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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解說手冊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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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解 說 手 冊 之 研 究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自 行 研 究 報 告 (10 2 年 度 ) 書脊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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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解說手冊之研究

內 政 部建 築研 究 所自 行 研 究 報告

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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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 GRB 編號) PG10205-0144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解說手冊之研究

研究主持人:邱玉茹

內 政 部建 築研 究 所自 行 研 究 報告

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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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

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解說手冊之研究

目 次

表次 ... Ⅲ 圖次 ... Ⅳ 摘要 ... Ⅴ 英文摘要 ... Ⅸ 第一章 緒論 ... 01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 ... 01 第二節 研究重點與研究目的 ... 05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預期成果 ... 07 第四節 研究方法及流程 ... 09 第二章 相關法令規定 ... 13 第一節 國內外相關研究文獻回顧 ... 13 第二節 無障礙建築環境相關法令規定 ... 18 第三節 相關法令解釋彙整 ... 27 第三章 無障礙環境建置現況檢討 ... 33 第一節 名詞定義 ... 33 第二節 我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現況檢討 ... 35 第三節 手冊研訂原則與架構建議 ... 52 第四章 各使用者之特性與環境需求 ... 57 第一節 肢體障礙者之特性與環境需求 ... 58 第二節 視覺障礙者之特性與環境需求 ...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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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聽覺障礙者之特性與環境需求 ... 75 第四節 高齡者之特性與環境需求 ... 78 第五節 幼兒之特性與環境需求 ... 85 第六節 各使用者對應法規修正參考 ... 89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93 第一節 研究發現與結論 ... 93 第二節 後續研究與建議 ... 97 附錄 1 期中審查會議紀錄 附錄 2 歷年建築物無障礙相關規定之解釋函 附錄 3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錄 4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部分規定修正規定對照表 附錄 5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參考文獻 ...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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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4-1 研究進度及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 ... 11 表 2-1-1 我國無障礙設施設計相關手冊一覽表 ... 13 表 2-1-2 國外無障礙設施設計相關手冊一覽表 ... 15 表 4-1-1 肢體障礙者分級 ... 41 表 4-1-2 肢體障礙者活動限制與對應之設施需求 ... 44 表 4-1-3 規範尺寸參考數據 ... 46 表 4-2-1 視覺障礙者分級標準 ... 47 表 4-2-2 視覺障礙者對應之設施需求 ... 48 表 4-2-3 盲者最適合運用下列哪一種引導概念來建構引導系統 ... 49 表 4-2-4 弱視者最適合運用下列哪一種引導概念來建構引導系統 . 49 表 4-3-1 聽覺障礙之定義及分級標準 ... 56 表 4-3-2 聽覺障礙之感知限制及對應設施需求 ... 56 表 4-3-3 適合聽覺障礙者之設施設計重點 ... 57 表 4-4-1 常見人體尺寸與設施應用之鏈結 (單位:mm) ... 61 表 4-4-2 常見人體尺寸與設施應用之鏈結 (單位:公分) ...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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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次

圖 1-4-1 研究流程圖 ... 10 圖 2-1-1 桃園縣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圖例解說 ... 12 圖 2-1-2 無障礙環境設計與施工實務 ... 12 圖 2-1-3 南投縣政府無障礙實用手冊 ... 12 圖 2-2-1 我國目前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系統圖 ... 17 圖 3-2-1 坡道設置不當圖例之ㄧ ... 36 圖 3-2-2 坡道設置不當圖例之二 ... 36 圖 3-2-3 廁所扶手設置不當例 ... 36 圖 3-2-4 水龍頭設置不當例 ... 36 圖 3-2-5 格柵開口過大影響使用 ... 37 圖 3-2-6 格柵開口方向影響行進 ... 37 圖 4-1-1 三維空間測量儀 ...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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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關鍵詞: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解說手冊 一、 研究緣起 考慮行動不便者使用需求之無障礙環境,代表已開發國家對人權平等 理念之重視,為社會文明重要指標之ㄧ。本研究緣起主要包括 2 點: 第一主要是針對 101 年 11 月 15 日修訂 102 年 1 月 1 日公佈實施的建 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明訂建築物應全面無障礙化,而「建築物無障 礙設施設計規範」及「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善計畫作業程序及 認定原則」亦於 101 年 11 月 16 日發布,併同於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讓 我國進入全面無障礙化的時代。 第二是本所自 99 年以來開始辦理友善建築之相關經驗,前兩年主要 針對建築技術規則中未納入之餐廳及集合住宅,後來開始擴大友善環境到 電影院、展演場所及醫療設施等公共建築物,近幾年蒐集許多現況案例, 其中有錯誤的設置,但也有優於法令規定的貼心服務,無障礙環境建置最 終即應朝向通用化設計思考,提供全人安心、便利、友善的的生活環境。 二、 研究方法及過程 本研究為手冊研訂,採用之研究方法包括文獻蒐集分析、無障礙環境 建置現況調查、使用者特性等,研究過程如下: 一、蒐集國內外相關文獻資料:蒐集國內外相關設計規範解說手冊、設計 指南及研訂說明等,做為研訂之參考。 二、蒐集國內問題:針對國內常見之問題與錯誤,進行現況調查分析,並 蒐集國內外相關正確與錯誤之案例,作為編撰之基本資料。 三、彙整本所歷年研究成果:本所自 97 年起即開始進行老年人之人體尺 寸計測、肢體障礙者之人體尺寸計測、幼兒人體尺寸計測、視障者 需求特性等研究,研究成果值得加以參考運用,使本研究達實際參 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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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要發現與成果 透過國內近期無障礙相關法令修正後之解釋函,發現業者及建築師在 進行法規檢討時,容易造成誤解的部分,另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 工編第 167 條第 3 項雖已明訂:「如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 使用用途特殊,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 得不適用本規則無障礙建築物專章一部或全部之規定。」惟法令修正實施 時間較短,案例數較少,致使各地主管建築機關在進行無障礙審查時,大 多仍是謹慎從嚴,反而招致業界困擾及民眾抱怨。 1.製作相關宣導手冊,並加以推廣宣傳 有關無障礙環境之建置需要全民的共識及努力,而民眾業者並不完全 瞭解規範的概念精神,例如親子廁所與無障礙廁所使用對象不同,設置在 一起反而影響各別使用之便利性,由其部分無障礙廁所增設幼兒馬桶後, 反而影響輪椅移位之空間,造成設計上反而需採用更大空間來配合迴轉半 徑及移位空間等規定,應分開另行設置。類似相關的觀念宣導應製作相關 文宣,配合學校、相關公會、協會等做較育推廣,以推動落實整體無障礙 環境。 2.研擬改善案例及設計指引,辦理講習會 蒐集目前國內各縣市辦理「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 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 10 點改善案例及第 11 點替代改善計畫,及建築 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第 167 條第 3 項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得不 適用本章一部或全部之規定案例,研提「無障礙設施改善設計指引」,新 建建築物、增建建築物或既有建築物因受建築基地地形、構造或使用用途 特殊等限制,無法依據現行之相關規定改善者,設計指引可提出無障礙設 施改善之設計標準,及當硬體設施確實無法或不易改善時之替代方案,提 供各縣市政府據以研訂其審查原則,使法令有較明確之依據,以提升改善 之效益。 3.彙編旅館改善案例,提出改善計畫 國內在旅館飯店客房之無障礙案例不足,在本規範進行草案會議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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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局亦表示其權管法規「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僅就飯店旅館等級標準 及一般客房之設備標準訂定,並無針對無障礙客房內的設施設備做要求。 建議蒐集國外旅館無障礙改善相關文獻與案例,彙編改善案例。邀請行動不 便者團體或個人分享國內外旅館無障礙之住宿經驗,並歸納彙整國內現況 課題與改善建議。進而檢討「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十章無障礙 客房,提出疑義及案例解說。最後,就目前既有不同規模或性質之旅館, 研提旅館無障礙改善分類之建議,以做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無障 礙設施設計規範」及「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 及認定原則」等有關無障礙客房之增修訂作業參考。 4.研提設計規範解說手冊建議案 今年度(102)已完成法令收集更新、行動不便者特性與需求、規範 條文說明及設計參考資料,下階段主要針對條文進行案例照片蒐集、解 說、圖例繪製及出版等事宜。同時,為彌補國內基礎資料不足之問題,及 確保相關圖文之妥適性及智財權,應邀請不同領域之專家學者及障別組成 委員會,提供圖說資訊及逐章審查。 四、 主要建議事項 立即可行之建議:彙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解說手冊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各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 由於無障礙建築環境相關法令已有明確周延之規定,惟因設計者、民 眾甚至是建管人員對相關法令未盡了解,影響其推動建置成效,藉由解說 手冊彙編,可提供較為清楚之說明,及對照正確與錯誤之設計,以減少設 計錯誤,並提供較佳之實際案例及較法令規定更廣泛之設計參考資料,加 強建築相關業界及一般社會大眾之宣導,使大家對無障礙建築環境之法令 及規劃設計有正確的認知,俾可共同致力於優良無障礙建築環境之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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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長期可行之建議—無障礙相關法規之增修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無 綜合前述條文修訂說明及現況問題檢討,及本所自 99 年開始辦理「友善 建築評選計畫」之經驗,彙整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無障礙建 築」及「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規範解說手冊」之修正建議 長期性建議—持續建置本土基礎資料,已達其樣本效度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無 無障礙建築環境之法令規定,無論設置或設計之規定,皆需要有完整 之基礎研究做為研訂之依據,所以長期而言,應著重於基礎研究,並以建 置整體而完備的無障礙建築環境為努的目標,本所自 97 年即針對肢體障 礙、老人、幼童等使用者進行人體尺寸計測研究,其數據皆有相當參考價 值,另有關地坪防滑、扶手承載力量、門及水龍頭操作所需力量等測量研 究亦相當有意義,應持續其研究深度及視野廣度,建立我國人體尺寸統計 資料及進行人體工學研究,以更符合國人使用需求及本土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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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Key words:Accessible and Usable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 Designing Standard, Guideli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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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 論

