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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性分享與政治

在Rancière 的政治思想中,他認為:「政治圍繞著一系列問題展開:什麼事可 被看見,什麼可被言說,誰有能力看見,而誰有能力說話,空間的所有權與時間的 可能性。(Rancière, 2000/2004: 13)」

「並不存在與平民討論的地方,因為平民不會說話。他們不會說話是因為他們 沒有名義,只是城市當中被登記在冊的一個符號…沒有名義的人不能說話。」(引 自李三達譯,2018:129)

對於 Rancière 來說,政治涉及的問題在於正當性可感知之條件,而「感性分 享」(le partage du sensible)45與美學可說是 Rancière 理論中重要的概念之一。

Rancière 將感性分享定義為:「關於感知知覺(sense perception)事實的自明系統,

其同時揭露了共同事物的存在,也定義了其中各自部分與位置的界線(引自郭展有,

2018:41)。」換言之,感性分享為一分界線,此分界線為政治共同體設下了感知 的條件。

Rancière 的分界線是他政治分析之基本單位,但他的起點卻是美學觀點:「有 了感之先決條件的可感性,主體性能被我們看見、聽見並關注。」於是他將政治及 審美(美學)型構(aesthetic formation)46連接起來。因此,感性分享便參與了建

45 法文”partage”一字,在法文中同時兼含了「區隔」與「共享」之意

46 aesthetic 一般譯為「美學的」、「審美的」,但其本意是「感知」、「感性的」,來自希臘語aisthesis,

Rancière 對 aisthesis 的用法一般而言是兼顧古希臘文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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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政治共同體的形式。感性分享是對於正當性(propriety)的劃分。為了劃分出份 額,並且分配物品,那麼,就必須有一套標準,而這套事物之合理秩序,便是根據

「本質」來做身體功能上的分配(Rancière, 1998: 101)。這樣的標準對於感官感覺 也起了一樣的作用。換言之,決定東西是否有意義,並不是透過深思熟慮而達成理 性上一致的共識,而是感知及意義之間相互關聯之結果,而也正是這個結果,決定 了什麼是能被納入可感知的範疇,什麼僅僅只能被當做必須排除的不可感知。

根據 Rancière 政治分析結合美學觀點,他認為,藝術體制指出了一個時代的 人們,如何去思考我們與世界之間互相關聯之方式,透過藝術表達可以得知,什麼 樣的意義、價值被顯現出來,其中包含了存在方式、政治制度等等建構社會現實的 不同元素。

在 Rancière 的美學架構中,他歸納出西方藝術史中看待藝術的三種體制

(Rancière, 2000/2004: 12-29)。

一、

倫理體制(ethical regime)

倫理體制始於 Plato,他認為藝術是在複製表象,不僅失真、還有欺瞞之虞。

在這個體制中,藝術被評價的方式均根據其真實度(veracity),換言之,藝術品必 須精確再現對象是否真實。且除了真實度外,藝術在道德及政治層面也有具有重要 影響。(最著名的即是Plato 將詩人以及從事模仿藝術的手藝人逐出理想國的故事,

原因在於:因為是模仿,所以不真實,而這種不真誠具有道德與政治上的影響力,

會影響到社會風氣及精神。)在倫理體制中,「藝術」不是獨立的,而是被涵蓋在 意象、符號、影像之中。作品的美醜、好壞都是其次,重點在於,作品呈現出之意 象有沒有達到倫理的要求。

二、

詩學/再現體制(representational regime)

此體制是由Aristotle 打下的基礎,與倫理體制不同,Aristotle 認為藝術的模擬 不再是為了複製表象,而是呈現真實。Aristotle 不同於 Plato 認為要複製原版,以 真實性作為標準,而是以實用的角度來論藝術是否符合共通性的原則。換言之,在 再現體制中,儘管藝術本身的存在受到肯定,進而被賦予獨立的空間。但卻也衍生 出一整套關於何謂「正當」的主題形式、風格類型與表達原則的規範。

Rancière 在其著作《無聲的言語》中,進而提出了再現體制的四個原則(李三 達譯,2018:153-157):

(一) 虛構原則

詩歌的本質在於模仿,而並非對語言之運用。但詩歌為虛構的世界設定了自己 的時空,如此一來,使得藝術作品脫離倫理體制的判斷。

(二) 體裁性原則(principle of genericity)

Aristotle 在《詩學》中聲明:一首詩之體裁,無論是史詩或是諷刺詩、喜劇或 悲劇。最重要的是,取決於被再現客體的本質。換言之,故事主題早已規定了藝術 品的體裁。

(三) 得體原則(principle of convenance)

此原則是關於「什麼是合適的以及得體的」。體裁以及角色之社會、倫理地位 便決定了作者在創作角色中所要採用的語言以及行動。

(四) 現實性原則(principle of actuality)

角色行動受語言現實性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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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cière 認為在 Aristotle 提出了適當與否的實用性規則區別時,也淪入和倫理 體制一樣的問題,兩者都是在對與錯之間打轉。並且,在強調作品適當與否的同時,

也同時強化了社會秩序的穩定和諧。

三、

美學體制(aesthetic regime)

