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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動機與目的

因為自己是一名法律系畢業的學生,所以剛踏入教育領域時,對於教育領域談 論教育的方式可說是十分的陌生,尤其是教育哲學的談論教育本質模式,又更讓筆 者感到難以理解,這樣的感覺讓筆者總有一股說了很久,還是不知道教育為何的感 受。

畢竟,在法律系的訓練中,對於法律的定位,我們可以很清楚的說明法律就是 一個在政治生活上的管理工具。儘管在法律的歷史上,對於法律的本質有著許多的 討論。對於法律的目的,從啟蒙時代開始,便高舉著永恆且普遍之自然法大旗。(自 古以來對於人類世界與自然界的區分並非從一開始就如此清楚,再加上人類社會 生活也確實表達了某些自然律,並且在人類悠久的歷史中,人們總認為上帝、天地、

宇宙與人類社會有著密不可分之關聯,於是人類便在這些自然律中尋找法律的正 當性基礎。)並且在詮釋法律時,亦加入了對人性之考量,認為自然法永遠高於實 際上的制定法。而,一旦違反了自然法的制定法,法官可便以宣告無效。而他們更 是由這樣的理念進而發展出「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的概念(羅成典,2013)。

當然,不同時代之自然法論述間的差異在於,各自對權威的認定不同。早期是訴諸 宗教信仰,古典時期是人權、國家,現代自然法則主張社會普遍的道德及理念。但,

不論在哪個時期均相同的是,各自均主張在制定法之上永遠存在一個更高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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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制定法不可抵觸這個權威,並且自然法是一種有關於人類法律正當性之理論,

其嘗試在某種自然中尋找其立論的基礎。

但,在群體生活中,對於正義的解讀往往是歧議的,所以在當今法律主流見解 中,普遍認為,若沒人知道什麼是正義,那便需要有人對正義做出規範。如今人們 已普遍承認,除了「制定的」、「實證的」現實存在法律之外,並不存在其他能夠取 代法律的原則。而這種對於法律的定義,也確認了法律不僅僅只是白紙黑字,而是 一種有效的生活秩序。

當然,做為一種有效的生活秩序,就存在著一定的管理邏輯。事實上,G.

Radbruch 認為現在的法律,並不需要考慮內容的正義性。單就其存在之事實,便 已終結了各種法律觀點之衝突,進而創造一種法律的安定(Rechtssicherheit)(王怡 蘋、林宏濤譯,2016)。

當然上述的意思並不是說完全不用考慮倫理上的正義性,而是在強調,如果所 要伸張的正義超過了法律的安定性,進而迫使放棄既有法律以及立法的權威,將會 導致無政府主義,並且使各種對立的法律信念更加分歧。換言之,執法者所負有的 倫理責任已不再僅僅是對正義的堅持,而是在執法時以法律的安定性為優先。而也 是因為這樣,可能導致了,為了權威的法律命令可能會犧牲掉自己的法律信念;執 法者僅僅問什麼是合法的,依法來做判決。

這雖然也造就了很多時候的法律判決大眾可能沒辦法理解,尤其在訴訟案件

1,很多時候人民無法去了解,法官為何不照正義去判決、為何不替天行道,人 民總難理解法官對於法律之整體考量:因為,對於法律人來說,重要的是終止爭端,

而非強調判決給予公正的結果,法律秩序之維護比它的正義性還要重要。換言之,

正義僅為法律次要課題,重要的依然為法律安定性與和平維護。但這也是法律工作 者的使命以及悲劇。

上述並不是要討論法律問題,只不過是從上述的文字中,我們可以清楚得知一 個結論,那便是,不論是照自然法所找到之正當性基礎還是實證法所說法律安定性 的邏輯要求。事實上,法律本質上已被解釋為一種共同體規範、一種政治生活上的 管理工具,照這樣的條件看來我們可以很清楚的知道,法律發揮的是一種共同體共 識下的同化作用。

比照著這樣的看法,筆者進入教育研究所後,對於什麼是教育,也抱持著一定 的興趣,是否教育也如同法律一般,發揮的是一種共同體的同化作用?如果是,那 是否嚴重的影響、侵害了人的自由發展?然而,筆者發現,教育作為一種對於人的 探討,各個教育學者對於教育,總有不同的看法,且似乎不像法律學說一樣有強烈 分出主流學說的必要。究其原因,筆者認為,與其說必須要有主流的分類,不如說 教育需要顧慮教育主體自我形構的許多面向,所以不能直接用教育是一套管理邏 輯來做概括,畢竟,教育還涉及到生命的開展這一重大任務。

恰逢課綱的修訂,筆者在閱讀教育部所頒定的《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

1 例如小燈泡案、這陣子的殺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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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時,於課程目標內看到了兩點,其中一點為啟發生命潛能,另一點為涵育公民責 任。這也讓筆者回憶起,從小所接受的教育便常常在說,要協助學生發揮生命無限 的潛能,也需要符合作為公民的原則,以協助學生自我形構。這樣的目標對於筆者 來說便是探討教育最重要的突破口。於是抱持著對這樣議題的興趣,筆者於是在系 所課堂以及書籍整理對於教育定位的淺薄理解中,大致將教育分為兩個較大的面 向。

