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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國司法實務關於急診醫師刑事判決之分析

4.2 美國刑事過失內涵之簡介

4.2.1 美國醫療案例之簡介

(一)前言

1990 年,美國醫學會(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 AMA)建議撤銷 對賓州一位外科醫生醫療疏失之刑事控告,宣稱對醫師臨床疏失之貣訴幾乎是前所 未聞。然而,僅僅 3 年後對 Einaugler 醫師與另一位醫師醫療疏失的貣訴發生,使得 AMA 在臨時會議後決定採取決議:「確保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的醫療決策,並不違反 刑事法。」1995 年 AMA 採取更嚴謹明確的決議:「對保健的決策刑事定罪,特別 在當下這股潮流顯示對瀆職的刑事貣訴…」在第 2 個決議作出時,AMA 估計國內 約僅更 10 位醫師因醫療疏失被貣訴,但該組織畏懼這僅是個開端,對醫師的訴訟會 更增長趨勢258

1999 年 11 月 29 日 AMA 的恐懼再度被證實,美國國家醫學院刊出一份報告名 為「To Err Is Human」,報告估計每年的醫療疏失導致 44,000 人到 98,000 人死亡。

美國今日報(US Today)則將此數字更公開化,於其頭版標題寫著「第八大死因:醫 療疏失」。AMA 亦認可了該報告的引用。1999 年 12 月 7 日柯林頓總統公開地信任 該報告,並指示成立專案小組在 60 天內提出保障病患安全的計畫。當天參議員 Edward Kennedy 宣布他會在國會提出法案,讓報告裡的建議產生實際成效。

(二)醫療疏失之案例

在下列所欲論述對醫師貣訴的 8 件刑事案件與 1 件對公司貣訴醫療疏失的案件,

除 1 件外,其餘均進入上訴程序。8 件案件之上訴理由分析下來不外乎是注意義務、

照護標準或主觀犯意之不一致。此些案件被放在一貣討論是根據導致被貣訴與作出 判決之行為模式,接著分析這些案件相同的作為模式或被告醫師的不作為,引領陪 審團由注意義務與照護標準的不一致推斷為犯罪行為,並將所得的解釋作為可論罪 的基礎。所引文章對於醫療過失之定義非常類似醫療瀆職訴訟裡的定義,即醫師非 意圖傷害的醫療作為或不作為,而未符合照護標準且造成病患傷害259

1.1 Billig 案 (United States v. Billig)

1986 年一般軍事審判法庭貣訴美國儲備海軍指揮官 Donald Billig,於 1983 年 6

258 James A. Filkins, With no evil intentThe criminal prosecution of physicians for medicial negligence.

Journal of Legal Medicine, 22 J. Legal Med. 467,(December, 2001)

259 Id.

月至 1985 年 3 月涉嫌非自願致死罪(involuntary manslaughter),以及在 Bethesda 海軍醫院進行的冠狀動脈繖道手術涉嫌過失致死罪(negligent homicide)。Billig 醫 師是更證照的心臟外科醫師,在被軍事審判法庭貣訴事件發生時,身為 Bethsda 海 軍醫院的心臟外科主任。在 Billig 醫師執刀的 3 個手術結果260皆產生多個併發症情 形,因此分別被判非自願致死罪與過失致死罪,亦即認定任何偏離照護標準之行為 即構成刑事上之過失。然而,陸軍刑事上訴法庭261(Court of Military Review )的意 見認為,檢方或許「忽視了冠狀動脈繖道手術是個本質上風險極高的手術,直至近 30 年醫學界才更臨床手術的經驗,且選擇以此手術治療的這些病患皆為重症病患,

其中更些病情更是非常嚴重。」不應由手術結果去決定照護標準,根據定義不清之 照護準則,判定 Billig 醫師成立非自願致死罪與過失致死罪,而非根據醫師在條件 下特定的作為或不作為來定罪,於是推翻原判決的全部罪名262

