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性別平等概念於各法律領域之實踐 性別平等概念於各法律領域之實踐 性別平等概念於各法律領域之實踐 性別平等概念於各法律領域之實踐

第二第二第二

第二節 性別平等概念於各法律領域之實踐 性別平等概念於各法律領域之實踐 性別平等概念於各法律領域之實踐 性別平等概念於各法律領域之實踐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性別平等概念於各法律領域之實踐 性別平等概念於各法律領域之實踐 性別平等概念於各法律領域之實踐 性別平等概念於各法律領域之實踐

行政院主計處於 2003 年 4 月依照聯合國發展委員會編制發布的指標,自行評比我國 與全球的「性別發展指數」(GDI)及「性別權力測度」(GEM),得出 2000 年我國「性別 發展指數」居亞洲四小龍之冠,「性別權力測度」世界排名 20 位,超越日本。黃囇莉教 授於 2007 年全國性別平等教育研討會中表示,台灣能榮登亞洲性別指數第一名是因為在 短短三、四年間通過多項法律。陳惠馨(2006b:105)表示近十年來婦運所推動的七個相 關法案88彷彿看見「結構性」性別不平等問題,企圖以具體條文改變現實上的不平等關係。

上述七個法案包括民法親屬編、刑法妨礙性自主罪章之修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 暴力防治法、兩性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由此可知,台灣婦女 運動幾十餘年來一步一腳印在各領域中開墾,才能形成氛圍立下性別平等教育法創下性 別平等實踐的新紀元。以下分別由上述法案探討性別平等觀念融入生活之實踐,另性別 平等教育法於下節中再行探討。

壹壹壹

壹、、、 性別平等概念之於民法、 性別平等概念之於民法性別平等概念之於民法 性別平等概念之於民法

Susan Alice Watkins(1995:44)表示由法律的觀點看來,在婚姻中男人已造成女人 民法上的死亡。這句話點出法律上長久以來,中西方相同的問題:女人並未受到法律 的保障。這樣的現象主要是由於法學理論傳統上有所謂『公私領域的劃分』,公領域乃 藉由法規範保障個人權益,私領域則劃歸家庭倫理確保人際關係的正當,如此的劃分 因而有「法不入家門」的觀念(陳妙芬,2001:30)。女性主義者質疑傳統公私領域的 劃分,認為家庭倫理無法保障個人權益,例如俗諺:「床頭吵,床尾和」常使家暴案件 不易浮現檯面,又比如自由處分金被認為會破壞夫妻和諧89。劉毓秀(1995:37)指出女 人被民法親屬編界定的家庭所囚禁與剝削,得不到資源,無法分享決策權,所導致的 結果之一,便是女性的需要普受忽視,其安全幾乎完全不受公權力保障。尤美女、陳 昭如紛紛表示民法親屬編於 1996 年之後的幾次修正,無疑是台灣婦女運動的重大成就 xxxvi

88 這七個法案包括:民法親屬編、刑法妨礙性自主罪章之修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兩 性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

89 因為以往家務勞動被界定在「私領域」,是法律不該涉入的範圍。但是自2006年終於自立法院通過自由 處分金條款內容是:「基於婚姻之共同協力,夫妻之一方從事家事勞動或對他方配偶之營業或職業予以協 助時,得向他方配偶請求定期給與相當數額之金錢,供其自由處分。」贊成者肯定家務的價值,保障在經 濟上處於婚姻弱勢者的權益;反對者認為自由處分金將「對價觀念」導入夫妻以情感為基礎之婚姻家庭生 活中,恐將影響婚姻關係之和諧。(呂啟元,2002,國政研究報告)

之一,重組了家庭規範,實際幫助且保障許多婦女的權益(轉引自王曉丹,2008)。本

90 下載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1010/57/17eqn.html 下載時間:97 年 10 月 10 日 16:40PM。

65 請參考(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512/78/yzgg.html)下載時間:97 年 5 月 12 日 11:40AM。

條文大要 性別平等觀點比較

66 我國近年家事法的發展有兩大主軸:一為子女最佳利益,另一為性別平等。(施慧玲,2000:163-222、

李立如,2003:41-84)

平等的觀念上之 「聯合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與憲法保障男女平等之意旨未盡相符,

本次研修則追求夫妻經濟地位之實質平等,承認夫妻在家庭中擁有相等之獨立人格與經 濟自主權,使男女平等精神亦能落實於家庭生活,對婚姻生活之維繫,有更周全之考量。

2002 年 6 月 26 日修正公布的民法親屬編,廢除了聯合財產制,關於修法後夫妻財產制 之類別如下表(轉引自林安邦,2003:208)

圖 2-2-1 現行民法夫妻財產樹狀圖

性別平等概念之於民法主要在於廢除父權思想下的產物,企圖恢復男女平等與人格 獨立。法律中性化的結果不僅還權於婦女,更強調不因性別之不同而有權利義務上的差 別,例如:民法 1003 條家庭生活費用由原舊法規定由夫之財產支出改成由夫妻雙方各依 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又例如:民法 1018 條之一,關於自由處分金部分 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也有意避免「家 庭主婦」的意味。這些都是性別平等概念融入民法之表現。

