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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  

壹、性侵新聞的真實與強暴迷思

「我們是一夜情,這是台灣夜店文化,大家出來玩,有意思就上床。」這是2012 年涉嫌迷姦60 名女性,並偷拍性愛光碟,被媒體稱為「淫魔富少」的李宗瑞在台北地 院辯論庭上的證詞。2013 年被號稱為「洋版李宗瑞」的土耳其男子王凱傑的性侵偷拍 案件,王凱傑在羈押庭上表示:「我沒性侵台灣女子,都是你情我願」。從2012 年的 李宗瑞到2013 年的土耳其男子王凱傑,他們的證詞有一個共通點,那就是他們認為那 些出面指控性侵的女子都是自願與其發生關係,他們不承認有性侵的事實。再加上,

媒體將加害者形塑為擁有「理想條件」的男人,例如:李宗瑞的家境富裕;而王凱傑 則是被媒體形容為長相俊俏,而這些似乎都是尋找伴侶的完美條件之一。這些原因的 加總使得社會輿論開始責備受害者,而忽略了他們被性侵與偷拍的事實。李宗瑞事件 的受害者之一吳亞馨,不僅受到名譽損害,還被指為「拜金女」,受到各界的指責;

而王凱傑事件的受害者則被貼上「跨文化戀愛」(Cross Culture Romance, CCR)的標 籤,媒體不斷揶揄與嘲諷這些與外國人交往的女子只注重外表,是虛華而浮實的

(ETtoday,2010.6.21),而此般將強暴事件發生的責任,轉向為受害者方的指責,其 實皆屬於「強暴迷思」(rape myth)的範疇。

「強暴迷思」概念最早由Brownmiller 於 1975 年提出,她認為發生強暴案件都是 女性「自找的」(asking for it),且被強暴的都不是典型的女性,或是強暴不會造成傷害,

只是性而已(Brownmiller, 1975)。而 Burt(1980)則進一步將強暴迷思定義為:「維持強 暴文化的顯著意義系統,是一種對於加害者、受害者與強暴行為本身的錯誤想法、偏 見或刻板印象。」進而營造出對受害者充滿敵意的氛圍。由於強暴迷思的存在,使得 加害者得到寬恕,而遭受強暴的受害者卻承受污名化,例如:只有壞女孩會被強暴、

女性潛意識中渴望被男性強暴等。

Benedict(1992)針對美國性犯罪報導進行歷史性分析時發現,在再現這些罪行的新 聞語言中,潛藏著性別歧視(通常亦是種族歧視),美國報紙或多或少都習慣以兩種 論述類型來強化強暴迷思。其一是「蕩婦版」(vamp):女性是因為其外表、行為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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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放蕩,使得男人受到強烈的慾望驅使,進而犯下罪行;另一種則是「處女版」

(virgin):男人是墮落、變態的怪物,玷污無辜受害者,使得她們成為社會缺陷下的受 害者。然而,Benedict(1992)認為,這兩個版本無論對於受害者或社會大眾的認知都會 產生傷害,「蕩婦版」譴責受害者而非加害者;「處女版」的問題則在於「沒有據實 描述女性,還必須藉由將加害者描繪成沒有人性的怪物,延續女人只可能是聖女或妓 女的觀點」。

Benedict(1992)更進一步認為,記者常有意無意地使用上述兩種論述類型來進行對 於性侵案件的報導,使得強暴迷思被延續與認可。如同我們在性暴力相關報導中,常 看見記者以「被奪去貞操」、「遭玷污」、「醉女」,或是「夜店妹」等詞來形容遭 受性暴力的受害者,而這些詞語皆隱含著強暴迷思,甚至二分化這些受害者,不僅不 譴責加害者,反而扭曲了強暴的定義。不僅如此,強暴迷思還為性暴力提供了意識型 態的基礎,進而鞏固父權體制中的「強暴支持文化」(rape-support culture)

