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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共住宅政策發展概況

第二章 相關理論與文獻回顧

第一節 我國公共住宅政策發展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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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我國公共住宅政策發展概況

「公共住宅」並非經由我國法律或法規命令所定義的專有名詞,惟因我國住 宅政策中,政府由供給面直接興辦或間接提供獎勵與輔助,供應住宅給國民居住 之政策內容,在不同時期背景下具有差異,故本文以「公共住宅」作為廣義定義,

舉凡政府直接興建、獎勵投資興建國宅、貸款人民自建及輔助人民自購國宅等直 接或間接由供給面,提供住宅給中低收入者、找不到合適的居所者(如獨居老人、

肢體障礙者需要完善無障礙空間)、遭歧視排擠者(如精障、智障、愛滋病患者),

以及遭受緊急危難者(如災民、家暴與性侵受害婦女的庇護安置)等經濟或社會弱 勢者,皆為其範疇(行政院,2011)。

由於我國公共住宅政策發展歷程長,政府因應不同背景而提出各種政策工具,

故相關名詞定義眾多,如災難重建住宅、低收入之勞工、農、漁民及市民、公教 人員之住宅、整建住宅、平價住宅、一般國民住宅(出租、出售)、獎勵投資興建 國民住宅、貸款人民自建國宅、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合宜住宅、老人住宅、

婦女中途之家、原住民住宅、勞工住宅、青年住宅、社會住宅等,皆屬公共住宅 政策的一環。另外,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2004)亦簡述其歷年來完成之各種國 民住宅,分別有合作營建8、獎勵投資、貸款市民自建住宅、平價住宅、代辦興 建公教住宅9、整建住宅、民生東路新社區開發、華江一期都市更新、興建專案 國(住)宅、輔代購宅、一般國宅,再加上近年規劃興辦的公營出租住宅等,公共 住宅種類確實眾多。本文將上述公共住宅類型中,較具代表性或較常為人討論者 整理於表 2-1:

8 由民間廠商提供建地與資金,政府負責設計、監工並予貸款,於住宅出售時一次收回。

9 按造價 80%由政府向銀行進行貸款給學校、機關興建之員工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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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須降低其負擔等,整建住宅多以「標準化」、「最小居住空間」與「模距化」的 原則進行設計,並以小坪數且高密度方式興建,每戶設計以 8~12 坪為主,平均 每人僅享有 4.53 至 7.76 平方公尺的過度狹小生活空間,也因此導致共同走廊容 易為私人空間物品占據,且違建情形嚴重,加上大量的戶數需求,多將社區公共 設施部分壓縮至最小,導致鄰棟間距非常狹小、公共開放空間相當不足(米復國,

1988;林萬億,2012;沈孟穎與傅朝卿,2015)。當時新穎的設備與建築設計11已 因屋齡老舊而不符現代使用需求,逐漸淪為無力負擔一般市場行情的高齡低收入 者居住,由於其生活環境及品質較差,導致整建住宅烙印予人公共住宅是貧民窟 的印象(林萬億,2012)。整建住宅現況呈現如下圖 2-1:

圖 2-1 整建住宅圖示 三、國民住宅

國民住宅政策為公共住宅政策中,實施時間較長且較有整體規劃者,該政策 始於 1954 年內政部設置「興建住宅技術小組」,上述災難重建住宅、整建住宅、

貧民住宅、農民住宅、公教住宅等,皆屬前期國民住宅政策,並以貸款興建方式 提供為主。然國民住宅政策至 1975 年頒布《國民住宅條例》12後漸趨完整,該年 亦可謂是公共住宅發展之轉捩點,國家意識到積極介入住宅市場在經濟、政治、

社會福利上的必要性,從被動提供住宅予有迫切居住需求者,轉變為制度化、直

11 如臺北市萬華區南機場整宅,為當時少數僅有的磚造住宅,不但設置獨立的供水設施、汙水處 理廠、抽水馬桶及多功能飛天旋轉梯等,並率先將電線杆地下化,被視為指標性建築,當年落成 時,甚至吸引東南亞等國家相繼前來參觀取經。

12 該條例對國民住宅定義為「由政府機關興建,用以出售或出租予中、低收入家庭及軍公教人員 的住宅」。

南機場整建住宅-飛天旋轉梯 南機場整建住宅-私人占用公

共空間使用 蘭州整建住宅-違建情形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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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大量「興建國民住宅售予人民」的角色(Chang and Yuan, 2013;林萬億,2003;

陳怡伶與黎德星,2010;曾意辰,2015)。

該時期房價快速上漲,民眾要求政府協助解決房價高漲帶來的居住問題,而 增加房屋自有率一直是臺灣住宅政策的目標,故政府藉由大量興建「國民住宅」

直接介入住宅市場(沈孟穎與傅朝卿,2015)。國民住宅政策在各項重大建設計畫 陸續被納入,1976~1981 年的六年經建計畫中列入「國民住宅六年興建計畫」、

1979 年「廣建國民住宅」被納入十二項重要建設之一,並擴大為 1980~1989「十 年國宅計畫」、1982~1989「第一、二期的四年國宅興建計畫」等(徐韻涵,2011),

