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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國律師高考制度之再建構

第二節 改進建議

目前律師高考制度及議定中的「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條例」草案,尚有許多可 茲改進之處:

一、新的律師考選制度,必須考慮我國國家競爭力與律師角色變遷、人口結構變遷、法 律服務業律師人力需求變遷、法律服務業專業化趨勢變遷等時空條件的不同,設計一套 更能契合法律服務業發展需求的新制度。

二、由於律師考試牽涉層面甚為廣大,應擴大各方程序面的參與,平衡兼顧法律人與非 法律人的權益。同時,對於美國、日本近來法律人養成制度的變革參酌同時,須顧及我 國法律服務業與律師制度的獨特發展歷程。並且,對於我國律師需求應加以實證調查;

並根據我國律師人力需求,將律師高考制度做相應調整。

三、「律師高考」應維持獨立舉行,而不宜與法官、檢察官合考。蓋現代律師的角色及 功能、處理案件類型均與司法官有所不同;所需篩選人員知能及圖像亦有所不同。

四、「律師高考」「法學教育」「律師職前訓練」三制度環境相扣;欲思考改革一制度必 考慮到三制度的互動關係。未思及律師高考因應調整的法學教育改革,成效有限。未考 慮法學教育參與人數、實踐情形的律師高考改革,亦難以達到合理境界。

五、律師高考制度有其本身制度的有限性,律師人才的篩選功能不宜過度側重「律師高 考」,否則難以期待篩選出的人才為均衡發展、貼近社會脈動的法律人。又如「律師倫 理」「團隊合作」、「溝通」能力對於現代律師均甚重要,但因考試制度先天的有限性,

應將此類能力由「法學教育」、「律師職前訓練」中建構培養之。

六、就考試本身運作建議如下:

(一)應考資格:現行應考資格已過寬、三合一草案不宜再行放寬,放寬考試資格實 際上並不能真正達成引進各領域人才研究及實踐法學;反而因過度放寬而造成應考人的 期待,費心盡力準備一個實際上考取率甚低的考試,浪費其可為國家貢獻的青春及精 力。至於是否將資格限於未來的「專業法律學院」畢業生才可應考,則需考量過渡期人 民權益的保護;並需考慮此等規定是否只是讓法律系畢業生由「努力準備國考」變成「努

力先考上專業法律學院」。若是專業法律學院的課程質量均無特殊改進時,此應考資格 的限定將成為國家人力資源的浪費。

(二)考試定位:應考慮改為「專科律師」考試

(1)目前我國法律服務業發展、法學教育,尚未真正達到「專業化」的分工,此改革 有助於專業化,多數大學法律系畢業生對於專業法學僅有概括性認知;若是努力準備國 考、認真通過國考,所具備及熟習的知能亦僅為國考的相關科目。由於法學進展及實踐 有相當落差,一般法律服務業人員仍認為具備「通包」處理案件的能力:例如「公法學」

近年來已在學界逢勃展,但實務上多數未修習、未考過行政法即執業的律師,仍自認為 被認為可處理一般公法爭議。然而法學、法律業若要有進一步展,強化專業領域深度所 在必行,透過分科可以促使法學院學生了解自己志趣及性向,深拓專精的法學領域。在 我國律師需求調查做成後,將可了解各類型案件所需能力及國內案件量大致情形。根據 實證調查資料,研究所需新進律師人力需求「質」與「量」。由於牽涉層面甚廣,應在 改革過程中,擴大各方程序參與,使新的律師考選制度能更加契合我國法律服務業的需 求。

(2)「專科律師」考試可考慮參照我們招考法研所考試的模式。於考科制定設定「一 般基礎法學考科」(例如民法、刑法),以及「該專門領域法律學科」,一開始學門的劃 分可以較為寬廣,例如僅分「民事法學」、「刑事法學」、「公法學」;而各領域分配的錄 取名額則依實務需求而定(例如以三年司法業務案件分析為例,民商事案件較刑事為 多,則民案件員額自較多)。占法律業務產值極大部份的「非訟事件律師」部分(事務 所通常畫為「公司投資部」、「金融服務部」)應也有相應的專科律師學門,以及不同的 考科訂定,例如:非訟律師十分重視英文能力,此方面能力應透過考試或認知能成為是 否錄取的要件。

