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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教育與律師高考的互動關係

第四章 律師高考制度與法學教育、律師職前訓練制度…

第一節 法學教育與律師高考的互動關係

第一節 法學教育與律師高考的互動關係

關於法律人的養成制度,可大分為「德式」以及「美式」兩種典型。219而其結構 性差異在於「制度掌控者為『政府』或『專業』」、「法學教育目標為『審判者』或『律 師』」、「法學技巧偏重『解釋』或『分析』」;但相同的是,兩種模式同樣注重實務教育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雖然各國法律人養成制度各有不同、法學方法各有不同,但 現代法律制度下的法學方法主要目的都在於如何在真實個案中,連結事實與抽象的法 條。220

各國法律人養成制度不同,造成其法學教育與律師高考互動關係亦有所不同。論者 提出美國法學教育目標主要在於「教導如何成為律師」。為達此目標,學習「如何解決

219Juergen R. Ostertag, Legal Education in Germany and the United States__A structural Comparison, 26 Vand.

J. Transnat'l L. 301,340(1993).

220James R. Maxeiner, Keiichi Yamanaka, The New Japanese Law School 2004, 13 Pac. Rim L. & Pol'y J.

303,306-307 (2004).

客戶問題」、「創意」、「法律分析的能力」221學者222並指出,美國法學教育有四大要素,

即:「U.S. News& World Reports評鑑」、「案例書」、「法學院第一年成績與未來就業關 係」、「美國法曹協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於法學教育設置標準的角色」。就法學 教育目標而言,論者223指出:如果說過去日本型法學教育的傾向是「以考試領導教學」,

那麼美國法學教育的重點在於「以工作領導教學」。幫助學生在畢業後儘可能立即就業,

是法學院的主要任務。

完成法學教育的美國法學院學生,方可取得美國律師考試資格。由於「完成完整法 學院教育」為具備美國律師考試應考資格的前提,法學教育的入學及畢業門檻具備了先 於律師高考的篩漏功能。美國律師需通過律師考試,律師考試由各州舉行,非全國統一 辦理,故各州均有其律師考試委員會,決定應考人資格、考試科目及方式、命題人員、

評分標準、錄取率等。各州考試科目大致分為專業科目與律師倫理規範二類。專業科目 方面,多數州採用「各州共同測驗題目」加上申論題的筆試。美國的律師高考相對於大 陸法系國家的高錄取率,與其規模龐大的法律服務業有關。以一九八八年統計為例,世 界前九十大的律師事務所分別來自於美國、加拿大、英國與澳洲。以合夥人及受雇律師 規模前二十名之事務所而言,其中十七間及來自美國。224由於律師錄取率頗高,也使得 法學院的學生在學習階段完全不受律師考試的影響,而可以根據自己的興趣與生涯規劃 選修其所感興趣的課程,只在畢業時開始補習一個多月就考上,也因為如此,亦使得美 國律師得以朝專業化發展。225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國只有少數州規定律師考試前或考試 後應在接受短期實務訓練方准擔任律師,否則一般而言,就律師工作並沒有職前訓練課 程之設計,所以律師執業能力的培訓都在法學院完成。226

而就台灣法學教育政策而言,由於其為整體高等教育政策的一環,所以發展趨勢亦 深受整體政府高等教育政策的影響。在二十世紀中期以後,當高等教育由菁英教育邁向 大眾化教育或普及化教育時,對高等教育而言,產生很大的衝擊與變化。教育學者觀察 分析認為有下述三種變化227:首先,是政府與高等教育關係需要重新定位與調整。其次,

高等教育在市場化趨勢下,如何提升其競爭力及品質,受到很大的挑戰。第三,在高等 教育面臨全球化的壓力下,如何調整其組織架構、經營理念,以提高其行政績效,亦備 感壓力。

台灣高等教育的發展自第二次大戰後迄今,經歷政治、社會、經濟變遷,以及一系

221Carl E. Schneider, On American Legal Education, 2 Asian-Pac. L,&Pol’y J.18 77, 77-78(2001).

222 Chih-hsiung Chen, Followingin Japan’s Footsteps?An analysis of the Judicial Recruitment System, presented at “Democratization and Judicial Reform in Taiwan”, Fairbank Center for East Asian Research, Harvard Univeersity, Cambridge(2005).

223陳鋕雄,前揭註131,頁 72。

224王震宇,前揭註110,頁 26。

225馮震宇,前揭註205,頁 248。

226顧立雄、黃宗旻,〈論我國律師職前訓練制度〉,《月旦法學》,第八十三期,頁36(2002)。

227 陳伯璋、蓋浙生,〈編者序〉,《新世紀高等教育政策與行政》(2005)。

列教育改革政策推行與機構相應發展之後,在數量上由三十八學年度至九十二學年度激 增了二十七倍;而 1994 年大學法修正以後,教育部推出更多的改革政策,因而使高等 教育面臨空前的挑戰與無數的問題。228

大學法律系是我國目前絕大多數法律人養成之搖籃,台灣地區之法學教育以台大法 律學院為最早,近來教育部開放大學法律系所設置,至九十三學年度設有法律系之大學 院校已達 23 所,在學人數達 11424 人,新的法律系仍不斷設立申請中。229關於台灣法 學相關系所發展現況,根據教育部在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九日提供給人諮會「法律人養成 制度之興革」專案小組有關「教育部推動法律專業研究所規劃方案」資料顯示,全台共 有一百一十一個法律相關科系所:其中有四十二個法律研究所(包括大專與技職學制)、

