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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我國專屬經濟區之主張

1945 年二次大戰結束後,各海權國家陸續擴張領海主權,並主張海域資源 之管轄權,許多新興國家也相繼獨立並主張自身權利,為有秩序地規範各國對於 海域之使用原則,聯合國第三屆海洋法會議於 1974 年召開,各國均於會中謀求 對其最有利之措施,其中又以領海與海域資源為各國所普遍關切。為因應聯合國 第三屆海洋法會議之召開,我國自 1976 年起,由內政部邀集外交、國防、經濟、

交通及司法行政等相關部門,成立臨時性的領海小組,研議擴大領海及設立經濟 海域事宜,惟當時考量如設立 200 浬經濟海域或專屬漁業區,就我國的地理位置 而言,極可能與周圍鄰國發生糾紛,因此暫緩設立;然而,由於鄰國對於領海及 捕魚問題陸續採取積極措施,並設立專屬經濟區,為維護我國權益,行政院依內 政部研議結論,於 1979 年 9 月 6 日第 1647 次院會議決並公開宣告下列事項19: 一、 中華民國之領海為自基線起至其外側 12 浬之海域。

二、 中華民國之經濟海域為自測算領海寬度之基線起,至外側 200 浬之海域。

(一) 中華民國在本經濟海域內享有天然資源之開發、養護、利用等主權之權利,

及一切國際法上得行使之管轄權。

(二) 中華民國之經濟海域與他國宣佈之經濟海域重疊時,其界線由相關國家政府 協議,或依公認之國際法劃界原則劃定之。

(三) 其他國家可在本經濟海域航行、上空飛行、鋪設海底電纜與管線及其他國際 法上所許可之有關航行及通訊行為。

三、 中華民國對鄰接其海洋之大陸礁層,依 1958 年「日內瓦大陸礁層公約」及 國際法一般原則所應享有之主權上之權利,不因中華民國經濟海域之設定及

19「100 年度研訂海域區容許使用審查機制總結報告書」,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頁 2-11,https://w ww.cpami.gov.tw/filesys/file/chinese/dept/rp/rp1001231.pdf(2018 年 5 月 23日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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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國家經濟海域之設置而受影響。

此案於行政院會通過後,1979 年 10 月 8 日我國以總統第 5046 號令發佈:

「擴充我國領海為 12 浬,並設立 200 浬經濟海域。」20此為我國首次以官方文件 明白主張專屬經濟區為 200 浬,從法令內容可歸納出以下說明:

一、 我國經濟海域係指 12 浬領海外界線向外起算至距離領海基線 200 浬間之水 域。

二、 當我國與他國主張之經濟海域重疊時,關於相向或相鄰國家間之經濟海域,

應以協議或依公認之國際法劃界原則共同劃定之。

三、 我國享有在經濟海域內開發、養護、利用天然資源之主權權利,及一切國際 法上得行使之管轄權。

我國雖公開宣告 200 浬專屬經濟區,然當時政府並未明確制定領海法或專屬 經濟區法等相關法令,因此,宣告我國經濟海域範圍之象徵意義遠大於實質意義,

且執法單位及漁船於該海域作業均缺乏法律依據。為實質化管理我國主張之領海 及專屬經濟區,內政部於 1980 年 10 月研訂完成臺灣地區及東沙群島領海基點、

基線及 200 浬經濟海域外界線之劃設工作,並送交行政院審核,惟行政院於 1981 年以奉總統批示為由,暫緩宣布臺灣地區及東沙群島基線及基點。21

1982 年海洋法公約確立了專屬經濟區制度,並為各締約國所遵循,我國在 現實國際局勢因素限制下雖非海洋法公約之締約國,然海洋法公約主要乃國際習 慣法成文法化的一大成果,其重要性對於我國不容忽視。此外,政府續於 1989 年 完成關於大陸沿海、中沙、西沙、南沙群島及釣魚臺基線與基點之研訂工作;1989 年 7 月內政部邀集相關專家、學者成立「研訂我國領域基點基線經濟海域暨領海 法」專案及工作小組,著手研訂我國大陸沿海領海基點與基線,重新檢討臺灣地

20 「100 年度研訂海域區容許使用審查機制總結報告書」,頁 2-12。

21 同註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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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釣魚台列嶼)、東沙群島、中沙群島、及南沙群島。另考量我國海岸環境變 遷及測繪技術日益進步,為求領海基點坐標與實地相符,1999 年公告之領海基 點基線坐標有必要進行更精確檢測,同時配合海軍於 2005 年起陸續進行海軍水 道圖更新及坐標系統轉換,內政部爰自 2007 年起針對前開 1999 年公告之第一批 領海基線,委請本部國土測繪中心進行更高精度之檢核作業,並經行政院 2009 年 11 月 18 日公告修正「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如 附錄、圖 3-3、3-4),此次修正純屬技術性微調工作;25該公告即可確立我國領海 基線,並進一步確立我國 200 浬專屬經濟區之主張。

25「研訂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內政部地政司,https://www.land.mo i.gov.tw/pda/content.asp?cid=91&mcid=1284(2018 年 6 月 9日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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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3 98 年 11 月 18 日修正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簡圖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https://www.land.moi.gov.tw/pda/content.asp?cid=91&mci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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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4 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示意圖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https://www.land.moi.gov.tw/pda/content.asp?cid=91&mcid=1 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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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外交部歷年來就大陸礁層問題之聲明一覽表」,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https://www.mofa.gov.

tw/Common/HitCount.ashx?p=D088CF286338ED1CAA2DABF9F30230D8553CBB2E44A0F4679 CCDCA9854FCDD1CA5AD29F43EF5C7ED98789B2B19C42ABC2A5AEC347E4F3D4F42D705 F7F164A1889B6375D13557B68F70D38CDAB58F9EC0DAADCAEDBDB7FAE3C98198CBE3E CD015B01ABDE495AA6DDA&type=FB01D469347C76A7&s=CD354B0A7A3FB3A2(2018 年 6 月 20日閱覽)

28 「執法範圍」,海洋委員會海巡署,https://www.cga.gov.tw/GipOpen/wSite/ct?xItem=5138&ctNo de=891&mp=999(2018 年 6 月 20日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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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5 中華民國護漁範圍示意圖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http://www.rootlaw.com.tw/Attach/L-Doc/A040270061022400-1031120-30 00-0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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