可看出國民住宅於當時期的重要程度。

然因部分國宅興建區位不佳,且 1970 年代末期房地產景氣低迷,先前的房 價上漲因政策與市場供過於求而下跌,大量餘屋出現但國宅卻仍持續推動興建,

致滯銷情形嚴重;加上政府興建較無效率、住宅問題改以其他多途徑方式解決等 因素,民眾對國宅的需求相較市場上其他住宅產品並不高,故自 1980 年代中期 起部分出售國宅轉作只租不售的「出租國宅」,並於 1999 年暫緩辦理,而臺北市 國民住宅業務亦自 2004 年起由都市發展局承接,惟出租國宅佔所有國宅比例仍 少於十分之一(張金鶚,1990;林萬億,2003;陳怡伶與黎德星,2010;徐韻涵,

2011)。

為解決出售國宅滯銷問題,政府放寬承購標準,且出售式國宅以提升住宅自 有率為目標,反而利於有能力支付之中收入階層,而未確實保障弱勢族群;加上 國宅出售後進入一般住宅市場自由交易,政府投入大量資源不但未平仰房價,反 而助漲投機買賣風氣,並使公有土地資源流失,不利永續利用及政務推展;而部 份國宅因缺乏對購買對象的瞭解及承包商素質不一,導致區位、空間與建築設計 品質不佳,國宅興建計畫的實質效益及公平性皆被質疑與詬病(Chang and Yuan, 2013;米復國,1988;陳怡伶與黎德星,2010;沈孟穎與傅朝卿,2015)。

而出租國宅的清潔管理、設備維護工作係由政府組成單獨或聯合社區管理站 處理,惟因政府管理人力不足,且維護修繕等管理制度僵化,不但住戶對住宅品 質滿意度低且較缺乏認同感,也易成為社會大眾眼中的次級住宅(洪幸妙與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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鶚,1993;中華民國住宅學會,2008)。中後期國宅發展朝向「輔貸為主,興建為 輔」及「出租為主」的興辦模式、地面層改朝多功能使用並集中設置公共開放空 間,以促進社區自治組織及公共戶外活動、且室內空間設計配合使用者需求,並 自 101 年起對出租國宅辦理居住環境、相關設施及通用設計安裝及改善工程、評 估耐震能力等,以改善備受爭議之問題(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2004,2014;沈 孟穎與傅朝卿,2015)。本文以圖 2-2 呈現出售及出租國宅現況:

圖 2-2 出售國宅及出租國宅圖示 四、社會住宅與公營出租住宅

面對弱勢者住宅問題,政府於 2005 年核定「整體住宅政策」,其中提及保障 弱勢者承租或承購住宅的機會可近及多元性,將住者有其屋的政策目標調整為住 者適其屋,並引進「社會住宅」只租不售、去商品化、對象包含社會及經濟弱勢 群體等觀念於政策目標中(張雅惠,2009;徐韻涵,2011)。然因過往國民住宅政 策執行所產生的問題,給人管理維護與修繕品質不佳、安全堪慮、環境窳陋的負 成功出售國宅-集中設置開放

空間 國盛出售國宅-七層公寓式 青年出售國宅-「青年新城」

管委會管理得宜

西寧出租國宅-住商(市場)混和 四四東村 C 出租國宅-五層公 寓式

萬樂出租國宅-經立面景觀美 化工程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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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觀感,加上仍有許多社經弱勢者的居住問題無法完全以補貼解決,故內政部分 別於 2011 及 2014 年分別提出「社會住宅短期實施方案」與「社會住宅中長期推 動方案暨第一期實施計畫」,對社會住宅政策執行方式做更具體的規劃,不僅供 弱勢者申租,並供初入社會的年輕人、單親、婦女等族群,在人生過渡期租得平 價合適的住所。

其中,該短期方案提及居民於座談會上反映,社會住宅帶來的社經弱勢者恐 讓該處成為「貧民窟」,影響當地治安與生活品質、造成周圍房價下跌,並認為 應興建於郊區、當地人口密集不宜興建等意見,都顯示社會大眾對社會住宅仍存 標籤化、邊緣化、且擔心周圍住宅價格會因此下跌的刻板印象。政府為避免弱勢 者過度集中居住,導致社會住宅落入標籤化及遭社會隔離的惡性循環,因此短期 方案及中長期計畫中,皆強調住戶應適度混居以促進社會融合、為鄰里社區提供 適當回饋、設計興建優質住宅、完善營運管理系統、結合社政資源等多項執行原 則(行政院,2011,2014;蕭閎偉、林建元與白仁德,2013)。

又鑒於長期以來臺灣並無具體的整體住宅發展政策,亦無住宅專法,過去住 宅政策皆分散在各個不同計畫中,對於整體住宅發展的掌握及展望尚有不足(張 雅惠,2009),故內政部自 1999 年起即開始研擬住宅法(草案)條文,期望健全住 宅市場、提升居住品質,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並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

住宅法於 2011 年公布且於一年後施行,並同步廢除國民住宅條例,嗣於 2017 年 初修正並公布施行,「社會住宅」這個名詞在住宅法中亦被定義 13,除了提供一 定比例予中低收入者外,亦開放特殊身分族群及青年族群申租。另外,該法特別 獨立出「社會住宅」專章,條文共計 21 條,占總條文之 32.3%,社會住宅可謂是 目前政府解決住宅問題的一大政策。

臺北市政府為確保市民居住權利,都市發展局自 2010 年 10 月起陸續興辦符 合社會住宅定義的「公營住宅」及「公共住宅」供民眾申請入住,截至目前已提

13 住宅法於 2017 年 1 月 11 日修正並公布施行後,將社會住宅重新定義為,由政府興辦或獎勵

13 住宅法於 2017 年 1 月 11 日修正並公布施行後,將社會住宅重新定義為,由政府興辦或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