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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

本研究為配合相關法令之修訂,並延續本所前期「建築物無障礙設 施設計規範解說手冊」(廖慧燕,2007),本章主要說明研究之緣起與目的,

研究背景說明,並界定研究範圍、研究目的、研究方法與流程及預期成果 等。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

壹、計畫緣起

根據本部統計,截至 102 年 10 月底我國 65 歲以上人口已達 267 萬 1,274 人,占總人口 11.43%;另截至 102 年第 2 季,身心障礙者人數則 為 112 萬 8,032 人,占總人口 4.83%,其中以肢體障礙者(34%)、重要 器官失去功能者(12%)及聽覺機能障礙者(11%)占較高比例。雖然老 年人口數與身心障礙者人口數互有重疊,還需再考慮其他可能行動不便 者,如暫時性的肢體受限制者(生病、受傷)、提重物者、推車者、孕婦 與幼童等,幾乎五個人中,就有一個人對

統 一 的 空 間 設 計 有 無 法 順 暢 使 用 的 困 境。復根據行政院經建會 2012 年至 2060 年人口推估報告,我國 107 年老人將超過 14%,成為「高齡社會」,114 年將再超過 20%,成為「超高齡社會」,而且所謂行動 不便者,包括幼童、高齡者、孕婦、使用 娃娃車或菜籃車及生病和意外等暫時或 永久的行動不便,因此人人都可能是友

圖 1-1-1 身心障礙者人數比例圖

善、無障礙環境的受惠者。為因應高齡乃至超高齡社會之來臨,我國對於 安全、舒適及便利之無障礙環境需求是與日俱增,因此,整體生活環境及 居住空間,除了有相關法令及設計規範外,希望加入全人關懷及通用化設 計之考量,提供較佳的設計案例,讓本手冊最終除呈現法令意涵及解說圖 例外,也能引導業界及民間自發性之提昇,提升整體生活品質。

考慮行動不便者使用需求之無障礙環境,代表已開發國家對人權平等 理念之重視,為社會文明重要指標之ㄧ。本研究緣起主要包括 2 點:

第一主要是針對 101 年 11 月 15 日修訂 102 年 1 月 1 日公佈實施的建 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本部在 77 年 12 月 12 日針對《建築技術規則》

增訂了第十章當時稱「公共建築物殘障者使用設施」共有 11 條條文,到 85 年 12 月 27 日第二次修正為「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期 間三次修訂了部分條文。去年本部更為了因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的人數 增加,以及兼顧快速人口老化的需求,正式修訂《建築技術規則》的第十 章為《無障礙建築》專章,並於今年 102 年 1 月 1 日開始實施,明訂建築 物應全面無障礙化,而「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及「既有公共建築 物無障礙設施替代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亦於 101 年 11 月 16 日發 布,併同於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讓我國進入全面無障礙化的時代。

95 年本所鑒於多年來推動無障礙環境的成效不佳,無障礙設施、設備 並沒有標準可檢驗,因此制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草案,交由 營建署完成制定法令程序,「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於 97 年 7 月 1 日生效,經 97 年 12 月 19 日第一次修正,本所同時也出版規範的解說手 冊,「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再於 101 年 11 月 16 日修正,今年度 本研究將針對《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調整之規定及無障礙客房 等,加強說明該法條精神及原意,並輔以相關數據來源及參考資料,預計 於明年度研擬提出相關應用解說手冊,提出圖例、實際案例照片及蒐集相 關解釋令彙整,供專業人員、政府機關及民眾等設計規劃參考。

第二是本所自 99 年以來開始辦理友善建築之相關經驗,前兩年主要針 對建築技術規則中未納入之餐廳及集合住宅,後來開始擴大友善環境到電 影院、展演場所及醫療設施等公共建築物,近幾年蒐集許多現況案例,其 中有錯誤的設置,但也有優於法令規定的貼心服務,本研究也希望將這部 份的成果納入。

貳、研究背景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 施於民國77年12月12日增訂,經歷5次修正。本次(101年)修正為便利行 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明定新建、增建建築物均須設置無障礙設 施,不再僅限定於公共建築物,強調生活環境應全面無障礙化。另修正條 文規定無障礙通路應通達之空間及無障礙樓梯、無障礙廁所盥洗室、無障 礙浴室、輪椅觀眾席位、無障礙停車位、無障礙客房數量,至於各項設施 設計規範,於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訂定,並修正公共建築物之適用 範圍,刪除原條文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種類,移至「已領有建築執照之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1、新建、增建建築物均須設置無障礙設施,不再僅限定於公共建築 物,應全面無障礙化,並明定但書規定及得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章或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一部或全部 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六十七條)

2、應有無障礙通路通達之空間(修正條文第一百六十八條)

3、設置無障礙樓梯之數量。(修正條文第一百六十九條)

4、除H2 類住宅或集合住宅外,每幢建築物設置無障礙廁所盥洗室之 數量,包括每幢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處無障礙廁所盥洗室及超過 三層以上或地面層以下部分增設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數量規定。(修 正條文第一百七十條)

5、建築物設有浴室者,每幢建築物至少應設置無障礙浴室數量。(修 正條文第一百七十一條)

6、建築物設有固定座椅席位者,輪椅觀眾席位數量。(修正條文第 一百七十二條)

7、建築物設有停車空間者,設置無障礙停車位數量。(修正條文第 一百七十三條)

8、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4 組者,設置無障礙客房數量(修正條文 第一百七十四條)

9、修正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以擴大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五十七條改善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適用對象。(修正條文第一 百七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