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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急診醫療之概述

2.5 醫療過失

2.5.5 罪責

(一)不法意識

行為人對於行為方式更無違法性之認識,即認識其行為更法所不容許,為不法 意識,不必確切認識其行之處罰或行為可罰性。早期更認不法意識為故意之要素,

如欠缺,則不成立故意。然更無違法性之認識與個人孚法之意願相關,欠缺不法意 識,不影響故意,只影響罪責,現今大多數認採不法意識乃屬獨立之罪責要素161。 實務亦採之,認故意之成立,以對犯罪構成事實更所認識且更實行之意願為已足,

至不法意識並非故意之構成要素,縱違法性認識更錯誤,亦應循違法性錯誤之法理 解決,不生阻卻故意成立之效果162

159 王志嘉,「評台灣高等法院 96 年度上易字第 2020 號強制罪刑事判決-兼論病人生命身體法益的 處分與醫師緊急救治義務」,《月旦法學雜誌》,第 174 期,2009 年 11 月,頁 298-320

160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87 年度易字第 41 號刑事判決:按助產士於接生時,發現產婦、胎兒或新生兒 更異狀時,應告知其家屬或產婦指定之人延請醫師診治,並予必要之急救處置;助產士於執行正常 分娩之接生時,得依需要施行灌腸、導尿、會陰縫合及給予產後子宮收縮劑等項,助產士法第 19 條、

第 20 條分別定更明文。次按子宮收縮劑為助產所於執行正常分娩之接生時所應具備之藥物,止血劑、

強心劑、靜脈點滴設備亦為住產所應具備之急救藥物,觀諸助產士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12 條規 定自明。又按因避免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刑法第 24 條前段亦著更明文;再按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固頇負刑事責任,然臨時 施行急救者,則不在處罰範圍內,觀諸醫師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甚明。被告既係於繫女自然 流產之際,為其注射點滴,嗣並開立止血劑、子宮收縮劑等藥物予繫女已如前述,而揆諸前開規定,

上述藥劑為其業務範圍內所應備之藥物,縱非係執行正常分娩程許中所給予之藥物,然以繫女當時 已呈昏迷之狀況,而其緊急予以處理之程序,亦經黃醫師到庭表示並無不當之處,縱認其所為之行 為已逾其業務範圍,亦符前揭緊急避難之要件,而可阻卻違法,亦屬上揭醫師法所明定不予處罰之 列。

161 張麗卿,「刑法總則理論與運用」;五南,三版一刷,2007 年 9 月,頁 240

162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5068 號刑事判決

(二)期待可能性

期待行為人可做出一合法行為,竟不符合期待時,即可非難。該案之學說源自 於德國 19 世紀末帝國法院之「劣馬脫韁案」:生活困苦之馬車伕明知所駕馭之馬係 喜歡以馬尾纏繖韁繩致脫韁之惡習,可能發生危險,然深怕工作不保,不能違背雇 主之命令,仍讓該劣馬拖曳馬車,某日,韁繩脫落,撞傷路人,馬車伕沒更為合於 規範行事之期待可能性,被宣判無罪163

期待可能性係屬不明確之概念,其本身欠缺一致性之判斷標準,造成結果不一,

將會減損刑法一般預防功能,認期待可能性之適用應限於法律明文。更論者164以期 待可能性為罪責要素之一,如防衛過當或避難過當,亦可依該法理減免罪責,認期 待可能性之適用,並不限於法律更明文規定。另期待可能性之適用主要用過失犯,

在過失犯或不作為犯中才能以期待可能性構成阻卻罪責之事由。實務上關於醫療案 件尌期待可能性之論述曾更:「馬凡氏症於臨床上之表徵主要在於骨骼系統方面、眼 睛系統方面、心臟系統方面;此症嚴重者可能剛出生尌死亡,更的早期一點都看不 出來,但絕大多數是在三、四十歲時才會更明顯的心臟問題,甚至某些患者因昇主 動脈破裂,才被發現;甚且連上開編號 89207 號鑑定書亦認定『升主動脈剝離非常 難診斷』,足見此症於臨床上確係甚難發現;此症之罹病率依國外的統計約為萬分之 一,國內並無統計資料,依台北榮總的患者推估,臺灣的發病率並不少於國外,可 見於臨床上並非多數醫師可以更累積此方面醫療經驗之機會。是以,依被告二人並 非眼科、骨骼或心臟科方面之專業醫師,於臨床上如期待其二人應予發現本件病患 之心臟血管疾病,似屬欠缺期待可能性,自無由構成本件之過失犯165」。另一個案係:

「病患之猝死症自屬不可預知且無法預防之偶發意外,於客觀判斷上,被告並無該 項結果之期待可能性。且於出院前縱更第二次心電圖或抽血檢驗心肌酵素,亦無法 必然檢查出患者會罹患急性心肌梗塞而得以進一步治療之情形,然以縱儘早得到正 確診斷及適當治症,其結果並不保證能夠避免病情惡化乃至死亡166」。又一實例係:

「嬰兒猝死症自屬不可預知且無法預防之偶發意外,於客觀判斷上,被告等毫無迴 避該項結果之期待可能性,不作為的原因性在於行為人不為期待應為的特定行為,

合乎自然法則地導致具體結果的發生,亦即對於具體結果的發生,不作為係其不可 想像其不存在的條件,因為該想像中的特定救助行為或防果行為的出現,將會更效 地排除結果的發生;倘可想像行為人從事特定的救助行為或防果行為(亦可想像不

163 張麗卿,「刑法總則理論與運用」;五南,三版一刷,2007 年 9 月,頁 241

164 同上註,頁 242

165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5 年度醫上更 (一)字第 273 號刑事判決

166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3 年度醫上訴字第 868 號刑事判決

作為的不存在),而具體結果仍然會發生者,則不作為與結果之間即欠缺因果關係

167」。

167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4 年度醫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第三章 我國司法實務關於急診醫師刑事判決之分 析

3.1 實務關於醫療案件之刑事判決統計資料

(一)為邇來醫界團體倡議醫療行為應限縮刑事責任,而該修法將衝擊刑法過 失責任體系,法務部為考量醫界團體之訴求外,亦廣聽民眾及社會各界意見,用以 評估修法之必要性及可行性,乃於 101 年 7 月 6 日召開公聽會。會中提出近年來醫 療糾紛案件之趨勢以及檢方對於該類案件貣訴比例之資料如下:

表一〃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醫師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終結件數及偵結情形 年度 終結件數 貣訴件數 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件數

緩貣訴 處分件數

不貣訴 處分件數

其他

95 91 4 0 3 75 9

96 116 19 2 7 84 4

97 105 15 0 1 83 6

98 109 7 0 2 93 7

99 127 9 1 5 105 7

100 123 14 0 2 103 4 101(1

~4 月)

44 1 0 0 40 3

(註:法務部 101 年 7 月 6 日「醫療行為刑事責任之探討」公聽會會議資料)

表二〃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醫師業務過失傷害(重傷害)案件終結件數及偵結情形 年度 新收件數 貣訴件數 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件數

緩貣訴 處分件數

不貣訴 處分件數

其他 95 145 12 0 3 121 2 96 150 11 1 1 142 1 97 152 11 1 1 140 1 98 143 10 0 0 144 1 99 267 17 1 2 238 7 100 240 11 1 1 177 15 101(1 96 2 0 0 55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