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應用我國 BIM 協同作業指南之案例文件種類與內容
第四節 我國 BIM 協同作業指南之文件歸類與應用
依據「我國 BIM 協同作業指南之研訂—設計與施工階段資訊交換」之成果 報告,應用 BIM 協同作業指南之流程如圖 2.13 所示。(建議將最後工作結束改成 資訊應用)
34 BIM 執行計畫(BIM Execution Plan, BEP),團隊再依據 BEP 執行分工建模、協同 整合的工作,以達到充份溝通減少衝突重工,及資訊共享整合決策的 BIM 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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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14 BIM 協同作業指南文件架構 (資料來源:[2])
依照「我國 BIM 協同作業指南執行要項研擬」的成果報告說明,統包(DB) 專案之 BIM 指南實施流程如圖 2.15 所示,詳細執行步驟說明如下:
一、當營建專案業主決定導入 BIM 之後,可先參考「TW-03 組織導入 BIM 執行 要項」,組織內部之 BIM 推動小組並進行必要之人員訓練及 BIM 專業知識 養成。國內大多數統包專案業主採用營建專案管理(PCM)服務,若業主採用 PCM 服務,則在完成統包專案發起之後,可參考「TW-05 業主 BIM 指南應 用指引」及「TW-06 專案管理暨監造 BIM 執行要項」進行後續之 BIM 工作;
由 PCM 參考進行業主 BIM 目標與策略需求分析,並完成 BIM 應用目的策 略組合分析,以確立業主統包專案之 BIM 應用目的組合。倘若業主未採用 PCM 服務,則業主應先指定 BIM 規劃人員,由 BIM 規劃人員進行相關目 的與策略分析,以確立業主統包專案之 BIM 應用目的組合。
二、 PCM 或業主 BIM 規劃人員依據統包專案之 BIM 應用目的組合,搭配既有 的資源及潛在承攬方的 BIM 能力,進行必要性及選擇性之 BIM 應用目的 (BIM Uses)規劃。
三、 若業主採用 PCM 服務,則 PCM 團隊應於簽約後參考「TW-04 BIM 執行計畫 (BEP)制定要項」,撰寫 PCM 之 BEP 提送給業主核定。PCM 之 BEP 應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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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專案各階段 BIM 模型元件之資訊建置內容及詳細程度之要求,以利後 續 BIM 工作成果之管理。
四、 PCM 或業主 BIM 規劃人員依據所規劃之 BIM 應用目的,估算所需之 BIM 服務成本需求,並報請業主經費主管人員核定。
五、 PCM 或業主 BIM 規劃人員參考「TW-00-3 公共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含 BIM 條款)」及「TW-01 營建專案之 BIM 特定條款」,研擬技術服務契約主文 及特定條款內容。此外,步驟 2 所規劃之 BIM 應用目的以及 BIM 指南文件 (含指南附件、TW-07 建築 BIM 基本建模指南、TW-08 土木結構 BIM 基本 建模指南、TW-09 機電 BIM 基本建模指南及 TW-10 承包商 BIM 基本建模 指南)應列入招標公告之文件中。由於統包 BIM 專案之服務屬於異質性專案,
宜採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方式選商,而不宜以最低標方式決標。
六、 統包招標與決標:業主工程採購人員依據步驟 5 所研擬之發包文件進行 BIM 專案之工程招標與決標。為確保承包商對於本 DB 專案 BIM 工作之瞭解並 做為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之評選,業主應要求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 中提供承包商之「簽約前 BIM 執行計畫書(Pre-BEP)」,以說明其對 BIM 服務 工作之執行構想。