本研究為配合相關法令之修訂,並延續本所前期「建築物無障礙設 施設計規範解說手冊」(廖慧燕,2007),本章主要說明研究之緣起與目的, 研究背景說明,並界定研究範圍、研究目的、研究方法與流程及預期成果 等。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

壹、計畫緣起 根據本部統計,截至 102 年 10 月底我國 65 歲以上人口已達 267 萬 1,274 人,占總人口 11.43%;另截至 102 年第 2 季,身心障礙者人數則 為 112 萬 8,032 人,占總人口 4.83%,其中以肢體障礙者(34%)、重要 器官失去功能者(12%)及聽覺機能障礙者(11%)占較高比例。雖然老 年人口數與身心障礙者人口數互有重疊,還需再考慮其他可能行動不便 者,如暫時性的肢體受限制者(生病、受傷)、提重物者、推車者、孕婦 與幼童等,幾乎五個人中,就有一個人對 統 一 的 空 間 設 計 有 無 法 順 暢 使 用 的 困 境。復根據行政院經建會 2012 年至 2060 年人口推估報告,我國 107 年老人將超過 14%,成為「高齡社會」,114 年將再超過 20%,成為「超高齡社會」,而且所謂行動 不便者,包括幼童、高齡者、孕婦、使用 娃娃車或菜籃車及生病和意外等暫時或 永久的行動不便,因此人人都可能是友 圖 1-1-1 身心障礙者人數比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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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無障礙環境的受惠者。為因應高齡乃至超高齡社會之來臨,我國對於 安全、舒適及便利之無障礙環境需求是與日俱增,因此,整體生活環境及 居住空間,除了有相關法令及設計規範外,希望加入全人關懷及通用化設 計之考量,提供較佳的設計案例,讓本手冊最終除呈現法令意涵及解說圖 例外,也能引導業界及民間自發性之提昇,提升整體生活品質。 考慮行動不便者使用需求之無障礙環境,代表已開發國家對人權平等 理念之重視,為社會文明重要指標之ㄧ。本研究緣起主要包括 2 點: 第一主要是針對 101 年 11 月 15 日修訂 102 年 1 月 1 日公佈實施的建 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本部在 77 年 12 月 12 日針對《建築技術規則》 增訂了第十章當時稱「公共建築物殘障者使用設施」共有 11 條條文,到 85 年 12 月 27 日第二次修正為「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期 間三次修訂了部分條文。去年本部更為了因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的人數 增加,以及兼顧快速人口老化的需求,正式修訂《建築技術規則》的第十 章為《無障礙建築》專章,並於今年 102 年 1 月 1 日開始實施,明訂建築 物應全面無障礙化,而「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及「既有公共建築 物無障礙設施替代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亦於 101 年 11 月 16 日發 布,併同於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讓我國進入全面無障礙化的時代。 95 年本所鑒於多年來推動無障礙環境的成效不佳,無障礙設施、設備 並沒有標準可檢驗,因此制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草案,交由 營建署完成制定法令程序,「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於 97 年 7 月 1 日生效,經 97 年 12 月 19 日第一次修正,本所同時也出版規範的解說手 冊,「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再於 101 年 11 月 16 日修正,今年度 本研究將針對《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調整之規定及無障礙客房 等,加強說明該法條精神及原意,並輔以相關數據來源及參考資料,預計 於明年度研擬提出相關應用解說手冊,提出圖例、實際案例照片及蒐集相 關解釋令彙整,供專業人員、政府機關及民眾等設計規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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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是本所自 99 年以來開始辦理友善建築之相關經驗,前兩年主要針 對建築技術規則中未納入之餐廳及集合住宅,後來開始擴大友善環境到電 影院、展演場所及醫療設施等公共建築物,近幾年蒐集許多現況案例,其 中有錯誤的設置,但也有優於法令規定的貼心服務,本研究也希望將這部 份的成果納入。 貳、研究背景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 施於民國77年12月12日增訂,經歷5次修正。本次(101年)修正為便利行 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明定新建、增建建築物均須設置無障礙設 施,不再僅限定於公共建築物,強調生活環境應全面無障礙化。另修正條 文規定無障礙通路應通達之空間及無障礙樓梯、無障礙廁所盥洗室、無障 礙浴室、輪椅觀眾席位、無障礙停車位、無障礙客房數量,至於各項設施 設計規範,於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訂定,並修正公共建築物之適用 範圍,刪除原條文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種類,移至「已領有建築執照之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1、新建、增建建築物均須設置無障礙設施,不再僅限定於公共建築 物,應全面無障礙化,並明定但書規定及得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章或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一部或全部 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六十七條) 2、應有無障礙通路通達之空間。(修正條文第一百六十八條) 3、設置無障礙樓梯之數量。(修正條文第一百六十九條) 4、除H2 類住宅或集合住宅外,每幢建築物設置無障礙廁所盥洗室之 數量,包括每幢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處無障礙廁所盥洗室及超過 三層以上或地面層以下部分增設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數量規定。(修 正條文第一百七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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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築物設有浴室者,每幢建築物至少應設置無障礙浴室數量。(修 正條文第一百七十一條) 6、建築物設有固定座椅席位者,輪椅觀眾席位數量。(修正條文第 一百七十二條) 7、建築物設有停車空間者,設置無障礙停車位數量。(修正條文第 一百七十三條) 8、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4 組者,設置無障礙客房數量。(修正條文 第一百七十四條) 9、修正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以擴大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五十七條改善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適用對象。(修正條文第一 百七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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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重點與研究目的

