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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律師高考制度與法學教育、律師職前訓練制度…

第三節 我國改革倡議

第三節 我國改革倡議

從2004年開始,台灣法學教育改革的討論被經建會、台灣大學「全國教育改革計畫 案」、總統府「法律人養成興革制度」專案小組三個路線所影響266。日本對於法曹的培 訓,秉持著「法曹一元化」的精神,採用律師與司法官、檢察官何考合訓的制度,在最 高裁判所設置「司法研習所」,司法研修分為前期「課程」、後期分發到全國各地的地方 法院、地方檢察署、律師事務所,以一對一教學的方式,使學員了解法官、檢察官、律 師的工作內容,並藉以修習做為法律工作者應有的風範及倫理觀。267

然而,如果說要從事法學教育改革,我國律師高考制度又如何相應配合?而法律人 養成制度的目標如何設定呢?論者268提出第一,必須達到所謂professional法學專業人才 的訓練;第二是必須滿足法治社會對於專業法曹以外法務人員的需求;第三要改善過多 法律人才投入過多時間在錄取率偏低的國家考試上;第四要填補法學教育與實務需求間 的落差。然而,何謂法學專業人才、專業法曹以外法務人員的需求、法學教育與實務需 求間的落差在哪,都尚需進一步的實證資料探究。一個值得注意的思考方向是,以目前 的考試制度設計,台灣注定有大量法學院畢業生可能無法從事律師、司法官的工作。在 律師高考錄取率並未大幅提升的前提下,法學教育的目標設定,不應只針對法學院的「菁 英族群」。誠如管理學大師彼得杜拉克所指,「對那些認真工作、但資質平庸的平凡人來 說,只要能認清自己該何去何從,他們就會有傑出的表現。」269因此,法學教育的目標 設定亦應考慮到這些在考試制度下被認為「較不菁英」的法律學院學生的需求;特別是,

應有機會使其認知自己的志趣或能力是否適合從事律師工作、避免努力考取後又覺得志 趣不合、或不契合律師業對於新進律師的人力需求。

相對於同為專門職業技術人員的會計師教育而言,研究會計師教育、考試與外國會

265陳鋕雄,前揭註126,頁 2(2006)。

266陳惠馨,〈台灣近年來有關法學教育改革的討論與發展〉,《月旦法學雜誌》,第一百三十二期,頁 5-6(2006)。

267顧立雄、黃宗旻,前揭註226,頁 32-33。

268黃銘傑,〈法學教育與司法官、律師考試制度檢討與改進之研究〉,收錄於考選部,《94 年考選制度研討 會:法學教育與司法官、律師考試制度研討會會議實錄》,頁13(2006)。

269 Peter F. Drucker 著,齊思賢譯,《工作的哲學》,頁 75(2005)。

計師認許問題時,較常由「需求」面出發。270例如,政大會計系教授馬秀如老師即自「他 人對會計師需求」出發,考量會計師須具備之能力,並以此為基礎討論會計師之目標、

課程設計、教學方法、在職教育。271在需求思考的前提下,AECC(美國會計教育改革委 員會)於 1990 年九月發出的第一號立場公報「會計教育的目標」(Objectives of Education for Accountants),表示會計學程之目的,在於發展學生,「讓其在進入職場時,具有變 成專業會計人的能力(become a prfessional ),而不是要求學生在進入職場時,就已經是 一位專業會計人(is a prfessional )。」272該公報認為,學生應在學校學習「如何去學習」,

而不是只學習會計有關的知識。奠基於此,該公報認為會計師教育其終身學習得以建構 的基礎:分別為「技巧」(skills)、「知識」(knowledge)及 「認同該專業」(professional orientation)。一個成功專業人士所須具備的「技巧」包括:溝通技巧、與智識有關的技 巧、以及與人相處的技巧。「知識」包括:一般性的知識、與組織及經營有關的知識、

以及會計知識。至於第三個基礎「認同該專業」,係一個人自認為屬於該專業中的一員 (identify with),並關切(concerned with) 其同道(members)的知識、技巧及價值觀的發 展。而這個從需求面的思考面向,亦應是我國律師高考考選制度設計的考量。

學者273指出台灣法學教育已經面臨非改革不可的情境了,而改革方向之一就是使 法學教育內涵、教學方法回應社會變遷。更重要的是,在法學教育內涵有所變遷之際,

律師高考內涵亦應做相應調整。然而,我國目前主宰律師考試的兩大機構為教育部與考 試院,這兩個單位職司雖不同,但對於彼此在考試制度上決策互相糾結,有深入研究的 必要。由於教育部長期不肯對高等教育鬆綁(包括學費、必修科目、學分數、學位授予 等限制),大學法律系的課程也始終依照現行法典體例編派。以 1983 年教育部訂的法 律系必修科目為例,其民事法佔 7 成,其他為刑事法,根本無行政法,顯現教育部對法 學的功能與想像乃集中在民商事訴訟活動,偏重司法訴訟有關的實體與程序法人才,而 且其教學方式重在訓練學生像「審判者一樣操作法條」,而非「像律師一樣思考」,整 個教育目的的設計並未認真照顧到律師的專門執業需求68

