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我國幼托整合政策發展

第一節 我國學前教育之演進

一、日據時代台灣的幼兒教育

臺灣因被日本統治五十年,幼兒教育深受日本學前教育制度的規範與影響;

日據時期所展現對臺灣幼教的影響力到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仍延續不斷(洪福財,

2000a、2000b)。台灣第一所幼稚園---「關帝廟幼稚園」,是在1897年(明治30 年)由國人蔡夢熊所成立。然因為經費不足,缺乏辦學經驗,而只維持三年。第 二所幼稚園---「私立臺北幼稚園」,於1901年(明治33年)由臺北田中國語學校 校長等人發起創辦;隨著臺灣總督府對幼兒教育的重視,1905年(明治38年)頒 布「幼稚園規程」、「臺北幼稚園規程」。隨後於臺北第二小學校內設立公立「臺 北幼稚園」,由地方支付經費,因此前設的「私立臺北幼稚園」即予解散。但公 立的「臺北幼稚園」兩年後亦面臨停辦的命運(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1955)。

兩年後,再度以「私立臺北幼稚園」之名重新開辦,直到1944 年因戰事激烈才 停止辦理(臺灣教育會,1973)。

日據初期,保姆為幼稚園主要師資來源。蔡夢熊創立「關帝廟幼稚園」時,

招聘兩名女子師範學校畢業生擔任保姆。明治38年(1905)頒布「關於幼稚園之 規程」中,規定保姆一人所照顧幼兒人數為40人以下。在同年頒布的「臺北幼稚 園規程」中,明白提及「保姆任幼兒之保育」,並規定園長與保姆均應具有「台

灣小學教師或台灣小學助教」資格14(台灣省教育會,1973)。

二、政府遷台前的幼兒教育

1902 年(清光緒 28 年)設立了幼稚園--「蒙學堂」,翌年修訂頒布之「奏定學 堂章程」中,規定「蒙養院」以輔助家庭教育,招收 3-7 歲的學童為施教對象。

蒙養院規定每日授課不得超過四小時,師資以女子師範生擔任;蒙養院的要旨在 培養兒童良善的規範及儀容,課程內容為遊戲、歌謠、談話及手技等四項,有鮮 明的教育目標,有具體的教育內容(辛媛英、羅慧貞,1986:50-51),當時幼稚園 的設立有「日本式的蒙養院」及「教會式的幼稚園」兩種型式。

1911 年民國成立,學制系統未列入幼稚園,僅通令多設「蒙養院」以保育 3 歲至入國民學校年齡之幼兒;1916 年教育部發布變更教育的命令,才初見幼稚 園的名稱,並規定女子師範內設保姆科,以培養幼稚教育師資。

1922 年教育部頒布學校系統改革案,將蒙養院改為幼稚園,規定招收六歲 以下的兒童,在學制上才確定了幼稚園的地位。1928 年全國教育會議通過幼稚 教育議案七件,其中「全國實驗學校必須設立幼稚園」、「起草幼稚園課程」等 案。1929 年教育部聘任專家,組織中小學課程標準起草委員會,將幼稚園課程 由小學課程中提出而列為專項討論,並起草幼稚園課程暫行標準,試行三年;

1932 年教育部正式公布幼稚園課程標準,幼稚教育的總目標始行訂定。1931 年 中華慈幼協會設立上海慈幼托兒所,主旨在輔助工人家庭教育,增加工人工作效 率,並注重實驗提倡,以供摹仿推行。1933 年上海市兒童幸福會開辦普通托兒 所(後改為勞動托兒所),分嬰兒部和幼兒部。1934 年浙江大學教育系辦理培育院,

專收 2-5 歲幼兒,注重再試驗與研究的工作。1937 年抗戰軍興,由於戰時實際情

14 1941年(昭和16年)訂「臺灣公立幼稚園規則」第十三條關於幼稚園園長及保姆資格部份(臺 灣省文獻委員會編,1957:223):