美學體制不論作者的身分、不管製作的動機及方式,美學體制是以「美感經驗」

來指認什麼是藝術品或者是藝術活動。在這個體制下,什麼東西都可以是藝術。然 而,美學體制強調藝術品的獨特存在方式,並有別於日常用品。因為不同於日常用 品,所以,藝術品所造成的藝術現象是一種異質的存在。「這樣的異質力量讓一切 均不同於平常,並將藝術從任何的可感配置中釋放。這樣的美感狀態是一種「懸 置」、是一種形式本身被體驗之時刻(不確定性帶來的衝擊、震撼)而懸置感也模 糊了二元對立的界線(紀蔚然,2017:84-91)。」

在這個模式中可看出對於再現體制四項原則的顛覆:

(一) 對於虛構原則

詩性(poeticity)如今來自於語言本身之力量,而非情節之安排。語言從此不 再被視為再現工具。

(二) 對於體裁、得體原則

如果照前述,美學體制對於虛構原則的顛覆,那麼,每一個實體都具有一種潛 在、深層之意義等待人們去重述。在此體制中,每一體裁都可以使用任意風格來處 理。

(三) 對於現實原則

Rancière 認為在此原則的顛覆中,有效語言作為理想模式的原則被徹底顛覆:

「再現的循環以一種特殊的方式定義了社會,而社會正是言語行為發生的地 方,他將社會定義為作者、他的「主題」和觀眾之間一套合法的關係和合法性標準。

這一循環的斷裂使得文學領域可以與社會關係共同擴張。它在一種互相表達(inter-expression)的直接關係中融合了藝術品的特異性以及社會關係所體現出來的共同 體。每一方都在表達著對方。」(引自李三達譯,2018:161)

Rancière 的美學觀向我們展示了一個矛盾:若事物自身所包含之意義超過了社 會之解釋。那麼,任何作為社會傳統形式之語言,如何能夠完全捕捉這些意義?而 Rancière 對這樣矛盾點的關注,也與他的政治關注點相一致:如何建立政治上的自 由及創造性可能?因而,美學,對於Rancière 來說,其不再僅只針對藝術與審美之 討論,它更是一種鬆動(disentangle)、離開角色限定規則之政治實踐。

如前所述,根據Rancière 的美學構想連接政治分析,Rancière 對於政治的看法 為何?則必須要從他對於政治與治安47的區分開始。

47 法文原文為”la police”,在中譯上此詞實有多種不同譯法,張小虹曾建議將其譯為「正制」以與

「政治」相對照。(張小虹,2016)。

本文依劉紀蕙、林淑芬、陳克倫及薛熙平將其譯為「治安」。(劉紀蕙、林淑芬、薛熙平、陳克倫(譯)

(2011)。J. Rancière 著。歧義(La Mésentente)。臺北市:麥田。)

除了上述,治安更本質的意思即為賦予事物秩序(order)並保護這種秩序,在此很大程度受到 Foucault 影響。

政治一詞,法文為”la politique”。在法文中,除了作為陰性的”la politique”也有陽性的”le politique”。

一般而言,”la politique”意謂的是政策(policy),或作為一「具體活動」的政治(日常意義下的政 治);”le politique”則係指政治的「領域」,通常譯為「政治性」(the political)。因”le politique”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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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治安

對於Rancière 來說,我們日常生活所認知的政治均是治安的意思,Rancière 的 治安概念深受Foucault 影響,Rancière 也認為,治安包括了所有事情,涵蓋了文化、

政治與經濟。並且,任何治安的秩序都決定著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並且決定出相互 之間之等級。Rancière 運用了 Foucault 之治安概念來說明社會整體各部分的劃分。

對於Rancière 來說,不論是地位或經濟、角色…等,都屬於治安秩序的一部份。治 安便是社會的象徵性構成(李三達譯,2018:76)。

因此治安的概念在Rancière 那裡,便是一種對身體(bodies)之特定安排,無 論是社會秩序的安排、地位、角色和職務的分配都包含在內,在其著作《歧異:政 治與哲學》中,他對於治安的定義為:「對做事的方式、存在的方式以及說話的方 式的分配(Rancière, 1998: 29)。」也正因如此,任何治安秩序均決定了誰在社會中 擁有一席之地而誰沒有。而這樣的看法也與感性分享也有了相互的關聯。Rancière 認為治安秩序亦是一種「有關什麼是可見與什麼是可說的秩序」。所以,治安也可 以理解成,不只是決定每群人在社會中所處的地位,亦決定著這些人是否具有可理 解性(interlligibility)。於是,只要在治安秩序之外,便會被認為是無法理解,因此,

注定被體系邊緣化。

對於Rancière 來說,治安秩序大致可分為三種型態:

Rancière 視為是平等與治安兩異質邏輯彼此遭逢、對峙的場域,而建議翻譯為「政治場域」或「政 治空間」(劉紀蕙等人譯,2011:242-261)。

(一) 元政治(archi- politics)

Rancière 用元政治來描述 Plato 的政治圖像:Plato 的理想目的是擁有一個有良 好秩序的共同體,來防止作為民眾/人民48(demos)的人民的隨意及無政府狀態。

「Plato 的政治提供了典範,元政治的激進性所揭示的是一種基於共同體本源 之完全實現,及基於整體可被感知(integral sensibilization)的共同體計畫,目的是 毫無保留的取代政治的民主結構。」(Rancière, 1998: 65)

為了達成此目的,Plato 提出了提出了一種話語的真理,並且表示這種話語符 合源自於理型之本質。而哲學家把特定的話與、做事以及生活方式注入每一個共同

為了達成此目的,Plato 提出了提出了一種話語的真理,並且表示這種話語符 合源自於理型之本質。而哲學家把特定的話與、做事以及生活方式注入每一個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