壹、研究重點 本所自 101 年起開始辦理「全人關懷生活環境科技計畫」,研究對象 不只針對身心障礙者,也考量(暫時)行動不便者之需求,同時納入通用 化設計思考;針對《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增修幅度較大之輪椅觀 眾席位及無障礙客房等,本研究擬提出相關應用解說手冊,以前述設計規 範為基礎,彙整說明各條文訂定之意義精神,提出詳細圖例、實際案例照 片及蒐集相關解釋令彙整,供專業人員、政府機關及民眾等設計規劃參 考,尤其考量全人及通用化精神,亦於附錄提供較佳之設計案例,期在法 令強制之基礎上,引導業界及民間自發性之提昇,增進整體生活品質,爰 規劃辦理本研究。 由於前述設計規範對於無障礙設施之設計規定詳細周延,對於無障礙 建築環境之推動建置,確有極大助益,惟部份設計者對於設計規定未盡了 解,致無法精確掌握法令之精神,而一般民眾則對於建築圖說則更有不易 閱讀了解之困擾。為協助推動落實前述設計規範,本計畫爰延續研訂規範 解說手冊,除介紹行動不便者及高齡者特性、對應之環境需求外,並闡釋 設計條文規定、說明規定之意旨,同時以圖說及實例照片提供更為清楚之 說明,以提供設計者及一般民眾參考外;另提供較佳之實際案例及較法令 規定更廣泛之設計資料,以做為追求更高品質之參考。 貳、研究目的 1. 配合營建署相關解釋函及民眾來電最常諮詢之問題做進ㄧ步之闡 釋與說明,使設計者較能掌握為何要如此設置,避免錯誤或多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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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 2. 針對規範草案時討論爭議較多的癥結點、殘盟函請本所補充修訂的 意見等未完備之處,加以補充說明並列為未來修訂之參考。 3. 規範新增章節無障礙客房之設計案例及參考資料。 4. 補充本所於 97~100 年仍持續進行之幼童及老年人人體尺寸計測, 可供設計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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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預期成果

壹、研究範圍 為協助行動不便者獨立自主生活,其研究範疇包括自助器具、生活輔 具到整體生活環境。生活環境包括住宅、建築物及連通建築物間之道路、 都市環境、交通設施等,都必須加以考慮其需求,所以無障礙生活之實現, 必須包括從「日常用具(生活輔具)」、「建築設備」、「住宅」、「建築物」、 「都市環境」等。 由於「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以下簡稱規範)係以建築法涵 蓋之基地範圍為限,惟居於無障礙生活環境之實現,其他環境介面及都市 環境,如騎樓及人行道等,皆為行動連接之關鍵,無障礙生活環境中重要 的ㄧ環,所以本研究之規範之範圍外,其他生活中會用到之設施,如飲水 機、服務台、騎樓、人行道等都市硬體環境,皆納入研究範圍內。 本所前於 97 至 100 年辦理「全人關懷建築科技計畫」,探討方向主要 係針對身心障礙者之「無障礙環境」設計,研究成果業已提供本部營建署 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與發布《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 範》,本所並出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解說手冊》。鑒於我國人口 老化趨勢,因應環境變遷及使用者需求,本部營建署於 101 年底頒布修正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 章無障礙建築物及《建築物無障 礙設施設計規範》,於 102 年 1 月 1 日實施,本次修正為便利行動不便者 進出及使用建築物,爰明定新建、增建建築物均須設置無障礙設施,不再 僅限定於公共建築物,應全面無障礙化。另修正條文規定無障礙通路應通 達之空間及無障礙樓梯、無障礙廁所盥洗室、無障礙浴室、輪椅觀眾席位、 無障礙停車位、無障礙客房數量,至於各項設施設計規範,於《建築物無 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訂定之。 本期研究將先蒐集國內相關文獻,彙整民眾諮詢有疑異之條文及各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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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無障礙環境改善案例,針對各條文解釋說明及案例提出建議,下階段將 針對條文繪製清楚明確之解說圖例。本研究範圍包括: 1. 行動不便者特性及對應環境需求:包括肢體、視覺、聽覺障礙者、 幼兒及高齡者之特性及對應之環境需求,以作為無障礙環境規劃設 計之基礎。 2. 設計規範訂定緣由及說明:說明規範條文為何作此規定,如輪椅行 進所需之空間,係因輪椅尺寸大小及行進限制,使設計者可以掌握 無障礙設施設計規定之精神。 3. 蒐集法令執行現況情形:蒐集營建署相關解釋函、民眾諮詢常見問 題及使用者提出需求,彙整後提出研究課題及修訂建議,以提升手 冊之實用性及參考性。 4. 補充資料:彙整本所其他相關研究成果,如扶手、門把、水龍頭、 地坪防滑、騎樓、人行道等為設計參考資料,以作為建置整體無障 礙生活環境之參考。 貳、預期成果與效益 本研究之預期成果為研提設計規範解說手冊,除配合設計規範之章節 架構,依據無障礙設施項目編撰解說外,另彙整其他相關數據及法令訂定 緣由,以提供設計者及一般民眾更為完備之參考,並瞭解訂定之目的。 本研究主要預期效益包括: 1. 落實設計規範:本研究預計於兩階段完成,本階段將研擬設計規範解說 手冊之初步參考研究,提出修訂方向及建議。第二階段將完成手冊內容 及編排,藉由手冊之說明與實際案例對照,使大家對無障礙設施之設計 有較清楚之了解,使設計規範可確實發揮預期效益。 2. 引導建置整體無障礙生活環境:藉由較佳之設計案例、設計參考資料及 本所辦理友善建築之成果,以引導提升無障礙環境水準,及逐步推動建 置整體無障礙生活環境,作為我國建立福祉設會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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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研究方法及流程

壹、研究方法 本研究為手冊研訂,採用之研究方法包括文獻蒐集分析、無障礙環 境建置現況調查、使用者特性等,研究過程如下: 一、蒐集國內外相關文獻資料:蒐集國內外相關設計規範解說手冊、設計 指南及研訂說明等,做為研訂之參考。 二、蒐集國內問題:針對國內常見之問題與錯誤,進行現況調查分析,並 蒐集國內外相關正確與錯誤之案例,作為編撰之基本資料。 三、彙整本所歷年研究成果:本所自 97 年起即開始進行老年人之人體尺 寸計測、肢體障礙者之人體尺寸計測、幼兒人體尺寸計測、視障者需 求特性等研究,研究成果值得加以參考運用,使本研究達實際參考效 益。 基於手冊必須具備有輔助說明法令之功能,本研究採用文獻蒐集法、 實際調查法及專家審查等方式。首先蒐集國內外相關研究文獻分析整理 外,並蒐集國內外無障礙設施實際之案例照片,及現況調查了解國內各項 無障礙設施之設置情況,檢討分析及整理後,研提解說手冊草案。 由於無障礙設施之設計須以人體尺寸及人體工學研究為基礎,以本所 歷年研究為基礎,以期提出之研究可符合本土特性及需求、兼顧各不同使 用者之通用性,具備技術與實務上之可行性,並達到補充及輔助設計規範 之功能,整體研究進行方法及流程如下。 一、國內外相關研究文獻蒐集分析 1.蒐集國內外相關文獻資料:蒐集國內外相關設計規範解說手冊、設 計指針及研訂說明等,做為研訂之參考。 2.探討不同障別、老年人特性及對應之環境需求、通用性設計之趨勢 等,以作為手冊之基礎資料。 二、現況問題檢討與實際案例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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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針對國內無障礙設施常見之問題與錯誤,現況調查分析,以圖說及 照片等說明其錯誤之處、可能造成之問題等。 2.國內外實際案例蒐集,並進行分類整理及比較分析。 三、研提設計規範解說手冊修訂之參考 依據前述實務及理論探討後,配合設計規範架構,研訂設計規範解 說手冊草案。 四、提出設計規範解說手冊修訂建議 為確保解說手冊可發揮預期之輔助功能,並彌補國內相關基礎研 究資料之不足,特別邀請不同領域之專家學者及不同障別代表進行審 查。 貳、研究流程 本研究定位為研訂技術推廣手冊之前期參考資料彙整及修訂方向建 議,將以研究結果的實用性與可行性,提供通用設計住宅參考手冊,研究 流程如圖 1-5.1。其研究步驟如下: 1. 依據研究緣起與目的,擬定研究目標與內容。 2. 相關文獻檔案研究,包括相關的研究文獻資料、營建署相關法令解 釋函,以及殘盟提出之建議修改條文。 3. 確定研究範圍與架構。 4. 釐清手冊擬定課題與內容要項,彙整分析設計規範尚待加強補充之 處及國內無障礙環境建置之現況問題。 5. 研擬並確認手冊修改之初步資料,增加相關參考數據。 6. 提出手冊修改之方向及建議,舉辦專家諮詢會議。 7. 研究成果期末報告與修正。 8. 完成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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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4-1 研究流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擬定研究目標與內容 類手冊文 獻資料 無障礙手冊相關 文獻蒐集 營建署相關法令解 釋函 殘盟提出之建議修 改條文 研究緣起 研究目的 確定研究範圍與架構 研究課題 設計規範尚待加強 補充之處 國內無障礙環境 建置之現況問題 提出研擬手冊修改之 初步資料 提出研擬手冊修改之 參考及建議 完成研究報告 初步研究成果 期中報告與修正 研究成果 期末報告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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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4-1 研究進度及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 月次 工作項目 第 一 月 第 二 月 第 三 月 第 四 月 第 五 月 第 六 月 第 七 月 第 八 月 第 九 月 備 註 擬定研究 目標與內涵 相關文獻 檔案研究 確定研究 範圍與架構 架構課題 與要項 計畫手冊 內容建構 研究成果期中報告 與修正 研擬改善 目標與策略 模式建立 專家諮詢 會議 嚴題修訂建議 研究成果期末報告 與修正 完成 研究報告 預 定 進 度 ( 累 積 數 ) 10 35 45 60 65 75 85 90 10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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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相關法令規定

