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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人權思想之起源與理論 我國人權思想之起源與理論 我國人權思想之起源與理論 我國人權思想之起源與理論

中國開國以來即為帝制國家,皇帝以天子自居,所以自古有「君權神授」、「朕 即國家」的專制體制,各個朝代的更替,也都是以武力即軍力完成,帝王的權力,

遠高踞國家之上,直至孫中山先生領導國民革命,推翻滿清,才建立國民政府,

後因國共之爭,中國大陸在中共統治,人權雖比帝制時代進步,但仍與世界各民 主國家相去甚遠,人權方面屢遭指責。而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從解除戒嚴開放 黨禁、報禁到總統由全民選舉產生及近20 多年來國內人權鬥士、學者的努力,才 呈現大幅度的進步。

雖然中國在政治上是帝制國家,人權難以受到重視或保障,但人權相關思想 的起源甚早,例如在西元前的《尚書》記載:「民之所欲,天必從之」(泰誓上篇)、

「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尚書˙泰誓中篇)、「民惟邦本,本固邦寧」(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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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五子之歌),其意旨乃指出人民是國家的根本,施政要以民意為依歸,而孔子 雖然也沒有直接談到「人權」,但從「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共之」

(2.1)、「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2.3)、「使民以時」(6.22)、「夫君者舟也,人者水也。水可載舟,亦可覆舟。君 以此思危,則可知也。」(後漢書·皇甫規傳注引孔子家語)等為政之道,已隱約含 有以道德(王道)統治人民及使役人民需考量恰當的時間等體恤、愛護人民的民 本思想,尤其孟子所提出「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的思想,更是儒家的民 本思想的極致展現。所以錢復先生也曾提到:「仁愛即是人權教育的根本思想。樊 遲問仁,子曰:「愛人」。仲弓問仁,子曰:「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孔子所謂仁 乃推自愛之心以愛人之謂。而具有愛心的仁心,必會重視人性的尊嚴,尊重人權,

平等待人。此仁心始於在家之孝弟,終於博施濟眾,天下歸仁。這是我國寶貴的 倫理思想。」(錢復,論人權教育,http://www.href.org.tw/edu/100/100-62.html,

2012/10/10)

綜言之,我國自古以來在封建帝制下,幾無人權可言,但愛民及以人民為本 的民本思想,並不晚於西方,但真正的人權意識的覺醒與人權理念的施政,乃西 風東漸,近100 多年來方逐漸有初步的推行,而近 20 多年來才有快速的發展與實 踐。

現代國家的「保障人權」理念主要體現在其憲法規定當中,從1791 年法國訂 立憲法開始,「保障人權」已漸成為各國憲法所揭示的價值趨勢。我國從 1912 年 公布「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成為我國的臨時基本法,其「主權在民」的思想為我 國歷史上第一次定入法條當中,其後歷經許多波折,多次的憲法草案、約法、到 1936 年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五五憲草),此為今日中華民國憲法的雛形,因 抗日戰爭而延宕未能召開制憲國民大會、直到1946 年 12 月 25 日國 民 大 會 通 過

「中華民國憲」,並於1937 年 12 月 25 日施行,但 1948 年內戰擴大,為適應形勢,

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經由修憲程序,在4 月 18 日議決通過「動員戡亂時期

臨時條款」作為臨時憲法修正案,並於 1949 年 5 月 19 日班布戒嚴令,人權的保 障的進程,受到動員戡亂時期很大的阻礙。一直到 1987 年政府宣布解嚴及 1991 年政府宣布結束動員戡亂時期,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近20 多年來我國始 真正進入民主憲政的階段,對於人權保障進程,才有較快速的發展與實踐,例如 解嚴後,解除黨禁、報禁、立法院的全面改選,將參政權還於人民,到總統由全 體人民直選,集會遊行改為報備制,而 2009 年 3 月 31 日立法院通過兩公約的施 行法,目前兩公約已變成國內法的一部分,讓我國在人權議題上和國際接軌,並 展現我國保障人權的決心。

二、當代名家談人權

當代名家對於「人權」有各種詮釋,概整理如下:

國內知名人權作家柏楊為推展人權教育,除了於1995 年創立「人權教育基金 會」,並於於 1998 年主編「名家談人權教育」乙書,本書邀請各行各業名家,共 同為人權理念來努力。茲將其中論及人權概念者整理如下:柏楊:「自從人權意識 輸入我國以來,『人權』總被界定為是政治性和法律性」的行為。但事實上,基本 人詮釋建立在生活、倫理、家庭、社會之中。這項權力與生俱來,跟生命等值。

