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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國金融機構之概說

第三節 我國商銀購屋放款徵授信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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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我國商銀購屋放款徵授信之介紹

銀行所謂「授信」,係指授與借款戶信用、而銀行承擔風險及獲取利 益。銀行授信一般分為「直接授信」及「間接授信」66,直接授信係指銀行 直接撥貸資金予資金需求者,以賺取利息收入;間接授信則係指銀行不直 接撥貸資金,以其本身的信用提供給需求者,被受託擔任客戶的債務保證 人,以賺取收益的業務,也即一般銀行所謂的「保證業務」即屬於銀行的 間接授信。

消費者向銀行洽詢購屋放款之優點,撰述如下:

一、 免人情有尊嚴:

向親朋好友借貸不但欠人情,也有可能親朋好友一聽要借款就避不見 面,就算借款金額也頂多幾萬,往往最後情分也沒。

二、 資金充足:

銀行資本額政府規定最少新台幣 100 億67,金控則是新台幣 600 億68, 可用資金原則上含存款人的存款,可動用資金往往是幾千億、幾兆,所以 銀行的資金十分充足。

三、 獲利高:

購買不動產而向銀貸款即是利用財務槓桿的原理,所以一般獲利都以 倍數論。舉例而言,買房如果自備款為 2 成,則有 8 成是向銀行貸款,財

66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

67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 2 條:「申請設立商業銀行(以下簡稱銀行),其最低實收資本額 為新臺幣一百億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68 2007 年 10 月 05 日,金管會發布金管銀(六)字第 09660004580 號: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十二條所稱之金融控股公司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陸佰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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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槓桿即是 5 倍,獲利相對高。

四、 社會形象好:

向銀行貸款到越多,代表消費者的信用越好。反之,若是向地下錢莊 等民間私人借款,疑慮與風險都較高。

五、 利率低:

現在銀行購屋放款利率大約為年利率 2%;民間比較低的利率大概要月 息 2 分至 3 分,2 分換算成年利率是 24%,為銀行 12 倍。若購買不動產向 民間借 2 分利,是不划算的,因為大台北地區一年不過增值 10%,若貸款 利率 24%,投資報酬率是負的。

第一項 銀行授信之分類

銀行授信種類,按《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授信 準則》第 10 條規定,主要分為直接授信、間接授信及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 購業務:

一、直接授信

按《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授信準則》第 11 條之 定義,所稱直接授信,謂會員以直接撥貸資金之方式,貸放予借款人之融 資業務。

(一) 企業貸款(法人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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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授信準則》第 10 條將企 業貸款分為週轉資金貸款及資本支出貸款兩大類。

1. 週轉資金貸款:以協助企業在其經常營業活動中,維持商品 及勞動之流程運轉所需之週轉資金為目的,而辦理之融資業 務。週轉資金貸款,短期係寄望以企業之營業收入或流動資 產變現,作為其償還來源;中長期係寄望以企業之盈餘、營 業收入或其他適當資金,作為其償還來源。種類如後:

(1) 一般營運週轉金貸款:提供借款人於正常營運週期內所需 週轉資金之融通方式。辦理一般營運週轉金貸款,必須明 瞭借款人之業務性質、產銷程序、業務財務近況,俾提供 之融資在積極方面,能切合借款人資金週轉之實際需要,

並使用信用風險控制在一定範圍內,另在消極方面,亦可 避免重複融資。

(2) 墊付國內外應收款項:係指借款人因國內、外商品交易或 勞務提供所取得之債權,銀行先予墊付,俟借款人收回該 項債權時償還墊款之融通方式,即一般坊間所謂的票貼。

辦理墊付國內、外應收款項,必須明瞭借款人之產銷近 況、賒銷金額、賒欠天數、賒欠之買方暨其信用情況時,

俾對貸款到期能否順利收回,作適當之判斷。

(3) 有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經營此項業務不限於銀行,故以 金融機構括稱之,金融機構直接或代替從事應收帳款收買 業務公司買入出口商對進口商之應收帳款債權,對出口商 融資,並承擔進口商之信用風險、財務風險與移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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俟應收帳款到期由進口商付款償還的出口融資業務,謂 之。

(4) 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金融機構在無追索權的情況下,

買斷出口商所簽發的跟單匯票與所附的出口單據,當付款 人拒絕承兌或支付時,執票人不能向發票人或背書人追回 票款及其他利息損失之貿易融資業務,謂之。

(5) 貼現:係指借款人以其因交易而持有之未到期承兌匯票或 本票讓與銀行,由銀行以預收利息方式先予墊付,俟本票 或匯票到期時收取票款並償還墊款之融通方式。辦理貼現 應依據廠商(借款人)合法商業行為所產生之票據為之。

和一般坊間所謂的票貼完全不同。一般坊間所謂的票貼在 銀行則是前項的墊付國內外應收款項。

(6) 透支:係指借款人於其支票存款戶無存款餘額或餘額不足 時,准由銀行先予墊付之融通方式。透支係專為業務財務 優良且具商業自律精神之借款人,能在資金調度方面得到 便利而設。辦理透支,必須明瞭借款人業務及財務近況、

