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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性別平權之探討

一、性別平權之定義

研究者在搜尋性別平權的相關文獻時,有些學者使用「平等」一詞,而亦有些 學者使用「平權」一詞。然性別平權與性別平等是相似的概念、差異並不大(曾昱 儒,2019;胡詩敏,2019;吳啟安,2004)。但「平等」會讓人聯想到是齊頭式的 平等,而「平權」則是人人機會的均等(黃囇莉,1997)。因此在本研究中,採用

「性別平權」加以探討。

徐蕾(2009)認為性別平權是指不因生理上或文化上的性別不同而對其有不公 平之差別待遇,能公平且公正的對待每一性別群體,對於被社會所建構的性別不平 等印象應有所覺察,並且加以匡正,進而改善偏見與歧視。胡詩敏(2019)認為性 別平權是指個體並不會因性別異同而遭受到不平等待遇,亦不是追求男女的齊頭 式平等,而是要尊重性別上先天的差異,以建立和諧的社會環境。曾昱儒(2019)

認為性別平權係指男女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家庭等領域中,所受之待遇是 平等的,皆應享有公平之公民權利,不會因其生理性別、性別認同、性傾向、性別 特質的不同而受到不當的限制。吳啟安(2014)認為應先尊重性別上的差異,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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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之概念,才能將性別平權落實於生活中。胡藹若(2007)指出性別平權非僅是 為了消弭差異而落為形式上平等,應是正視差異而力求實質上平等,尊重生理性別 差異的發展,避免使平等淪為齊頭式的假平等。

綜觀上述學者的定義後,故研究者將性別平權定義為不因生理性別、性別認同、

性傾向、性別特質之不同而有不公平之差別待遇,應是正視差異追求實質平等對待 每一性別群體,消弭齊頭式的假平等,對於被社會所建構的不平等印象應有所覺察,

並且加以匡正,進而改善偏見與歧視,以建立性別和諧且友善的環境。

二、性別平權之發展

過去,受父權思想的影響,男女地位的不平等普遍存在且被視為理所當然,而 這樣的不平等對待,使女性處於底層昏暗時日長達數十年之久(胡藹若,2007)。

研究者在搜尋性別平權的相關文獻,經閱讀整理後發現其發展是,隨著人權概念的 浮現及婦女運動的興起直至我國的立法規範保護,才使得女性從底層中走出,開始 檢視社會既存已久的男女不平等現象,因此研究者將性別平權的發展脈絡分三階 段,分述如下:

(一)人權概念浮現

1945 年《聯合國憲章》開宗明義宣示了人的尊嚴及價值是基本人權,男女平 等與國家和平是基礎的信念,並於1948 年通過《世界人權宣言》更直接指出人人 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都是平等的,皆有資格享受權力及自由;1975 年聯合國 世界婦女大會宣布應在十年內廢止對女性歧視的法律,並積極採取對女性的保障 措施,這才使得女性有機會為自己的權益說話,並在四年後的1979 年通過《消除 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是為促進性別上的平等,是婦女人權之一大 保障憲章,而在1995 年的《北京宣言暨行動綱要》正式提出「性別主流化」之概 念,使「性別平等」有重要的指標與規範,成為近代推動性別平等之依據(李偉敬,

2016)。長期處於劣勢處境下的女性,受到人權概念影響,「女性人權即是人權」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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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已是大家需共同努力的目標(胡藹若,2007)。

(二)我國婦女運動興起

回顧我國在性別平權上所努力烙印的足跡,可追溯至1970 年代女性受父權體 制壓抑多時而催化了婦女運動在台灣的興起,當時以呂秀蓮發表的《新女性主義》

為首,抨擊極端的父權思想並強調女性在社會應受尊重,不得與男性有雙重的道德 標準(顧燕翎,2011)。

1980 年代在李元貞與其它婦女的推促下,成立婦女新知雜誌社,是以建立和 諧且平等的男女社會為宗旨,並且檢視現行的政策與法律,對不平等的事項提出修 正方案,在這之後,民間紛紛成立婦女團體,如晚晴協會、主婦聯盟、台大婦女研 究室等,這股興起的婦女力量,提升女性在社會上的基本權利,亦成為發聲的管道

(顧燕翎,2011)。尤以 1988 年婦女新知基金會為提倡兩性平等教育,對中小學教 科書之兩性觀念做評析,發現兩性間的不平衡,教科書中充滿性別刻板印象、偏見 或歧視,因而致力於消弭內容中的不平等現象,是為開啟性別平等教育之先端(婦 女新知基金會,2001)。

1990 年代婦女團體已遍地開花結果,更積極的在各方面捍衛女性的權利(婦 女新知基金會,2000)。當時其精神亦延伸至大專院校,由清華大學領頭羊成立「女 性主義研究社」,用「小紅帽與大野狼」的故事來揭露性騷擾一直存在於校園中,