人類生而有生命、健康、自由,和尊嚴的權力。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有完整而 獨立的人格。」;尤清:「簡單地說,人權是做為一個人理應享有的基本權利,除 了正確認知人權的內涵,並捍衛人權使不被剝奪,以實現社會正義外,還應把握 人權保障的「相對性」和「調和性」,也就是權利主體相互間的尊重和自制,在主 張自己的人權時,也不應侵犯別人的人權。」;向陽:「人權乃是一個人與生俱來 的權利,在政治的範疇中,透過國家的機制(特別是憲法),人權受到一定的保障,

從這個角度看,人權具有局高的政治性,一方面人民也有權利抵抗不遵循法治侵 害人權的政府。但同時,人權也有著超越政治的寬廣範疇,它可以是文化的、倫 理的,也可以是社會的、教養的。……人權不必然是政治,從它的全面性而言,

人權即人格」;吳東昇:「人權的範疇是寬廣而多元的,小至生命價值、健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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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自由,乃至於人性的發揚,都是人類存在的基本價值。」;吳祥輝:「千萬個 人權團體的實力,也比不上一個政府單位的一道命令、法律。但要政府修個法、

定個法律,卻要靠所有關心人權的單位、人士長期的努力。」;吳敦義:「其實人 權教育所強調的自由、平等,並非毫無規範的,仍應受『社會契約』約束,否則 呈無政府狀態,反而率先破壞」;杜文靖:「在人權的基本意涵來說,每一個人所 享有的做為一個人的尊嚴的基本權利是完全相等的,且不容任何侵犯的。」;林濁 水:「人權是人類生活的根本。沒有人權,人類的生活幸福乃難以確保,一切政治 黑暗的源頭,乃在於不重視人權,或是蓄意踐踏、破壞人權。」;紀政:「人權必 須建立在法治上,受法律保護,是不容置疑的。」;胡志強:「人權,即是任何人 在任何地方,都有完整的人格而不受到扭曲,壓抑和剝奪。人權不只是政治的,

而是包含生活的、倫理的、教育的社會的、經濟的、家庭的各個層面,都能充分 展現『人之所以為人』的尊嚴」;姚嘉文:「任何人在任何地方均有完整而獨立力 的人格,且可以自由主張其天賦人權」(柏楊主編,1998,P1,7,17,27,33,

36,50,59,67,73,89)

由上述近代學者詮釋人權,可窺知現代學者,不分黨派、老少、性別,皆對 人權有極高的肯定、重視與推崇,也認為人權是與生俱來、任何人在任何地方,

都有完整而獨立的人格、每一個人應該享有做為一個人的尊嚴的基本權利、人權 必須建立在法治上,受法律保護。

三、我國憲法及法律保障基本人權之相關規定

我國關於人身自由的規定,最早嘗試可見於清末 1908 年的憲法大綱,但是,

憲法大綱並不具效力,其後,於1913 年第一部具效力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僅簡 單規定「人民之身體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也尚不足以對人身 自由提供完整的保障。直到我國現行憲法,在憲法第 8 條有關人身自由的保護規 定中,承襲英國人身保護令的規定,不僅有法律保留原則的規定,更有法官保留 的憲法保障,才讓我國人身自由的保護趨於完備(許育典,2009,P71)。

有關目前我國憲法對於人身自由及行動自由權利以明文保障者包括第 8 條、

第10 條、第 22 條及第 23 條,及法律方面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 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的訂定,茲臚列如下:

(一)憲法第8 條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 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 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 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 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 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 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本條文第 1 項主要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在一定限度內為憲法保留 之範圍,不問是否屬於刑事被告身分,均受上開規定之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

由法律另定外,其他事項所定之程序,亦須以法律定之,且立法機關於制定法律 時,其內容更須合於實質正當,並應符合憲法第 23 條所定之條件,此乃屬人身 自由之制度性保障。舉凡憲法施行以來已存在之保障人身自由之各種建制及現代 法治國家對於人身自由所普遍賦予之權利與保護,均包括在內(釋字第 384 號)。

除此之外有權審問處罰者只限於法院,並且必須依法定程序為之。並明定任何非 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人民得拒絕之。因此,人民得以實力抗拒 不合該條規定的侵犯人身的行為,並不會構成刑法規定的妨害公務罪(許育典,

2009,P189)。

路檢之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雖非屬於逮捕行為,但若用強制力帶往之強制 行為,屬於嚴重涉及限制人民之人身自由,大法官 535 號解釋,臨檢實施之手段

路檢之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雖非屬於逮捕行為,但若用強制力帶往之強制 行為,屬於嚴重涉及限制人民之人身自由,大法官 535 號解釋,臨檢實施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