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我國商銀購屋放款融資之概要
第六節 商銀購屋放款徵提其他文件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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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盛商業銀行的「未保存登記切結」106,即未保存建物合併提供抵押 切結,係規定於《不動產使用狀況暨抵押權設定同意書》第 6 條:「□附有 尚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或加建物:擔保物所附之未辦保存登記增建物 或加建物有合法權益且無其他第三人得主張其權益,並同意貴行就擔保物 實行抵押權時,得併附拍賣。」
三、 瑞興商業銀行之未保存登記切結(附件四)
瑞興商業銀行的「未保存登記切結」,即未保存建物合併提供抵押切 結,係規定於《擔保借款抵押權設定種類約定書》107,簽署者為擔保物所 有人:「擔保物提供人向抵押權人瑞興銀行(包括總行及所屬各分支機構)
提供下列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含未保存登記建物)…。」
若比較三間銀行之「未保存登記切結」,可發現相同處為均係訂於抵 押權設定之相關文件中,相異處為針對未保存登記建物,凱基、瑞興銀行 均使用「建物」一詞、日盛銀行則為「增建物或加建物」。此外,凱基銀 行明確指出所有權,提及「本人所有」,反之,日盛銀行用語則為「有合 法權益且無其他第三人得主張其權益」,至於瑞興銀行則無特別強調 。
第六節 商銀購屋放款徵提其他文件之介紹
消費者至銀行提出購屋放款申請時,銀行為蒐集信用分析所需之相關 資料,實務上須請消費者備妥並簽署諸多文件,最常見且重要的係前述所
106 有關日盛銀行無租賃切結條款、未保存登記條款,因非屬網路公開之文件,故不在論 文中予以列出,有興趣者可自行查找。
107 此文件係網路公開之 2019 年 8 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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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的購屋放款申請書、購屋放款契約書108、「無租賃切結」、「未保存 登記切結」。本文也因此將該等文件作為後續法律分析之主軸。
事實上,依照政策或實際情況,銀行可能仍會要求消費者簽具其他切 結書,由於此等文件須視具體情況而論,因此將僅簡單介紹於此。舉例而 言,銀行可能會請消費這再簽具高價住宅貸款切結,蓋若屬高價住宅,則 其貸款成數等條件將與一般房貸將有所差別。《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 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業務規定》指出,金融機構承作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案件,
貸款條件應按本規定辦理,包括:無寬限期、貸款成數最高 6 成,以及不 得另以其他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等。
高價住宅條款,舉例而言:「本案申貸資金如係用於購買高總價住宅,
或央行特定地區住宅且借款人符合主管機關特定區房貸管制對象者(依「中 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及土地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以下稱 受限戶),不論該住宅為借款人本人或他人購買,本案加計受限戶貸款核准 額度合計最高不得超過該受限戶鑑價金額之六成,若違反約定,則以違約 論,經 貴行於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得就超逾上限部分之金額請求清償 並依清償金額計收 1%違約金。」
此外,尚有保證人同意書及保證人宣告書,保證人須親簽並清楚瞭解 其作為保證人之權利及義務。與保證人相關之規定為《銀行法》第 12-1 條 之規範。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 保證人,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如要求保證人時,應 以一定金額為限。
108 購屋放款契約書的格式依各銀行而有所不同,惟原則上均涵蓋重要貸款條件,例如貸 款金額、償還方式、撥款期限、借款利率等,就雙方法律上權利義務加以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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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同意書之範例:「本人擔任借款人向貴行申貸房屋貸款之保證 人。本人明瞭保證之法律責任風險,同意依貸款契約約定之保證範圍履行 保證責任。並同意保證責任之期限自契約成立日起算___年。」
保證人宣告書之範例,舉例而言:「保證人___,您因擔任借款人 (即 債務人)於民國 年 月 日向本行申貸房屋貸款之一般保證人,為使您明瞭 保證之法律責任風險,特宣告下列事項,以釐清保證人與本行間之權利義 務關係。」此外,宣告書上亦就保證責任、保證範圍、保證責任期限予以 明確訂定。
保證責任範例:「保證責任:債務人對本行依房屋貸款契約所負一切 債務,如有到期或依貸款契約約定而視為全部到期,且債務人不履行債務 時,經本行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後,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 任,並同意下列事項:(一)保證人代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後,依法請求 本行移轉擔保物權時,債務人或保證人絕不對擔保物權移轉、擔保物占有 之移轉、或擔保物有無瑕疵提出任何異議。(二)保證人同意在經其保證 之主債務未全部清償前,其因一部代償而承受本行對債務人之一部債權,
應次於本行對債務人所執有之剩餘債權而受償。」
