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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後續研究與建議

壹、 後續研究

後續研究分別針對「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規範」在實務執行上稍有不足 或較有爭議部分,包括出入口操作空間、戶外平台終端警示帶、開關門、

水龍頭、馬桶沖水控制等所須之操作力量、部分特殊建築物增設一座無障 礙樓梯等,後續將配合本所研究方針,納入研究參考,並預計於下一階段 手冊編撰中可提出解說案例。

一、 針對圖 205.2.4.2 推開門之操作空間,圖例就不同行進方向及不同開 門方向而訂有操作空間尺寸,惟部分數據其訂定依據來源不甚明確,

應研擬其圖例參考性質,且參考本所肢體障礙者人體尺寸計測研究酌 予修訂部分數字。

二、 本部已於 102 年 1 月 17 日修正停車空間尺寸,將小停車位之長度修 正為 5.5 公尺,針對此部分,無障礙停車位主要考量行動不便者之下 車區,長度部分可研擬是否配合修正。

三、 規範 306 戶外平台階梯,是否有設置提供視障者引導使用警示帶之必 要性及設置方式為何,且在戶外平台階梯若寬度較寬時,整條設置終 端警示帶是否合適。

四、 本所於 99 年及 100 年進行門及水龍頭操作所需力量之檢測方法研 究,至於所需力量可參考 98 年及 99 年進行之老年人體尺寸計測之握 力,搭配檢測方法進行實際測試。

五、 目前規定一幢建築物至少要設置一座無障礙樓梯,但針對面積較大、

樓梯之可能及必要性。

六、 可參考本所 97 年視障者引導及定向訓練研究內容,研擬引導地圖之 規格、設置方式及地圖內容,鼓勵建築物規劃時,設置建築物全區無 障礙設施引導平面圖,於主要出入口設置全區無障礙設施引導平面 圖,標註各項無障礙設施之位置與行進動線。

貳、建議

根據研究發現及結論,本研究針對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無 障礙建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規範解說手冊」之增修方向,及未來逐 步落實無障礙環境之理念提出下列建議。以下分別從立即可行的建議、中 長期建議及長期性建議加以列舉。

□立即可行之建議—彙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解說手冊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各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

由於無障礙建築環境相關法令已有明確周延之規定,惟因設計者、民 眾甚至是建管人員對相關法令未盡了解,影響其推動建置成效,藉由解說 手冊彙編,可提供較為清楚之說明,及對照正確與錯誤之設計,以減少設 計錯誤,並提供較佳之實際案例及較法令規定更廣泛之設計參考資料,加 強建築相關業界及一般社會大眾之宣導,使大家對無障礙建築環境之法令 及規劃設計有正確的認知,俾可共同致力於優良無障礙建築環境之建置。

□中長期可行之建議—無障礙相關法規之增修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無

綜合前述條文修訂說明及現況問題檢討,及本所自 99 年開始辦理「友 善建築評選計畫」之經驗,彙整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無障礙 建築」及「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規範解說手冊」之修正建議如下:

一、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無障礙建築」之修正建議

分,且餐桌下方由地板面量起

側 扶 手 上 緣 距 地 板 面 85 公

當案例解說乙節,請

有關中華民國殘障聯 盟建議 702.4 輪椅觀 眾席位之可拆卸式座 椅形式,及 802 無障 礙停車位設置(便捷 處)位置等應提供適 當案例解說乙節,請 本部建築研究所留供 修正「建築物無障礙 設施規範解說手冊」

參考。

□長期性建議—持續建置本土基礎資料,已達其樣本效度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無

無障礙建築環境之法令規定,無論設置或設計之規定,皆需要有完整 之基礎研究做為研訂之依據,所以長期而言,應著重於基礎研究,並以建 置整體而完備的無障礙建築環境為努的目標,本所自 97 年即針對肢體障 礙、老人、幼童等使用者進行人體尺寸計測研究,其數據皆有相當參考價 值,另有關地坪防滑、扶手承載力量、門及水龍頭操作所需力量等測量研 究亦相當有意義,應持續其研究深度及視野廣度,建立我國人體尺寸統計 資料及進行人體工學研究,以更符合國人使用需求及本土特性。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102 年度自行研究「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解說手冊之研 究」、「高齡者失智照護機構居住單元空間規劃之研究」等 2 案

