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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的參與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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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志願服務的參與意義

政 府 為 整 合 社 會 人 力 資 源 , 使 願 意 投 入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者 之 人 力 做 最 有 效 的 運 用 , 以 發 揚 助 人 的 美 德 , 促 成 社 會 各 項 建 設 及 提 昇 國 民 生 活 素 質 , 而 內 政 部 於 2 0 0 1 年 訂 定 且 公 佈 施 行 「 志 願 服 務 法 」, 更 明 確 規 範 志 願 服 務 的 內 容 、 主 管 機 關 、 運 用 單 位 之 職 責 、 志 工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 志 願 服 務 的 法 律 責 任 及 經 費 的 編 列 等 事 項 , 其 中 對 志 願 務 定 義 為 :「 民 眾 出 於 自 由 意 志 , 非 基 於 個 人 義 務 或 法 律 責 任 , 秉 誠 心 以 知 識 、 體 能 、 勞 力 、 經 驗 、 技 術 、 時 間 等 貢 獻 社 會 , 不 以 獲 取 報 酬 為 目 的 , 以 提 高 公 共 事 務 效 能 , 及 增 進 社 會 公 益 所 為 之 各 項 輔 助 性 服 務 。 」 志 願 服 務 法 可 說 是 為 我 國 的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立 下 一 個 新 的 里 程 碑 , 代 表 著 我 國 蓬 勃 的 民 間 力 量 與 熱 心 公 益 的 精 神 , 並 能 夠 藉 由 立 法 的 引 導 , 建 構 成 完 整 的 制 度( 賴 兩 陽 , 2 0 0 5 )。

內 政 部 除 了 相 關 辦 法 及 法 規 的 制 訂 之 外 , 也 加 強 宣 導 志 願 服 務 的 理 念 , 以 及 積 極 辦 理 志 工 活 動 及 訓 練 , 激 勵 社 會 大 眾 秉 持 「 施 比 受 更 有 福 」 的 理 念 , 發 揮 「 助 人 為 快 樂 之 本 」 的 精 神 。 現 今 社 會 民 眾 的 需 求 不 但 多 元 也 逐 漸 增 加 , 為 了 推 展 社 會 福 利 及 公 共 事 務 工 作 , 政 府 必 須 借 重 民 間 機 構 與 團 體 的 協 助 , 結 合 志 願 服 務 者 、 整 合 社 會 資 源 , 來 共 同 處 理 社 會 問 題 ( 鄭 讚 源 , 2 0 0 5 ) 。 志 願 服 務 是 一 種 自 願 行 為 , 其 實 任 何 一 種 休 閒 參 與 都 應 是 自 願 的 行 為 , V a n T i l 在 1 9 8 8 年 即 對 志 工 做 出 以 下 的 定 義 ( 引 自 S t e b b i n s , 1 9 9 7 ) 。

「 志 願 服 務 是 一 種 非 強 迫 性 質 的 助 人 行 為 , 從 事 這 樣 的 活 動 是 在 個 人 自 由 的 意 識 下 所 進 行 的 , 並 非 是 為 了 金 錢 的 獲 得 或 受 到 法 律 的 規 定 , 這 和 一 般 在 定

義 工 作 、 受 支 配 的 事 物 及 徵 兵 皆 不 相 同 。 」

根 據 文 獻 發 現 , 志 工 的 流 失 率 高 一 直 是 志 願 服 務 制 度 中 最 令 人 感 到 困 擾 的 問 題 , 由 於 資 深 的 志 願 服 務 者 對 於 所 服 務 的 環 境 較 為 熟 悉 , 他 們 在 服 務 的 過 程 中 吸 取 了 相 關 知 識 , 具 備 了 相 當 豐 富 的 經 驗 , 可 以 說 是 服 務 機 構 單 位 裡 的 重 要 人 力 資 產 之 一 。 而 服 務 機 構 要 招 募 新 的 志 工 所 需 要 花 費 的 , 是 比 維 持 原 有 的 志 工 六 倍 以 上 的 努 力 程 度 , 因 此 , 為 了 減 少 人 事 成 本 與 提 高 服 務 品 質 的 最 佳 策 略 , 即 是 留 住 志 工 人 才 , 並 且 使 他 們 對 於 服 務 工 作 過 程 感 到 滿 意 及 值 得( 吳 淑 鈺 , 2 0 0 0 )。

從 事 志 願 服 務 不 只 在 經 濟 層 面 , 可 節 省 人 力 的 薪 資 成 本 , 更 重 要 的 是 提 供 了 民 眾 參 與 社 會 的 管 道 , 同 時 , 志 願 服 務 可 說 豐 富 了 社 會 資 本 , 因 為 藉 此 , 可 增 進 社 會 和 民 眾 之 間 的 連 帶 、 瞭 解 與 信 任 , 進 而 促 進 國 家 的 發 展 與 繁 榮 ( 賴 兩 陽 , 2 0 0 5 ) 。 二 、 志 願 服 務 者 的 特 質

參 與 志 願 服 務 者 , 大 多 是 追 求 自 我 實 現 與 自 尊 的 需 求 , 因 此 單 位 機 構 應 多 給 予 志 工 鼓 勵 , 讓 他 們 能 分 享 助 人 快 樂 的 經 驗 。 可 讓 志 工 有 機 會 提 供 給 民 眾 最 大 的 協 助 , 假 使 志 工 的 參 與 動 機 需 求 被 滿 足 的 話 , 容 易 使 他 們 對 服 務 工 作 內 容 感 到 滿 意 , 就 能 使 他 們 更 願 意 持 續 貢 獻 於 服 務 中 ( 吳 淑 鈺 , 2 0 0 0 ) 。 由 文 獻 中 歸 納 出 志 願 服 務 的 特 質 , 可 以 分 為 下 面 幾 方 面 :