本章首先蒐集國內外相關研究文獻,接著檢討國內無障礙建築環境相 關法令規定,並就無障礙環境之設施建置現況,藉相關研究調查、無障礙 相關法令解釋函、各縣市建管單位執行現況、無障礙生活環境督導報告, 及使用者所提需求等,以了解目前無障礙設施設置現況及問題,提出修訂 手冊之參考資料及未來修訂建議。

第一節 國內外相關研究文獻回顧

壹、國內相關文獻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10 章無障礙建築於 101 年 10 月 1 日修正 發布,其條文自 167 條至 170 條,鑒於完整周延的法令為政策推動重要關 鍵,所以營建署及各地方政府陸續編製無障礙環境設計手冊,其中「無障 礙環境設計與施工實務」(田蒙潔,2010)內容相當完整,本手冊原為民 國 85 年由內政部營建署發行,民國 99 年改版發行,內容包括手冊使用說 明、行動不便者之特性介紹、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及設備,以文字、圖 說和圖例介紹各設施及設備之設計,提供規劃設計及執行單位參考。另外 其他縣市政府也先後印製相關設計手冊,作為地方業務執行之參考,簡要 比較各手冊之內容架構及編排如表 2-1-1。 圖 2-1-1 桃園縣建築物無 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圖例解說 圖 2-1-2 無障礙環境設計 與施工實務 圖 2-1-3 南投縣政府無障 礙實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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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1 我國無障礙設施設計相關手冊一覽表 名 稱 出版單位 年代 內容 架構 編排方式 桃園縣建築物 無障礙設施設 計規範圖例解 說 桃園縣政 府工務處 編 2009 各設施之規定以條列式 呈現,並以 3D 模擬彩色 圖面做說明。通用化設 計精神於備註中補充說 明。 依規範章節編排,並 加入導盲點字簡介 及優良書籍推薦。 以 3D 電腦模擬彩色圖面說 明,使用者可一目瞭然。 建築物無障礙 設施相關法令 輯要 台北市政 府編 2012 僅收錄無障礙相關法令 及申請書表。 收錄「建築物無障礙 設施設計規範」、「建 築技術規則建築設 計施工編第 10 章無 障礙建築物」、「既有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 設施替待改善計畫 作業程序及認定原 則」及「臺北市公共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與設備替代改善計 畫表申請書」。 黑白印刷,僅彙整條文,無 特殊編排 南投縣政府無 障礙實用手冊 南投縣政 府 2010 各設施之檢查項目、標 準及定義,輔以 3D 模擬 圖面做說明,並備註該 注意事項及實際參考範 例照片。 依規範章節編排。 以 3D 電腦模擬彩色圖面說 明,使用者可一目瞭然。 高雄市公共建 築物無障礙設 施設置參考手 冊 高雄市政 府編 2010 手冊擷錄建築物無障礙 設施設計規範部分內容 作為建議作法於後。強 調可及性及可用性,可 及性包括通路連續性、 寬度、無高差、或高差 處設坡道或昇降機,可 用性包括設施可觸及、 操作性、操作空間。 依規範章節編排,提 出具體作法,並以現 況照片作加註說明。 以條列式規定及彩色照片 加註說明,部分條文輔以圖 例表示。 基隆市無障礙 空間推廣手冊 基隆市 2006 內容包括相關法規、場 所設置之細部規定、建 議作法及無障礙環境諮 詢單位 依舊有之建築技術 規則建築設計施工 編第 10 章條文編排。 編排包括法規規定內容及 建議施作方式,並輔以圖例 及實例照片。 無障礙設施設 計及施工手冊 田蒙潔 2010 內容包括說明手冊如何 使用、介紹行動不便者 之特性、供行動不便者 使用設施及設備,以文 字、圖說和圖例介紹各 設施及設備之設計。 共 四 個 章 節 及 附 錄,包括手冊使用說 明、行動不便者之特 性介紹、供行動不便 者 使 用 設 施 及 設 備 施作方法。 編定的最早且較為完整之 手冊,其圖例說明方式,可 為研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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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無障礙 設施設計規範 解說手冊 內政部建 築研究所 2008 以設計規範為基礎,配 合解說、圖例及實際案 例照片等說明,並提供 優於法規之設計案例。 共五個部分,包括相 關法令、無障礙設施 設計之基本理念、設 計規範重點說明、案 例 解 說 及 設 計 參 考 資料。 近期最完整之解說手冊,先 說明使用者特性需求後,以 案例照片參考配合設計規 定說明,並增列參考資料, 如嬰幼兒設施、公共電話、 餐飲空間等。 表來源:本研究研擬 綜整近期國內之相關手冊,增加設計者及民眾對無障礙設施之了解, 惟在 102 年 1 月 1 日「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公布實施後,規範內 容調整且新增飯店客房 1 項。早期出版的指引手冊較容易有定位不清、著 重說明設計尺寸與設計規範功能重複、案例引用錯誤造成誤導反效果或缺 乏實際現況的參考效益、各手冊規定與法令規範不一致,造成執行之困 擾。雖然部分建築及都市計畫有關規定,確有因地制宜之必要,但對行動 不便設施而言,除建築物使用如幼稚園、小學等考慮對象不同,部份尺寸 需做調整外,其他場所需要之設施並不會因區位不同而有差異。 本所近年來的手冊已改善大部分問題,本年度研究則希望以前期手冊 為基礎,配合營建署相關解釋函及民眾來電最常諮詢之問題,加強說明該 法條精神及原意,並輔以相關數據來源及參考資料,預計於明年度將規畫 配合規範之章節將條文作系統化的安排,增加三度空間的圖例繪製並加註 優於法令規定的通用化設計案例參考,提升手冊閱讀性及使用的功能性。 本研究今年度主要規畫幾個重點面向,包括: 1. 配合營建署相關解釋函及民眾來電最常諮詢之問題做進ㄧ步之闡 釋與說明,使設計者較能掌握為何要如此設置,避免錯誤或多餘的 設置。 2. 針對規範草案時討論爭議較多的癥結點、殘盟函請本所補充修訂的 意見等未完備之處,加以補充說明並列為未來修訂之參考。 3. 規範新增章節無障礙客房之設計案例及參考資料。 4. 補充本所於 97~100 年仍持續進行之幼童及老年人人體尺寸計測, 可供設計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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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國外相關研究文獻 歐美國家推動無障礙環境多年,對於無障礙設施之設計也多有相當深 入之研究,而日本因面臨高齡社會之衝擊,近年來也積極推動無障礙環境 並進行相關研究,因此這些國家除法令外,在相關的參考手冊部分,也有 許多值得參考引用之處,整理相關文獻如表 2-2。 表 2-1-2 國外無障礙設施設計相關手冊一覽表 名 稱 作者 年代 目 的 手 冊 重 點 值得參考之處 高齢者・障害者 のための宿泊施 設のバリアフリ ーに関する調査 研究 社團法人全 國脊髄損傷 者連合會 2003 提供專業人員無障 礙設施設計參考 解說各障礙者特性及對應需 求,與無障礙設施設計重點。 解說及設計重點說 明值得參考引用。 建築物のバリア フリーに関する バリ ア フ リー 法 関 係 法 令 集 東京都都 市整備局 2012 提供專業人員規劃 設計之參考。 解說各障礙者特性及對應需 求,與無障礙設施設計重點。 解說及設計重點說 明值得參考引用。 高齢者、障害者 等の円滑な移動 等に配慮した建 築設計標準 國土交通 省 2012 提供專業人員規劃 設計參考。 詳細清楚之無障礙設施設計 資料與數據,並提供部份設計 案例,供設計者參考。 詳盡清楚之資料與 數據可作為飲用參 考。 2003 IBC Accessibility and Usability Internation al Code Council 2005 作為無障礙設施設 計規範之補充與條 文說明。 說明無障礙設施設計之重點 及應注意事項,提供專業設計 人員參考。 說明及補充方式值 得參考引用。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 for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 Evan Terry 1997 提供供專業人員作 為無障礙設施規劃 設計參考。 說明無障礙設施設計之重 點,提供設計參考。 以圖說補充說明方 式值得參考引用。 設計手冊:暢通 無阻的通 道 2008 香港屋宇 署 2008 有 關 人 士 在 考 慮 提 供 這 類 通 道 或 設 施 的 要 求 是 否 合 理 時,可視乎情况參考 本手冊。向平等機會 委 員 會 投 訴 或 向 法 庭提出訴訟。 包括適用範圍、設計規定、長 者及體弱長者的設計指引,另 有人體測量、標準防滑地板物 料及亮度對比等附錄參考資 料。 表來源:本研究研擬 参、小結 檢討國內目前無障礙設施設計相關手冊,雖有部分較為淺顯,除專業 設計者外,亦可協助一般民眾了解無障礙設施之設計,惟多無法達到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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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闡釋法令規定、輔助設計規範之功能,而國外相關設計指引及手冊等, 無論就資料之完整性、或相關規定之說明雖皆有值得參考之處,惟稍有不 足之處為,其文獻多以專業設計者為對象,較缺乏實際案例,不易使一般 非專業人員了解。 歸納國內外相關手冊資料之優點,本研究今年度主要規畫幾個重點面 向,包括: 1. 配合營建署相關解釋函及民眾來電最常諮詢之問題做進ㄧ步之闡 釋與說明,使設計者較能掌握為何要如此設置,避免錯誤或多餘的 設置。 2. 針對規範草案時討論爭議較多的癥結點、殘盟函請本所補充修訂的 意見等未完備之處,加以補充說明並列為未來修訂之參考。 3. 規範新增章節無障礙客房之設計案例及參考資料。 4. 補充本所於 97~100 年仍持續進行之幼童及老年人人體尺寸計測, 可供設計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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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無障礙建築環境相關法令規定

