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我國律師制度與法律服務業

第二節 我國法律服務業

在前述歷史文化理解下,過去取得律師資格人數少,對律師角色侷限於「與司法部 門」對話的狹隘認知背景,就難以期待本國法律服務業有「大規模」的發展。在「律師 高考」成為決定是否可以進入律師業主要關鍵點的今日,「究竟該錄取多少人」成為爭 議焦點。當然,如逸脫錄取多少人的思考,而認具一定資格即可通過自無此爭議;然而,

在我國獨特的歷史文化脈絡下,對律師高考採取寬鬆態度而不計人數錄取,尚仍需有相 應時空背景配合。因此,不論討論「律師高考錄取率究應訂為多少?」或是「律師高考 錄取人員額應為多少?」都將指向一個基本命題:「究竟我國一年需要多少新科律師?」

思及律師的人力需求「量」,跟「律師要作什麼」有很大關係,如果律師功能或角色可 以擴充,當然人力就有擴大的需求;同時,律師可以扮演的角色又跟律師的「質」息息 相關。由於向來欠缺「『我國』律師需求」的本土實證資料,論者的探討多落於「他國 律師…所以我國律師應…」、或謂「律師素質不夠」、「律師素質下降」而反對多錄取律 師。實證資料的缺乏,可以從我國法律服務業最近一次普查資料是民國八十三年窺知一 二81

市場上對於律師需求「量」及「質」,又牽涉到「律師角色」及「我國律師事務所 規模及業務」、「相關法制設定」的影響。所以說,律師需求「量」的問題其實受到很多 複雜因素交互影響;直接進入「量」的討論,往往沒法得到相應結論:對於我國法律服 務業結構的了解、對於我國律師制度了解、對於我國律師角色未來不同的期待,都會造 成根本認知的不同;所有的討論於是呈現各說各話的狀態。向來關於律師需求「量」方 面,為便於理解本研究將其歸類為兩個基本看法:

(一)現在律師人數已經太多,如果再繼續錄取顯然會太多人了,未來削價競爭會更嚴重。

更重要的是,律師大量增加會使律師素質下降,影響人民法律服務的品質。

(二) (一)說人的想法是因為對於律師的角色做過於狹窄的詮釋,其實不論行政權、立法 權、司法權、各行各業都需要法律人才及法律服務;法律人可以扮演預防紛爭、解決紛 爭、引導立法政策等多樣化的角色,因此未來尚需要錄取更多的律師。

如同許多法律爭議一般,關於這些觀點又有人會採取「折衷說」;折衷說可能是就 人口數比的折衷,可能是就錄取率的折衷。例如,採人口數比的折衷說就會說:日本的 律師比我國還少,美國又太多,採德國律師人數應該比較適當。82

81 法務部統計處,〈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律師事務所服務業調查報告〉(1994)。九十五年度法務部已於 95 年工商及服務業普查針對律師事務所加以調查,但尚未完成調查。法務部統計處,網路位址: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84359&ctNode=7866(最後點閱日期:2007 年 6 月 7 日)。

82 劉孔中,《從法律服務業論我國律師高考制度改革》,國家菁英季刊第一卷第二期(2005)。

實則,前述看法並無一定的對錯,只是討論的基點有所不同。由於欠缺我國本土的 實證資料,不論考選部、學界、實務界、大事務所律師、小事務所律師、甚至是同一單 位人員都難免受制於己身觀察的侷限性,關於律師高考的討論難有交集。(一)說的觀察 如果從歷史觀點、目前律師事務所結構觀點並沒錯:因為中華民國律師是很近代的事,

律師的定位一直是為訴訟體系服務的83;人民對律師的想像也非常侷限,承接中國「訟 終凶」的歷史文化概念84,人民盡量不找律師;從目前律師事務所結構觀點觀察,我國 直至 2004 年,律師事務所規模為五人以下的占了 93%85。這些小型事務所多以承包訴 訟為主86,也因此受到削價競爭的壓力。 另外,我國律師法對於律師事務所限制採取「合 夥」的型態87,我國律師事務所要朝向大規模發展有其困難度。在這些情形都未改變的 前提下,大量錄取律師會有(一)說的疑慮。(二)說的想法前提乃是「律師角色多樣化」。

然而,律師角色能否多樣化、能否跨足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則與其「律師制度演進」、

「法律服務業發展」有極大的關係。例如,美國律師在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中都可見 其身影;美國大規模的法律事務所很多,不但需要很多新進律師、也需要大批的法務助 理。但是,美國律師能有這麼多角色發展,律師考試的「高錄取率」亦是關鍵。若是沒 有大量的新進人力供應,也難以有「大規模」的法律服務業。

因此,在對於我國法律服務業、法學教育情形、律師高考情形、律師相關法制無通 盤了解,而直接進入「錄取人數」的討論,即會呈現各說各話的情形。是故,本研究首 先探討「我國」現行法律服務業的發展情形。