保證範圍範例:「包含主債務新臺幣 元暨主債務利息、違約金、損害 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而保證責任期限範例:「保證責任之 期限自貸款契約成立日起至本貸款契約所負債務完全清償日止;除另有書 面約定者外,屬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者,最長期限自契約成立之日 起算十五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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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商業銀行購屋放款切結法律評析
第一節 商銀購屋放款契約之概要評析
回顧本文研究目的與宗旨,所著重者為購屋放款切結及聲明條款之介 紹與法律分析。本文將於第一節先針對銀行購屋放款契約之法律定性、定 型化契約與消費者保護之概念進行簡析,接續再針對切結聲明,包含「購 屋放款申請書聲明」、「無租賃切結」、「未保存登記切結」三項常見切 結聲明,進行法律評析。
第一項 銀行購屋放款契約之法律定性
購屋放款契約通常為多種契約的集合體,其屬性與相互關係如下簡表
109:
表 4-1 購屋放款契約之性質、種類、屬性及說明表 契約
性質
契約種類 契約屬性 法律性質說明 消費借貸契約 主契約 民法第 474 條 債權
契約
利息契約 子契約/從 契約
子契約: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477 號等。
從契約:最高法院 99 年第 5 次民事
109 華翔任,銀行催收個案精選,2013 年 9 月,頁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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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fsc.gov.tw/law/NewsContent.aspx?id=5112 (最後瀏覽日:2020 年 4 月 20 日)
115 金管會銀行局,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網址:
https://www.banking.gov.tw/uploaddowndoc?file=chdownload/201412241533130.docx&filedis play=%E5%80%8B%E4%BA%BA%E8%B3%BC%E5%B1%8B%E8%B2%B8%E6%AC%B E%E5%AE%9A%E5%9E%8B%E5%8C%96%E5%A5%91%E7%B4%84%E6%87%89%E8%
A8%98%E8%BC%89%E4%BA%8B%E9%A0%85.docx&flag=doc(最後瀏覽日:2020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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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銀行對於消費者不利的定型化契約,常見情形之一為要求消費者 拋棄契約審閱期。2008 年 3 月召開的「五大不公平購屋放款條款現形-銀 行購屋放款大抽查」記者會,所調查 25 家銀行購屋放款契約之中,發現全 數定有排除審閱期條款118。有鑑於此,如同前段提及,金管會於 2014 年發 布金管銀合字第 10300300885 號函,於「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 載事項」第一項明文規定,銀行不得要求消費者拋棄審閱期,以保障消費 者權益,維護金融交易之公平性。
第二節 商銀購屋放款申請書切結法律評析
如同前述章節介紹,銀行從事授信業務,須就其所負擔之風險與所能 得到之報酬加以衡量,一般會以授信 5P、5W 或 5C 原則進行通盤衡量,而 購屋放款申請書,便是取得信用分析資訊的重要來源之一。購屋放款申請 書之樣式,通常為個人資料表,結合聲明(切結)書或條款之型態呈現,
即借款人及保證人須提供基本資料、職業薪資收入資訊等相關資訊,並由 借款人及保證人在聲明條款處親自簽章,切結所提供資訊為真119。
由於資料欄位通常較無爭議,本文主要就購屋放款申請書中的「聲明 屬實條款」及「個人資料同意條款」進行法律評析。
第一項 商銀購屋放款申請書切結必要性評析
%E5%AE%9A%E5%9E%8B%E5%8C%96%E5%A5%91%E7%B4%84%E7%AF%84%E6%9 C%AC%E6%A2%9D%E6%96%87.doc&flag=doc(最後瀏覽日:2020 年 4 月 20 日)。
118 法務部,消費者保護(資料交流),2016 年 2 月 25 日,
網址:https://www.moj.gov.tw/fp-42-62259-b7d54-001.html (最後瀏覽日:2020 年 4 月 20 日)。
119 本論文第三章第一節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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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於承辦購屋放款案件時,要求借款人等簽具申請書並簽具「聲明 屬實條款」及「個人資料同意條款」,本於銀行風險管控及評估之目的,
有其必要性。
首先,「聲明屬實條款」主要作用在於要求借款人等填具相關資料,
並請借款人聲明其所填寫者屬實,銀行再針對該等資料加以評估未來償還 之可能性,以盡可能確保銀行債權。
其次,「個人資料同意條款」主要作用在於要求借款人等同意銀行及 相關機構得就其個人資料進行蒐集、處理、利用、傳輸,以使銀行得以提 供服務及遵循風險管控之相關措施而評估購屋放款案件,盡可能確保銀行 債權。
第二項 商銀購屋放款申請書切結合理性評析
「聲明屬實條款」及「個人資料同意」之合理性評估,應視具體條款 而論。凱基銀行申請書之聲明暨同意事項第 2 點指出:「本人聲明上述申 請書所載內容及檢附之資料均為真實,並同意貴行得向有關單位查證。」
日盛銀行申請書之聲明欄位第 1 點提到:「立聲明書人(以下簡稱本人,
含申請人、共同借款人及保證人)茲特聲明,本申請書所填各項及檢附之 徵信資料均屬事實…。」瑞興銀行申請書之聲明欄位第 1 點說明:「申請 人之以上填載內容均屬事實…。」綜合上述三家聲明屬實條款,尚屬合理 之範圍。
其次,關於「個人資料同意」之部分,應視銀行是否有告知使用範圍,
尤其應針對共同行銷事宜,賦予申請人得不同意之權利。
近年金管會裁罰不少金融機構違反共同行銷條款之案例,各該銀行除 在申請書上確實提供申請人「不同意」之選項、應以明顯字體告知外,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