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志願服務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旨在探討學校婦女志工參與服務的經驗,配合文獻探討與相關理論的研 究,以期能對研究主題有更深入之掌握。本章共分為四節,第一節為討論志願服務;

第二節為探討婦女參與志願服務之解釋觀點;第三節為探討婦女參與志願服務之 解釋觀點;第四節為探討婦女參與志願服務之相關研究。

第一節 志願服務 壹、 志願服務

一、志願服務的發展

志願服務是社會逐漸發展及成長的產物,我國最早的志願服務概念是以行善 為主,從個人、民間互助到社會宣揚志願服務的理念,而開始有系統、有計畫、

有組織的運作方式逐漸普及。直到 2001 年成立國際志工年,志願服務逐漸結合政 府與民間力量,成為因應社會變遷、滿足民眾需求的不可或缺之要素及角色;更 是強化社會關係、促進社會祥和的最佳助力。台灣志願服務的發展,大致可以分 為四個階段(林以璇,2010;陳武雄,2015;林勝義,2017)。

1.萌芽階段:志願服務最早起源於國外軍隊,其時間可追溯至 1750 年代,當 時是由政府動員平民百姓到軍隊中協助處理一些緊急應變事件;而這些平民百姓 並沒有被給予薪資。在我國最早的志願服務則見著於史實中記載的有家族互助的

「義莊」、糧食互助的「社倉」、人際互助的「鄉約」、經濟互助的「錢會」,

引申至民間社會團體的修橋、鋪路、行善、興學及濟貧等都是志願服務的起源(陳 武雄,2015)。

2.倡導階段:1980 年為我國志願服務的倡導階段,當時的台灣省、台北市、高 雄市相繼頒布志願服務實施要點,1982 年台北市成立第一個以志願服務為名的「台 北市志願服務協會」,志工人數因而逐漸提升,對於志工的培訓、獎勵也隨著增加。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林勝義,2017)。

3.擴展階段:在 1990 年代受到「福利多元化」主義之影響,民間團體的志願服 務蓬勃發展,此時期缺乏明訂相關法令與政策,因此政府在 1995 年訂頒「廣結志 工拓展社會福利-祥和計畫」,為志願服務法制預作準備(江明修,2003)。

4.建制階段:從 2000 年開始響應聯合國國際志工年風潮,我國志願服務法於 2001 年 1 月 20 日公布施行。有了立法、企業的支持,使志願服務成了公共行政、

企業管理、社會學科共同關注的焦點(林以璇,2010)。為了解國內志願服務發展 趨勢,2013 年立法院修法增訂第 5 條之 1,明定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應每 5 年就志願服務進行調查研究。衛福部在 2017 年完成全國首次的志願服務調查研 究,調查發現,國人志願服務參與率約 22.8%,略低於美、日 (衛福部,2017) 。

透過回顧國內志願服務的發展,可以瞭解隨著公民社會與社區意識的抬頭,早 已跨出傳統社會福利的的範疇,延伸至各個公共服務領域,形成公(政府)、私

(市場)兩部門之外的第三部門。志願服務不再只是無私的奉獻時間與勞務,也 是國民積極參與公民事務的表現,並成為志願工作者終身的學習發展。特別是在 一個民主社會中,投入志願服務工作是公民參與的具體表現,這不僅是一種國民 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更是一種社會責任。

二、志願服務的涵義

聯合國將西元 2001 年制定為「國際志工年」後,我國志願服務法亦於同年通 過法律的制定,代表臺灣蓬勃的民間力量與熱心公益的精神獲得立法體系的認可

(賴兩陽,2015),成為世界各國及少數訂定志願服務法的國家,促使志願服務成 為 21 世紀新的潮流。依據我國「志願服務法」第三條之定義「志願服務乃是民眾 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

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 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內政部,2001)。

英語 Volunteer 是意志力(Volition)的字根概念,所謂志願服務必須是沒有強迫 的力量。參與的方式可以是「正式的志願服務」(formal volunteering),亦即透過 正式組織,如各種形式的志願性組織、政府機構、或企業提供服務;也可以是「非 正式的志願服務」(informal volunteering),指的是個人本身無酬為他人服務;當然 也可以是人與人之間彼此的相互的協助。傳統上,志願服務被視為是基於利他精神,

(citizen production)活動。

Wemlinger, & Berlan(2016) 定「志願服務守則」(Volunteering Code),提出推動志願服務應依循「選擇」 (Choice)、

「多元」(Diversity)、「互惠」(Mutual Benefit)與「肯認」(Recognition)四 項原則,「選擇」是指每個人均有決定是否參與志願服務的自由;「多元」強調志 願服務應向各種不同背景的人開放,包括:種族、膚色、國籍、宗教、移民、年齡、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性取向、身體障礙者等;「互惠」意指志工做出貢獻,也應獲得回饋,與接受服務 者是雙向的關係;「肯認」為志工運用組織、社區、社會與國家均需肯定志工的付 出與貢獻(王翊涵,2018),由此可知志願服務是所有社會都普遍存在的個人選擇並 以多元的的形式存在,以下藉由Rochester, Paine& Howlett (2010)所提出的三個重 要理論觀點來解釋志願服務的現象。

一、休閒的觀點:

休閒理論起於Stebbins(1982)提出認真休閒(Serious leisure)與一般休閒(Casual leisure)的概念,將一般休閒定義為「屬於一種短暫的愉悅活動,這種活動可能不需 要太多訓練就能參與,可以為參與者帶來立即卻相對短暫的歡樂,像是玩樂、遊戲、

看電視、聽音樂、打電動、吃、喝、逛街、交際應酬等活動」;對於認真休閒定義 為「業餘者(Amateur)、有某項活動嗜好的人(Hobbist)及志業型志工(Career volunteer) 認真與長時間持續的投入休閒活動中,獲取與展現此一休閒的特殊技巧、知識及經 驗,得到自我充實的滿足與幸福感」。在多年研究後,Stebbins 確立認真休閒之定 義,並歸納出六項認真休閒參與者特質(Stebbins, 2007),詳述如下:

(一)堅忍不拔(need to persevere): 認真休閒參與者無論遇到何種困難都會 以正面的心態去面對,就算感到膽怯、害羞、焦慮、疲倦、受傷或是遇到天氣 不佳時等情況,也會基於對活動的承諾及對自我的挑戰而堅持下去。

(二)志業(career): 認真休閒參與者在從事活動的過程中,都會有面臨類似 事業成敗的關鍵時刻、突發事件等,但他們不會因此而退縮。認真休閒參與者 反而會將其所遭受的偶發事件及特殊情況視為人生轉捩點,使其確立個人的 生涯目標,並將參與的休閒活動視為志業一般來努力及持續參與。

(三)個人的努力(make significant personal effort):認真休閒參與者通常需要 有特殊的知識、訓練、經驗或技術,有時需四者兼備。

(四)恆久的利益(durable benefits):認真休閒參與者所獲得到恆久的利益是 在參與休閒活動中表現自我、發揮潛能後所產生自我效能,而獲得個人及社會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的認同。對認真休閒參與者來說,無論得到多少利益或成就,參加活動就是最 大的樂趣,的成就或利益並非最重要的。

(五)獨特的精神-次文化(unique ethos - subculture):認真休閒參與者在團體 內是具有相同價值觀及看法,由於認真休閒參與者在長期投入活動後,在團體 間會彼此分享信念、興趣、價值觀、行為表現及目標等,自然而然也就發展出 團體的次文化。當團體間對參與的活動具有高度認同時,也會形成團體間特殊 的精神。由於團體間彼此認同,使認真休閒參與者對參與對活動的動機也更加 肯定。

(六)強烈的認同感(tend to identify strongly):認真休閒參與者對所從事的活 動具有強烈的認同感,不僅與其他人談論此項活動時會興奮不已,也樂於與其 他人分享。相較之下,一般休閒參與者不會投入這麼多感情,對活動也就不會 有強烈的認同感。

以休閒理論來看,學校婦女志工為志業型志工,她們因志願服務活動的豐富性、

趣味性而深受吸引,有系統的從事志願服務活動,投入如事業般的專注,也藉此獲 得該工作的知識、技能與經驗,像是有些熱衷於說故事的志工媽媽或是獲得交通安 全知識的導護志工。

二、慈善的觀點:

臺灣的志願服務基本上為傾向慈善觀點,傳統上「志願服務」就是一種利他的 慈善工作,像是獨居老人送餐、協助偏遠地區學童課業輔導,而對政府部門來說就 是現代的「共同生產」(coproduction)的概念,所謂「共同生產」公民積極參與公共 事務的過程,政府結合公民力量提供公部門的服務,以增強政府、提供服務的效能 (張英陣,2011),也就是讓公民從服務的使用者(user)成為生產者(provider) ,不但 可以滿足擴大政府服務範圍,還能節省政府財政和人力負擔,將有限資源做最有效 的運用。

現今愈來愈多的服務及公民參與都與其自身的社會服務有關,而這種共同生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產現象也同時發生在英國及美國,例如:父母可以共同生產兒童照顧,在法國、德 國 及 瑞 典 有 許 多 家 長 或 家 長 組 織 致 力 於 提 供 學 齡 前 兒 童 的 照 顧 服 務(Pestoff, Brandsen&Vershuer,2012),學校志工與學校組織共同合作,促進學生身心發展、保 護其校園安全,也展現了共同生產的價值。

三、公民社會觀點(civil society perspective):

此觀點強調公民有能力一起滿足共同的需求或解決共同社會問題,進而行動、

組織。公民社會的本質上為一種志願性結社,像是社區組織、社團、基金會或宗教 組織,基本上都是個人基於自由意志所組成的團體,由組成的成員共同治理。從事 志願服務就是參與公共事務的重要管道,創造社區意識,其有助於社會的融合 (social inclusion)、終身學習(life-long learning)、健康的生活(healthy living)及活躍的 老年生活(active ageing) (張英陣,2011)。

人民可以透過志願服務了解公共議題,並藉此參與公共決策。實踐公民社會 觀點的志工可能會協助社會服務及機構從事倡導的工作,也可能在環境保護或人 權組織從事社會改革的工作,而這些志工不是傳統的助人者,而是一種行動主義 者(Rochester, Paine & Howlett, 2010),故政府和非營利部門如何有效利用志工是政 府的重要議題(Choudhury,2010;Dobrin& Wolf,2016)。

透過上述休閒、慈善與公民社會三種觀點,研究者認為志願服務的本質為:「在

透過上述休閒、慈善與公民社會三種觀點,研究者認為志願服務的本質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