二、親屬法的未來

德國家庭法自 1900 年至今,曾做廿四次的修正。研究者認為我國親屬法仍需不斷更 新觀念才能符應社會之現況,尤其是在重新思考婚姻之存續與家庭組成之定義兩方面,

適用範圍必須涵蓋社會之全貌。雖然親屬法之修正欲積極破除性別不平等,但傳統一男 一女的婚姻制度仍是形成性別角色分工的要件。68李立如(2007:29)表示法律規範應進

xxxix

68根據行政院女性圖像的數據顯示,我國婦女勞動人口僅為總人口數的 1/2。

夫妻財產 制之類別

法定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

通常法定財產制:限制的分別財產制,或稱 『修正的分別財產制』。

民法§1017~1030-4

一般共同:民法§1031~1040 共同財產制

勞力所得共同:民法§1041 非常法定財產制:民法§1009~1011

分別財產制:民法§1044~1046

一步針對性別刻板印象形成的前階段,以及扮演關鍵支持角色的社會制度加以挑戰。換 句話說,法律不僅是要針對社會制度的不公平做修正,應該一起參與解構性別刻板、拆 解父權違建的行列。肯認同性婚姻,擴大對家庭的解釋,是重新思考婚姻與家庭制度的 方向之一。Cass Sunstein 認為將同性伴侶排除於婚姻制度外的作法是一種性別歧視。69若 法律能使同性婚姻合法化,可能撼動傳統婚姻中的倫理關係,但卻能容納多元的社會現 象,稀釋父權主導的家庭形式,實現性別平等之要旨。傳統的異性戀婚姻體制,乃是男 性支配女性的壓迫關係,使女性受限於被動的角色中,因此對於目前婚姻制度的反省實 有必要與急迫性(郭丁熒、陳惠娟,1998:101)。此外同志諮詢熱線鄭志偉理事長也表 示,在同志的關係中並無男、女朋友的分別,於結婚中也不會有婚紗與西裝之二分,家 庭分工亦同。因此,相信在肯認同性婚姻後連帶也影響對家庭定義之改變,希冀能突破 傳統家庭中性別角色的分工制度,從男女平等走向性別平等,否則縱使有再多的法律做 權利義務的規範,也無法徹底扭轉父權結構下女性的處勢。70

貳 貳貳

貳、、、性別平等概念之於刑法、性別平等概念之於刑法性別平等概念之於刑法 性別平等概念之於刑法 一、增訂妨害性自主罪

妨害性自主罪的前身是昔日所謂的強姦罪,現代婦女基金會顧問廖書雯(2001:63) 表示強姦犯罪始終是所有犯罪中最被誤解、最低報案率、訂罪率低的犯罪,甚至一直被 認為是男人與女人之間的戰爭。比較師大強暴疑案與胡瓜李璇案的新聞報導,發現新聞 媒體對強暴的論述完全以父權觀點進行敘述(羅燦煐,2000:32)。若受害女性是大家眼 中的好女孩,則淡化對受害女性的描述,以加害者為報導主體;若受害女性是傾向壞女 孩,則報導將質疑控訴女性的動機。由此可見一般社會大眾對妨害性自主罪的迷思與父 權枷鎖實為一體兩面,才會造成報案率低、定罪率低的結果。廖書雯(2001:63-64)明 確指出原因如下:

xl

69 轉引自(李立如,2007:210)。

70 李立如(2007)美國加州法律提供並鼓勵父母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共同行使負擔,認為此種安 排不但可促進子女權益,並且打破傳統性別分工(父親主外負責經濟來源,母親則在家負責未成年子女的 照顧),促進性別平等。但是根據 Mnookin 教授進行常其實證研究,發現傳統性別分工很難只因為法律的 改變而改變。夫妻離婚後的分工與夫妻離婚前的有很大的關係。請參閱(李立如,2007:201)

(一)強姦罪屬告訴乃論,造成被害人較不主動出面控訴,定罪率低。

(二)強姦罪列在妨害風化的罪章下,致使社會大眾模糊焦點,常將強姦罪與道德、貞潔作連結,

而忽略強姦罪是暴力犯罪的本質,是對每個人之性自主權及身體控制權利之侵害。

(三)強姦罪限制加害人為男性,被害人為女性的規定不符合平等原則。

(四)強姦罪的強制行為必須制使不能抗拒的地步,此種規定太嚴格,容易造成實際受審判的釋 被害人有無抗拒行為,而非加害人之暴行。

(五)強姦罪的刑罰對惡行重大連續性侵幼童,或連續侵入住宅性侵害婦女的處罰只有有期徒刑 的刑責,但約會中違反意願的強姦行為亦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為避免制度上的二次強姦,因此該如何詢問與對質,保護受害者是問題之一。

為了匡正社會對強姦的迷思,法律的改革率先踏出步伐,於 1999 年 3 月 30 日三讀 通過(1999.4.21 公布施行),刪除強姦罪,增訂妨害性自主罪,以『性自主權』取代『強 姦』希望將焦點聚焦於性侵犯行為就是侵犯他人自主權的行為。修法後的內容如下:

(以下整理參考王玄如,2001:74~79)

(一)妨害性自主罪自妨害風化罪章中抽離,擺脫色情、貞操的錯誤聯想。

(二)去除強姦、姦淫汙名字眼,改為強制性交、性交等中性用語。

(三)被害人不限婦女,包括男、女兩性。

(四)將『致使不能抗拒』改成『違反其意願』。

(五)擴大性交的範圍,性交包括口交、肛交、手指插入、異物插入等性行為。

(六)將強制性交分為二級,分普通強制性交與加重強制性交,供法官依刑度判刑。

(六)將強制性交分為二級,分普通強制性交與加重強制性交,供法官依刑度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