期中審查會議紀錄 一、開會時間:102 年 8 月 13 日下午 2 時 30 分

二、開會地點:大坪林聯合開發大樓 15 樓第 3 會議室

三、主 席:王組長順治 記錄:邱助理研究員玉茹、靳研究員燕玲 四、出(列)席單位及人員:詳如簽到表

五、主席致詞(略)

六、業務單位報告:(略)

七、研究案主持人簡報:(略)

八、出(列)席人員發言要點:

(一)「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解說手冊之研究」案 王建築師武烈(依審查意見表登錄):

1. 原住民 55 歲歸屬為老人。馬桶與洗臉盆淨距圖例應明確標示到 扶手邊緣。出租國宅臥室、浴廁所留設之迴轉空間之直徑最小為 120cm(其中邊緣 15cm 內淨高 65cm 以上)、無障礙客房衛浴迴轉 空間直徑規定不得小於 135cm,公共廁所迴轉空間直徑則規定不 得小於 150cm,此三者差異應有明確解釋。

2. 原解說手冊(97 年出版)之解說文字可以參考納入,例如小便 斗扶手及洗手台設扶手應於一般廁所內設置之緣由。

3. 可廣為收納常有解說不明之條文,作為設計及勘檢時之參考,若

為解說手冊,其供解說之效用,應具官方地位。

4. 依既有改善認定原則第 10 條第 3 項第 5 款為樓梯無需改善情

況,若既有扶手僅設於一側,另一側是否需要增設可再討論。

5. 銀行新建時被要求設置無障礙停車位,可否允許代客停車,對側

停車之最大距離可否放寬?

楊建築師檔嚴(依審查意見表登錄):

1. 請釐清第 11 頁之文字內容,「本研究提供通用設計住宅參考手 冊」,是否為本次研究目標之ㄧ。

2. 室內無障礙通道目前規範為 120cm,是否需進一步研究其設置 於不同情況時之適用性。

3. 建議進一步歸納分析各設施應採一體適用性或個別專用,並說

明專用之考量因素,以供設計者參考。

4.

視障引導設施建議研究共同語彙之可行性,以增加視障者之學 習效率。

劉委員金鐘(依審查意見表登錄):

1. 可多列舉歷年來通盤及特殊案例,尤其針對法條的精神及目的 的解釋。

2. 針對新增或修正項目,應詳細敘述,並將來龍去脈說清楚,如 小便斗扶手設置標準。

3. 餐廳之案例收集應將不同規模、型式分別提出樣本,以供參考。

4.

除設計規範以外,應將建築技術規則及既有改善原則一併研究。

陳教授政雄(依審查意見表登錄):

1. 本研究案目的明確頗具實用性,值得肯定。

2. 無障礙生活環境之實現範圍包括:(1)日常用具、(2)生活輔 具、(3)建築設備、(4)單元空間、(5)建築物、(6)環境等。

第 6 頁目前以(3)、(4)、(5)為主,未能通用化。

3. 手冊中增加「錯誤設置」之圖示建議放在附錄。

4. 本研究增加視障、聽障、高齡者及幼兒之特性與環境需求,值 得參考。

柯委員賢城(依審查意見表登錄):

1. 案例的提供,應考量國內設備的提供來源,以避免採購不易。

2. 規範定義不清楚部分,應利用手冊圖例加強說明。如室外通路 路面、出入口操作空間、門把距牆寬度、觀眾席通道寬度、自 動門感應設備、活動扶手、靠背型式材質、自動沖水控制位置 及淋浴間之活動座椅等。

3. 建議增列樓梯附掛式昇降台案例。

4. 建議增列無障礙浴室及客房案例。

康委員佑寧(依審查意見表登錄):

1. 名稱方面建議與 2008 年出版的「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解說手冊」做一區隔。並賦予本手冊可做為法令執行依據的位 階。

2. 內容方面建議增加本手冊的使用方式,多數人對規範的 Q&A

(問與答)。在案例方面如果使用相片說明,請標明常見的錯 誤案例項目,例如一張相片內可能只有扶手是錯誤的,而不是 設置高度的錯誤。

3. 在考量視障者的警示設備時,建議一併提醒設置的音量及音調 限制,以避免擾鄰。

臺灣建築學會謝秉銓先生(依審查意見表登錄):

1. 本研究的全貌無法從緒論中得知,雖然為期中報告,但建議將 所有完整章節架構提出。

2. 第三章基本理念探討部份,似既有研究成果的介紹,本研究為 選擇五類分析,應先予界定。

3. 無障礙客房建議獨立一章使其更完整。

營建署張技士志源(依審查意見表登錄):

1. 第 2 頁建議就無障礙建築物專章修訂過程說明清楚,確定規範 的使用範圍及精神。

2. 第 8 頁建議就專有名詞解釋附上英文。

3. 第 20 頁法令系統圖,請予以修正。

4. 第 22 頁建築技術規則係 101 年 10 月 1 日修正發布。

5. 解說手冊建議就著重常見無障礙設計不當處予以說明。

6. 請就規範解說手冊分類細目(無障礙通路、樓梯、廁所…等)

再行思考,以利於一般人建築師查詢為原則。

7.