( 一 ) 角 色 方 面 : 以 追 求 自 我 成 長 、 累 積 社 會 經 驗 為 要 , 且 不 把 金 錢 利 益 當 作 是 主 要 的 考 量 。

( 二 ) 專 業 教 育 訓 練 的 背 景 和 內 在 素 養 方 面 : 志 工 藉 由 服 務 過 程 中 , 會 不 斷 的 接 受 基 礎 及 專 業 的 教 育 訓 練 , 這 不 僅 是 在 提 升 自 我 的 專 業 素 養 , 同 時 也 會 使 志 工 對 於 該 知 識 的 追 求 更 顯 得 無 窮 。

( 三 )服 務 精 神 方 面 : 大 多 為 主 動 積 極 、 自 動 自 發 的 在 從 事 , 志 工 重 視 自 我 價 值 、 期 望 被 他 人 認 可 、 強 調 榮 譽 感 , 對 於 自 我 服 務 的 品 質 水 準 也 有 一 定 的 要 求 。

( 四 ) 心 理 需 求 方 面 : 以 M a s l o w 需 求 理 論 來 看 , 絕 大 多 數 的 志 工 皆 已 在 生 理 與 安 全 兩 項 基 本 需 求 達 到 滿 足 , 並 且 他 們 也 期 待 從 參 與 服 務 過 程 中 , 追 求 愛 與 隸 屬 、 自 尊 以 及 自 我 實 現 三 個 層 次 的 滿 足 。

( 五 ) 參 與 服 務 的 動 機 方 面 : 不 同 的 個 人 對 於 志 工 參 與 的 動 機 皆 有 所 不 同 , 參 與 服 務 的 行 為 往 往 是 同 時 由 內 、 外 在 各 種 不 同 的 因 素 相 互 影 響 , 且 志 工 的 參 與 動 機 隨 時 都 可 能 有 變 化 , 不 論 是 因 為 時 間 的 移 轉 , 或 是 參 與 的 深 度 與 廣 度 之 變 化 而 有 所 差 異 。

三 、 參 與 志 願 服 務 的 動 機 與 回 饋

S t e b b i n s ( 2 0 0 4 a ) 對 認 真 休 閒 和 工 作 的 關 係 做 解 釋 , 他 認 為 休 閒 和 工 作 之 間 存 有 很 大 的 相 互 影 響 的 關 係 。 認 真 休 閒 的 負 責 、 投 入 、 專 注 的 特 色 , 其 實 以 某 些 人 的 角 度 來 看 , 他 們 就 像 是 在 從 事 自 己 的 職 業 一 樣 , 不 過 使 他 們 願 意 投 入 大 量 的 心 力 在 活 動 上 , 並 對 於 活 動 參 與 有 著 努 力 、 持 續 不 懈 的 動 力 , 或 許 是 因 為 參 與 者 能 從 參 與 活 動 中 , 達 到 付 出 與 獲 得 雙 方 的 平 衡 狀 態 。 以 下 將 S t e b b i n s ( 2 0 0 4 a ) 歸 納 的 認 真 休 閒 參 與 者 在 參 與 過 程 中 所 獲 得 的 回 饋 , 及 國 內 學 者 陳 武 雄( 2 0 0 5 ) 對 志 願 服 務 者 投 入 服 務 的 過 程 中 , 期 待 能 獲 得 的 需 求 做 以 下 的 整 理 。 由 以 下 資 料 我 們 可 以 發 現 , 認 真 休 閒 參 與 者 可 能 得 到 的 回 饋 , 與 志 願 服 務 者 所 能 獲 得 的 收 穫 有 很 多 相 似 之 處 , 如 以 下 表 2 所 呈 現 :

表 2 認 真 休 閒 與 志 願 服 務 對 應 表

獻 、 與 人 為 善 的 因 素 而 投 入 服 務 , 這 也 可 以 說 是 個 人 體 認 人 人 為 我 的 道 理 後,表 現 出 我 為 人 人 之 胸 懷 而 投 入 志 願 服 務 中。

然 而 , 人 之 所 以 會 參 與 志 願 服 務 的 原 因 , 真 的 具 有 如 此 崇 高 的 道 德 性 嗎 ? 許 多 的 研 究 結 論 並 非 完 全 都 是 如 此 。 在 國 內 外 方 面 的 研 究 , 都 可 發 現 志 願 服 務 參 與 者 的 參 與 因 素 不 僅 是 以 利 社 會 行 為( 幫 助 他 人 、 貢 獻 社 區 、 純 粹 為 了 服 務 別 人 、 回 饋 社 會 ) 為 考 量 , 還 包 含 了 諸 多 的 利 己 行 為 ( 獲 得 訓 練 與 技 能 、 充 實 人 生 、 自 我 成 長 、 社 會 認 可 、 個 人 利 益 、 興 趣 使 然 、 享 受 人 生 意 義 、 與 社 會 接 觸 、 獲 得 社 會 經 歷 、 和 打 發 時 間 與 結 交 朋 友 ) 等 動 機 , 並 且 他 們 在 選 擇 服 務 機 構 的 考 慮 原 因 上 有 配 合 個 人 興 趣 、 交 通 便 利 , 及 這 個 機 構 是 否 較 有 較 多 的 機 會 能 為 社 會 服 務 , 這 些 結 果 顯 示 志 工 服 務 是 較 以 個 人 考 量 取 向 為 優 先 ( 曾 華 源 等 , 2 0 0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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