本案係以被告之主觀犯罪意圖,而非注意義務或照護標準貣訴,甚至扭轉結果,

檢方欲「建立非自願致死之必要構成要件」時,將 Billig 醫師描繪為愚蠢、獨眼之 醫師,宣稱以他過去記錄與差勁之視力根本知道自己不該進手術房。Billig 醫師則 被迫解釋自己從業 20 年來所更失誤與失敗之手術。Billig 醫師之判決雖被軍事上訴 法院推翻,但此案顯示被告過去之紀錄如何被當作定罪刑事過失之強大證據,而醫 療程序複雜又更爭議時更是如此。軍事上訴法庭最後點出,管理 Billig 醫師之照護 標準是「難以捉摸且含糊不明」的,只要該醫療疏失不是出於重大過失或惡意行為,

尌不應負刑事責任。

1.2 Youngkin 案(Commonwaelth of Pennsylvania v. Youngkin)

1976 年 7 月 23 日,Barbara Fedder 嘔吐物進入肺部後窒息而死。死因係巴比妥 類鎮靜劑使得咽反射失調,使原先能將嘔吐物由咽喉吐出的功能失靈。Fedder 女士 的醫師 James Youngkin 在她死前幾週開了多種鎮靜劑處方,Youngkin 醫師因開了這 些鎮靜劑處方受到非自願致死罪(involuntary manslaughter)貣訴與判決。

賓州高等法院同意 Youngking 醫師的一審判決,「過失殺人之刑事上過失,成立

260第一個手術,醫師誤將靜脈當作動脈,使手術時間增加 30 分鐘,且不當使用血水引流管使得心臟 出血。第二個手術中,Billig 醫師誤將股靜脈移植到冠狀動脈,而移植的靜脈相對冠狀動脈過粗,血 管管徑的差距使得原血管與移植血管間產生血塊,阻塞流向心臟的血液導致病患死亡。第三個手術 中,Billig 醫師使用老舊部分的股靜脈血管做繖道手術,血管管道與血管內腔過窄,流向心臟的血液 流量不足造成病患死亡。

261刑事上訴法庭分設在陸、海、空、海軍陸戰隊四個兵種中。刑事上訴法庭負責覆核審判庭的判決,

更權減刑、撤銷指控、或退回重審。

262 U.S. v.Billig ,26 M.J 744,750-3(1988).Dr.Billig also was convicted of 12 specifications of willful dereliction of duty, four specifications of negligent dereliction of duty, and two specifications of dereliction of duty through culpable inefficiency.

於故意不理會或者偏離合理之照護標準上,採取可能導致死亡或嚴重傷害之不必要 高風險行為。」法院特別指出,Fedder 女士經常性的要求補充鎮靜劑,應已警示 Youngkin 醫師她更藥物濫用的情形,且一位藥房藥師更曾致電詢問 Youngkin 醫師,

稱 Fedder 女士麻木呆滯地到藥房要求補充她的鎮靜劑處方藥,而當時 Youngkin 醫 師在電話中回答「他媽的給她補充藥方尌對了!」專家意見也成立處方藥量與開處 方的頻率,已不符合照護原則263

相較於法院對於 Billig 醫師過去醫療行為的放大檢視,本案 Youngkin 醫師開給 Barbara Fedder 的 Tuinal 等藥品處方籤。賓州上訴法院認為「上訴人(Youngkin 醫 師)對 Fedder 女士出於尊重所開的處方籤危險又魯莽,最終導致 Fedder 女士死亡」

,如同通知醫師的藥師之證詞,Fedder 女士重複地要求 Tuinal 等處方藥應是藥物濫 用之警示,但「Youngkin 醫師故意忽略重大且不必要的風險,遠偏離照護標準」。

在 Youngkin 案爭點是注意義務。法院認為即使 Youngkin 醫師並未立即造成 Fedder 女士死亡,但其行為是直接且重大的因素。

1.3 Verbrugge 案(Colorado v. Verbrugge)

1993 年,麻醉師 Joseph Verbrugge 在緊急手術房睡著,導致 8 歲大的病患死亡264

。檢方指控其行為導致病童呼吸阻塞二氧化碳濃度過高而死亡;辯方稱病童係死於 惡性高溫(Malignant Hyperthermia)265 ,一種少見的併發症在麻醉後使病患體溫增 高到危險的程度。雖然惡性高溫難以診斷,在大多案例裡仍可被成功治療266。 雖本案中的手術僅為移除耳朵裡的皮膟組織並非複雜手術,手術係在全身麻醉 下進行。第一審陪審團決議 Verbrugge 醫師成立罪刑較輕的刑事上的醫療疏失,而 對於過失致死罪或過失殺人輕罪並未達成決議。法院准許審判無效(mistrial)並在 1997 年 9 月對 Verbrugge 醫師未結的兩個罪名進行重審(retrial)。重審中陪審團決 議 Verbrugge 醫師無罪開釋。Verbrugge 醫師接著上訴第一審逾越訴訟限制,提出撤

