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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貢獻  

首先,相較於過去台灣的性犯罪報導研究,多為個案式的研究,無法描繪出完整 的性侵報導圖像。再加上,台灣已有超過十年沒有性侵案件報導研究,本研究分析範 圍將《蘋果日報》進入台灣設為中介,進行系統性的前後跨年比較,且樣本包含了

《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與《聯合報》,也可顯示出各報同期的性侵案件報導比 較,進而填補過去研究的斷層與進一步描繪出報紙性侵報導的走向,也展示出媒介真 實與社會真實的落差。

其次,本研究不僅透過報導是否具有案發現場細節描繪與身體凝視等,分析報導 是否感官化與戲劇化,亦將報導是否圖像化加入討論範圍,近年來許多研究也針對

《蘋果日報》的圖像化進行分析,圖像化為《蘋果日報》所主打的特色,利用電腦科 技重現案發過程,創造出媒體真實。

最後,本研究重視性侵案件報導的強暴迷思,透過將強暴迷思分類為性侵事件本 身、加害者與受害者後,再往下細分進行編碼,更能細化各報在各分類的迷思程度,

呈現出更加精確的比例。

第三節    研究限制    

壹、理論方面

一、強暴迷思討論限於文字,未來可及於圖像  

                 研究發現《蘋果日報》2013 年的性侵報導中,有超過一半的報導搭配示意圖,相 較於同期的《中國時報》與《聯合報》示意圖的搭配比例高出許多,可見示意圖為

《蘋果日報》性侵報導的特色。而性侵報導除了透過文字傳遞強暴迷思內容,在示意 圖中也常隱含有強暴迷思涵義,然而本研究的強暴迷思探討僅限於文字報導部分,未 能進一步分析圖像內容,透過圖像化方式強化事件中的強暴迷思成分,其影響力並不 亞於文字。未來的研究者可將圖像納入強暴迷思探討範圍,以求更為準確的強暴迷思 分析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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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強暴迷思內涵不斷改變,國外理論不一定適用  

                 強暴迷思雖持續存在,但內涵已改變,尤其國外的理論並不一定適用於台灣社會。

過去對於強暴迷思的探討多在於受害者的強暴迷思,然而本研究發現,台灣的性侵報 導的加害者強暴迷思更甚於受害者強暴迷思,強暴迷思的內涵隨著時間與地點皆會有 所不同,尤其隨著受害者保護意識抬頭,對於受害者也少有認為受害者是享受強暴的 情況。再加上,近來台灣更出現了所謂的「撿屍文化」,其中也含有強暴迷思意涵,

但卻又不一定適用於過去的強暴迷思理論,近年國內對於媒體強暴迷思的探討不多,

缺乏適用台灣社會的強暴迷思理論,使得強暴迷思的分析無法更為深入。  

 

三、戲劇化未涵蓋人物角色    

                 感官化與戲劇化在理論上常將兩者混談,性侵新聞強調現場場景與過程描繪,本 研究大致上以過程細節描繪歸於戲劇化,場景與圖像的呈現為感官化,但依然有所不 足。過去在王泰俐(2011)的研究中,參考 Tannebaum 和 Lynch(1962)以故事的可讀性、

訊息中的標點與修飾程度為報紙報導感官化分析類目,然而本研究並未予以採用,而 是以報導圖像化與身體凝視等類目進行分析,再輔以案發過程描繪等類目為戲劇化分 析。在戲劇理論中常探討「角色場域性的行動」,Bormann(1972)就認為,人類是 以戲劇化訊息溝通,並進而創造真實,其中的戲劇元素包含了「場景」、「角色」與

「行動」。本研究在探討性侵新聞「戲劇性呈現」的操作型定義上,僅以「場景」、

「過程」與「對話」來進行分析,缺乏對於報導內出現的「人物角色」探討,雖然在 強暴迷思的分析上包含加害者與受害者迷思分析,但依舊可能忽略報導中其他角色的 戲劇性分析,建議未來的研究者應將所有報導內出現的角色進行編碼,不僅有加害者 與受害者,還有他人角色,例如常見的繼父性侵案件中,生母假裝沒看到,或者協助 加害人,生母的角色在分析中也很重要,也應進行編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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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研究方法

在研究方法上,本研究選取 2013 年的《蘋果日報》,以及 2002 年與 2013 年的

《聯合報》及《中國時報》為研究樣本,礙於電子資料庫闕漏限制,沒有選取現今發 行量僅次於《蘋果日報》的《自由時報》。其次,本研究採取機率抽樣中的等距抽樣,

雖然等距抽樣在研究方法上具有母體代表性,且常應用於抽樣統計上,理論上是可以 反應母體特性,但沒有完整分析所有的報導,可能因此有所誤差或缺失,無法完整描 繪台灣報紙性侵新聞報導的圖像。

一、只做內容分析,未做論述分析  

本研究採取內容分析法,以量化為主,質化為輔,雖可就此獲知新聞報導的大致 呈現方式與走向,但未做深入的論述分析,可能無法更進一步探討新聞文本與其可能 隱含的意識形態,例如:在加害者背景揭露上,僅以是或否來分析報導是否揭露加害 者資訊,沒有進一步將其下分,可能因此疏漏了報導走向分析,當加害者的職業為

