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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與主流性/別及媒體拉鋸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探討

第二節、 同性戀與同性戀新聞

二、 同性戀與主流性/別及媒體拉鋸

在台灣,1990 年第一個女同性戀社團「我們之間」出現,並發行刊物女 朋友,由於「我們之間」成熟穩健的經營,同性戀者得以有組織的去對抗以 異性戀為主的大眾傳播媒體,同年,台視新聞世界報導以偷窺、扭曲的手法,

負面報導同性戀者的聚會,由記者潛入女同性戀酒吧,並且負面影射某歌手

2 溫子玉(2011)。同性戀閱聽人的同志新聞解讀(國科會大專學生研究計畫,

為同性戀,「我們之間」立即發表聲明譴責,隨後三十幾位文化界人士在中 於審查階段(謝莉慧,2013.10.25;嚴思祺,2013.10.26)。

多元成家草案中,婚姻平權(含同性婚姻)草案將民法中婚姻與家

取自 http://www.wayway.idv.tw/2001/i-history.htm

4資料來源:〈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 1150 號 委員提案第 15359 號〉

擇家人」(Chosen Family)的概念擴充民法中「家」的定義,打破現有得親屬 關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只要是彼此認為是家人即能成家。而草案的 目的更在於:扭轉性傾向歧視、破除以性愛獨占為基礎的成家想像,鬆動婚 姻的霸權地位以及以制度設計深化親密關係中的民主實踐5,企圖重新建構社 會性/別觀念,與新的「家庭」概念。

與此同時,與之意見相左的社會主流性/別社團(捍衛家庭學生聯盟、

台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等)與個人,以「同性戀違反華人公序良俗與 倫理」、「婚姻制度不是人權的一種」、「婚姻制度鼓勵性傾向尚未確定的小孩 偏向同性戀」、「伴侶法鼓勵同居代替婚姻」,以及「伴侶法、多元成家真正目 的為性解放、濫交、雜交」等言論(任秀妍,2014 ;林永頌、施淑貞,2014 ; 鄒焌弘,2013.11.27)亦藉由媒體中介,企圖維繫被動搖的主流性/別霸權。

然而,在媒體中介部分,Labov(1972)認為,重新概述(recapitulating)

過去的經驗方式是為敘事,指涉與評價的功能( referential and evaluative function)相互界定彼此,並用以強調事件的可敘事性(tellability)。Bal(1997)

也說明「敘事即是一種社會鑲嵌」,當同性戀團體使用媒體媒介傳播自身性別 價值與權利同時,媒體媒介轉述事件的也將在有意無意間無可避免地參照自 身過往經驗,而選擇切入的視角。然而,媒體的轉述視角也將不一定與同性 戀族群欲訴求之理念相等,反之,媒體轉述視角也有可能與同性戀族群之新 聞訴求有其差異存在。

綜合上述,媒體轉述新聞事件故有其轉述背後之歷程沿革及其觀點,然 而這樣的視角為何是本文欲探討與關注之領域。

5 引自於〈多元成家我支持,速速立法反歧視! 台灣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立案及草案發布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