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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文獻探討與名詞釋義 一、文獻探討

(一)碩士論文文獻探討

首先探討與臨檢有直接相關之碩士論文文獻計 14 篇,茲將各篇論文之研究 主題、主要內容、結論、與筆者研究相關之論點及筆者心得論述等方面進行探討。

1.曾國昌撰《從警察權之行使論基本人權之保障》碩士論文,(中央警察大學,警政 研究所,1990)

(1)本研究論文主題

曾氏從警察權與基本人權談起,再以平等權、人身自由、表現自由為中心,

就警察各項職權行使作為,逐次檢討有關侵犯基本人權之因素,並提出建言。

(2)內容重點及其結論

曾氏認為法治國家的警察,除了提供和保障人民安全的社會環境外,更必須 對基本人權作最大之尊重;否則,必將引起反感,甚或演成對法秩序的抵抗。

該文提出三點結論主要重點為 1.保障人權與維護治安應等量齊觀,絕不能犧 牲一方以成全他方,應權衡輕重,以求調和 2.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係人類之 最高價值表現,警察自應予最大尊重,並極力維護-包含禁止沒有法律依據下之 強制行為、禁止未達其他目的而發動警察權、禁止沒有「必要性」之權限行為及 選擇限制基本人權最低(輕)程度之手段。3.應迅速釐清並建立一套,完整、明確、

合理可行的警察權限法制,建議西德與日本之立法例值得參考。

(3)本研究之參考論述

該文提到保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係人類之最高價值表現,警察自應予最 大尊重,應禁止沒有「必要性」之權限行為及選擇限制基本人權最低(輕)程度 之手段,此論點值得本文參考。

(4)筆者心得與研析

該文主要提出警察權發動之維護治安與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基本人權應等量 齊觀,及權衡輕重,以求相互調和,並建議建立一套,完整、明確、合理可行的 警察權限法制,其見解精闢,的確實掌警察權限改進的大方向,惟較偏重於原理 原則的建議,未提出實務上警察權行使之個別法規應如何具體修改或立法以規範 警察權之行使,不免令人覺得有些許遺珠之憾。

2.顏榮泰撰《日本警察盤查法制之研究─兼論我國現行警察盤查法制之整建》碩士 論文(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研究所,2000)

(1)本研究論文主題

顏氏主要研究日本警察盤查法制,進而論述我國現行警察盤查法制如何整 建。其研究主要主題包括盤查之意義及其法律性、盤查措置行使之法制、日本警 察盤查法制之探討及我國警察盤查法制之商榷等四項重點主題。

(2)內容重點及其結論

顏氏認為我國警察制度源起日本國,並且該國無論在盤查權之立法、法院之 相關判決,或是執行盤查技能方面,皆值得我國參考。本論文主要研究內容為研 究盤查之意義及其法律性質,盤查之手段是屬於強制行為或為任意行為,該文研 究結果,認為,就其法律性質而言,盤查為不產生法律效果之事實行為,請應在 不涉及強制手段之範圍內承認有形力之行使,而未必以完全基於對方任意之配合 為必要。

該研究之主要結論:該文表示我國未有一套良善之警察作用法做為執行盤查 之法律依據,成立警察作用法實刻不容緩。在立法或修法方面之建議重點包含:

明定盤查之主體應以制服警察為主體,便服警察輔之、盤查要件明文化、明定盤 查之對象、明定受盤者應負停止及出示證件之義務、必要時得要求同行至分駐、

派出所、在未涉及搜索之限度內允許一定有形力之發動、明文規定路檢得採取一 齊檢問方式與列舉路撿地點、應增定因合法盤查及其隨附錯置所造成之應得補償 及故意或過失所應得之賠償等相關規定、應明文規定將警察比例原則法理融入警 察盤查權之立法,最後該文提出首先主張應整建一套完整之警察作用法體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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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退而求其次,針對警察勤務條例做局部修正,賦予其作用法之性質。或者緩不 濟急,可考慮法官造法,藉由法院之判決提供警察執行盤查之準則,以濟法令之 不備。

(3)本研究之參考論述

本篇論文有助於筆者明瞭我國警察職權行使法訂定前,有關臨檢盤查法制上 的缺失。

(4)筆者心得與研析

顏氏於2000 年撰寫研究論文時,我國警察執行臨檢,僅憑警察勤務條例的籠 統規定,不符法律保留原則,為使人民之權利受保障兼顧警察保護公益之權衡,

盤查權相關規定,確實應詳盡納入立法。

3.陳柏年於 2000 年所撰《警察臨檢法制之研究》碩士論文(中央警察大學,行政 警察研究所,2000)