部分錯字應修正,如「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建築物」專 章、「草字」文字刪除。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邱科員隽弘(依審查意見表登錄):

1. 老年人口數與身心障礙者人口數互有重疊,報告中除分別呈現 外,建議應敘明其重疊數,以詳實呈現上開兩族群合計所佔人 口比例。

2. 報告中關於肢體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者之定義,應引用 101 年 6 月 18 日行院衛生署衛署照字第 1012862794 號令修正 發布之「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計畫主持人回應(邱助理研究員玉茹):

1.本研究將參考委員意見,修正研究內容。

2.本研究將以「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解說手冊」 (97年出版)

為基礎,參考各縣市政府建管單位無障礙相關法規執行現況,

配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新增及修正條文作修訂。

(二)「高齡者失智照護機構居住單元空間規劃之研究」案 王建築師武烈(依審查意見表登錄):

本研究案收集各國現有失智老人機構的處理方式,針對未來我 國機構的需求作出建議,研擬出參考手冊是值得鼓勵的,另原住民 55 歲為法定之老人。

楊建築師檔嚴(依審查意見表登錄):

1.摘要五、預期成果(一)…無障礙環境現況,…及(二)研提…

無障礙基本標準…,惟本案研究似非僅針對無障礙環境之建 置,文字可再修正。

2.建議未來可探討住宅變更為居家照顧之法令條件,是否適度放 寬之研究。

3.逃生避難之規劃原則,如等待救援空間、雙向逃生、2個以上防 火區劃、消防救援等課題,建議納入研究。

劉委員金鐘(依審查意見表登錄):

1.報告書第74頁PEAP中的安全、安心的設計宜考量防止意外跌倒 及傢俱的銳角消除等。

2.報告書第73頁政府部門原社會司經組改後,名稱應配合修正。

3.建議提醒相關部門應有配套措施,以配合推動辦理專業人員培 訓機制。

4.照顧中心之消防演練及逃生路線應有兩條。

陳教授政雄(依審查意見表登錄):

1. 建議研究題目得修正為「失智型長期照顧機構居住單元空間規 劃之研究」。

2. 行動不便者與生活不便者之需求有別,失智症屬後者,較重於 社會參與,先要空間組織,再要求無障礙設施,可確保生活持 續性、塑造家的感覺,同時,與社區關係有「街」的意象。

3. 丹麥高齡者照顧服務3原則,包括持續個人生活、尊重個人決 定、發揮個人能力。

柯委員賢城(依審查意見表登錄):

1. 對於失智、失聰又不能言語的高齡者,如何協助建置建築生活 環境,如何防止其心理恐懼而發生的行為異常及安全管理。

2. 對於失智又不識字的高齡者,如何協助溝通及資訊提供。

3. 建議將日本小型多功能居家照顧機構納入研究修法參考。

康委員佑寧(依審查意見表登錄):

1. 建議在定義部分敘明本研究案「居住單元空間」之空間組成,

是否包括公共使用空間及照顧者使用空間。

2. 建議比較一般照顧機構與失智者照顧機構的居住單元空間兩 者之差異性。

臺灣建築學會謝秉銓先生(依審查意見表登錄):

1. 高齡者照護機構單元與高齡者失智照護機構的界定,在國外文

獻中建議區分清楚。

2. 有關國外案例的介紹,建議加入圖說,可使讀者更為清楚瞭解。

營建署張技士志源(依審查意見表登錄):

1. 建議結論提出失智照顧機構居住單元空間規劃設計原則相關 建議。

2. 報告書第 20 至 26 頁專有名詞用語,建議加註英文或日文標示。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邱科員隽弘(依審查意見表登錄):

有關失智症人口數之推估,建議可敘明身心障礙人口統計中之失 智症者人數,併為參考。

計畫主持人回應(靳研究員燕玲):

計畫主持人回應(靳研究員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