(3)採行上述「專科律師」考試可以破除過去實務界反對增加錄取律師的「削價競爭」

問題。占國內法律服務市場多數的小型事務所,目前因只能分割有限的國內訴訟案件市 場;若是依現制再開多律師名額,勢必造成莫大衝擊而造成小事務所的大力反彈聲浪。

若是增加錄取人員提供與現今法律服務市場異質的法律服務,不但可以擴大法律服務業 各層面的影響力,也不會對於日趨萎縮的「國內訴訟市場」造成衝擊。

(4)考慮到整體法律人養成制度年限問題,筆者以為「一次」專科律師考師即可,並 不須分成「一般資格律師」、「專科律師」二次考試。蓋兩者期間若是間隔小於一年實益 不大,不如合併一次辦理;若是大於一年而名額仍少時,則會將現行的國考壓力轉移至 第二次辦理的「專科律師」。造成準備考試期間人力資源的浪費。

(三)命題、閱卷、評分:

應提高命題制度、評分制度的透明度。例如:公布各科考試明確範圍、公布參考答案,

擴大律師界人士對於命題制度建議及參與,而不應過度偏重學界。若是短期無法公告答 案,可公告該最高分考生之答案,以供後進考生參考。以免徘徊國考過久而不知如何精

進,造成個人及家庭成本增加,國家人力資源的浪費。同時,本文亦贊同論者408提出命 題者應注意司法官、律師考試的錄取標準、命題者應該對於考生的考試過程有所了解、

命題者應注意避免在不注意的情境下,洩漏其命題身分及命題的方向、命題者應該以該 科基本知識為命題對象,避免在不注意的情境下,洩漏其命題身分及命題方向、命題者 應避免以考試前改版書籍的內容做為考試題目等建議。

就律師高考命題內容而言,本文以為是否可考慮公布會考的重要判例、判決、決議,

以及必須特別熟記的法條,做為基礎改革的初試。依據大法官釋字第三百七十四號,判 決有事實上拘束力。考法條、實務見解實際上也很切合律師執業需求,因為所有的法庭 對話建築在法條及實務見解上。也許會有論者擔心機械式背誦的問題;事實上,因為公 布範圍,對實務見解作出有理的論證才會成為加分關鍵。這樣的做法,可以間接促使出 題者講求試題的靈活度及思辨程度,而不是只用一個冷門的實務見解或學說見解擊倒;

反而可以減少過去靠機械式背誦即可拿分的情形。此舉可以增加考試透明度、也可以讓 學生認真好好學習實務上所必須用到的知能。律師公會、法官協會、各法學院可派代表 就每一科召開會議討論,某程度也可以促使實務與學界對於最基本法條、判決重要性認 知差異的對話。

(四)報考人數及年齡分析:

目前報考人數年年遞增,與 2000 年後新增法律系所具相關性。從報考人數與考人 數的落差或可推知現有近半數的報考者,對於律師高考的準備及考試內容期待有所落 差。而近來固然與過去律師考試錄取人數較為提高,實際上仍有百分之九十二的人未能 於考試中勝出。

平均錄取年齡及相關統計顯示的是許多法律人在這耗費心力卻又希望並不如預期 大的考試中,耗費了珍貴的青春年華。在一年一年準備考試中,耗費的不只是自信心、

衝勁、多元生活體驗的可能、家庭的經濟支持;對國家耗費更大的是,一批過去大學聯 考篩出的「認真」「優秀」學生從事對於國家生產無實質貢獻的考試準備中。

由於考取後年歲已大,事實上很難繼續要求其進一步為專業領域學習;也殊難期待 這群開始面對成家等經濟及社會壓力的「菁英」份子投入社會運動或公益服務。

(五)閱卷、複查、救濟程序

應公布各科各題的評分標準(例如:哪些點需寫到),將評分標準儘可能客觀化。

應承認相對於閱卷者的「判斷餘地」,作答者的「作答餘地」,賦予考生實的救濟權,而

「閱覽評分試卷」的權利應予肯認。

(六)錄取率:

錄取人數決定的前提是對於目前法律服務業發展,企業對於法律人才的既有需求做詳實 了解及統計。若採筆者的「專科律師方案」錄取人數,應反映實務的需求情形。不論是

408陳惠馨,〈透明度與司法人員考選制度之興革〉,《國家菁英季刊》,第一卷第二期,頁49(2005)。

陳惠馨,〈有關法學教育的共識與決議〉,《台灣本土法學》,第七十九期,頁 105(2006)。

開放或緊縮名額,都需提出據於現實發展情形的理由,方不罔顧應考人權益。當律師錄 取量增加之際,律師品質的管控機制就必須更加戮力運作,讓人民有機會獲得普及的法 律服務、但又不會被不肖律師所利用。