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我國實施環境教育的緣起與現況
一、我國實施環境教育的緣起
以公布環境教育相關政策和法規的時間來區隔,我國環境教育的發展可以分為 4 個階段:
(一) 第一階段 1987 年~1991 年
1987 年 8 月 22 日成立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開啟了我國重視環境教育的潮 流,環保署在綜合計畫處下面設有環境教育推廣科,成為我國第一個環境教育專責 單位。同年 10 月 2 日行政院核定通過了「中華民國現階段環境保護政策綱領」,其中,
第二章宣示「推動環境教育宣導,提升國民環境教育意識;加速培訓人才,發展環境 保護科學與技術」,第三章也強調加強環境教育及研究發展的各種策略及措施(張子 超,2003)。
因此,教育部在 1990 年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了「環境保護小組」,開始推動各 級學校的環境保護及教育深耕事業。另外,教育部並於 1991 年 7 月成立「環境教育 委員會」,訂定了「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環境教育輔導小組計畫作業要點」,協助 全國各縣市成立輔導小組,成為推動各級學校環境教育的主力。
(二) 第二階段 1992 年~2001 年(環保署,2002)
1992 年環保署在「環境保護五年中程施政目標計畫(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12 月)」中,明列推動環境教育法的制定,是因為下述 4 點原因:
1、 社會大眾已經具有環保意識,但缺乏環保知識,以至於民眾無法落實知行合一 的環保行動。
2、 國內師資培育學校,如師大、師院等,尚未開設必修或選修之環保課程,所以 亟需建立環保師資培育工作。
3、 中小學學童已經具備相當的環保知識,環保教育已經落實紮根,將以「後囑教育
」成功基礎上擴大發展,落實全民終身環境教育。
4、 國內各公、私團體雖然已經普遍具有環保危機意識,但是缺乏整合單位促使環 保教育工作制度化,以擴大環境教育的縱深。
因此,環保署在 1993 年委託國立中山大學海洋環境及工程學系副教授邱文彥 等學者進行研擬我國第一版的環境教育法(草案),該法案內容考慮到全球環境變遷 現象、國際永續發展潮流及我國國情,將草案分為總則、主管機關、環境教育政策、
環境教育之推動、國家環境教育基金會、環境教育經費、研究與發展、附則等八章 23 條。但因為當時正值「環境基本法」的審議期間,該基本法內容也有訂定環境教育 的規範,所以環保署就暫停了環境教育立法的推動。
除了環境教育法的催生外,師資培育機構,台灣師範大學也首開先例,於 1993 年成立了環境教育研究所,開始培養環境教育的專業人才,並以環境教育為主題,
進行相關研究,同時,國科會也委託楊冠政教授進行環境教育的資源整合規劃,可 以說是我國環境教育研究的啟蒙時期。
(三) 第三階段 2002 年~2011 年(吳鈴筑,2010)
2002 年公布施行「環境基本法」,其中有關環境教育的規範為第九條「各級政府 應普及環境保護優先及永續發展相關之教育及學習,加強宣導,以提升國民環境知 識,建立環境保護觀念,並落實於日常生活中。」因為該基本法只是綱要性的提示環 境教育的作為,沒有具體規範環境教育的推動事項,所以,環保署再次開始環境教 育立法的推動工作。
2002 年至 2004 年期間,經過多次研商,環保署終於完成環境教育法草案,在 2004 年 2 月提交行政院審議,其草案也是宣示性的法規內容。同年 7 月,行政院審 議後的結論為「就我國目前環境負荷及受破壞之情形,環境教育之立法有其正當性及 宣示性。惟仍請環保署就推動環境教育的整體架構及措施,再行評估環境教育法係 採單獨立法或於環境基本法增訂專章,亦依據終身學習法之架構擬定專案推動何者 較優之可行性。」
針對行政院的審查會議結論,環保署成立了環境教育法專案小組,獲得的共識有:
1、 環境教育法以專法推動績效較好,不得已才於環境基本法中訂定專章。
2、 環保署因為有環境保護的專業,環境資訊豐富,而且有環境教育專責單位,因 為環境教育需要長期計劃性的整合推動,所以應該由環保署訂定環境教育法並主導 推動環境教育。
3、 環境教育法的重點是為「環境」而教育,目的在提升民眾的環境思想及行為,並 以加強國民應接受的環境教育為主要範圍。
在多次和相關部會、地方環保機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等研商,並舉辦公 聽會後,環保署再次修正草案,於 2005 年 12 月第 2 次函送行政院審議,該草案立 法精神為政府給予必要環境教育之經費及支援,公、私部門合作共同推動環境教育,
希望能導正違反環保法規的不良習慣及破壞環境的行為。該草案共分為總則、主管 機關、環境教育政策、機關及學校推動環境教育、事業及團體推動環境教育、國民 參與環境教育、罰則、附則等八章 27 條。2006 年 3 月,行政院又再次駁回該草案,
其審查會議結論為:
1、 本案無立法必要。