基於無障礙設施應如何設計,始能符合行動不便者使用需求,須有明 確之設計規定做為依據。而法令為建築之主要依據,尤其在多數人尚未能 體會到無障礙建築環境之需求時,法令規定更為重要。所以本節首先探討 國內有關無障礙設施設計之規定,分別從法令體系、法令效力、規定之實 質內容等作詳細之剖析,以探討問題之癥結。 壹、法令體系 我國無障礙環境相關法令係在配合世界趨勢下,於 1980 年公布施行 「殘障褔利法」,經過相關法令陸續研修正,目前的法令體系,從做為法 源依據之憲法增修條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至具體落實之建築技術 規則,法令系統如圖 2-3.1,相關規定重點說明如次。 圖 2-2-1 我國目前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系統圖 圖來源:本研究繪製 貳、憲法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 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 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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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依據 96 年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修正,分別就其立法目的、主管機關、無障礙環境 相關部分之條文內容摘錄如下。(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19 日行政院院臺規 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第 2 條第 1 項所列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自 102 年 7 月 23 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1. 第 2 條第 3 項第 1 款規定,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格維護、經濟 安全、照顧支持與獨立生活機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 項」。 2. 第 2 條第 3 項第 5 款規定,建設、工務、住宅主管機關:「身心障礙 者住宅、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之總體規劃與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 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3. 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停車位:「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 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 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4. 第 57 條第 1 項規定:「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 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 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 5. 第 57 條第 3 項規定:「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 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 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 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 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 6. 罰則,第 88 條規定:「違反第 57 條第 3 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 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除得勒令停止其使用外,處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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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 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必要時得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 除」。 肆、建築技術規則 民國 97 年 4 月修正公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公 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後於 101 年 10 月 1 日修正發布,其條文 規定如下: 第十章 無障礙建築物 第一百六十七條 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 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 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者。 二、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 三、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或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 前項各款之建築物地面層,仍應設置無障礙通路。 前二項建築物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 用途特殊,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 核准者,得不適用本章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居室出入口及具無障礙設施之廁所盥洗室、浴室、昇降 設備、停車空間及樓梯應設有無障礙通路通達。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 建築物設置之直通樓梯,至少應有一座為無障礙樓梯。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三 建築物依本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應裝設衛生設備 者,除 H2 類住宅或集合住宅外,每幢建築物其地面以上樓層 在三層以下者,至少應設置一處無障礙廁所盥洗室。超過三 層以上或地面層以下部分,每增加三層且有一層以上之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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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應於每增加三層之範圍內分別 設置一處無障礙廁所盥洗室。 本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建築物種類第七類及第八 類,其設置之大便器數量在十個以下者,應設置一處無障礙 廁所盥洗室,超過十個者,超過部分每增加十個,應增加一 處。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四 建築物設有浴室者,每幢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處無障礙 浴室。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五 建築物設有固定座椅席位者,其輪椅觀眾席位數量不得 少於下表規定: 固定座椅席位數量(個) 輪椅觀眾席位數量(個) 五十以下 一 五十一至一百五十 二 一百五十一至二百五十 三 二百五十一至三百五十 四 三百五十一至四百五十 五 四百五十一至五百五十 六 五百五十一至七百 七 七百零一至八百五十 八 八百五十一至一千 九 一千零一至一千二百五十 十 一千二百五十一至一千五百 十一 一千五百零一至一千七百五十 十二 一千七百五十一至二千 十三 超過二千個固定座椅席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五百個固定座椅 席位,應增加一個輪椅觀眾席位。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六 建築物依法設有停車空間者,至少應設置一處無障礙停 車位。超過五十個停車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五十個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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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餘數,應再增加一處無障礙停車位。但 H2 類住宅或集合 住宅停車空間超過五十個停車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一百個 停車位及其餘數,應增加一處無障礙停車位。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七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B-4 組者,其客房數十六間以上一百 間以下者,至少應設置一間無障礙客房,超過一百間者,超 過部分每增加一百間及其餘數,應增加一間無障礙客房。 第一百七十條 既有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如下表: 建築物使 用類組 建築物之適用範圍 A 類 公 共 集 會 類 A-1 1.戲(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觀覽 場。 2.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 所: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 (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 3.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 所:體育館(場)及設施。 A-2 1.車站(公路、鐵路、大眾捷運)。 2.候船室、水運客站。 3.航空站、飛機場大廈。 B 類 商 業 類 B-2 百貨公司(百貨商場)商場、市場(超級市場、 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展覽場(館)、量 販店。 B-3 1.飲酒店(無陪侍,供應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 場所,包括啤酒屋)、小吃街等類似場所。 2.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 所:餐廳、飲食店、飲料店(無陪侍提供非 酒精飲料服務之場所,包括茶藝館、咖啡 店、冰果店及冷飲店等)等類似場所。 B-4 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一般旅館。 D 類 休 閒 、 文 教 類 D-1 室內游泳池。 D-2 1.會議廳、展示廳、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水族館、科學館、陳列館、資料館、歷史文 物館、天文臺、藝術館。 2. 觀 眾 席 面 積 未 達 二 百 平 方 公 尺 之 下 列 場 所: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 (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 3. 觀 眾 席 面 積 未 達 二 百 平 方 公 尺 之 下 列 場 所:體育館(場)及設施。 