(Brownmiller, 1975),如同 Meyers(1997)針對《亞特蘭大憲政報》(Atlanta Journal-Constitution)中,對婦女暴力事件的文本觀察發現,報導中延續了男性優越的意識型態、

刻板印象與種種迷思,反而助長了危害女性的暴力、侵害女性權益,報導不尊重女性,

反倒譴責她們的作法,使得社會偏見越加強化(轉引自徐慰真,2001)。

然而,媒體再現性侵案件的報導中,卻常常隱含著這樣的迷思,透過媒體不斷地 再現與重製,使得強暴迷思的概念不斷被複製與流傳,也使得受害者被污名化,甚至 形塑受眾對於外在世界的感知,進而鼓勵產生實際暴力行為。

除此之外,在研究中也發現,因為在新聞報導中,女性較男性更容易成為受害者 與犯罪被侵害者,因此當新聞揭露強暴、家暴等案件時,大多數的女性受害人會有被 害恐懼感,擔憂自己成為下一個受害者,因而高估此類犯罪事件的實際發生率(Chiricos, Eschholz & Gertz, 1998)。

Gans(2003)認為新聞主要的目的是告知真實,以讓人民獲得所需的自我管理資訊,

Sparks(2000)也強調嚴肅新聞事業是告知大眾公共利益。然而,當新聞變成娛樂,且為 了「消費者」服務時,能夠獲利的產製內容便會取代嚴肅新聞學的位置(Sparks, 2000)。

也就是媒體發現娛樂化與軟性化的內容可以為他們帶來更多閱聽人,為他們賺取更多 獲利時,新聞便開始在資訊與娛樂中搖擺,報紙的文類也在質報與小報間擺盪。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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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走向娛樂化(infotainment)(McNair, 1999),帶來充滿人情趣味的新聞內容,其新 聞價值不是真實,而是對讀者做「情感的訴求」(徐慰真,2001),尤其是犯罪新聞、

名人、娛樂與生活鬧劇等報導,更被Nisbet(2001)稱為軟性新聞學(Soft Journalism)。

由此,媒體再現性侵新聞是否真的是再現真實?抑或只是受到媒體為了娛樂大眾,

所建構出的扭曲真實?

2012 年 8 月 26 日,《中國時報》於頭版(A1)與三版(A3),以「變態淫魔 硬上月 事妹」與「賣淫魔 6 短片 網站大賺黑心錢」為題的兩篇新聞,刊登出李宗瑞事件 外流畫面之不雅照片,並詳細描述性侵的影片內容:

…李發現對⽅方⽉月事來潮,竟先拿⽑毛⼱巾墊在床上硬上;⼥女⽅方清醒後,不斷 質疑:「你的酒怎麼這麼烈?」、︑、「你不可以在我喝醉時強暴我!」、︑、「那 個來你也敢放進來!」李宗瑞的變態、︑、噁⼼心⾏行徑令⼈人髮指…

⼥女⽅方慢慢回神、︑、起⾝身後越想越不對,開始質疑:「為什麼你的酒這麼 烈?」、︑、「我不可能只喝兩杯加了很多⽔水的酒,就變成這樣!」最後還說:

「你不可以在我喝醉時強暴我!」……(中國時報,2010.8.26: A1)。

報導中以「月事妹」來指稱受害者,並以細節描繪過程,使其不僅受到性侵傷害,

還被予以公開不堪的情事,承受社會窺視與意淫,而閱聽眾所獲取的卻也不一定是真 相。報導的內容經過記者選擇後以文字再現,無論影片的內容為何,似乎出現在讀者 眼前的文字內容便是真實,Baudrillard(1994)認為透過「擬仿」(simulacrum),便塑 造了一種超真實(hyper-reality)的幻境,只要當真實的內容被人用另一種方式再現後,