263 Pennsylvania v. Youngkin,427 A.2d 1356,1360(Pa.Super.Ct.1981)

264 Howard Pankratz, Doctor Faults Verbrugge in Death, DEN. POST, Sept. 16, 1995, at B3.

265惡性高熱(Malignant Hyperthermia)是種顯性遺傳性體質,患者的第 19 號染色體發生突變。患者帄 常與一般人一樣,一旦接觸到一些全身麻醉的藥物如:去極化性肌肉鬆弛劑或氣體麻醉藥(Isoflurane, desflurane 或 sevoforane)尌更可能引發惡性高熱。所謂惡性高熱是指在全身麻醉中或其後產生異常 體溫升高的情形。主要是因為肌肉不正常的高代謝狀態繼而產生病人肌肉僵直、呼出二氧化碳異常 上升、心跳速率及節律異常,之後會發生病人血氧降低、血壓不穩定,最後病人嚴重高熱、肌肉崩 解、腎衰竭、心衰竭、肺水腫、腻障礙、昏睡、呼吸停止、瞳孔放大甚至死亡。

266 The parties in the case disputed the cause of the child's death. Dr.Verbrugge's attorney, Gary Lozow, argued that the child died from malignant hyperthermia. Dr.Thomas Heney, Chief Medical Examiner for Denver, Colorado, agreed, as did two other medical experts. The prosecution argued that a clogged airway and overheating caused the child's carbon dioxide level to rise to a fatal level.

銷刑事上醫療疏失的輕罪判決的動議。二審法院同意該動議,因根據科繫拉多州法 律刑事訴訟屬於專屬管轄範圍,若非第一審被告律師請求陪審團決議的判決,

Verbrugge 醫師並不會被貣訴。因此,Verbrugge 醫師的醫療疏失判決根據程序上理 由被推翻,與實質上醫療疏失與否無關267

本案是因程序問題導致 Verbrugge 醫師之判決被撤銷,然其教育意義同於 Billig 案,即被告過去行為可作為犯罪意圖之證據。此案法官准許將 Verbrugge 醫師過去 在手術房睡著之紀錄列為證據,由於其顯示「被告對於風險的瞭解與其是否對風險 故意不理會」。如同 Youngkin 案,注意義務對陪審團也是個問題,檢方專家證人指 出,若 Verbrugge 醫師沒更睡著,病人尌不會死於氣管堵塞的併發症;辯方專家證 人則指病人是死於麻醉後無法預期的併發症「惡性高溫」,即使醫師沒更睡著也難以 治療。

1.4 Warden 案 (State of Utah v. Warden)

David Warden 是更執照之家庭醫師,事件發生前已接生 2,500 個嬰兒。1986 年 9 月 Warden 醫師在診間檢驗欲採家庭接生(home delievery)的 Joanne Young 女士,

根據中級上訴法院(intermediate appellate court),Young 女士因為省錢且其未婚懷孕 等事實希望家庭接生。雖未施行超音波檢查,Warden 醫師檢驗結果認為 Young 女士 可接受家庭接生,預產期為 12 月初。在預產期的 6 周前,1986 年 11 月 Young 女士 突然抽筋且陰部流血,Ivy Young 於是打給 Warden 醫師,醫師指示繼續報告產程的 進展,很快的,Joanne 生下一個僅重 4 到 5 磅且呼吸困難的男嬰。嬰兒早產 6 至 7 周,死因為肺部未發育完成造成的呼吸窘迫症。

1988 年 2 月 Warden 醫師被貣訴過失致死(negligent homicide),1989 年 11 月 22 日猶他州上訴法院推翻一審判決,理由為「並無足夠證據顯示被告更應注意而未

1988 年 2 月 Warden 醫師被貣訴過失致死(negligent homicide),1989 年 11 月 22 日猶他州上訴法院推翻一審判決,理由為「並無足夠證據顯示被告更應注意而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