D-3 小學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 D-4 國中、高中(職)、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等 之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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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 樓 地 板 面 積 在 五 百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之 下 列 場 所:補習(訓練)班、課後托育中心。 E 類 宗 教 、 殯 葬 類 E 1.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寺(寺 院)、廟(廟宇)、教堂。 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殯儀館。 F 類 衛 生 、 福 利 、 更 生 類 F-1 1.設有十床病床以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 院。 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 所:護理之家、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 護機構。 F-2 1.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 (院)、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2.特殊教育學校。 F-3 1.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 所:幼兒園、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2.發展遲緩兒早期療育中心。 G 類 辦 公 、 服 務 類 G-1 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 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郵政、電 信、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之營業場 所。 G-2 1.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 之辦公室。 2.政府機關(公務機關)。 3.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G-3 1.衛生所。 2.設置病床未達十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 院。 公共廁所。 便利商店。 H 類 住 宿 類 H-1 1. 樓 地 板 面 積 未 達 五 百 平 方 公 尺 之 下 列 場 所:護理之家、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 護機構。 2.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養護機構、安養機 構、文康機構、服務機構。 H-2 1.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 2.五層以下且五十戶以上之集合住宅。 I 類 危 險 物 品 類 I 加油(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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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列本章第一百七十條之公共建築物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其 種類及適用範圍訂於「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 及認定原則」第九條: 建築 物使 用類 組 無障礙設施之種類 公共建築物 室外通路 避難層坡道及扶手 避難層出入口 室內出入口 室內通路走廊 樓梯 昇降設備 廁所盥洗室 浴室 輪椅觀眾席位 停車空間 無障礙客房 A 類 公 共 集 會 類 A-1 1.戲(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觀覽場。 2.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音樂 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 活動中心。 ˇ ˇ ˇ ˇ ˇ ○ ˇ ˇ ˇ ˇ 3.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體育 館(場)及設施。 ˇ ˇ ˇ ˇ ˇ ○ ˇ ˇ ˇ ˇ ˇ A-2 1.車站(公路、鐵路、大眾捷運)。 2.候船室、水運客站。 3.航空站、飛機場大廈。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B 類 商 業 類 B-2 百貨公司(百貨商場)商場、市場(超級市 場、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展覽場(館)、 量販店。 ˇ ˇ ˇ ˇ ˇ ○ ˇ ˇ ˇ B-3 1.飲酒店(無陪侍,供應酒精飲料之餐飲服 務場所,包括啤酒屋)、小吃街等類似場 所。 2.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 場所:餐廳、飲食店、飲料店(無陪侍提 供非酒精飲料服務之場所,包括茶藝館、 咖啡店、冰果店及冷飲店等)等類似場 所。 ˇ ˇ ˇ ˇ ˇ ○ ˇ B-4 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一般旅館。 ˇ ˇ ˇ ˇ ˇ ○ ˇ ˇ ˇ ˇ ˇ D 類 休 閒 、 文 教 類 D-1 室內游泳池。 ˇ ˇ ˇ ˇ ˇ ○ ˇ ˇ ˇ ˇ ˇ D-2 1.會議廳、展示廳、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水族 館、科學館、陳列館、資料館、歷史文物館、天文 臺、藝術館。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2.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音樂 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 活動中心。 ˇ ˇ ˇ ˇ ˇ ○ ˇ ˇ ˇ 3.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體育館 (場)及設施。 ˇ ˇ ˇ ˇ ˇ ○ ˇ ˇ ˇ ˇ ˇ D-3 小學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D-4 國中、高中(職)、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等之教室、 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D-5 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補習(訓 練)班、課後托育中心。 ˇ ˇ ˇ ˇ ○ ○ 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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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類 宗 教 、 殯 葬 類 E 1.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寺(寺院)、廟(廟 宇)、教堂。 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殯儀館。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建築 物使 用類 組 無障礙設施之種類 公共建築物 室外通路 避難層坡道及扶手 避難層出入口 室內出入口 室內通路走廊 樓梯 昇降設備 廁所盥洗室 浴室 輪椅觀眾席位 停車空間 無障礙客房 F 類 衛 生 、 福 利 、 更 生 類 F-1 1.設有十床病床以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 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護理 之家、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F-2 1.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院)、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2.特殊教育學校。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F-3 1.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幼兒 園、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2.發展遲緩兒早期療育中心。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 ˇ G 類 辦 公 、 服 務 類 G-1 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 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郵政、電信、自來水及 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之營業場所。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G-2 1.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之辦公 室。 2.政府機關(公務機關)。 3.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G-3 1.衛生所 2.設置病床未達十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公共廁所 ˇ ˇ ˇ ˇ ˇ ○ ˇ ˇ 便利商店 ˇ ˇ ˇ ˇ ○ ○ ○ H 類 住 宿 類 H-1 1.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護理之 家、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2.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文康 機構、服務機構。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H-2 1.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 ˇ ˇ ˇ ○ ○ ○ ˇ ○ 2.五層以下且五十戶以上之集合住宅。 ˇ ˇ ˇ ○ ○ ○ ○ ○ I 類 危 險 物 品 類 I-1 加油(氣)站 ˇ ○ 說明: 一、「ˇ」指每一建造執照每幢至少必須設置一處,但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一般旅館其客房數五十間 以上一百間以下者,應至少設置一間無障礙客房,超過一百間以上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一百間及其餘數,應 再增加一間無障礙客房;多幢建築物停車空間依法集中留設者,其無障礙設施之停車位數得依其幢數集中設 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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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以複層式設計者,其同一單元之昇降設備,得選擇通達複層之任一層。 四、「室內通路走廊」指連接各室內空間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通路走廊。 伍、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設計規範針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及無障礙設施之 設計做詳細周延之規定,明定新建、增建建築物均須設置無障礙設施,不 再僅限定於公共建築物,強調生活環境應全面無障礙化。設計規範共分為 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強制性規定,第二部份附錄則係參考性規定。 1. 第一部分:共分為十章,包括總則、無障礙通路、樓梯、昇降設備、 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停車位、無障礙標誌及無障礙 客房,為強制性規定。 2. 第二部份:包括基本尺寸、結帳櫃檯、服務台等提供設計參考。 陸、小結

