特質,與志工之特質不謀而 合。因此,本研究以宗教志工為研究對象。
四、志願服務之參與動機
Schindler-Rainman 與 Lippit(1975)將志工參與義務活動的動機分為:
(一)自我取向(Own-Force):參與者重視個人學習與成長,以獲取個人內在 的滿足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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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際取向(Interpersonal-Sorce):參與者著重他人與團體的影響,目的在 於結識朋友,獲得他人的肯定與鼓勵等。
(三)情境取向(Situational-Sorce):參與者目的在於回饋社會,並獲得社會的 認可。
Suandi(1991)將志工參與動機區分為:
(一)利己主義(Egoism):分為有形的利益,指金錢與物質上等的實質報酬;
無形的利益,指他人讚賞與認同、自我的學習成長等,目的在於增進個 人利益。
(二)利他主義(Altruism):指在沒有報酬回饋下,出自個人意願幫助他人的 行為。
(三)社會責任(Social Obligation):有鑑於取之社會用之社會,因而以實際行 動來回饋社會。
江明修(2003)將志工參與動機歸納為:
(一)利他的參與:幫助他人、樂於做好事與具有社會責任感。
(二)利己的參與:滿足自我的需求,獲得眾人的支持。
(三)意識型態的參與:因特殊因素、意識形態或價值觀,有目的而加入志願 服務工作。
(四)實質回饋的參與:預期會得到實質的物質回饋。
(五)資格取得的參與:希望得到專業的知識與技巧。
(六)社會關係的參與:交朋友是參與志願服務的動機。
(七)打發時間的參與:參與志願服務是因為有空閒的時間。
(八)個人成長的參與:認為從助人的付出中,可以得到個人成長與心靈提昇 的回饋。
(九)多重的動機:隨著時間的改變,甚至參與特定志願工作後,而改變原來 的參與動機。
綜合以上對於志工之特質描述,可以發現到宗教志工尋求心靈成長與生命存 在的意義、無私為人、犧牲己身時間等參與動機,與志工之參與動機不謀而合。因
綜合以上對於志工之特質描述,可以發現到宗教志工尋求心靈成長與生命存 在的意義、無私為人、犧牲己身時間等參與動機,與志工之參與動機不謀而合。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