即便在 1995 年後,教育部的控制力稍微減弱,但各校在課程規劃上,並無太大改 變,學者劉恆妏認為,這是因為長期的制度慣性,已經壟斷了多數人對不一樣的法學課 程的想像;何況,要體制內的法律菁英份子挺身批判「己身所從出」的架構、尋求轉型 和突破更是困難69。另一個致使法學教育停滯不前的原因是國家考試,由於考試科目、

命題與閱卷方式五十年來幾無變動,不論是司法官考試或律師考試,均集中在考民刑 法、民刑事程序以及行政法的申論,完全不回應社會對智慧財產、人權、社會安全、環 境保護、以及性別等法律的需要,而學校為了配合考試的重點,很少會大幅改變這些跟

270例如:馬秀如,〈會計師教育、考試制度與國際相互認許之研究〉,收錄於《九十四年考選制度研討會:

會計師之教育、考試、訓練、執業管理制度與國際接軌研討會》,頁23-65(2005)。

271馬秀如,前揭註270,頁 23。

272馬秀如,前揭註270,頁 9,30。

273陳惠馨,前揭註266,頁 7。

國考有關的必修課程結構70。於是,大學法律系因為考試不變動,不得不繼續將課程設 計著重在考試的科目上,而考試院又認為,只有考各大學法律系都共同有的必修科目(民 刑憲法等),才能維持考試公平(這樣至少每位考生都有具備基本共通知識),再加上 考試院主要以大學教授來命題,而教授必然以其學說為命題的主幹,為了配合考試型 態,法學教育的教學與課程當然也就繼續與實務脫軌,以講授學說批判為主。

若是從事法學教育改革,而欲變革其教學內涵以回應社會需求時,一個必須思考的 面向就是法學教育教學方法的改進。哈佛大學在 1870 年代的法學教育改革中,教學方 法的改進亦是一個十分重要的面向。當時哈佛新任法學院長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除建立入學資格審查制度、新生必須通過考試或至少有大學學位才能入學、修 業年限延長為三年,其中一項重要的改革就是引進「案例教學法」。Langdell認為「法 律是一門科學,因此需要科學化地學習。而這樣的學習方法,就是從原始資料(primary sources)學習。」274類比會計師:AECC(美國會計教育改革委員會)第五號議題公報提出 有效教學的五個條件,其中第一個條件與課程之規劃有關275,其餘四個條件:1.所採用 教材之可想像性 2.老師的表達技巧 3.老師的教學方法和評估學生之工具 4.老師的引導與 諮詢,則均與教學方法或教材有關。

倘若考試制度能反應法學教育改革內涵,即有機會導正目前的雙學校現象。論者276 認為如果各界對改革的興趣轉移到以教學方法及課程內容為主,有兩項工作很有意義,

分別是大量翻譯國外有關法律教學方法的文獻,以及案例書(casebook)的編纂。事實上,

回顧學校教育遍行全世界的歷史,就歸功於一個「卑賤」的創新─教科書。這個在十七 世紀中葉捷克教育改革家柯美紐斯(John Amos Comenius)的「發明」,改革了教學的型 態。如果沒有教科書,即使是一個非常優秀的老師,一次頂多能教一兩個學生;但有了 教科書後,即使是一個差勁的老師,也能夠將一些學識塞進三十到三十五個學生的腦 袋。277

「雙學校現象」並非我國所獨有;鄰近的日本亦十分關切此議題。2004 年日本法科 大學院的法學教育改革目的,即強調改變過去「一考定終身」的「點的控制」,擴大為 著重在教育「整個過程的控制」。278如果以「日本法科大學院」經驗為改革思考方向,

推動法科大學院仍有許多問題尚待解決279,例如:一、實習課程(Legal Clinic)如何進行?

這是不是「執業」?「執業過失」如何處理?二、與國家考試如何配合?採雙軌制有名 額分配的問題,全面採取單軌制初期,尚有目前的法律系畢業生,因此同樣有錄取名額

274 LAWRENCE M.FRIEDMAN,A HISTORY OF AMERICAN LAW 612-613(1985).

275馬秀如,前揭註270,頁 43。

276陳鋕雄,前揭註131,頁 79(2005)。

277 Peter F. Drucker 著,蕭富峰、李田樹譯,《創新與創業精神》,頁 55(2002)。

278陳鋕雄,前揭註126,頁 5(2006)。

279黃旭田,〈七十餘年歷史的大變革─論法學教育改革方向之選擇〉《月旦法學雜誌》,第一百三十二期,

15(2006)。

分配的問題。更重要的是,錄取率要訂多少?東京大學高橋宏志教授280於二零零五年十 一月四日在台大表示「過去日本司法試驗錄取率是百分之三以下,改制時原本希望招生 四千人,錄取三千人,有百分之七十的錄取率;結果現在一年有六千位學生281,若錄取 三千人,每人考三次,錄取率只有百分之三十以上,學生說,好像『受騙』的感覺…」

事實上,高橋宏志教授也表示,一年三千人只是一種政策目標,是希望可以跟上法國的 律師人口比,但並沒有明確的依據。

美國這種作法解決了日本最近改革中的幾個問題:(1)錄取率提高後,如何能使學生 用功於課業上,不會因執照可輕易取得而鬆懈怠惰。(2) 如何在不依賴政府有限補助情

美國這種作法解決了日本最近改革中的幾個問題:(1)錄取率提高後,如何能使學生 用功於課業上,不會因執照可輕易取得而鬆懈怠惰。(2) 如何在不依賴政府有限補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