第一,教育涉及將教育主體社會化,這一個面向可能站在社會、文化上的立場,

並認為教育是由外而內的改變。例如:行為、氣質改變等等。此見解認為,社會化 歷程就是教育,而教育是成年人施予未成年人之同化作用(伍正鷟、林逢祺、黃坤 錦、蘇永明,2015)。例如:P. Natorp 說明了教育為「陶冶」及「教化」。Natorp 認 為,教育之主要任務是在協助陶冶理想的人格,而為了達此目的,其中便牽涉到個 人意識與社會文化的相互關聯。Natorp 主張,教育活動必須以共同生活為基礎,並 認為個人必須由原始的衝動狀態,慢慢依靠教育之力量,進而提高至理智的狀態而 得以融入共同生活。換言之,對 Natorp 來說,社會是教育之基礎,教育是社會之 機能。另外,E. Spranger 認為,教育藉助客觀精神(科學、藝術、經濟、宗教、法 律等)以完善主觀精神(價值追求的生命力),教育之作用在於,將發展中的精神,

有順序的植入與文化的關聯內、並將客觀的文化價值,進而融入個人精神中,並發 展人之價值受容性。

第二,教育可能涉及教育主體的個體化,在這一面向的立場,教育是一種自我 實現的本質。從R.Descartes 的「我思故我在」,顯示了自我的必然性及重要性(伍 正鷟、林逢祺、黃坤錦、蘇永明,2015)。發現、感覺並認知自我之理性存在,可

2 https://www.naer.edu.tw/ezfiles/0/1000/attach/87/pta_18543_581357_62438.pdf

說是近代哲學史上一個極其重要之任務。而依照此說見解,認為受教者生而具有身 體上、精神上的各種可能性,而這些可能性,便是所謂的自我,其主張教育的歷程 是本能的自我,如何達到理想的自我。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關於教育本質的問題,或許我們可以大致照教育學者們 的看法能夠把教育歸納為,教育攸關於教育主體的自我發展問題,涉及個體的自我 形構以及其與外在社會政治生活普遍原則達到和諧兩大面向。

抱持著想對教育深入的了解以及上述的整理,筆者考究了教育的字源意義,並 發掘由教育的字源出發似乎更能綜合上述的面向。「education」字源意義:根據《教 育大辭書》:「西方教育這個名詞可以遠溯希臘文παιδεύω (Paideia),是由動詞形 態παιδεíα 轉化而來,其字根為 παíς 兒童,paideuō 原始意義即為養育、照顧與教 育兒童。paideia 後來衍而為文化與教育理想之義 ,人文主義教育學者便以 paideia 來說明教育的過程,宜以有價值的文化材來陶冶人類的精神,以培育健全統整的精 神人格。英文和法文的教育(education)一辭源於拉丁文 educare 和 educere。前者 除了指心靈和精神意義下的陶冶外,也指透過營養使身體成長。至於educere 則有 自內而外引出(heraus ziehen)、向前推動(empor ziehen)、向上提升(auf ziehen)

等意義。合而言之,便是從現有狀態引發或開展新狀態。」3

雖然對教育的說法,各家未必一致,不過不外乎是成熟的一代對未成熟一代之 影響、所產生的作用,使未成熟的一代能開展各種心靈、精神動力,形成具文化涵 養的精神人格之主體化過程。細究上述定義,對於教育的看法或許在歷史上可以藉

3 http://terms.naer.edu.tw/detail/1309767/?inde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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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德國新人文主義時期教育作為參照,畢竟那時對於教育的看法與上述定義具有 高度一致性,並且解釋更為詳細。

新人文主義在某種意義上屬於文藝復興時期的人文主義延續。兩者同樣為古 典文化的復活,提倡人性、崇尚古典文化,但新人文主義一個較為顯著的特點為主 張學習、利用古典文化,以便促進民族文化的發展。因此主張基本內容上是在證明 當代德國人與古希臘人在精神生活上具有一致性,所以此主張便使得德國人具有 在其歷史認識的範圍內看見現實和理想完美結合的可能,這個可能便是德國上的 民族自由主義精神(單中惠,2007:229)。

在德國,新人文主義運動代表便是一種文化觀念與政治實踐。德文中文化的概 念,因「教育」(Bildung)一詞出現具有了極其獨特的形式。所謂 Bildung,指的是 人類理性、道德之培養。身處那個時代的大哲學家I. Kant 在對於啟蒙與教育之關 聯的見解中認為,Bildung 便是將原先未能成熟運用自身「與生俱來」的理性能力,

在德國,新人文主義運動代表便是一種文化觀念與政治實踐。德文中文化的概 念,因「教育」(Bildung)一詞出現具有了極其獨特的形式。所謂 Bildung,指的是 人類理性、道德之培養。身處那個時代的大哲學家I. Kant 在對於啟蒙與教育之關 聯的見解中認為,Bildung 便是將原先未能成熟運用自身「與生俱來」的理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