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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研究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建議

本節根據上述的研究結論,以下針對我國教育行政機關提出建議,若教育行政機關 欲使我國中小學教師待遇更具有競爭優勢須注意下列要點。

一、 教師待遇的制定應同時考量薪資、福利、工作環境與職場機會

從我國對教師待遇的相關法規或規定來看,包含《教 師 法 》、「 全 國 軍 公 教 員 工 待 遇 支 給 要 點 」 與 「 教師待遇條例草案總說明」等,所指出的教師待遇不脫離 本薪(含年功薪)、加給與生活津貼以及獎金,對教師待遇內涵的界定皆僅止於薪資層 面,顯示我國教育行政機關在訂定教師待遇時,極可能僅考量薪資層面;然而從本研究

結果發現,若教師待遇欲具備競爭優勢的話,勢必得更全面的將福利、工作環境與職場 機會一同納入考量,此四個層面對於教師待遇是否能發揮競爭優勢皆有極大或一定程度 的影響力,若教育行政機關僅以薪資來衡量教師待遇時,可能因為忽略了教師福利、工 作環境與職場機會的影響而導致教育領域難以吸引優秀師資,因此,如果欲使教師待遇 可發揮吸引人才的優勢,並使其在國際上具有競爭優勢,教育行政機關對於教師待遇的 訂定應以更全面性的觀點,將薪資、福利、工作環境與職場機會同時納入考量。

二、 應使教師待遇,特別是薪資、福利與工作環境,優於教育訓練專家或人力資 源培訓人員以及公務人員

衡量教師待遇時雖應包含薪資、福利、工作條件與職場機會四個層面,但由研究結 果發現在這四個待遇層面中其實以前三者對於教師待遇是否具備競爭優勢所造成的影 響力是最大的,因此教育行政機關在訂定教師待遇時,除了須同時考量四個層面之外,

更應該特別重視薪資、福利與工作條件的優劣,尤其與可能與我國中小學教職競爭人才 最激烈的「教育訓練專家或人力資源培訓人員」以及「公務人員」相較之下,我國教師 的薪資、福利與工作條件更應該優於上述職業,以避免優秀人才放棄擔任教職而選擇了

「教育訓練專家或人力資源培訓人員」以及「公務人員」,進而導致我國中小學教師素 質日漸低落。

三、 對於教師待遇薪資層面的訂定應考量年薪、時薪、獎金與津貼,特別應注重 年薪

由研究結果顯示對教師待遇的薪資層面是否具競爭優勢的衡量應包含年薪、時薪、

獎金與津貼三個部分,因此教育行政機關在訂定教師薪資時,要特別注意提供給教師的 每年薪資,以及考量每年工作時數後教師每工作一個小時所能獲得的薪資,另外則是所 提供給教師的考績獎金、年終獎金或其他加給與津貼,是否在國際上有競爭優勢,以及 在國內相較於「教育訓練專家或人力資源培訓人員」以及「公務人員」是否可吸引到優 秀人才;而在三者的考量中,更需要特別注重年薪的部分,因為由本研究結果可發現年

薪無論在檢視我國中小學教師待遇在國際上的競爭優勢,或是在國內的人才競爭力,皆 是薪資層面最主要的判斷依據,因此,即使教育行政機關難以在年薪、時薪、獎金與津 貼三個部分皆優於「教育訓練專家或人力資源培訓人員」以及「公務人員」,但至少在 年薪的提供上比須要較優渥,才得以使教師薪資具有競爭優勢。

四、 對於教師待遇福利層面的訂定應考量項目、天數與金額,特別應注重各種請 休假的天數或退休、補助金的金額

由研究結果顯示對教師待遇的福利層面是否具競爭優勢的衡量應包含福利項目以 及天數或金額二個部分,因此教育行政機關在訂定教師福利時,必須檢視我國教師福利 相較於各國教職或國內「教育訓練專家或人力資源培訓人員」與「公務人員」提供給個 人的福利項目是否有不足之處,若有的話則必須考慮增加教師福利;另一方面對於較為 普遍的福利項目例如年終獎金、考績或績效獎金、退休金或補助金等,教育行政機關則 必須進一步確保我國教師所享有的天數與各項金額優於或至少不低於國際平均值,並且 在國內必須優於「教育訓練專家或人力資源培訓人員」與「公務人員」,才可確保我國 中小學教師待遇的競爭優勢。特別是請休假天數與退休金或補助金金額的給與上,更是 對於教師待遇是否具競爭優勢的關鍵影響所在,我國教育行政機關勢必須特別注意。

五、 對於教師待遇工作環境層面的訂定應考量工作時間、生師比、班級規模,特 別應注重每年工作日數

教育行政機關對於教師工作環境層面的訂定則必須分別從國際觀點與國內觀點來 思考。就前者而言,若欲使我國中小學教師待遇在國際間具有競爭優勢,我國教育行政 機關必須注意我國教師相較於各國教師是否擁有較低的工作時間、生師比與班級規模,

即較低的工作負擔;就國內人才競爭的觀點,教育行政機關則要掌握教師的工作時間必 須低於「教育訓練專家或人力資源培訓人員」與「公務人員」,以確保我國中小學教師 待遇無論在國際或國內皆具有競爭優勢。但若難以面面俱到時,則須特別注意「每年工 作日數」,至少須使我國教師的每年工作日數不得高於國際間教師的平均,以及低於國

內「教育訓練專家或人力資源培訓人員」與「公務人員」,才得以使教師工作環境存在 競爭優勢。

六、 對於教師待遇薪資層面的訂定應考量教師的專業發展,特別應提供給教師的 專業發展機會

教育行政機關在營造教師的職場機會時,須關注在為教師營造可使其發展專業知能 的環境,使教師在任教後仍能在職場領域中獲得專業能力成長的機會,並且教育行政機 關須特別注意我國提供給中小學教師的專業發展機會是否優於「教育訓練專家或人力資 源培訓人員」與「公務人員」,避免使重視個人成長的優秀人才放棄教職而選擇該兩類 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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