銀行往來情形,財務管理能力等,俾對其能否自律,作適 當之判斷。

(7) 出口押匯:出口商因出口貨品或輸出勞務,而得向國外收 取之信用狀款項,由銀行先予墊付,同時將該信用狀項下 之押匯單據讓與銀行供作擔保,委託銀行向國外開狀銀行 收取款項並償還墊款之融通方式。辦理出口押匯,必須明 瞭借款人之外銷業務近況、外銷地區情報、信用狀開狀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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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或保兌銀行之信用地位等,俾對墊付款項能否從國外順 利收回,作適當之判斷。

(8) 進口押匯:接受借款人委託,對其國外賣方先行墊付信用 狀項下單據之款項,再通知借款人在約定期限內備款贖領 進口單據之融通方式。辦理進口押匯,必須明瞭借款人之 業務性質、業務及財務近況、進貨或存貨之內容等,俾對 其能否備款贖單,作適當之判斷。

2. 資本性支出貸款:係指企業借款人為充實基本建設或技術改 造項目的工程建設、技術、設備的購置、安裝方面的中長期 資金融通業務。

一種為設備資金貸款,以協助企業購置、更新、擴充或改良 其營運所需之土地、廠房、機器等設備為目的,而辦理之融資業 務。設備資金貸款係寄望以企業經營所獲之利潤、提列之折舊或 其他適當資金,作為其償還來源。

一種為計畫型貸款,以協助企業從事重大之投資開發計畫為 目的,而辦理之融資業務。計畫型貸款係寄望以企業之投資開發 計畫所產生之現金流量、所獲之利潤、所提列之折舊、現金增資、

發行公司債或其他適當資金,作為其償還來源。計畫型貸款資金 僅能用於和計畫有關之用途,如購置計畫所需之機器、設備、技 術或僱用計畫所需之專業人員各項支出費用等。承作計畫型貸 款,應注意風險之承擔及控制能力,必要時宜以聯合貸款

(Syndicated Loan)之方式辦理、對重大之計畫型貸款,尤其是公

(一)字第 0930028311 號解釋第一段說明,《銀行法》

第 32 條所稱之消費者貸款,係指對於房屋修繕、耐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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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性放款」用語亦有之。《銀行法》第 12-1 條、12-2 條及金管會 2012 年 1 月 11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010008650 號 針對《銀行法》均使用「消費性放款」一詞。

綜上,可知法令及主管機關、公會所使用「消費者貸款」、

「消費性貸款」、「消費性放款」三種名稱,其所指應為同 一意涵。回顧本文研究主要以商業銀行承辦消費者購屋放款 為核心,由分析可知,其應符合「消費者貸款」(及「消費 性貸款」、「消費性放款」)之定義範疇。

瞭解「消費者貸款」(及「消費性貸款」、「消費性放 款」)定義後,本文整理該涵義與房貸間之關係。首先,可 留意《銀行法》第 12-1 條特別將「自用住宅放款」獨立於「消 費性放款」一詞。若單就本條解釋,本文認為,「消費性放 款」一詞,應不包含「自用住宅放款」。且參金管會於金管 銀法字第 10010008650 號中釋示提及,《銀行法》第 12-1 條 第 1 項規定之「自用住宅放款」,係指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 中華民國國民,目前確無自用住宅,為購置自住使用之住宅 所為之金融機構貸款。而「消費性放款」則係指對於房屋修 繕、耐久性消費財產(包括汽車)、支付學費及其他個人之 小額貸款,及信用卡循環信用等。可知立法者及主管機關有 意區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兩者。

至於銀行承辦一般性個人房貸業務,所對應之法律用語 為何,參考法令及主管機關文件,除前揭提及之「自用住宅 放款」之外,尚有「自購住宅放款」、「購置住宅貸款」、

「購屋放款」、「購屋貸款」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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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自用住宅放款」係出現於《銀行法》第 12-1 條 有關足額擔保之規定。如同前述金管銀法字第 10010008650 號中釋示,「自用住宅放款」係指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中華 民國國民,目前確無自用住宅,為購置自住使用之住宅所為 之金融機構貸款。

其次,「購置住宅貸款」則見於中央銀行對於報表申報 說明,就「購置住宅貸款」一詞之定義,央行敘明係指個人 貸款用途為購置住宅者,含政府優惠房屋貸款及不同銀行間 轉貸其原始用途為購置住宅者,此外,在《中央銀行對金融 機構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及土地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也針對

「購置住宅貸款」一詞定義,係包含購屋貸款及購置高價住 宅貸款73

其三,「購屋(儲蓄)放款」及「自購住宅放款」則分 別見於《銀行法》第 72-2 條有關建築放款總額之限度之規定:

「…二、以中央銀行提撥之郵政儲金轉存款辦理之購屋放

「…二、以中央銀行提撥之郵政儲金轉存款辦理之購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