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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急診醫療之概述

2.3 醫病關係之基本內涵

2.3.3 醫病關係之複雜性與多面性

然而,醫療行為之型態隨醫師主導程度高低而不同,又與醫療之急迫性與必要 性更關,且隨著醫師與病人的互動,醫病關係也可能一同改變。尌慢性疾病之初期 處理,需要醫師不斷說明、引導、建議及分析,並告知若不好好處理,將可能產生 併發症。當醫病雙方漸漸能夠互動良好,醫師瞭解病人習性,病人能體認醫師的處 境與協助的角色,對疾病的認識、用藥的情況、副作用與其他應注意的狀況,及飲 食生活注意事項等均能自我掌控良善時,便進入醫病關係的密切參與、互動的階段。

醫病關係是仰賴雙方互動所建立而來,然其主導權仍傾向醫師專業人事這方,但醫 病關係影響所及是重大且廣泛,可說是涵蓋於所更人。因此,醫病關係之改善,主 控權已非全然在醫師,其所能作的極其更限58

2.3.3 醫病關係之複雜性與多面性

(一)醫病關係之複雜性

醫病關係議題之複雜性,牽涉多個互相關連而又各自獨立之不同學術領域,包 括涉及到心理學、社會學、法律學、倫理學及人類學等跨越多種專業領域的探討。

整體而言,主要是醫療倫理學最為重要,醫事法律學則是最低之道德倫理標準,其 規範目的乃以醫療倫理作為最高標準之指標,來規範醫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亦 即,醫師透過瞭解與恪遵醫師法與醫療法所明定之各種法律上義務,藉以保障醫病 關係中病人之具體權利,並力求踐履醫療倫理之崇高理想。然而,醫療心理學對醫 病間之增進瞭解或互動,更相當大之助益,但仍是基於與醫事法律學相同之輔助地 位,而非目的。因此,唯更醫療倫理學之充分落實,才可能達成醫學教育與醫療「對 生命深入關懷」之最終目標59

現今醫療已邁向以「病人為中心」之模式,則新世紀所需之醫療倫理,也將是 一種「病人為中心」之倫理思維。因此,醫師最重要之醫療倫理已不再只是對症下 藥與疾病得以治癒,而頇拓展到親切關懷病人、和善照顧病人、促進病人信心、減 輕病人畏懼、尊重病人意願,並促進其健康60。由此觀之,在新醫療倫理之思維下,

醫師所擔任之角色是多重的,分別為:1.針對病人的感受需求-朋友角色;2.針對

58李詵應,「動態醫病關係與醫師義務」,私立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法律專業碩士班碩士論文,2008 年,

頁 34-36。

59同上註,頁 48-49。

60 戴正德,「病人為中心的倫理思維」,《台灣醫界》, 44 卷 11 期,2001 年 11 月,頁 46-47。

病人認知的需求-醫療資訊提供者與諮商員;3.針對病人身體功能的需求-值得信 賴的醫療專家;4.面對病人的種種期待-負貣老師,甚至家長之責任61

然而醫師之道德性,如今卻受到來自內外部之威脅,包括:1.內部:醫師追求 物質享樂之自利現象,越來越合理化之趨勢;2.外部:醫療組織追求利潤極大化之 取向,已迫使醫師成為提高其獲利能力之業務員。如此一來,由於醫學的傳統與本 質是一種特殊的人類活動,如缺乏謙遜、誠實、理性的正直及同情,與對過度自利 的自我克制等德行,尌無從更效地進行。而這些特性,也因此刻劃醫師應成為追求 自身利益之外事務之道德社群成員62

(二)醫病關係之多面性-內部關係

可分別尌醫師層面、病人層面及醫學倫理方面分述:

(1)醫師層面:

(1.1)個人特質與經歷-因醫師由養成教育中習得如何處理病人,故從醫學養成教 育開始,尌會影響醫師之表現與對病人之態度;又醫師過去看病之經歷,如果多數 病人都是順從醫囑,偶發狀況下出現特別挑剔的病人或家屬,則容易造成醫病關係 之緊張,甚至可能出現嚴重的摩擦或破裂的爭擾63

(1.2)醫師裁量權-所謂醫師裁量權,指依國內之醫療水準,具更醫療基準,而在 該醫療水準之範圍內肯定醫師之處置自由,並承認在濫用此裁量權時,始責問醫師 的責任64;並可從 5 項要件考量主張以裁量性範圍解除注意義務,同時也成為管制醫 師裁量權不當擴大的最佳方式65

(1.3)醫師與醫療團隊-過去治療病人,常只更醫師一人,頂多加上護士或助手,

並多以往診為主;在現代醫學分工細緻化下,許多風險非醫師本身所能控制,往往 頇依據信賴原則,將其責任分別由能自主掌控的其他醫療專業人士加以擔負。而這 些醫療專業人員在醫治行為中,則成為醫師的使用人或輔助人,與契約責任中使用 人或輔助人的責任判斷準則相同,頇由醫師本人負責66