綜合目前之法令規定,小結如下: 1. 建築環境法令完備:明定新建、增建建築物均須設置無障礙設施,不再 僅限定於公共建築物,對於既有公共建築物亦明列應設置哪些無障礙設 施,及各項無障礙設施應如何設計,皆已有明確清楚之規定,惟修訂及 新增法令部分未有詳細解說及案例介紹。 2. 建置完善之無障礙生活環境:目前法令已臻完備,惟部分規定仍有爭議 或不甚明確處,藉由相關研究之說明補充,可加速於建置整體無障礙生 活環境,包括各類使用者之特性需求、人體尺寸計測、其他生活設施及 建築界面與都市環境,如扶手、門把、水龍頭、地坪防滑騎樓及人行道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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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相關法令解釋彙整

整理國內有關無障礙設施設計規定之法令體系、效力、實質內容後, 本節將針對近期修正法令之解釋函、相關會議加以說明,包括建築技術規 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 範」、「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藉此瞭解民眾及業者較常詢問之法令條文疑義,並以釐清。在附錄部分將 收錄歷年建築物無障礙相關規定較重要之解釋函。 主旨 說明 對應條文 1 無障礙樓梯 是否可設計 成口字型樓 梯 一、有關無障礙樓梯轉折設計及平台等規定應符 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302.2樓 梯轉折設計規定、302.3樓梯平台規定、建 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3條建築物 樓梯及平台之寬度、第34條設置平台規定。 二、口字型樓梯之設計,涉個案事實認定,應洽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 「建築物無障礙 設施設計規範」 302.2 樓梯轉折 302.3 樓梯平台 建築技術規則建 築設計施工編第 33 條、34 條 2 有關工廠類 建築物如地 上層以上樓 層之用途為 倉庫或相關 機電設備空 間者,於建築 規劃時是否 應設置無障 礙昇降機等 一、102年1月1日以後新建或增建工廠類建築物 若二層樓以上設有居室出入口或具無障礙 設施之廁所盥洗室、浴室、停車空間者,應 依右列規定檢討設置無障礙昇降設備。 二、102年1月1日以後新建或增建工廠類建築物 若依右列規定設置直通電梯者,應檢討設置 無障礙樓梯。 三、102年1月1日以後本案建築物應依右列規定 檢討無障礙廁所。 四、另按本規則第167條第3項規定,102年1月1 日以後新建或增建工廠類建築物若因建築 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 殊,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主管 建築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本規則無障礙建 築物專章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建築技術規則建 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19 款(居 室)、第 93 條第 1 項(直通樓梯)、 第 167 條(設置無 障礙設施)、第 167 條之 1(無障 礙通路)、第 167 條之 2(無障礙樓 梯)、第 167 條之 3(無障礙廁所) 「建築物無障礙 設施設計規範」 202.1 無障礙通路組成 3 既有一幢一 棟社會福利 102 年 1 月 1 日以後既有社會福利機構建築物申 請垂直增建,增建部分應依上開規定檢討無障礙 建築技術規則建 築設計施工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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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申請垂直 增建,其無障 礙設施應如 何辦理 範定。如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 用用途特殊,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 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本規則無障礙建 築物專章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室)、第 93 條第 1 項(直通樓梯)、 第 167 條(設置無 障礙設施)、第 167 條之 1(無障 礙通路)、第 167 條之 2(無障礙樓 梯) 「建築物無障礙 設施設計規範」 202.1 無障礙通路組成 4 於建築技術 規則建築設 計施工編第 十章第 167 條增列「石化 業廠區屬『危 險工作場所』 建築物」,無 需設置無障 礙設施 一、102 年 1 月 1 日以後旨揭場所新建或增建建 築物應依右列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如石化 業廠區建築物因使用用途特殊,設置無障礙 設施確有困難,得依本規則第 167 條第 3 項 規定,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得不適 用本規則無障礙建築物專章一部或全部之 規定。 建築技術規則建 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設置無障 礙設施) 5 於建築物無 障礙設施設 計規範中增 列機械業者 無需設置無 障礙設施 一、102 年 1 月 1 日以後新建或增建工廠類(C 類)建築應依右列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如 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 途特殊,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 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本規則無障 礙建築物專章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建築技術規則建 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設置無障 礙設施) 6 建築設計施 工編第十章 無障礙電梯 疑義 一、102 年 1 月 1 日以後新建或增建旅館、學校 建築物無障礙通路檢討應依右列規定辦理。 建築技術規則建 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19 款(居 室)、第 93 條第 1 項(直通樓梯)、 第 167 條(設置無 障礙設施)、第 167 條之 1(無障 礙通路)、第 167 條之 2(無障礙樓 梯)、第 167 條之 3(無障礙廁所) 「建築物無障礙 設施設計規範」 202.1 無障礙通路組成 7 建議移位式 一、「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604.3.2移 「建築物無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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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浴間空間 尺寸長寬之 規範予以加 寬 位式淋浴間尺寸規定:「淋浴間長度及寬度 皆不得小於90公分,前方之無障礙淨空間不 得小於寬90公分,長120 公分。」此規定係 移位式淋浴間長度、寬度及前方無障礙淨空 間之最小尺寸,以提供行動不便者能自主使 用。 二、如需有他人從旁協助及照顧之失能者使用, 可以因應加大該空間之長度與寬度。 設施設計規範」 603 浴缸 604 淋浴間 1003.5 無障礙客房衛浴 設備 8 對於建築技 術規則建築 設計施工編 第十章之執 行疑義 一、獨棟或連棟建築物供3戶以上住宅使用之類 組,有共同開挖地下停車空間或集中留設之 停車空間(如合照透天用途),應依本規則 第十章規定檢討設置無障礙設施,地下室應 依本規則第167條之6規定檢討無障礙停車 位。另該建築物地面層以上之公寓大廈專有 及約定專用部分,僅需於建築物地面層設置 無障礙通路。 二、本規範202.4節特別規定之限縮對象為建築 基地內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該棟自地面層至 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僅供住宅使用 者,並非本規則第167條第1項第1款之對象 皆可適用特別規定。 三、本規則第167條第3項規定之公共建築物之認 定,訂定於本規則第170條既有公共建築物 之適用範圍。 四、102年1月1日以後新建或增建工廠類(C類) 建築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如因建築基地地 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 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得依本規則第167條 第3項規定辦理。 建築技術規則建 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21 款(集 合住宅)、第 167 條(設置無障礙設 施)、第 167 條之 6(無障礙停車位) 「建築物無障礙 設施設計規範」 202.4 9 托嬰中心是 否屬既有公 共建築物之 適用範圍 一、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70 條 F-3 類既有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包括:「1. 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 所:幼兒園、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2. 發 展遲緩兒早期療育中心。」上開兒童及少年 福利機構係指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 辦法 F-3 類組的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 構,並不包括托嬰中心。 建築技術規則建 築設計施工編第 170 條(既有公共 建築物適用範圍) 1 0 工業廠房垂 直增建之無 障礙建築物 相關規定,應 如何依法規 規定設置相 一、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之 2 規定:「建築物設置之直通樓梯,至少應 有一座為無障礙樓梯。」第 167 條之 1 規定: 「居室出入口及具無障礙設施之廁所盥洗 室、浴室、昇降設備、停車空間及樓梯應設 有無障礙通路通達。」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 建築技術規則建 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設置無障 礙設施)、第 167 條之 1(無障礙通 路)、第 167 條之 2(無障礙樓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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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符合本規範規定之一個或多個設施組 成:室外通路、室內通路走廊、出入口、坡 道、扶手、昇降設備、輪椅昇降台等。」故 無障礙昇降設備不可取代無障礙樓梯。 「建築物無障礙 設施設計規範」 202.1 無障礙通路組成 1 1 有關貴協會 函為釋復有 關既有建築 物昇降設備 無障礙設施 乙案 一、查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 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第 2 點規定:「適用之建築物:指建築技術規則 (以下簡稱本原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70 條所定既有公共建築物且於本規則 97 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前取得建造執造而未符合其 規定者;……(四)昇降設備:1.機廂尺寸: 入口不得小於 80 公分,機廂深度不得小於 110 公分。2.引導:昇降機設有點字之呼叫 鈕前方 30 公分處之地板,應作 30 公分×60 公分之不同材質處理。3.點字:呼叫鈕及直 式操作盤,按鍵左邊應設置點字。4.語音: 機廂應設置語音設備。5.標示:昇降機外部 應設置無障礙標誌。現存無障礙標誌與建築 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未完全相同者,無須 改善。但採用「殘障電梯」或其他不當用語 者,應予改善。6.無須改善:(1)昇降機廂 內扶手無須改善。(2)免設昇降機入口之觸 覺裝置。(3)已設置輪椅乘坐者操作盤無須 改善。」故符合原本第 2 點適用之計有公共 建築物,設置無障礙昇降設備確有困難者, 得依本原則第 10 點昇降設備改善原本規定 辦理。但該改善原則未明列者,仍應依建築 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 4 條昇降設備規定 辦理改善。 建築技 術規則 建 築設計 施工編 第 十章「無障礙建築 物」第 167、167 之 1 至 7 全面檢討 1 2 建 築 物 變 更 使 用 類 組 時,檢討設置 無 障 礙 設 施 之處理原則 建築技術規則 102 年 1 月 1 日修正施行前申請及 取得建造執照之非公共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 後申請變更為公共建築物;或原核定公共建築物 申請變更為他種公共建築物之用途使用者,依建 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3 條附表 3 及第 4 條附表 4 應檢討「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 (無障礙)設施」項目時,其無障礙設施設置項 目、設置標準及提具改善計畫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無障礙設施之設置項目:依「既有公共建築 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 定原則」第 9 點辦理(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 無障礙設施之種類表)。 二、各項無障礙設施之檢討標準:各設置項目應 符合申請當時(即現行)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設計規範之規定。 三、替代改善方式:因軍事管制、自然環境因素、 102 年 4 月 8 日內 授 營 建 管 字 第 1020803846 號函 102 年 4 月 1 日召 開研商「建築技術 規則」及「既有公 共建築 物無障 礙 設施替 代改善 計 畫作業 程序及 認 定原則」102 年 1 月 1 日修正施行 及生效後,建築物 變更使 用類組 檢 討設置 無障礙 設 施之處 理原則 會 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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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依前二 點 規定 設置無 障礙 設 施及設 備確 有 困 難 者,得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 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 10 點所 示改善原則辦理改善;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第 57 條第 3 項及該原則第 11 點規定 擬具替代改善計畫,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組 設之公共建置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 善諮詢及審查小組辦理諮詢、指導及審核事 宜,並依審核結果於變更使用執照核定施工 期限內改善完竣。 1 3 設 置 室 外 通 路疑義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202.4 節特別規 定之限縮對象為建築基地內獨棟或連棟建築 物,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 僅供住宅使用者,並非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 工編第 167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對象皆可適用特別 規定。 「建築物無障礙 設施設計規範」 202.1 無障礙通路 202.4.1 適用對象 202.4.2 組成規定 202.4.4 免設置規定 202.4.5 部分設置規定 建築技 術規則 建 築設計 施工編 第 十章「無障礙建築 物」第 16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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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無障礙環境建置現況檢討