九個法律博士班以及五十九個大學或技職法律系或組。總計在九十五年度合定的碩士名 額共計一二七五人:博士生名額五十人;大學日間部招生二八四八人、大學夜間部招生 名額五八零人;技職學制招生名額六一二人,共計五三六五人。230另軍警院校部分國防 大學國防管理學院、中央警察大學亦設有法律系。但國內的法律系雛量的擴充外,多年 來法學教育實質受課質的內涵變化並不大,主要法律科目(包括憲法、行政法、民法、

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等)沿襲大陸法學之傳統授課方式,多採單向 講解法學理論、條文內涵與實務見解,再加上長期以來國家考試(指律師及司法官考試) 側重上開主要法律科目,形成大學法學教育偏向處理訴訟案件之法律人為主要功能。231 台灣的法律體制深受歐陸、美國、日本法制的影響,台灣各大學法律系的學生,在 學習法律的專業課程中,很快會發現他們除了要認識台灣的規範外,更需要認識德國、

美國、英國或是日本的法律。在大學法律系教授法律主要科目的老師往往自覺或不自覺 地,在說明我國法律體制時,附帶介紹德國、美國、或日本法律體系。其中又以德國法 律規範的影響最為強烈。232不過,台灣的法規範體系雖受外國影響甚深,但並不徹底。

因為影響一個國家法規範能否落實仍需要其他配套措施,例如:法學教育、法律人養成 的制度、考試制度。而台灣的法學教育、司法考試、實習制度,都與德國、美國有很大 的差異,而這些差異對於台灣繼受他國法律制度當然產生影響。233

學者曾指出的台灣法學教育的特色234:1.授課教師講授,學生聽講記錄的單向運作

228 陳伯璋,〈台灣高等教育政策發展與改革〉,《新世紀高等教育政策與行政》,頁 3(2005)。

229 司法院,〈司改座談會紀實會議資料〉,網路位址:http://judicial.gov.tw/semi-index.htm(最後點閱日期:

2007 年 6 月 8 日)。

230參考教育部於2006 年 1 月 19 日提供給人諮會有關「教育部推動法律專業研究所規劃方案」資料中第 3-6 頁中有關法學教育現況的分析。轉引自陳惠馨,〈台灣近年來有關法學教育改革的討論與發展〉,《月 旦法學雜誌》,第一百三十二期,頁5-6(2006)。

231黃旭田,〈台灣地區大學法學教育之今昔、改革定位與策略〉,《律師雜誌》第304 期,頁 73(2005)。

232參考陳惠馨,〈法學專業教育改革的理念:以台灣、德國為例〉,《月旦法學雜誌》,第119 期,頁 151-175(2005)。轉引自陳惠馨,前揭註 140,頁 35。

233陳惠馨,前揭註140,頁 35(2005)。

234葉俊榮,前揭註189,頁 14-16(2003)。

2.以體系嚴明的教科書為教材 3.理念與概念背誦的考試模式;亦有論者235曾指陳國內公 私立大學一些共通的現象及問題:

一、 課程著重在應試科目 二、 通識課程過多

三、 師資欠缺

四、 法律系師生比例懸殊 五、 學生語文能力不足

六、 欠缺撰寫報告或論文之能力

七、 認為補習教育可以取代正統教育,被動死記 八、 未採取適當淘汰制度

這些法學教育的特色亦影響了我國律師高考的內涵。如同學者所批,「如果嘗試將 歷年來所有大學法律科系的其中與期末測驗試題作一個統計,將會發現其中各種理論與 概念占了大多數。此類考試並不要求學生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只要能熟記各種理論原由 與概念內涵,就足已通過考試。此特色並不單見於學校考試,即便為國掄才的司法人員 考試也是同樣的狀況。」然而,究竟如何考出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則涉及考試技術 的問題,因為,大凡考試必涉記誦;況且,以華人擅長準備考試、超級認真準備考試的 文化來說,恐怕不論考試怎麼變動,都還是有人能研究出考試技巧。因此,不如使具有 一定知能的法律人即可通過高考,迅速投入實務的操作,方可減少國家人力的浪費。關 於教科書方面,如同第三章第二節所述我國「法律殖民主義」的特色,各校指定的教科 書不盡相同;而在出題者日漸平均分配於各校的今日,考生需要觀照更多不同版本的「教 科書」。

實際上,證照考試有其限制,有很多部分難以精確測量或考出。例如,溝通協調能 力、團隊合作能力、工作責任感很重要,但單靠考試恐難以精確測出。例如,若為了考 核溝通協調能力而考口試,未必能達成篩選目的。目前司法官考試有口試,但因為其比 重不重,實際上第一試筆試的成績才是決勝關鍵。若律師考試採取口試,則難避免主觀 偏見,亦涉及考試公平性的問題。又例如,律師的道德很重要,但透過增考「律師倫理」

是否就真可強化律師的道德感?就像中學階段考「公民與道德高分」的人,在生活上必 然是好的公民、具備良好的道德嗎?

如同前述這些證照制度的先天限制,透過法學教育、律師職前訓練制度才有辦法針

如同前述這些證照制度的先天限制,透過法學教育、律師職前訓練制度才有辦法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