2、 現階段環境教育之推動,已有環境基本法、終身學習法等法源,如有跨部會計 畫、經費或資源等整合性問題,可透過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機制進行。
環境教育法在 2008 年終於迎來了一線曙光,2008 年總統大選時,環境教育法 之立法是馬英九總統的競選政見之一,在馬總統當選後,環境教育法即成為行政院 必須推動的法案,這也是之後環境教育法能夠快速通過立法的重要原因。2008 年 12 月,環保署經過多次研商會議及各部會、地方政府、環保團體、大專院校相關系所 的建議後,第 3 次函請行政院轉立法院審議環境教育法。我國環境教育法草案,共 有 3 個版本,除了行政院版本外,還有吳育昇等 24 位立法委員版本與侯彩鳳等 35 位委員版本,這 3 個版本的立法精神和內涵大致上都一樣,所以在立法院審查法案 時,不需要進行黨團協商就可以達成共識。參與審查的委員都認為全球暖化、氣候 變遷、環境破壞、能源與糧食短缺,已經嚴重威脅人類及環境,為了解決這些環境
問題,除了尋求科技的解決以外,其治本之道,還是在於長期推動環境教育,提升 全民環境素養,讓每個國民從認知、價值觀與態度上,落實環境保護的行動。為了 整合環境教育資源,賦予環境教育經費及講習之法源依據,所以將 3 個版本的環境 教育法草案併案逐條討論,順利完成一讀、二讀及三讀的審查工作,最後由馬英九 總統在 2010 年 6 月 5 日公布「環境教育法」,成為全球第 6 個將環境教育立法的國家,
並定於一年後,亦即 2011 年 6 月 5 日正式施行。
(四) 第四階段 2012 年~現在
「環境教育法」的立法,為環境教育的推動、經費來源與罰則提供了法源依據,
自此,所有的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政府捐助 50%以上基金的財團法 人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其所有員工、教師、學生每年都需參加 4 小時以上的環境 教育,使得環境教育的發展,邁入了一個全新的里程。
以下就將我國「環境教育法」的立法歷程以表格的方式統整如下:
表 2-6 我國「環境教育法」立法歷程表
年代 立 法 歷 程
1987
政府頒布「行政院現階段環境政策綱領」,當時以政策宣導的方式來保護自然 環境、維護生態平衡。8 月 22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成立,環境教育與宣導 成為政策推動的主軸之一,環保署設立綜合計畫處專責環境教育宣導。
1993
環保署委託國立中山大學海洋環境及工程學系副教授邱文彥、薛憲文及周儒 等主持「研訂國家環境教育法之研究」計畫,並根據美國「國家環境教育法」
架構及內涵,研擬台灣版的環教法。第一版「環境教育法」(草案)因而誕生。
2002
「環境基本法」通過,只有第 9 條提及環境教育,且屬綱要性宣示條文,不具 環境教育基本內涵。
2004
環保署於 2 月 10 日首次將環教法草案上呈行政院審議,但行政院以「應再行 評估獨立立法或環境基本法訂專章」為由撤回。
12 月 26 日環保署第二次提送行政院審議,但以「無立法必要」駁回。
年代 立 法 歷 程
2008
馬英九於總統競選期間將環境教育法列為承諾立法的十二項之一,所以當選 後,環保署即展開環教法的立法工作,於 12 月 8 日第三次送行政院審議,
並於隔年 5 月 20 日通過,成功進入立法院第 7 屆第 1 會期審議。
2010
1 月 6 日環教法 3 個版本(環保署版、吳育昇版及侯彩鳳版)首次在立法院第 7 屆第四次會期中併陳逐條審議。27 條文中只有 16 條通過,另 11 條因朝野 無法達成共識而擱置。
2010 年 4 月 28 日環教法於立法院一讀通過,5 月 18 日完成二讀及三讀程序,
6 月 5 日世界環境日當天由總統府公布,訂於 2011 年 6 月 5 日正式實施。
資料來源:高佩瑤(2011)
二、我國實施環境教育的現況
「環境教育法」中,第 19 條規定每年要參加的 4 小時以上的環境教育,可以用環 境保護相關之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
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方式來做,現在就將這些方式分述如下:1 (一) 九年一貫環境教育課程
我國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施環境教育課程的方式,是採取融入式環境課程設 計,將環境教育中認知、情意、技能與行為層面的觀念、知識與行動,融入在國中、
小學原有的各科課程中,如國小的語文、數學、自然與生活、健康與體育、社會、
綜合活動、藝術與人文等,以免因為外加課程而造成教學的額外負擔,或排擠其他 學習領域現有課程的授課時數。
其課程設計可以根據學校或社區的特色,使學校所在地區的環境議題成為教學
1 我國實施環境教育的現況,此部分主要內容引自環境教育法。
內容,也可以用現今世界上熱門的環境議題來設計課程主題及學習內涵,如海洋環
內容,也可以用現今世界上熱門的環境議題來設計課程主題及學習內涵,如海洋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