打著「只要妳反性騷擾,妳就是小紅帽」的旗織宣傳,爾後亦有大專院校跟進成立,

學生也為此事與婦女團體聯合「反性騷擾大遊行」,經過多年努力,才喚醒大眾對 性別暴力的注意(性別平等教育季刊,2006)。

(三)我國立法規範保護

憲法第七條揭旨,「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亦在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6 項中提出「兩性地位應是實質平等的。」(全國法規資 料庫,2021)。與性別相關之法律與此同時相繼而出,1993 年因「鄧如雯殺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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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家庭暴力防治法》並在1998 年施行,保護在家中受到暴力的婦女;1996 年 發生「彭婉如命案」,暴露社會缺乏對女性的保障,因而火速促成《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於1997 年施行(李偉敬,2016)。2002 年頒布的《兩性工作平等法》(2008 年改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係為保障男女在工作上的平等,亦在施行細則第2 條 提及,雇主不得因性別因素而對受雇者受於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差別對待(法令月刊,

2016)。

2000 年屏東縣高樹國中葉永鋕學生的殞落,他是位生理男性但在當時氣質並 不符合大眾所期待的男性氣質,因此經常受到譏笑與霸凌,才會導致憾事發生,他 的逝世使社會開始正視校園性別教育的問題,從狹隘的「兩性」一詞演變為多元的

「性別」概念,「兩性」容易讓人誤以為是男性及女性的二元分法,而否定了存在 的第三性,「性別」除了尊重生理的性別差異外,亦應將性別氣質、性別認同及性 傾向教育納入校園,破除刻板印象的迷思;經過各專家多次研討後才促成2004 年 的《性別平等教育法》,亦在隔年2005 年將「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更名為「性別 平等教育委員會」,並規定國中小學應將性別平等融入課程,目的係為落實性別地 位的實質平等,(王駿原,2018)。

2006 年施行《性騷擾防治法》係為補足《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 育法》之不足,將範圍擴展至各場所,讓人人皆可受到保護;2012 年我國施行《消 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有四個主要層次,前兩項係對婦女的保障,後兩項 則是擴展到對多元性別的保護(李偉敬,2016)。條文中提及,基於性別因素只要 是足以妨礙或否認其之權益,以致受不平等之差別待遇,不論處在公領域或是私領 域,在過程中抑或結果後,皆係對其造成歧視(張涵茵,2015)。

三、性別平等教育法

我國訂定有關性別平等相關法規係為保障每個人在各領域中皆受到保護,本 研究係以教師為研究對象且僅探討在校園中,因此將研究內容放在《性別平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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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是校園推動及落實性別平等教育的集大成之法(黃巧如,

2017)。全文共有 38 條,分為七章,第一章為總則,第二章為學習環境與資源,第 三章為課程、教材與教學,第四章為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防治,第五章 為申請調查及救濟,第六章為罰則,第七章為附則(全國法規資料庫,2021)。為 能適切地表達此法的論述內容及呈現前後連貫之體系性,亦選擇與本研究相關條 文規定,因此以其前五章的條文內容予以解析(陳安琪,2019;黃巧如,2017;陳 月端,2012;范欣蘋,2009;顏國樑、簡安茹,2006;陳惠馨,2005)。

(一)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單位與預算

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的單位有三個層次,分別是中央的教育部、地方的直轄市與 縣(市)及各級學校應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主任委員分別應由教育部 長、地方行政首長、校長擔任之(陳惠馨,2005)。本研究探討範圍為學校因此僅 從其敘明。

學校應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組成方式係以校長擔 任主任委員,並得聘請具有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職工、家長及學生為代表,為避 免校內之委員在處理性平事件時有相互偏袒或利益考量,導致偏頗與事實不符,亦 可聘請其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比例應佔二分之一以上,每 學期應召開至少一次會議(黃嘉韻,2014)。至於經費有規定學校應依性平會所提 出預算編列經費,且預算執行列入督導考核,以期推動並落實其相關活動(陳月端,

2012)。

(二)學習環境與資源

《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第二章學習環境與資源,內容包括學習環境、學習資源 及師資培育與訓練三個部分,分述如下敘明之。

1.學習環境

學校是教師傳遞知識與學生學習的場所,性別平等教育應從校內環境做起,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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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應致力於提供及維護友善環境;校園友善環境應是軟硬體方面都須兼顧,在硬體 方面,設置足夠監視器材、照明燈具、緊急通報與明確指標系統等設施設備,提高 空間的視覺通透性以避免校園安全死角,並且提供足量廁所滿足實際需求以達實 質平等,在軟體方面,考量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氣質、性別認同與性傾向之學生

園應致力於提供及維護友善環境;校園友善環境應是軟硬體方面都須兼顧,在硬體 方面,設置足夠監視器材、照明燈具、緊急通報與明確指標系統等設施設備,提高 空間的視覺通透性以避免校園安全死角,並且提供足量廁所滿足實際需求以達實 質平等,在軟體方面,考量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氣質、性別認同與性傾向之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