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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菲律賓互為鄰國,兩國最近的領海基點相距不逾 70 浬,且我國南方、
菲律賓北方間之巴士海峽蘊藏豐富漁業資源,特別是菲律賓北方島嶼附近海域為 我國商業性漁業的傳統作業漁場,惟雙方因地理位置相近,兩國主張的專屬經濟 區(EEZ)高度重疊,歷年來曾發生多起我國漁民於臺菲重疊海域遭菲國公務船 干擾、扣押甚至槍擊事件,不僅影響我漁民生計,更損害臺菲雙邊關係。本章將 探究我國與菲律賓對專屬經濟區之各自主張及雙方爭議之分析。
第一節 菲律賓專屬經濟區之主張
任何國家在主張管轄海域範圍前,必先確立其劃設領海及專屬經濟區之基線,
始得為之;菲律賓自從獨立以後,其所持的領土與海域主張,迥異於他國,例如 將美國和西班牙在 1898 年簽訂的《巴黎條約》所規定的疆界稱為「條約外界」
(Treaty Limits),並將該「條約外界」內的水域視同國家水域(猶如內水),之後 又於 1961 年通過其《領海基線法》,1978 年公布 200 浬專屬經濟區,2009 年又 通過《群島基線法》。5
一、 條約外界線
菲律賓原為西班牙殖民地,美國與西班牙在 19 世紀末戰爭後,於 1898 年在 巴黎簽署和平條約,西班牙將菲律賓割讓予美國。為明確指出所割讓之島嶼,美 西巴黎和約第 3 條中以經緯度取點劃一封閉之多邊形,當中的島嶼全部割讓給美 國,此多邊形外界即所謂「條約外界限」(Treaty Limits)。61898 年美西和約中所
北:學林文化,2004 年 9 月),頁 389-390。
5 陳鴻瑜,「菲律賓之領土和海域主張與臺菲海域衝突」,展望與探索,第 15 卷第 8 期(2017 年 8 月),頁 72。
6 請參閱美西和平條約全文第三條:Yale Law School. 2008. “Treaty of Peace Between the Uni ted States and Spain; December 10, 1898.” http://avalon.law.yale.edu/19th_century/sp1898.asp
(2018 年 5 月 19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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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 年憲法第一條有關「國家領土」(national territory)之條文:1898 年美西和 約、1900 年美西條約及 1930 年美英條約中所割讓或納入之島嶼為菲國國土。7二、 菲律賓領海基線法
1961 年 6 月 17 日,菲律賓將第 3046 號菲律賓共和國法(Republic Act No.
3046)予以法典化,即「菲律賓領海基線界定法」(Republic Act to Define the Baselines of the Territorial Sea of the Philippines),明定群島最突出的外緣所取之 基點和基線。該共和國法主張菲律賓國家領土包含美西巴黎和約中西班牙割讓給 美國的所有土地,並將此基線視為領海基線,其內之水域視為內水,惟該主張與 後來「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82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所創設之「群島基線」與「群島水域」的概念不同。菲律賓此時係將其 因歷史權利或法律權利(by historic right or legal title)而屬於菲律賓的領 土,包括領海、領空、底土、海床、島嶼的大陸礁層及其他菲律賓享有 主權之其他的海下區域。環繞、之間、相連群島島嶼之水域,不論其寬 度與大小,均構成菲律賓內水的一部分。9
7 胡念祖,「對菲律賓海域主張演變之評析」,中華民國外交部,http://www.cga.gov.tw/GipOpen/w Site/public/Attachment/f1267420474841.doc(2018 年 5 月 19 日閱覽)
8 同上註。
9 Chan Robles Virtual Law Library. 1998. “1973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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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卡拉揚群島 (Kalayaan Island Group)之主權及設立 200 浬專屬經濟區。此時,菲律賓官方海域圖中已明顯出現條約外界限之北界線已落在雅米島更北的位置,
在其東北角處所圍入的水域甚至超過 200 浬的專屬經濟區範圍。10
五、 《菲律賓群島基線法》
直到 2009 年 2 月 17 日,菲律賓國會參眾兩院通過群島基線界定法草案
(Senate Bill 2699),同年 3 月 10 日,菲律賓總統亞羅育(Maria Gloria Macapagal-Arroyo)批准上揭草案,是為第 9522 號共和國法。該法明確列出 101 個基點經 緯度11,並將菲律賓之基線定性為「群島基線」(archipelagic baselines),亦即回 歸到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四部分關於「群島國家」之規定,將菲律賓視
ines.” http://www.chanrobles.com/1973constitutionofthephilippines.htm#.WwA2NEiFM2x(2018 年 5 月 19日閱覽)