「白領」或「藍領」時,報導方向都可能因此改變。

二、 只做報紙,未做電視或網路新聞  

在本研究進行的過程中發現,《蘋果日報》的圖像多由其動新聞而來,而本研究 僅分析文字報導,可能因此稍嫌不足。過去對於感官主義的分析多著重在動態影像上,

可針對鏡頭、旁白、配樂與畫面內容編排等進行分析(王泰俐,2011),在文字報導 上能進行的分析有限,尤其現今為網路與動態影像的世代,比起報紙報導,更多閱聽 人透過網路新聞或電視新聞獲取資訊,因此本研究只進行報紙文字報導分析,可能因 此無法進行更多深入的探討。

三、 未觀察組織產製過程  

                 在針對媒體再現研究上,組織的產製過程一直是很重要的一環,關於媒體如何擇 取事件報導,以及選擇報導事件後又是如何再現,都是媒體再現的重點。在媒體再現 的研究中,常探討媒體再現的到底是不是真實,抑或僅是扭曲的真實,本研究中也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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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媒體再現的性侵新聞案件類型、關係與受害者年齡與社會真實的差異,然而本研究 未能親自到媒體組織中觀察產製過程,僅能以推估的方式猜測媒體選取報導的標準,

無法獲知媒體真正選取事件報導的標準,也無法了解媒體報導的新聞角度選擇等,是 為本研究之研究限制。  

 

四、未進行閱聽人研究  

在針對市場導向與小報化的探討上,都認為媒體會迎合閱聽人口味,選取閱聽人 有興趣的事件報導,並輔以感官化與戲劇化,以吸引閱聽人注意。然而本研究並未進 行閱聽人研究,無法確知含有強暴迷思的性侵新聞是否真的比較吸引人,又或者是閱 聽人是否真的喜歡被感官化與戲劇化包裝後的報導,是否因此獲得愉悅感受等,是為 本研究不足之處。

第四節    未來研究與對實務界建議    

如同前述,未來研究者可以更完整的分析樣本進行質化與量化並進的研究,尤其 是深入的論述分析,可以獲取更完整的台灣性侵報導圖像。再者,現今電子報與影像 報導相當興盛,比起報紙報導,更多閱聽人透過網路獲取資訊,未來研究者可針對網 路新聞報導或動態影像報導進行分析討論,尤其是感官化的探討本就起於電視新聞,

比起文字報導而言,動態影像應可進行更多深入研究,透過鏡頭、旁白、配樂或畫面 編排等,獲取更多完整分析結果。最後,未來研究者可進行媒體組織產製過程研究與 閱聽人研究,以真正了解媒體選取新聞的過程、標準與媒體再現的方式,以及閱聽人 的喜好與媒體選擇的相符與否等,這些都是媒體再現真實過程中重要的一環。

對實務界上,根據本研究結果發現《蘋果日報》的性侵新聞報導具有更多方的消 息來源,除了一般犯罪新聞的主要消息來源法院與警方外,也常有利益團體、醫院或 專家的說法。建議媒體應尋求更多方的消息來源,以求更加深入的性侵案件探討,而 非僅依法院與警方的消息來源報導,受制於官方消息來源。而在研究中也發現,現階 段的法院消息來源多於警方消息來源,這是好的轉變,媒體更加重視判決後的案件,

而非在審判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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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研究的過程中發現,媒體或許並未「製造」強暴迷思話語,但當媒體發 現充滿強暴迷思的話語具有吸引力,便原封不動地報導出來,在不知不覺間便使得社 會氛圍無法逃離強暴迷思,再加上,充滿強暴迷思的話與通常是具有爭議性且忽視受 害者感受,使得受害者受到二次傷害。尤其,在研究中發現性侵案件報導中的類型、

加害者與受害者關係、受害者年齡等,與社會真的時比例並不相符,甚至出現了媒體 偏好具有權勢加害者與年幼的受害者等傾向,其因可能來自媒體對於真實社會的性侵 案件分布不熟悉而起,建議第一線媒體從業人員應先理解社會真實的性侵案件圖像,

進而選取報導,避免社會真實與媒介真實過多的落差,造成大眾對於性侵案件的誤解。

最後,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3 條(2011 年修正):「宣傳品、出版品、

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 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 者,不在此限」(全國法規資料庫,2011),近年來的性侵報導也都因此不公布受害 者姓名,但是其他的個人資訊卻沒有予以保護,彷彿像是除了姓名外的所有資訊都公 布了,這對原先熟識的人而言,是足以指認受害者身分的。因此媒體應當加強保護受 害者觀念,避免過多的個人資訊揭露與強暴迷思再現。當報導過於詳細的細節描繪與 聳動報導,尤其是案發的示意圖與對話呈現等,對於受害者而言是二次傷害,媒體的

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 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 者,不在此限」(全國法規資料庫,2011),近年來的性侵報導也都因此不公布受害 者姓名,但是其他的個人資訊卻沒有予以保護,彷彿像是除了姓名外的所有資訊都公 布了,這對原先熟識的人而言,是足以指認受害者身分的。因此媒體應當加強保護受 害者觀念,避免過多的個人資訊揭露與強暴迷思再現。當報導過於詳細的細節描繪與 聳動報導,尤其是案發的示意圖與對話呈現等,對於受害者而言是二次傷害,媒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