那就已不是真實,真實早已消失在其中,於此真實與非真實的界線早已模糊不清,非 真實超越了真實,甚至「比真實還真實」。因此,當讀者看到報導內容時,便誤以為 所見到的媒體所報導的內容為真實,且報導中以大量的引號方式寫出對話內容,又以 文字鉅細靡遺地描述女性被性侵之細節,將女性受到侵害的影像過程,幻化為文字,

以如同小說般將其完整記錄,更容易讓人相信其內容,使得真實與媒體真實之間模糊 曖昧不清。

除此之外,報社將該則新聞以頭版顯著篇幅加以報導性侵之細節與對話,甚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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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態淫魔硬上月事妹」等,將受害者被害之情事以「硬上月事妹」字眼形容,標題 明顯有褻瀆、粗鄙等負面字眼強化性暴力之特殊情節。而報社利用如此聳動的字眼置 於頭版版面上,搭配上照片,明顯就是為了吸引受眾而製造出的絕佳賣點。如同 Worthington(2008)所言,性侵新聞結構的決定關鍵因素並不只是新聞合法與否,還有 報紙銷售,意即新聞價值與現代社會中獲利競爭問題之交錯。

貳、 媒介商業化與性侵新聞

當學者 Meyers 對亞特蘭大地區記者與編輯進行深度訪談時,發現記者將「異常性」

視為報導與否的準則,相較於一般的暴力行為容易被忽略,若是含有「稀奇古怪」現 象或是「不尋常發展」相關暴力內容,更加可能被記者報導(Meyers, 1997),例如:性 暴力事件中女性的受害者地位,便被視為具有「新聞價值」。林芳玫(1996)就認為,

與女性息息相關的性暴力事件,往往處於新聞與低俗娛樂兩者之曖昧模糊地帶,女性 在大眾媒體中成為了被窺視與意淫的對象。由此可知,當性侵報導被報社當成賣點進 行銷售與包裝時,過度、聳動與煽情的報導不僅使閱聽眾無法得知事情真相,也使受 害者受到二次傷害。

商業化帶來了新聞質變,在台灣有人將矛頭指向《蘋果日報》。《蘋果日報》一 向被認為是引領台灣報業走向市場導向的代表,並帶來了「小報文化」,該報透過大 版面的全彩印刷與圖片,搭配上聳動且放大的標題,成為吸引閱聽眾的利器(陳順孝,

2004)。

所謂的「小報化」,依據 Sparks(2000)的定義,指稱的是新聞產製較注重運動、醜 聞與流行娛樂,以及名人或一般人的私生活等軟性新聞,而較不注重政治、經濟與社 會變遷等嚴肅的硬性新聞。在報導的形式上也偏向圖像、彩色化,而不注重文字,意 即新聞價值的判定從新聞資訊轉向了娛樂導向。Franklin(1997)就認為,新聞媒體愈來 愈像是娛樂事業,不再是過去讓公眾在論壇上廣泛討論各種公眾關切的問題的公共論 壇,結果使得娛樂取代新聞內容;人情趣味代替公共利益;慎重的判斷屈服於煽色腥;

體育新聞或皇室八卦,比具有國際性影響力的問題和事件,更具新聞價值。馬傑偉

(1996)就認為,任何與性醜聞、凶殺與違背常理的罪行,因為具有真實性,也有直 接或間接的新聞價值,因此媒體喜愛將此類事件放大,且在報導中摻雜戲劇化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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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了「小報形式」報導(轉引自賀政,2006)。王嵩音(1995)的研究也發現,報 紙在報導強暴案時會以戲劇化的手法呈現,並且加以詳細描繪案發過程,使得強暴為 一犯罪行為的嚴肅性被模糊掉,甚至扭曲了強暴的事實。

形成了「小報形式」報導(轉引自賀政,2006)。王嵩音(1995)的研究也發現,報 紙在報導強暴案時會以戲劇化的手法呈現,並且加以詳細描繪案發過程,使得強暴為 一犯罪行為的嚴肅性被模糊掉,甚至扭曲了強暴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