10 同註 7。
11 FOURTEENTH CONGRESS OF THE REPUBLIC OF THE PHLIPPINES,” SENATE Bill No.2699 “https://www.senate.gov.ph/lisdata/91138292!.pdf(2018 年 5 月 20 日閱覽)
12 同註 7。
13 陳荔彤,「從國際法看臺菲漁業談判未來進展」,臺灣國際法季刊,第 11 卷第 3 期(2014 年 9 月),頁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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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曾於 1978 年 6 月 11 日透過第 1596 號總統令,宣示菲律賓主權及於 卡拉揚群島之海床、底土、大陸邊緣與空域;此次,群島基線法第 1 條雖未直接 列出卡拉揚群島及中沙群島黃岩島之基點,但在該法第 2 條則以國內法形式再度 將卡拉揚群島以及中沙群島黃岩島納入,並宣稱菲律賓對其行使主權與管轄權,
且該島嶼之基線應符合海洋法公約第 121 條對於「島嶼制度」之方式為之。14
雖然黃岩島不在 1898 年「美西巴黎和約」所劃定的經緯線內,亦不在往後 所簽署的條約界限內,菲律賓仍主張擁有黃岩島主權,其主要根據是黃岩島長期 以來都已是菲律賓漁民之作業漁場與庇護處所;此外,菲國亦主張在美軍駐紮期 間,黃岩島向來是美軍與菲律賓軍隊所控制與使用。15
14 同註 11。
15 姜皇池,「從國際法分析菲律賓群島制度主張」,頁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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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1 菲律賓海域疆界制度變化圖16
資料來源:https://midfield.wordpress.com/2009/03/12/the-new-philippine-baselines-law-and-the-spra tlys-dispute/
16 菲律賓海域疆界制度變化過程示意圖。藍色線範圍係 1898 年美西戰爭後,美國與西班牙所簽 訂巴黎合約第 3 條中以經緯度取點劃一封閉之多邊形,線內島嶼全部讓予美國,此多邊形外界 即為「條約外界線」(Treaty Limits)。紅色線範圍係 1961 年菲律賓政府公布之第 3046 號菲律 賓共和國法,亦即菲律賓領海基線界定法所包括之區域,1968 年由第 5446 號法案修改。黃色 線範圍係 1978 年馬可仕總統公布第 1596 號總統令,正式將卡拉揚群島範圍指出,並劃入國家 管轄範圍內。綠色線範圍係 1978 年馬可仕總統公布第 1599 號總統令,宣布菲律賓 200 浬專屬 經濟區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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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菲國草擬《群島海線法》
菲國眾議院議長貝爾蒙特(Feliciano Belmonte)於 2011 年 3 月 1 日與多數 黨領袖龔薩雷斯(Neptali Gonzales II)在眾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提出「劃定菲律 賓群島水域群島海線法案」(Establishing the archipelagic sea lanes in the Philippine archipelagic waters),是為眾議院《第 4153 號法案》(House Bill 4153)。該法是為 配合菲國在 2009 年公布的《群島基線法》,將劃定航道讓外國船舶和飛機通過其 群島水域,規範其權利和義務,以及相關保護措施。17
3 月 14 日菲國參議院針對此一議題在外交委員會通過參議院《群島海線法》
(Philippine Archipelagic Sea Lanes Law)之《第 2738 號法案》(Senate Bill 2738), 在參議院《群島海線法》案中,劃出 3 條航道讓外國船舶通行,圖示如下:
17陳鴻瑜,「菲律賓之領土和海域主張與臺菲海域衝突」,頁 8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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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2 菲國《群島海線法》中的航道圖示
資料來源:陳鴻瑜,「菲律賓之領土和海域主張與臺菲海域衝突」文章附圖
根據上圖,菲國準備在群島水域內劃出 3 條航道讓外國船隻通行,在蘇祿海 有 1 條東西向航道,另 1 條是南北向航道,第 3 條是在巴丹群島和巴布延群島間 的巴林坦水道(Balintang Channel)的 1 條東北與西南走向的航道。然而,菲國 反對劃定航道者認為,根據群島水域規定,需允許外國船隻無害通過,還要再劃 定航道,根本多此一舉;由於菲國對於該項法律仍有歧見,迄今該法仍未正式通 過。18
18 同上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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