本章主要目的為探討各無障礙相關法規訂定之基本理念、修正說明, 以闡述其訂定依據及目的,包括名詞解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及「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釋義。藉由 現況檢討,進而提出編撰手冊基本架構、方向及編排原則之建議,可提供 下階段手冊參考。

第一節 名詞定義

本文為研究需要,先對相關名詞、用語作明確定義,為避免造成名詞 混淆,定義多依現行法令規定,如法令未規定者,則由本研究參酌相關研 究文獻定義,各名詞定義臚列如下: 1. 身心障礙者:指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 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 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 障礙證明者,包括心智、視覺、聽覺及移動等功能。詳《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護法》第五條規定。 2. 高齡者:一般稱為老年人,依「老人福利法」第二條規定,指年滿六十 五歲以上之人,由於高齡者較有尊重之意味,所以本研究以高齡者稱之。 3. 行動不便者:因個人生理或心智條件和建築環境條件間存有差異,而 在使用建築環境時受到限制之個人,行動不便者就無障礙環境設計而 言,大致可分為肢體障礙(含上肢、下肢及軀體障礙)、視障、聽障等, 另外因暫時性原因,包括孕婦、抱小孩之成人、持重物之人及骨折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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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等,為「暫時性障礙者」。

4. 無障礙生活環境(Barrier Free Environment):包括無障礙建築環境、 無障礙交通環境、都市環境等,個人可不受生理條件或能力之限制, 而可以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的人造物理環境。 5. 無障礙建築環境:利用無障礙設施、設備及無障礙空間,建構出行動 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之建築基地、建築物等。 6. 無障礙設施:又稱為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係指定著於建築物之建築 構件,可使建築物、空間或區域為行動不便者可自行到達、進出並使 用,無障礙設施包括室外引導通路、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 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昇降設施、廁所盥洗室、浴室、觀 眾席、停車位。詳《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 108 條規定。 7. 無障礙設備:設置於建築物或設施中,使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 出並使用建築空間、建築物或環境。例如昇降機供輪椅乘坐者使用之 橫式控制盤、廁所之扶手、有拉桿之水龍頭等。 8. 無障礙通路:可使行動不便者獨立到達及進出之連續性通路,包括室 外無障礙通路和室內無障礙通路走廊。 9. 生活輔具:可協助身體某部份機能較差或喪失者,繼續保有該身體功 能之設備或器具,如輪椅、白手杖等。 10.公共建築物: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必須設置無障礙設施與設 備之建築物,包括社會福利機構、醫院、政府機關、航空站、車站、 圖書館等,提供公共服務的建築物及場所,及集合住宅等。詳《建築 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

數據

圖 1-4-1 研究流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擬定研究目標與內容 類手冊文獻資料 無障礙手冊相關文獻蒐集 營建署相關法令解釋函  殘盟提出之建議修改條文   研究緣起   研究目的 確定研究範圍與架構 研究課題 設計規範尚待加強補充之處   國內無障礙環境建置之現況問題 提出研擬手冊修改之初步資料 提出研擬手冊修改之參考及建議 完成研究報告    初步研究成果   期中報告與修正     研究成果     期末報告與修正
表 2-1-1  我國無障礙設施設計相關手冊一覽表  名        稱 出版單位 年代  內容  架構  編排方式  桃園縣建築物 無障礙設施設 計規範圖例解 說  桃園縣政府工務處編  2009  各設施之規定以條列式 呈現,並以 3D 模擬彩色圖面做說明。通用化設計精神於備註中補充說 明。  依規範章節編排,並加入導盲點字簡介及優良書籍推薦。  以 3D 電腦模擬彩色圖面說 明,使用者可一目瞭然。  建築物無障礙 設施相關法令 輯要  台北市政府編  2012  僅收錄無障礙相關法令及申請書表。
表 4-1-3 規範尺寸參考數據(1)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依肢體障礙者人因工學及相關行為能力研究,2009) 章   節 規範規定 參考數據 1  第二章 無障礙通路 205.4.3  出入口門把應設置於地板上 75-85 公分處 880mm 2 206.5.2  扶手高度,設單道扶手者,地面至扶手上緣高度為 75 公分 765mm 3 207.2.2  扶手形狀,可為圓形、橢圓形,圓形直徑約為2.8-4 公分 30mm 4  第五章 廁所盥洗室 504.3 鏡面高度應在 90 公分以上,且底端距地面
圖 205.2.4.1 推拉門操作空間  圖 205.2.3.1 推拉門操作空間 點次變更。  圖 205.2.4.2 推開門之操作空 間  圖 205.2.3.2 推開門之操作空間  點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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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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