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我國金融機構之概說
第一節 我國金融機構組織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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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國金融機構之概說
第一節 我國金融機構組織之概述
一般學理上而言,銀行乃是接受信用並授予信用及媒介信用之機構,
即融通資金之機構11。我國金融機構之現行種類,本文將按《銀行法》及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分類介紹、概述金融相關外部機 構,使金融機構間的關係更臻明確。
第一項 銀行法之分類
《銀行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銀行分為三種,即商業銀行、專業銀 行、信託投資公司;同條第 2 項則規定非銀行,不得使用第一項名稱或易 使人誤認其為銀行之名稱。
(一) 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是以收受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供給短期、中期 信用為主要任務之銀行。所謂「供給短期、中期信用」就是承做短期、中 期放款之涵義,業務涵蓋廣泛,消費者最常接觸即商業銀行。
11 周伯翰,銀行法與金控控股公司法,2011 年 3 月,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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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專業銀行
為便利專業信用之供給,中央主管機關得許可設立專業銀行,或指定 現有銀行,擔任該項信用之供給。例如:
1.工業信用:工業銀行,曾經只有台灣工銀、中華開發兩家銀行。
2.農業信用:例如農民銀行。
3.輸出入信用:即中國輸出入銀行。
4.中小企業信用:例如省企、北企、花企,然而這三家已經被合併,花 企併到中國信託,北企併到永豐銀行。
5.不動產信用:即我國土地銀行,簡稱土銀。土銀雖是專業銀行,但也 兼具商業銀行性質,可以承作放款業務。
6.地方性信用:信用合作社,很多信用合作社也都已經被合併,
或是改制,如陽信、板信以前是合作社,現已改為商業銀行。
至於郵局、農會並非銀行,然而依法也得作信用放款業務,甚至保險 公司也可承做購屋放款。
(三) 信託投資公司
按《銀行法》第 100 條:「本法稱信託投資公司,謂以受託人之地位,
按照特定目的,收受、經理及運用信託資金與經營信託財產,或以投資中 間人之地位,從事與資本市場有關特定目的投資之金融機構。」
中國信託、國泰信託、第一信託等,即是上述法規所稱之信託投資公 司。
第二項 金管會之分類
金管會為銀行等金融機構之管理監督單位。為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 融市場發展,行政院特設金管會,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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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金管會主管「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 查業務。「金融市場」包括銀行市場、票券市場、證券市場、期貨及金融 衍生商品市場、保險市場及其清算系統等;「金融服務業」則包括金融控 股公司、金融重建基金、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
保險業、電子金融交易業及其他金融服務業。
金管會之次級機關有四種,其中,銀行局與本文研究對象商業銀行最 為相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 4 條規範,次級機關包含銀行 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銀行局主要業務為規劃、執行銀行市 場、票券市場、金融控股公司與銀行業之監督及管理。
金管會銀行局將「金融機構」分為八項類別,並將合法登記立案之金 融機構名稱列於其網站。八項類別為:金融控股公司、本國銀行、票券商、
信託業、外國銀行、信用卡公司、信用合作社、外銀在台辦事處12。此分類 應為管理層面考量所使然。
有關金管會組織架構,緣起為財政部於 2001 年 6 月通過《金融控股公 司法》後,有鑑於國內原金融集團跨行合併或與異業結盟者日漸增多,為 避免保險、證券、金融等多元監理制度所可能產生疊床架屋的管理問題,
爰函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至立法院審議,期使金 融監理制度由原來的多元化改變成垂直整合的一元化監理,以健全金融機 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與促進金融市場發展,此草案經 2003 年 7 月 10 日立法院第五屆第三會期臨時會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 2003 年 7 月 23 日 公布,將於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新設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實踐金 融監理一元化目標。
2010 年 2 月 3 日修正公布之行政院組織法明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
12 金融機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址:
https://www.banking.gov.tw/ch/home.jsp?id=125&parentpath=0,9&mcustomize=FscSearch_Rel atedLink.jsp&type=F(最後瀏覽日:2020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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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7&parentpath=0%2C1%2C11(最後瀏 覽日:2020 年 4 月 10 日)。
14 金融機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址:
https://www.banking.gov.tw/ch/home.jsp?id=125&parentpath=0,9&mcustomize=FscSearch_Rel atedLink.jsp&type=F(最後瀏覽日:2020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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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舉例而言,日盛金融控股公司、富邦金融控股公司、中國信託金融控 股公司等。
