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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中小學教師待遇制度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我國中小學教師待遇制度

由於本研究期望建立適用於我國的教師待遇指標系統,以符合我國的情境脈絡,因 此在探討國際間的教師待遇比較研究後,須進一步對於我國的教師待遇制度加以深入了 解,藉由對我國待遇制度的理解並參考本章第二節對相關研究文獻的歸納所得,加上研 究者的自我見解才足以提出健全而完整的教師待遇指標系統。因此,本節則針對我國的 教師待遇制度進行全面性的探討。

基於教師待遇包含了薪資、福利、工作環境與職場機會,因此本節對於我國教師待 遇制度的探討便從此四面向來分別探討。然本研究認為職場機會的內涵為教師對自我體 認於專業與非專業上的成長,無關乎制度層面,因此本節並不列入職場機會的討論。

壹、薪資

薪資包含薪津與獎金。依照我國「教師待遇條例」草案總說明(2000)總說明第四 條明定:「我國教師之待遇分為本薪(年功薪)、加給與績效獎金。」其中加給即為本研 究所稱之津貼,而津貼加上本薪(含年功薪)則稱為薪津,因此在薪資制度上的討論則 分為薪津以及獎金來分別論述,然而由於薪津中本薪與津貼本質上仍有所差異,因此在 薪津的探討中仍將兩者分開討論。

一、 薪津 (一) 本薪

本薪的制度即為教師待遇薪級制度,內容在規定教師本薪的起敘以及晉級標準。我 國的本薪依照《教師法》(2006)的規定是含年功薪的,根據「教師待遇條例」草案總 說明第3 條的條文內容,本薪係指「各等級教師應領取之基本可得金額」,年功薪為「高 於本薪最高薪級之可得金額」,也就是當教師晉級到本薪的最高薪級時,便進入年功薪 的薪級範疇,而教師可獲得的最高薪級應為年功薪的最高薪級。下列則進一步討論教師

薪級13的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教育部人事處。

3.高中畢業修業三年之專科學校畢業者。(註:依教育部 75.11.14 台(75)人字第 51836 號函示,本類人員如已修滿規定之教育學分,得自 170 元起敘。)

(4)事、病假期間,未依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者;(5)未經學校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者外,應予年資晉薪;已支本薪最高級者,晉支年功薪。可見得國中小教師的職務依學 歷來區分,因學歷的差異有不同的起支薪級,每年並可晉升1 級,初任教師皆從其學歷 的最低薪級起敘,每年可往上晉升一級,達到本薪之最高薪級後則進入年功薪的範疇,

直到該學歷下可得的最高年功薪級為止。從表2-5 的 「國民中小學教職員敘薪待遇一 覽表」中可知,國中小教師在具合格教師證書之條件下,若為大學學歷者,本薪的薪點 範圍為190-450,年功薪的薪點範圍為 475-625;若為 40 學分班者,本薪的薪點範圍為 245-500,年功薪的薪點範圍為 525-625;若為碩士學歷者,本薪的薪點範圍為 245-525

,年功薪的薪點範圍為550-650;若為博士學歷者,本薪的薪點範圍為 330-550,年功 薪的薪點範圍為575-680。此處的本薪與年功薪所指如同前述對兩者的定義,本薪為教 師在該薪級下所應領取之基本可得金額,而年功薪為高於本薪最高薪級之可得金額,亦 即若某教師為大學畢業者,從245 薪點開始起敘,每年可晉升一級,等到 16 年後此教 師的本薪薪級已經達到最高,也就是薪點450,但隔年期仍可繼續晉級,只是第 17 年 以後的晉級則屬於年功薪的範疇,最多可再享6 年的晉級,也就是最高僅可領到 625 的薪點。而當教師處於不同的薪級的時候,亦可從表中得知其每個月可得的薪額。

因此,若回歸到本章第一節中對教師薪級制度的討論,我國的教師薪級制度應屬於 以學歷敘薪的單一薪級制,而晉級的標準則以年資為依據,每年晉升一級。

敘(核)薪 教師待遇 公務人員待遇 本:445-505 功:520-630 23980

薦任七等 本:415-475 功:490-590 21070

薦任六等 本:385-445 功:460-535 20180

委任五等 本:330-370 功:385-520 18350 委任四等 本:300-340 功:350-445 17530

委任三等 本:280-320 功:330-415 17310

委任二等 本:230-270 功:280-330 17250

委任一等 本:160-220 功:230-280 17190

330 29515

22520

(二) 津貼

我國的津貼包含了加給以及津貼。在加給部分,「教師待遇條例」草案總說明第3 條對加給的定義為:「指本薪、年功薪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及服務地區之不同

,而對教師另加之給與。」而《教師法》第15 條以及「教師待遇條例」草案總說明第 11 條亦皆明顯指出我國的加給包含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地域加給」;津貼部分「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2007)第四條提及生活津貼,而在「國民中小學教職 員敘薪待遇一覽表」中則發現特教津貼,但由下述職務加給的定義則可發現特教津貼事 實上已包含在職務加給的範疇中,因此將於其中一併討論,其他規定或辦法等則並未提 及異於兩者的津貼項目。由此看來,我國的津貼包含了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地域 加給,以及生活津貼共四種,下列分別介紹:

1. 職務加給

「教師待遇條例」草案總說明第11 條定義職務加給為:「對教師兼任主管職務、導 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亦即若教師於其本質之外,另外兼任主管職務、班級 導師,或者負擔額外的特殊教育責任者即可獲得職務加給。

由「國民中小學教職員敘薪待遇一覽表」可看出,教師的主管職務包含校長、主任 與組長,教師兼任主管職務所能獲得的加給稱為主管加給。其中校長的主管加給每個月 可獲得8440 元的薪額;教師兼職主任者的主管加給每個月可獲得 4990 元的薪額;然而,

教師兼職組長者所能獲得的主管加給薪額則依該教師該年度所處的薪點有所差異,依其 薪點的不同可獲得三種不同主管加給薪額。若該教師處於290 以上的薪點,其主管加給 與兼任主任的教師同為每個月4990 元,若薪點介於 245 至 275 之間,其每個月可獲得 的主管加給為4090 元,若薪點在 230 以下,其每個月可獲得的主管加給則為 3630 元。

因此,教師在主管加給的薪額獲得上除了受到職務種類上的影響外,亦可能因原有本薪 的薪點層級而有所差異。

其次,教師於本職外又兼任班級導師者,可因負擔額外的責任而獲得加給補償,所 獲得的加給稱為導師費。對此,「國民中小學教職員敘薪待遇一覽表」顯示教師的導師

費為每個月2000 元。

最後,教師擔任特殊教育者亦可獲得額外的加給,在「國民中小學教職員敘薪待遇 一覽表」中則稱之為特教津貼。教師擔任特殊教育者指任教於特殊學校或中小學特殊教 育教師,皆可領取特教津貼。其中特殊學校教師即如任教於啟聰學校、啟明學校的教師,

而中小學特殊教育教師依教育部人事處在教育人事釋義上對特教津貼的釋義內容指 出,包含視障教育輔導員及聽障啟聰班、智能不足啟(益)智班、肢障仁愛(啟能)班、

資源教室班,集中式及分散式資優班之專任教師。上述兩者教師皆可獲得特殊教育津 貼,依照「國民中小學教職員敘薪待遇一覽表」顯示上述特殊教育教師的特教津貼為每 個月1800 元。綜合上述對教師兼任不同職務所能獲得的加給金額整理如表 2-9。

除了上述的規定外,教師兼具多重身分,其職務加給是否可重複支領?寒暑假期間 的職務加給應如何計算?皆為職務加給中容易產生爭議之處,教育部人事處特別對此加 以釐清,歸納如下:

(1) 教師若同時兼任組長與導師,又負擔特殊班教師,可依規定獲得主管加

職務 薪點 加給金額

校長 無規定 8440

教師兼主任 無規定 4990

教師兼組長

290 以上 4990

245-275 4090 230 以下 3630

教師兼導師 無規定 2000 教師擔任特殊教育者 無規定 1800 表2-9 職務加給金額表

參考資料:教育部人事處。

給,但導師費與特教津貼則不可兼得,僅能擇一支領。

(2) 同時兼具領取主管加給與特教津貼資格的教師,僅能領取主管加給。

(3) 擔任特殊教育班級導師者,可同時領取導師費與特教津貼。

(4) 對暑假期間導師仍負有輔導之責者仍發與導師費,對新學期新任或調任 教師擔任導師者,則以實際擔任導師之日起發聘及支付導師費。

(5) 若特教教師於下一學期或學年繼續擔任特教教師者,則可於寒暑假中繼 續支領。

(6) 寒暑假行政人員須持續到校,因此可支領主管加給。

2. 學術研究加給

依「教師待遇條例」草案總說明第13 條指出:「中小學教的學術研究加給按所支本 薪區分四級支給。」此四級可從「國民中小學教職員敘薪待遇一覽表」的學術研究費中 得知,乃將本薪的薪點區分為四級,分別有不同的學術研究費,整理如表2-10。

若以大學畢業且具合格教師證書的教師而言,薪點介於190-230 者,學術研究費為 每個月19570 元;薪點介於 245-330 者,學術研究費為每個月 22520 元;薪點介於 350-450 者,學術研究費為每個月25570 元;薪點介於 475-680 者,學術研究費則因學歷有差異,

具學士資格之教師為每個月25570 元,具 40 學分、碩士、博士資格之教師為每個月 30560 元。

因此,教師的學術研究加給所能獲得的薪額首先須視教師所在的薪點來決定,若薪 點在475 以上者,則因其學歷有所差異。

薪點 學歷 學術研究費

190-230 無規定 19570

245-330 無規定 22520

350-450 無規定 25570

475-680

學士資格 25570 具40 學分班、碩

士、博士資格 30560

3. 地域加給

依「教師待遇條例」草案總說明第14 條指出:「地域加給之支給標準,由行政院參 酌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經濟條件等因素定之。」詳細加幾條件與內容如表 2-11 的「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此乃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2007)

第十三條規定訂定而來。

由表中得知,我國對於應支領地域加給的對象區分為山僻地區與離島地區,其中山 僻地區又可分為偏遠地區及高山地區。因此可說我國的地區支給對象分為偏遠地區、高

由表中得知,我國對於應支領地域加給的對象區分為山僻地區與離島地區,其中山 僻地區又可分為偏遠地區及高山地區。因此可說我國的地區支給對象分為偏遠地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