(1)本研究論文主題

陳氏主要研究警察臨檢法制,先探討警察臨檢法制之理論基礎、警察臨檢法 制之體系建構、提出各國警察臨檢法制之規範並審視我國警察臨檢法制進而臨檢 職權立法例芻議。

(2)內容重點及其結論

陳氏於 2000 年撰寫研究論文時間與上述顏氏相同,處於我國警察執行臨檢,

僅憑警察勤務條例的籠統規定之時期。該論文即以整建警察臨檢法制為研究主 軸,以行政法學的觀點為基礎,探討臨檢相關的法理原則,至於臨檢的法律屬性 定位,該文認為是特殊的行政行為,既非典型的行政處分,亦非單純的事實行為 範疇,而是執兩用中,屬於發生法效力的事實效果行為。本論文主要建構出警察 臨檢法制之體系,定位臨檢的法律性質,據以論述臨檢法律依據、規範模式、發 動臨檢措施的要件、行使程序、法律效果及救濟途徑等,並將研究比較先進的德、

日、美等國家,近似我國臨檢法制的規範情形,以為我國法制化的借鏡參考。

其重要研究結論與建議為:臨檢係發現治安危害徵候目的,所為之強制職權 係特殊之行政行為,應契合行政法原理要求;係其他公權力措施之處分,可提起 確認之訴;係法定職務行為,應於必要範圍內適正執法;行政檢查侷限主管業務,

非管轄以職務協助為之;警察職權法制不易一蹴而幾,可採取階段式立法,概分 為修正警察勤務條例,賦予臨檢之法源依據、整建警察行政檢查之規範,回歸行 政調查本質及精進臨檢執勤態度與技巧,建立職權法制之根基等方階段進行。

(3)本研究之參考論述

本篇論文提供筆者進一步瞭解比較先進的德國(包含身分盤查權、搜索)、日 本(包含職務質問、汽車檢問、對公開場所之進入)、美國(包含美國警察臨檢法 制的規範、Terry 原則、攔阻與拍搜)等國家,近似我國臨檢法制的規範,有助於 筆者從較具代表性的德、日、美等國之法制的瞭解並得與我國法制,作進一步的 比較研究,以提出改進我國法治之參考。

(4)筆者心得與研析

本篇論文就臨檢法制面深入探討,且皆指出基於人權保障之考量,應修正警察 勤務條例,並定立臨檢之法源依據,將盤查權相關規定,詳盡納入立法,言之有 理;惟對於我國實務上實際務執行之運作情形及民眾對於警察執行臨檢盤查之反 應情形較少有研究與探討。

4.宋孔慨撰《警察臨檢法制之研究:從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 535 號談起》碩士論 文(中山大學,政治學研究所,2002)

(1)本研究論文主題

宋氏從警察臨檢法制之理論談起,再研究美、德、日三國的警察臨檢法制、

並探討我國現行警察臨檢法制與執行、進而從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 535 號例 釋探究釋憲案與人權保障之關係、釋字第 535 號對當時臨檢法制面及實務面的衝 擊等。

(2)內容重點及其結論

該文在內容重點方面:宋氏首先探究警察臨檢法制之理論基礎,包括警察及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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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意涵的界定、法治國理念的演進、作用法與組織法糾葛的澄清、警察任務與職 權規範的區別,臨檢法制的核心原則(依法行政原則、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另敘述美國警察臨檢法制(Terry 原則、攔阻與拍搜)、德 國警察臨檢法制(身分盤查權、查證身份之程序、搜索)、日本的警察臨檢法制

(職務質問、汽車檢問、對公開場所之進入)等國外警察臨檢法制作為本國參考。

進而探討我國當時警察臨檢法制與執行狀況,並提出釋字第五三五號對當時法制 面及實務面的衝擊及對執行之警察人員方面及「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立法提出建 議。

該論文之結論與建議如下:

在執行之警察人員方面-應加強人權與自由哲學思維、由管理轉為服務之執勤 理念、培養專業素養與敏銳觀察力、建立完整警察記錄及資料庫、落實臨檢勤務 事先計劃整備、執行督導及成效檢討改進、從警政署以降各縣市警察局成立人權 諮詢小組以減少警民糾紛、加強、法律常識宣導。

在「警察職權行使法」立法方面-建議加速該法草案的審議,絕不能再延宕。

文中提到關於攔阻手段之草案第 7 條中規定警察檢查當事人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件,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 為限」,宋氏認為此「明顯事實」之要求,與「合理懷疑」相較,足見係採較高之 標準,並認為如此將不利警察盤查時的自我保護,而使警察擔負更高之風險。

(3)相關論點

宋氏認為臨檢行為發動的本質,是以危害防止之任務為主的「行政偵查」,而 非針對特定對象的刑事犯罪偵查;臨檢之目的,係基於社會治安之維護以及預防

宋氏認為臨檢行為發動的本質,是以危害防止之任務為主的「行政偵查」,而 非針對特定對象的刑事犯罪偵查;臨檢之目的,係基於社會治安之維護以及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