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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目建構與內容分析編碼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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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為351 則;2013 年《蘋果日報》為 345 則;2013 年《中國時報》219 則;2013 年

《聯合報》為361 則。

有鑑於研究時間與人力限制,本研究採取機率抽樣中的等距抽樣(systematic sampling),又稱系統抽樣,以每四則報導抽取一則的方式,選取新聞文本進行分析。

Babbie(2010)認為,等距抽樣在母體清冊有次序排列的情況下,相較於簡單隨機抽樣,

更為精準,且中選樣本不但更可以自動反映母體的代表性,也可以降低抽樣誤差,故 本研究決定以等距抽樣法處理三報性侵新聞樣本。經過等距抽樣後, 2002 年樣本數為

《中國時報》為90 則;2002 年《聯合報》為 87 則;2013 年《蘋果日報》為 86 則;

2013 年《中國時報》54 則;2013 年《聯合報》為 90 則,共計 407 則報導。

第二節    類目建構與內容分析編碼表說明    

本研究類目建構分析內容主要分兩個部分:第一部分為新聞主題編碼,包括報紙 名稱、報導日期、字數與是否含有圖片(照片、示意圖)等;第二部分關注新聞內容 的呈現與選擇,包括新聞主題的案件類型選擇、消息來源等;感官化與戲劇化描繪;

以及強暴迷思與加害者、受害者資訊揭露等。

壹、新聞主題

一、編號:依照各報的報導進行編號。

二、報紙名稱:依據報導來源分為(1)蘋果日報 (2)聯合報 (3)中國時報。

三、報導日期:依照新聞所呈現的日期加以登入,包含年份、月份與日期。

四、字數:不包含標題的內文字數(1)301-500 字 (2)501-800 字(3)801-1000 字

(4)1001 字以上。

五、版次:依照研究者觀察整理出大部分的性侵新聞版次分類:

(1) A1 頭條/頭版:各報每日最重要的新聞版面,位於報紙的首要版面,報導報 社所選出當日最重要的新聞。

(2) A2-A3 焦點:通常為頭版的報導延伸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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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4-A5 要聞:僅次於頭版與焦點的當日重要報導。

(4) A6-A7 社會焦點:通常為比一般社會版面更為重大的社會新聞。

(5) A8-A15 社會/法庭:與社會案件相關報導版面,包含法院判決等,例如各種 犯罪報導。

(6) A18-A20 都會/地方:台灣各地發生的重要事件報導。

六、有無搭配照片:是否含有由記者拍攝或由他人提供,為真人、真事、真物的圖像之 場景展現,包括網路或現場,或其他方式翻攝之圖片。搭配的照片又往下細分為特 寫、中景與遠景:特寫亦即人物的肩部以上,容易影響觀眾的情感;中景為人腰部 以上的半身,最符合人類看東西的範圍和感覺,能讓觀眾覺得近在眼前,卻也不會 有壓迫感,也不感覺疏離;遠景為表現人物與環境之間的關係,有時會是呈現整個 場景與地點的大遠景。

七、有無搭配示意圖:是否含有由媒體根據現場場景、情節、人物所繪成之圖像,「模 擬」呈現似真實的「模擬」現場圖。

貳、新聞內容

一、新聞主題

(一)性侵案件類型:

依照法務部(2006)對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分類,亦即刑法第 221-229 條,

然為求研究分析更加詳細,將原本在強制性交下的共同強制性交與對幼性交獨立出來,

成為獨立類目。另外,增加強制性交致死的類目,探討報紙報導對於性侵致死案的報 導數量。類目整理如下:

(1) 強制性交:對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 為性交者。

(2) 共同強制性交:兩人以上具有犯意的加害者,對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 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

(3) 對幼性交:強制對未滿十四歲的男女進行性交行為。

(4) 強制猥褻:任何一方為滿足性慾,對於男女裸露私處,觸摸性器官或其他私處 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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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乘機性交猥褻:被害人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它相類似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之狀態(疾病、酒醉或熟睡等)。

(6) 性交猥褻幼女(男):非出於強制手段,與未滿十六歲的幼女(幼男)進行性 交行為。

(7) 利用權勢機會為性交猥褻: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

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 為性交者。

(8) 詐術性交: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

(9) 強制性交殺人:對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 法而為性交,且殺害被害者。

(二)案件發生地點:

根據警政署刑案統計資料,對於強制性交的發生場所統計分析,以住宅、特殊營 業場所與文教衛生機關發生比例最高,因此本研究將依照此分類分析案件發生地點,

再加入戶外場所與其他,成為此分析的類目:

(1)住宅:私人住宅,包含普通住宅、公寓、租屋處與宿舍等。

(2)特殊營業場所:特殊營業場所,通常為娛樂休閒場所,包含旅館、飯店、KTV、

遊藝場與網咖等。

(3)文教衛生機關:文化、教育與公共衛生機關,包含學校、醫療院所、宗教場所

(寺廟/教會)、監獄與補習班等。

(4)戶外:戶外與郊區,包含公園、田野、山林、馬路等。

(5)其他:屬於上述分類之外的場所,例如:交通場所(機場、港口)與市街商店

(便利商店、百貨公司)等。

(6)未提及:報導未提及案件發生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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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害者與被害者關係:

根據警政署(2012)的刑案統計資料,將加害者與受害者的關係分為陌生與熟識,

在熟識關係下又加以細分:配偶 、前配偶、鄰居、網友、直系血親、情侶、旁系親屬 、 師生、上司/下屬等 ,另外,研究者觀察報導後,加入在國內外性侵案件報導常見的具 有權力關係的師父(牧師、神父)與信徒關係。

(四)加害者與受害者性別:

性侵案件通常發生於男性對女性進行性侵害,但是有時也會出現女性對男性或是 同性間的性侵,而這樣的特殊情況可能受到媒體更多的關注,因此本研究將對案件主 角性別進行編碼。

(五)消息來源:

Cohen(1972)認為媒體對於社會真實的定義與其他社會機構(警察、法院、利益團 體等)對於真實的定義之間是交互影響,在這個互相定義的過程中,原有的問題與偏 差,可能在不同機構定義流轉間形成「放大螺旋」(amplification spiral)。

Grochowski(2002)認為,犯罪屬於「後台行為」,總發生在很少人「觀看」的時候,因 此媒體只能從官方或警方說法獲取大部份資訊,使得犯罪新聞相較其他新聞更加依賴 官方消息來源。因此,對於犯罪案件而言,消息來源具有重要影響,如果是非官方消 息來源,其可信度可能會遭受質疑,例如李宗瑞事件中,媒體使用了許多網路上的消 息來源,導致未經證實的消息流傳,傷害事件關係人。總結上述說法,列出以下類目:

(1)警方:警方逮捕嫌犯或進行調查時所給予的說法。

(2)法院:官方說法,例如:法院判決與檢察官說法。

(3)利益團體:社會上的非官方利益團體,例如:女性團體、兒少關懷團體等。

(4)加害者:加害者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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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受害者:受害者的說法。

(6)加害者家人:加害者親屬的說法。

(7)加害者朋友:加害者朋友的說法。

(8)加害者其他熟識者:加害者除了家人或朋友外的其他熟識者,例如:老師、老闆 等。

(9)受害者家人:受害者親屬的說法。

(10)受害者朋友:受害者朋友的說法。

(11)加害者其他熟識者:加害者除了家人或朋友外的其他熟識者,例如:老師、老 闆等。

(12)網路:包含社群媒體與網站等。

(13)其他:消息來源不在上列選項者。

(14)未說明:報導未清楚說明消息來源。

二、感官化與戲劇化

性侵案件的發生是無法在場觀看的,但是媒體常為了讓觀眾更加「身歷其境」,

時常引用案發當時現場的話語,來刺激閱聽人的感官,以求受到關注。戲劇化表現在 媒體形式上就是充滿戲劇感性與張力的戲劇內容(吳燕玲、陶令瑜,2001),報導具 有情節的戲劇化敘事風格(陳延昇,2003)。而感官化原本強調的是電視新聞剪輯步 調快速,搭配戲劇性的配樂與誇張的圖像效果,分析方式包括聲音、視覺與編輯手法。

當感官化應用於報紙報導時,Tannenbaum 和 Lynch(1962)則以三種方式來評斷報導 的感官化程度:故事的可讀性、訊息中的標點和修飾程度,他們發現報導的可讀性越 高、標點停頓越少,修飾詞語運用越多的報導,感官化程度越高(轉引自王泰俐,

2011)。而本研究則以報導是否描繪案發細節來評斷報導的戲劇化程度,以報導的圖 像化來評斷感官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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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導描繪案發細節:

媒體的角色是在定義和形塑問題的社會真實,在社會學者的眼中,新聞媒體對於 某些犯罪的社會建構是戲劇化事件、管理大眾憤慨與建立「道德恐慌」(moral panic;

Cohen, 1972; Cohen & Young, 1973),Young(1971)認為媒體在形塑偏差擴大過程中扮演 重要角色,當媒體對於犯罪圖像危險的嚴重性誇大時,便可能造成大眾對於暴力犯罪 危機的錯誤認知與焦慮。Chibnall(1977)認為犯罪新聞具有許多新聞價值,其中「戲劇 化」屬於行動上的表現,Friedman(2004)認為,記者會為了使新聞故事受到關注,而採 用戲劇化手法報導(轉引自陳憶寧,2011)。因此本研究探討關於報導如何再現真實,

透過分析報導是否出現事件發生時的場景、過程與對話,判斷報導是否戲劇化。

(1)場景:案發當時場景描繪,例如:昏暗的房間等。

(2)過程:案發過程描繪,意即情節描寫。

(3)對話:以引號等方式,明確寫出當事人案發當時的對話,例如:「你為什麼這麼 做」等。

(二)身體凝視:

感官化著重在視覺感官刺激,王泰俐(2004)認為感官化會影響觀眾涉入程度。

Mulvey(1975)曾進行媒體對女性身體的客觀性研究,發現在媒體中,常以男性的凝視 為主要角色,並用這種角度愉悅地看著消極的女性,女性的身體對男性的凝視而言,

只是「被觀看」的客體(Mulvey, 1975; Kettrey, 2013)。因此,本研究加入了性侵報導對 於身體凝視的類目,以報導中是否以男性的角度,描繪受害者的神情、身體與行為,

作為研究的類目。

(1)神情:受害者案發時的臉部表情描寫。

(2)身體:受害者案發時的身體描繪。

(3)行為:受害者案發時的行為與動作描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