七、 統包商於簽約後應依據步驟 5 之招標文件及步驟 6 之「簽約前 BIM 執行計畫 書」,並參考「TW-04 BIM 執行計畫(BEP)制定要項」,撰寫統包商之 BEP 提 送業主核定。承包商之 BEP 應參考「TW-02 BIM 協同作業指南之 3.4」,建立
「BIM 目的與責任矩陣」;並參考本指南「表 4.1 各專案 BIM 模型元件詳細程 度暨建置者責任矩陣表(元件深化表)」,詳細說明專案各階段 BIM 模型元件 之資訊建置內容及詳細程度。
八、 統包商於業主核定其所提送之 BEP 後,即依據 BEP 之計畫內容與工程專案 之執行進度,參考「TW-02BIM 協同作業指南」、「TW-07 建築 BIM 基本建模 指南」、「TW-08 土木結構 BIM 基本建模指南」、「TW-09 機電 BIM 基本建模 指南」、「TW-10 承包商 BIM 基本建模指南」及其他 BIM 指南文件,進行統 包設計/施工模型建置及 BIM 協同作業整合工作,並依據契約內容進行各階 段定案 BIM 模型之成果交付。統包商之設計方案經審核通過而於施工過程 中發生任何設計變更,應依據業主之變更命令,進行施工定案模型之修正。
依據「TW-01 營建專案之 BIM 特定條款:1.12」之規定:未依據設計變更完 成模型修正之 BIM 模型不得做為「階段定案模型」,亦不得做為契約估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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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九、 統包商於工程完工後應完成竣工模型之修正,並將最終竣工模型提送給業主 保存。
十、 若步驟 2 之 BIM 應用目的包含「設施管理」,則必須進行設施管理模型之深 化。設施管理模型是在驗收 BIM 模型中加入所需之營運管理的資訊,以供 設施營運管理資訊系統使用。所使用 BIM 模型建置軟體或平台必需是開放 式的系統,亦即可通過 IFC 格式交換之資訊與檔案。
圖 2.15 統包(DB)專案 BIM 指南實施流程 (資料來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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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設計/發包/施工專案之 BIM 指南實施流程如圖 2.16 所示,詳細執行步 驟說明如下:
一、當營建專案業主決定導入 BIM 之後,可先參考「TW-03 組織導入 BIM 執行 要項」,建立組織內部之 BIM 推動小組並進行必要之人員訓練及 BIM 專業 知識養成。在完成 DBB 專案發起之後,可參考「TW-05 業主 BIM 指南應用 指引」進行後續之 BIM 工作:首先,業主應指定 BIM 規劃人員,由 BIM 規 劃人員進行組織策略需求,並確立業主 DBB 專案之 BIM 應用目的組合。
二、BIM 規劃人員依據 DBB 專案之 BIM 應用目的組合,搭配既有的資源及潛在 承攬方的 BIM 能力,進行必要性及選擇性之 BIM 應用目的(BIM Uses)規劃。
三、依據所規劃之 BIM 應用目的,參考本指引「4.2 估算 BIM 專案執行經費需求
」,估算所需之 BIM 服務成本需求。
四、業主 BIM 規劃人員可參考「TW-00-1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BIM 條款)
」及「TW-01 營建專案之 BIM 特定條款」,研擬技術服務契約主文及特定條款 內容。此外,步驟 2 所規劃之 BIM 應用目的以及 BIM 指南文件(含指南附 件及 TW-07 建築師 BIM 基本建模指南、TW-08 結構顧問(含技師) BIM 基本 建模指南、TW-09 機電顧問(含技師)BIM 基本建模指南)應列入招標公告之 文件中。
五、業主進行設計團隊徵圖,並依據步驟 4 之 BIM 契約文件與設計團隊完成簽 約。為確保承包商對於本 DBB 專案 BIM 工作之瞭解,業主可以要求投標廠 商於投標文件中提供設計團隊之「簽約前 BIM 執行計畫書(Pre-BEP)」,以說 明其對 BIM 服務工作之執行構想。
六、設計團隊於簽約後應依據步驟 4 之招標文件並參考「TW-04 BIM 執行計畫 (BEP)制定要項」,撰寫設計團隊之 BEP 提送業主核定。設計團隊之 BEP 應 參考「TW-02 BIM 協同作業指南之 3.4」,建立「BIM 目的與責任矩陣」;並參 考本指南「表 4.1 各專案 BIM 模型元件詳細程度暨建置者責任矩陣表」,詳 細說明專案各階段 BIM 模型元件之資訊建置內容及詳細程度。
