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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高考與律師職前訓練的互動關係

第四章 律師高考制度與法學教育、律師職前訓練制度…

第二節 律師高考與律師職前訓練的互動關係

在我國關於法律人養成制度改革常見的外國討論中,美國沒有所謂的律師職前訓練 制度;德國、日本則有律師職前訓練制度的設計。德國方面,與美國法律人養成制度的 結構性差異在於「制度掌控者為『政府』」、「法學教育目標為『審判者』」、「法學技巧偏 重『分析』」;但相同的是,兩種模式同樣注重實務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為了 確保新生代法律人對於實務工作的熟習,德國採取法官、檢察官、律師合考合訓制度。

其國家司法考試分為第一次國家司法考試、第二次國家司法考試。第一次國家司法考試 性質相當於大學教育的畢業考;由於尚有應考次數限制(二次或三次未通過即終身不得 再參加),學生往往不敢貿然參加結業考,故拉長了法律系學生的修業時間。250第二次 國家司法考試但和第一次司法考試的題型大異,即挑選一份法院已歸檔的案卷交給考 生,給予一定期間命其研究分析,歸納整理後製做判決書;口試部分,則多以「案件報

248黃銘傑,〈法學教育與司法官、律師考試制度檢討與改進之研究〉,收錄於考選部,《94 年考選制度研討 會:法學教育與司法官、律師考試制度研討會會議實錄》,頁9(2006)。

249邱聰智委員發言紀錄,收錄於考選部,《94 年考選制度研討會:法學教育與司法官、律師考試制度研討 會會議實錄》,頁33(2006)。

250顧立雄、黃宗旻,前揭註226,頁 34-35。

告」方式進行,即發給考生案例給予時間使之當場閱讀之後,向口試委員報告應如何處 理,並接受發問。251

日本式的集中式實習訓練,雖包括律師在內,但理念設計重心是以與訴訟有關的司 法官員為重心、與同為大陸法系的德國教為近似。252日本所謂的「法曹三者」,就是以 法官為主要的理念型(ideal type),而擴散到亞型的檢察官及律師。「法曹」這兩個字的 中文意思就是「與執法有關的官吏」(law bureaucrat)。最明顯的證據,就是在實習階段,

實習生可以領到由政府補助的生活津貼,並由政府提供實習機會到法院、檢察署、行政 機關及律師事務所實習,這種待遇基本上是以公務員的訓練為其原型。

德、日的律師實習模式,一大優點在於讓新進律師有機會進入法院、檢察署及行政 機關了解其內部運作,因此這種制度下產生的律師一般而言會比美國律師更了解司法制 度的運作。其缺點是以培養「通才」為目標,因此整個法學教育的總時間拖很久,新進 律師集中發展特殊專長的時間起步較晚。253

深受德、日法制影響的我國,亦有律師職前訓練制度。依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三條 規定:「經律師考試及格者,得向法務部申請參加本訓練。」因此,如果說現行制度要 到「律師職前訓練」時才真正有機會學習實務運作;那麼,大多數的法學院學生在通過 律師考試前,並未有機會、或甚少有機會學習實務相關課程。依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二 條規定,律師職前訓練之目標,「在充實學習律師之專業知識,培養律師倫理觀念,增 進實務經驗,使其具備完成律師使命之基本能力」。論者即指出:「實習制度是品質管控 的重要機制」254

關於律師訓練的部分,乃依據律師法規定,由法務部訂立律師訓練規則,交給相關 單位執行。依律師職前訓練規則第 五條規定,「本訓練分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期間定 為六個月,分下列二個階段依序實施:一 第一階段 學習律師在受委任 (託) 辦理本訓 練之機關或公會接受一個月之基礎訓練。二 第二階段 學習律師在律師事務所接受五 個月之實務訓練。」目前,乃由全國律師公會負責辦理,訓練包括課堂一個月,實務五 個月。相對於此,司法官訓練歷時兩年,分為法律課程(包括實務和理論)、輔助課程(包 括相關學科)、一般課程(培養司法官情操),目前的律師訓練相較於司法官訓練顯然陽春 許多。

依同規則第十六條規定:「學習律師之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成績不合格者,不得結 業。學習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評定為不合格:一 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251顧立雄、黃宗旻,前揭註226,頁 35。

252 Daniel H. Foote,〈日本法曹養成制度之推動與塑造力量〉,《月旦法學》,第一百一十八期,頁 182。德 國法學教育的重心範圍較廣,還包括到公務機關及大企業。See Tom Ginsbrug, Transforming Legal Education in Japan and Korea, 22 Penn St. Int’l L. Rev. 433, 434-435(2004). 轉引自陳鋕雄,前揭註 131,頁 72。