幼稚園之園長及保姆,須有依據臺灣國民學校訓導及養護訓導免許(許可)令所授與之臺灣 國民學校訓導免許(許可)狀、臺灣國民學校初等科訓導免許(許可)狀或臺灣國民學校養 護訓導免許(許可)狀,或由國民學校令所授與之國民學校訓導免許(許可)狀、國民學校 初等科訓導免許(許可)狀、國民學校養護訓導免許(許可)狀或幼稚園保姆免許(許可)

狀。

形需要,托兒所、保育院等幼兒教育福利機構迅速繁榮滋長。(辛媛英、羅慧貞,

1986:52-53)。

1940 年江西省成立了我國第一所公立的幼稚師範,以實驗為主體,並以實

(辛媛英、羅慧貞,1986:54)

表 3-1:政府遷台之前,我國學前教育演進

1942 年 稱為「幼稚園」),先後成立62所幼兒團(王靜珠,1986)。

2.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

4.公立幼稚園

1981年總統令發布「幼稚教育法」,其第四條 幼稚園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設立或由師資培養機構及公立國民小學附設者為公立,其餘為私立。第 十三條 公立幼稚園園長、教師、職員之待遇、退休、撫卹及福利等,比照 公立國民小學之教師、職員之規定辦理。此時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班) 再重新納編,幼稚園(班)教師之服務年資比照正式教師年資採計。

1993年陸續實施「發展與改進幼稚教育中程計畫」,除提供公立幼稚園 開辦補助費之外,將優先照顧偏遠地區及身心障礙兒童納入計劃中,以提升 幼兒入學機會。根據(徐聯恩、李欣蒨,2002)「近十年(1992年-2001年)

台灣地區幼稚園生量演變及其可能原因探討」調查發現:公私立幼稚園數差 距逐漸縮小,公立成長快速縣市包括台北縣、基隆市與苗栗縣,而其成長皆 和地方政府幼教政策有關。

(二)公立托兒所之演進

我國托兒事業最初多為慈善性質,後來由於西方文化的影響,社會人事 漸漸重視幼兒教育,托兒事業漸趨向於建設性的幼兒教育事業(王靜珠,

1986)。臺灣光復後政府針對當時的農村社會特性,農忙季節農家婦女胼手 胝足協助耕作無暇照顧幼兒,致使兒童托育問題頗為迫切,臺灣省政府為減 輕農婦負擔及讓幼兒有良好的照護,於1955年頒布「縣市(局)鄉鎮(區)

農忙托兒所設置辦法」及「普設農忙托兒所實施要點」,同年10月由內政部 頒布「托兒所設置辦法」,以兒童福利立場籌辦農忙托兒所,省政府並通飭 全省各縣市政府遵照辦理;初期以每二鄉(鎮)選擇一鄉(鎮)設立一所,但因 農民需求,乃於1956年起規定每一鄉鎮應辦一所,每所至少3班。自1958年

年)其每班名額以 48 人為限。第 8 條 各幼稚園(班)之經費收支,一律採取自給自足方式辦理(包 括人事、設備等費用)...。第十條,各幼稚園(班)設園長一人,由各該國民小學校長兼任之。

第十一條 各幼稚園(班)教師,由各該兼園長(兼園主任)遴聘專任之女性合格教師擔任(但此類幼 稚園(班)教師之服務年資,不能比照正式教師年資採計)。第十二條 各幼稚園(班)教師之薪俸,

由各該管縣市政府統依規定之。

起,再改為常年舉辦的農村托兒所,採全日制收托方式。1973年政府頒布《兒

把課後托育機構納入管理的辦法。

「教育」的角色,而保育員扮演的是「保護照顧者」的角色(陳玉芳,2007),Katz

& Goffin (1990) 說明幼托分歧只是名稱上的差異,幼兒教育與保育應是相輔相 成的。幼稚園與托兒所皆涵蓋了教育及保育的功能,惟因主管機關之不同,且招 收幼兒年齡之部分重疊,在師資條件,產生相當不一致的標準,導致六歲以下的 同齡幼兒,在相同的國家,卻接受不同的照顧與教育品質,造成資源與受教權利 的落差與不公平(林瑋茹,20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