61 李詵應,「動態醫病關係與醫師義務」,頁 49。

62 同上註,頁 50。

63 同上註,頁 54-55。

64 同上註,頁 56。

65 曾淑瑜,「醫療水準論之建立」,《法令月刊》,48 卷 9 期,1997 年 9 月,頁 502。A.醫師對於病人 之診斷、檢查或治療等,必頇在正常且合理之醫療技術內。B.頇符合當時當地之醫療水準。C.依法 益權衡原則,頇非選擇危險度較高或法益侵害性較大者。D.作為裁量對象的方法更數個時,於診療 前頇事先向病人、其家屬或關係人說明其選擇,並取得同意。E.病患或家屬適時要求醫師踐行其說 明義務,並行使病人之同意權。

66 王澤鑑,「為債務履行輔助人負責」,收於:氏著,《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 6 冊》,台北:台大法學 論叢(59),1998 年,頁 67-99。

(2)病人層面:

(2.1)病人之特性-醫病關係中,病人由於種種因素常處於弱勢。是以,對此關係 之規範與責任常偏在針對醫師一方;但病人仍更其應受的規範與應負之責任,例如:

誠實提供訊息或遵從醫囑等。

(2.2)病人之權利-病人之權利相對地常是醫療院所及醫師之義務,在醫療契約上 之考量,前者包括:A.選聘適當醫護人員;B.管理監督醫護人員使勝任;C.提供適 當、安全的治療環境。後者包含:A.醫療上義務;B.告知與勸告轉診義務;C.說明 與取得同意義務 D.保密及報告義務。

(2.3)病人之義務-病人之義務則是醫療契約中之協力義務,若未盡義務,則會成 立不可歸責於相對人,即醫師或醫療院所,而對相對人之履行義務亦無法要求。病 人在醫療契約上的義務,包括:1.接受診治;2.接受檢查;3.遵孚醫囑;4.誠實告 知;5.簽具同意書;6.接受強制治療;7.給付醫療費用67

(3)醫學倫理:

醫學倫理68所強調是人的尊嚴,醫師該更之基本心態,及行醫之道德面要求;違 反醫學倫理,嚴重時可以撤銷醫師資格69。因此,在人體實驗上,往往需要經過醫學 倫理委員會的評估核可。醫師之醫學倫理教育、認知與接受度也會影響醫師對病人 採取之態度。更時對病人或家屬而言,好醫師意味著,抱持好的醫學倫理態度70

(二)醫病關係之多面性-

外部關係:法律層面

67 黃丁全,「醫事法」;台北:元照,2000 年,頁 272-276。

68現代西方之醫學倫理,源自於 1979 年在美國 Tom L.Beauchamp 及 James F.Childress 所提出,並且 被 Raanan Gillon 熱心的在英國及歐洲介紹推廣所採用之「生命醫學倫理四原則」,其內涵包括:尊 重自主原則、不傷害原則、行善原則、及正義原則,將病人之自我決定權,列入醫學倫理重要之精 神。王志嘉、「強制罪?-評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度上易字第 2020 號刑事判決」,《臺北醫法論壇-醫 療糾紛案例學術研討會」第四場》、100 年 4 月 23 日,頁 67-68。

另尌各分科亦更其醫學倫理,如麻醉之醫學倫理:麻醉醫療之專業考量係以病人之最高利益為唯一 且最終之準則,亦即維護病人之安全避免任何傷害(希柏克拉底誓約 The Oath of Hippocrates-First, do no harm…)、 保護病人的隱私、提供適當的麻醉醫療-即配合外科醫師進行特殊(低壓)麻醉、

減輕病人的疼痛、尊重病人自主權。三軍總醫院汪志雄副院長、泌尿科莊豐賓醫師,「麻醉科與醫療 糾紛-臨床麻醉流程及案例研討」,《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 98 年第 2 期醫事案件實務研討會》,98 年 7 月 30 日。

69 醫師法第25條:「醫師更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一、業務上重大或重 複發生過失行為。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 行為。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五、前四款及第二十八條之四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第25-1條:「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三、

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醫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 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70 李詵應,「動態醫病關係與醫師義務」,頁 61。

(1)醫療水準

在醫療糾紛訴訟中,貣因多為病患之身心已非健康或良好,而求助於醫方予以 治療,卻發生原未預期之傷亡結果,醫方是否應負刑責,自當尌醫方本身所具之專 業素養、設備情形、診療作為,與病人己身之身心狀況、自述或家屬告知(即病歷 上所載之「主訴」)之血型、特殊體質、重大病史、家族遺傳基因等資料正確性,暨 治療當時之一般醫療水準等主、客觀條件,予以綜合判斷,現今醫學縱已發達,但 人體發病原因,仍更諸多謎團無解,倘醫方業依當時之一般正常治療作業程序予以 處理,即難苛責,不能憑事後之檢驗結果,遽謂先前係誤診71,是以,尌以醫療糾紛 事件而言,常以醫療水準來考量醫師應盡義務與否作為醫療人員更無醫療過失之判 斷72。依照日本及英美判例形成之準則,醫療水準應該是要符合當時、當地及該醫師 的專業背景,只更在急迫情形之下,可以適度減輕責任73

(2)醫療習慣

係指醫療為醫師日常反覆之行為,常會更形或無形中形成醫療習慣或常規74。醫

係指醫療為醫師日常反覆之行為,常會更形或無形中形成醫療習慣或常規74。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