253 Tom Ginsbrug, Transforming Legal Education in Japan and Korea, 22 Penn St. Int’l L. Rev. 433, 434-435(2004).轉引自陳鋕雄,前揭註 131,頁 72(2005)。

254陳鋕雄,前揭註131,頁 71(2005)。

者。二 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期間,請假及曠課合計時數逾各該期間十分之一者。三 有 妨礙學習之行為,情節重大者。四 實務訓練期間不當拒絕指導律師之指導,情節重大 者。五 實務訓練成績未達七十分者。六 基礎訓練測驗成績未達七十分者。但基礎訓 練測驗成績五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經補測驗一次後達七十分者,不在此限。」依上 述規定,由於實務訓練成績評定不及格情形相當嚴苛,通過律師高考、參加律師職前訓

練的新生代律師,事實上甚少因為律師訓練不及格而失去成為律師的機會。

律師職前訓練制度對律師執業而言,可說只是最基礎而必要的知識、能力之修習階 段而已,此種最基礎的知識、能力研習,僅是為了使實習律師具有相當的基礎能力,可 藉以在開始執行律師業務以後,能夠更予擴展、拓深255。應於此階段達成的目標有256: 一、培育、確立並強化律師執行法律專門職務所必要的責任感與使命感,鞏固倫理精神 基礎;二、培養律師具備執行其職務所必要的相當基礎知識及能力,俾其能自行開始處 理律師業務,而達到社會所需求、期待的應有水平;三、於一定期間內使律師可處理專 門領域的特殊法律問題;四、培養、強化律師的事務處理能力、表達能力、說服能力及 說服技巧等一般能力;五、提供相當資訊及機會,使律師對於法律以外現存及即將面臨 的社會問題能更深入了解,俾便在開始執行業務前事先調整心態及認知。

依據九十五年律師訓練所所做「律訓結訓學員執業現況調查分析報告」則顯示目前 律師基礎訓練未必達成上述目的。關於對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實用性之評價257:「認為非 常實用者佔 11.2%、有一些實用者佔 64.6%、不太實用者佔 20.8%、非常不實用者佔 3.4%。」認為不實用之原因依序為258:「1.時間太短不夠深入佔 83.9%、2.課程主題規 劃佔 45.9%、3.師資佔 18.4%、4.個人因素佔 9.2%、5.其他佔 4.6%。259」並且,有關 基礎訓練課程之改進260、結訓學員所填寫希望增加之具體課程內容為:「(1)訴訟策略規 劃之指導、訴訟技巧之深入詳細分析。(2)法庭禮節、法庭模擬、交互詰問、開庭、辯論 技巧、法院實際作業實務。(3)書類撰寫、英文契約。(4)民刑事實務操作、強制執行程 序的實務技巧。(5)非訟實務。(6)選修課,多元化之專業領域法律如專利法、會計、少 年案件、環境保護、工程、銀行、勞工、不動產、併購、經濟法、稅法相關課程等各類 型案件處理實務。(7)律師自身權益保障、事務所經營。(8)培養終生學習。(9)參訪有關 機構及公益團體。(10)法律哲學或基礎法學。」即可見目前律師訓練尚有長足進步空間。

另外,律師實務訓練所需增加學習的內容,亦可自學員反應推知。261律訓結訓學員

255邱聯恭,〈律師養成教育之課題與展望(五)〉,《律師雜誌》,第一百一十六期,頁 40(2003)。

256邱聯恭,前揭註255,頁 32-33。

257註:比例以有填寫此題者(佔全部 80.2%)計算。律師訓練所,〈律訓結訓學員執業現況調查分析報告〉,

7(2006)。

258註:本題為複選,比例以有填寫此題者(佔全部 39.2%)計算。律師訓練所,〈律訓結訓學員執業現況調 查分析報告〉,頁7(2006)。

259律師訓練所,〈律訓結訓學員執業現況調查分析報告〉,頁7(2006)。

260同前註259。

261律師訓練所,前揭註259,頁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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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有超過半數結訓學員認為必須學習之內容依序為:「1.訴訟非訟書狀撰擬佔 87.4%、

2.民事法庭活動佔 82.4%、3.刑事法庭活動佔 82%、4.行政法庭活動佔 74.3%、5.強制執 行實務佔 70.7%、6.契約撰擬佔 68.5%、7.法律意見書撰擬佔 68%、8.看守所律見佔 57.2%、9.與當事人開會佔 56.7%、10.陪同警訊佔 55.9%、11.閱卷佔 51.4%。」而超過 1 成認為不學也沒關係之內容依序為:1.業務拓展佔 22.5%、2.閱卷佔 14.4%、3.義務法

度的門檻,才能讓資深律師願意指導。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