(二) 本國銀行
指《銀行法》所稱之銀行與票券金融公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機 構。金管會銀行局網站所列之本國銀行,舉例而言,臺灣土地銀行、中國 輸出入銀行、王道商業銀行等。
(三) 外國銀行
外國銀行為金融機構之一環。主要係規範於《銀行法》第七章,相關 條文如下:
第 116 條(定義)
「本法稱外國銀行,謂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銀行,經中華 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依公司法及本法登記營業之分行。」
第 117 條(外國銀行營業之許可)
「外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依公 司法申請認許及辦理登記,並應依第五十四條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後 始得營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辦事處者,應經主管機關核 准。」
金管會銀行局網站所列之外國銀行,舉例而言,包含日商瑞穗 銀行、美商美國銀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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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票券商
票券商亦為金融機構之一環。票券金融業務,係指短期票券之簽證、
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金管會銀行局將票券商分為「票券金融公司」、
「銀行兼營-本國╱外國」、「證券商兼營」15。
金管會銀行局網站所列之「票券金融公司」,例如中華票券金融公司;
「銀行兼營-本國╱外國」例如台灣銀行、美商美國銀行;「證券商兼營」
例如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五) 信託業
信託業為金融機構之一種。信託業務種類係規範於《信託業法》第 16 條,包含金錢信託、不動產信託等。金管會銀行局則將信託業分為「銀行 兼營-本國╱外國」、「投信兼營」、「投顧兼營」、「證券商兼營」。
金管會銀行局網站所列之「信託業」,「銀行兼營-本國╱外國」舉例 而言,台灣銀行、美商摩根大通銀行;「投信兼營」及「投顧兼營」目前 並未有立案;「證券商兼營」例如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六) 信用卡公司
信用卡公司為金融業之一環。《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款規範信用卡業務種類,包含發行信用卡、辦理信用卡循環信用等。金管 會銀行局將信用卡公司作為金融機構的其中一門分類。
15 票券商索引目錄,金管會銀行局,網址:
https://www.banking.gov.tw/ch/home.jsp?id=140&parentpath=0,4,60 (最後瀏覽日:2020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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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信用合作社
信用合作社為金融業之一環。按《信用合作社法》第 15 條,信用合作 社得經營之業務項目共有十七款,與銀行之業務相似。金管會銀行局將信 用合作社作為金融機構的其中一門分類。
(八) 外銀在台辦事處
外銀在台辦事處為金融業之一環。按《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 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2 項,外國銀行代表人辦事處以辦理商情蒐集 及業務聯絡為限。金管會銀行局將外銀在台辦事處作為金融機構的其中一 門分類。
第三項 其他金融相關外部機構
(一) 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有監督、檢查、利率升降及貸款成數控管,以及具有調節貨 幣政策功能。1949 年,中央銀行隨政府來台,於 1961 年 7 月 1 日根據「中 央銀行復業方案」在台北復業。復業初期,為了配合國家整體發展需要,
中央銀行負起類似於開發銀行的角色,並以行政方式管理分配有限的金融 資源,以促進經濟發展。至 1979 年,中央銀行的發展邁入新紀元,依據 11 月 8 日修正及公布的《中央銀行法》,中央銀行由總統府改隸行政院,經營 目標明訂為促進金融穩定、健全銀行業務、維護對內及對外幣值的穩定,
並在上列的目標範圍內,協助經濟發展。隨著經濟快速成長,中央銀行所 肩負的首要任務由原先的追求經濟高度成長,轉變為維持物價與金融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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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並積極參與金融體系的建制與改革16。中央銀行之角色、任務目標體現 於《中央銀行法》第 1 條及第 2 條:
第 1 條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國家銀行,隸屬行政院。」
第 2 條
「本行經營之目標如左:
促進金融穩定。
健全銀行業務。
維護對內及對外幣值之穩定。
於上列目標範圍內,協助經濟之發展。」
中央銀行在維持金融穩定中扮演極重要角色。若無穩定的金融體系,
將對實質經濟體產生極大影響,亦無法使物價及民生達到安定。央行的傳 統角色包含執行貨幣政策、維持物價穩定、最後貸款者、執行監理支付制 度或金融監理角色。
國際上,在後金融危機時代,「總體審慎政策」成為國際上維持金融穩 定的主流思想,而央行在此「總體審慎政策」中位居要角,各國應賦予央 行明確的法定目標與政策工具。我國係全球少數國家央行法中具備金融穩 定法源基礎的央行,總體審慎政策加以觀察,我國目前處專業分工的架構,
在央行與金管會同時具備「維持金融穩定」的法源基礎下,似仍欠缺明確 的主管機關,兩者間的「金融監理聯繫小組」,只扮演溝通管道的角色,並 非決策機制的功能,有學者建議應進行金融改革,強化央行及金管會在維
16 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s://www.cbc.gov.tw/tw/cp-324-675-7A67A-1.html(最後瀏覽日:2020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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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在金融安全網(Financial Safety-net)中,扮演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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