第一項 法律服務業規模與業務

依行政院主計處對「法律服務業」的定義:凡從事提供法律服務之行業均屬之,其 中包括律師業、代書事務服務業及其他法律服務業,其中「律師業」係指:凡從事提供 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法律顧問與諮詢等律師行業均屬之;「代書事務服務業」則指 提供土地登記事業代理服務者,其他法律服務乃指從律師服務及代書事務服務以外之法 律服務行業均屬之,目前又以民間公證事務為主要。88目前少數研究者曾提供我國法律 服務業發展相關數據參考:依劉孔中老師取得的臺灣經濟研究院產經資料庫統計,我國 法律服務業在 2000 年之整體營業收入為新台幣 117.7 億元,只占當年服務業總收入的 1.87%;法律服務業企業家數達 1603 家就業人數 8400 人,平均每家之人數為 5.2 人89

83參見本論文第二章第一節。

84邱聯恭,《司法之現代化與程序法》,頁3 (2001)。

85吳筱涵,〈台灣地區專業型服務業組織管理風險之研究〉,國立台灣大學商學研究所論文,頁47(2003)。

86朱柏璁,〈台灣地區法律服務產業經營管理要素探討:依不同規模事務所區分〉,國立台灣大學商學研究 所碩士論文,頁62-64(2006)。

87研究者嘗倡議引進美國「有限責任合夥」制度改善此問題。朱柏璁,〈台灣地區法律服務產業經營管理 要素探討:依不同規模事務所區分〉,國立台灣大學商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31(2006)。

88朱柏璁,前揭註86,頁 1。

89 劉孔中,〈從法律服務業之發展論我國律師高考制度之改革〉《國家菁英季刊》,第一卷第二期,頁135

而吳筱涵於 2004 年的研究90顯示,法律服務產業員工不達 5 人比例高達 93%,員工超 過 200 人以上之事務所雖只有 4 家,而業務量卻占了市場規模一半以上。姑不論原本的 統計方法、採樣方法、及時至 2007 年的數值變動,這些既有數據呈現了我國法律服務 業「小規模」的經營型態,亦某程度回應了台灣歷史背景下對於法律人角色的侷限性理 解。

法律事務所規模與業務的不同,會導致客戶期待的不同。法律服務業本質為高度屬 人化之服務,在律師業分工專業化以及律師事務所大型化、企業化的環境壓力下,有研 究者即從行銷學品牌管理之角度切入91,以品牌信任、品牌情感、態度忠誠、購買忠誠 等變數,探討律師對於法律事務所品牌忠誠度建立之相關影響。該研究發現92,律師忠 誠度高度影響法律事務所忠誠度之建立。因律師係專門職業之一種,其服務為屬人性的 專業服務,如醫療服務係由醫生提供而非醫療機構提供,亦即客戶認定是律師提供法律 服務,而非律師事務所。因此,不同律師間,自然會因知識及經驗之累積、加上個人特 質而有不同的服務品質,其所形成之品質印象係律師個人之品牌,進而影響所屬法律事 務所之名聲、地位。因而,客戶對律師個人之忠誠度高度影響法律事務所之忠誠度。一 般而言,訴訟案件、或個人客戶多較重視律師個人之名聲,而非訟案件、法人客戶則較 重視事務所的規模及名聲,然而,事務所的名聲仍須由個別律師所提供的服務中予以維 持及延續。因此,相較於其他產業類別,在法律服務業中,律師即為法律事務所最重要 的智慧資本,對事務所的經營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但從上述研究發現,不同業務類型 的客戶,對於律師有不同的期待。

誠如研究者所言:「大型事務所與小型事務所幾乎在所有問題皆採不同思維。核心 之關鍵點應在不同規模事務所在業務類型上截然不同」93;因為事務所規模業務不同、

經營者思維不同,影響新進律師人力需求質與需求量。小型事務所多半承接自然人的訴 訟案件為多;而大型法律事務所因為團隊較大,分工較細,以及在市場上通常有較長久 的聲譽,較有機會承接法人的非訟案件。大、小型事務所的分工方式,亦有所不同。我 國大型事務所如理律法律事務所,其分有金融投資部、公司投資部、專利暨科技部、商 標著作權部、資訊管理部、專利日本組、行政部;又如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設有公司投 資部、銀行部、IP部門,主要處理保險、公司併構、公平交易法、勞工法、智慧財產權、

專利等法律問題。至於一般的小事務所由於人數較少,通常未能建立此分工,並且多以 訴訟為主。誠如研究者所指:「隨著社會現象或商務類型變化而更動的特性,往往需要 專精人才以高度客製化的方式提供服務,這樣的需求對於小型事務所而言,往往無法配

(2005)。

90吳筱涵,前揭註85,頁 47。

91廖忠信,〈受雇律師於法律事務所建立品牌忠誠度所任角色之分析與探討〉,國立台灣科技大學管理研究

91廖忠信,〈受雇律師於法律事務所建立品牌忠誠度所任角色之分析與探討〉,國立台灣科技大學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