七、設計團隊之 BEP 經過業主核定後開始進行設計工作與各階段 BIM 建模工作,
並執行各複委託專業之 BIM 協同作業整合工作。設計團隊依據前一步驟所 擬定之 BEP,參考「TW-02BIM 協同作業指南」、「TW-07 建築師 BIM 基本建 模指南」、「TW-08 結構顧問(含技師) BIM 基本建模指南」、「TW-09 機電顧 問(含技師) BIM 基本建模指南」及其他 BIM 指南文件進行各專業設計模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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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並依據契約內容進行各階段定案 BIM 模型之成果交付。
八、設計團隊協助業主完成發包文件之準備,為確保與 BIM 模型資訊的一致性,
發包文件之 2D 圖面應遵守「TW-02BIM 協同作業指南:4.3.1 發佈 2D 圖面」
之規定,由 BIM 模型直接產生,若不是由 BIM 模型輸出的 2D 圖面應特別 註明標示。
九、業主 BIM 規劃人員應協助工程採購人員研擬工程採購契約,並參考「
TW-00-2 公共工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BIM 條款)」及 BIM 特定條款內容研擬 工程採購契約。步驟 2 所規劃之 BIM 應用目的以及 BIM 指南文件(含指南 附件、TW-07 建築師 BIM 基本建模指南、TW-08 結構顧問(含技師)BIM 基 本建模指南、TW-09 機電顧問(含技師) BIM 基本建模指南及 TW-10 承包商 BIM 基本建模指南)應列入招標公告之文件中。
十、業主工程採購人員依據步驟 8 及步驟 9 所研擬之發包文件進行 BIM 專案之 工程招標與決標。為確保承包商對於本 DBB 專案 BIM 工作之瞭解,業主可 以要求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中提供承包商之「簽約前 BIM 執行計畫書 (Pre-BEP)」,以說明其對 BIM 服務工作之執行構想。
十一、承包商於簽約後應依據步驟 9 之招標文件及步驟 10 之「簽約前 BIM 執行 計畫書」,並參考「TW-04 BIM 執行計畫(BEP)制定要項」,撰寫承包商之 BEP 提送給業主核定。承包商之 BEP 應參考「TW-02 BIM 協同作業指南之 3.4」,
建立「BIM 目的與責任矩陣」;並參考本指引「表 4.1 各專案 BIM 模型元件詳 細程度暨建置者責任矩陣表(元件深化表)」,詳細說明專案各階段 BIM 模型 元件之資訊建置內容及詳細程度。
十二、承包商於業主核定其所提送之 BEP 後,即依據 BEP 之計畫內容與工程專 案之執行進度,參考「TW-02BIM 協同作業指南」、「TW-10 承包商 BIM 基本 建模指南」及其他 BIM 指南文件,進行模型建置與 BIM 施工協同作業整合 工作,並依據契約內容進行各階段施工定案 BIM 模型之成果交付。承包廠 商於施工過程中若有任何設計變更,應依據業主之變更命令,進行施工定案 模型之修正。依據「TW-01 營建專案之 BIM 特定條款:1.12」之規定:未依 據設計變更完成模型修正之 BIM 模型不得做為「階段定案模型」,亦不得做 為契約估驗之依據。
十三、設計團隊與承包商於工程完工後應協力完成竣工模型之修正,並由設計團 隊將最終竣工模型提送給業主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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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若步驟 2 之 BIM 應用目的包含「設施管理」應用,則必須進行設施管理模 型之深化。設施管理模型是在驗收 BIM 模型中加入所需之營運管理的資訊,
以供設施營運管理資訊系統使用。所使用 BIM 模型建置軟體或平台必需是 開放式的系統,亦即可通過 IFC 格式交換之資訊與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